——声援刘荻之五

我在网上发了几篇声援刘荻的文章。有人当面问我:

“你认识刘荻吗?”

“你了解她吗?”

“刘荻抓起来你声援她,你是不是也想坐牢?”

我并不认识刘荻,只是在她被捕后才在网上查到她的几篇文章。从有限的文章中,凭我

的经验,凭我的分析和判断,她不但没有罪而且是个杰出的大学生。对于这样一位大学生,

现在受到无理伤害,关在监狱之中,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声援她、为她鸣冤。

**“言论”不应该定罪**

刘荻被捕快三个月了,当局可能给她定个什么罪名?

据报导,抄家时地上的碎纸片都捡走了,难道能用这些根本没有发表过的只字片句定罪吗?文革中用日记定罪很普遍,罪名是“思想反动”。时至今日我想再愚蠢的法官大概也不可能用这个罪名给人定罪了。

刘荻在网上以“不锈钢老鼠”的笔名写了很多文章,按照有人的说法是“白纸黑字”应该是定罪的依据。但这些文章都是些抨击现实弊端、启迪人思想的佳作,按刘荻同班同学的评价这些文章已经超过他们老师的水平。

退一步说,即使对这些文章有不同看法,而文章只是一种言论的表达,何罪之有?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这里“言论自由”应包括讲错话的自由。有人说要杀人、要放火,只要他还没有付诸行动,他就没有罪。以公民的“言论”治罪是违犯宪法的,现在是二十一丗纪,仿效一百年前的满清,制造“文字狱”,那可是遗臭万年的事。当权者有这个胆量吗?难道不怕后人唾骂?

**参与“非法组织”罪不能成立**

据说公安查抄刘荻住所时曾表示刘荻可能与“非法组识”有联系。“非法组织”罪一直是个很吓人的罪名-.著名学者郭罗基先生为刘荻案写了篇“以‘非法组织’的罪名抓人才是非法的”。

郭罗基先生把道理说得非常清楚:

中国政府的法外之法和非法之法

刘荻犯了什么罪?据说,抓她是因为她参加了“非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非法组织罪”,以“非法组织”的罪名抓人,所据者乃法外之法。

或曰,没有按照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登记批准的组织就是“非法组织”。

这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才是非法的。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行政法规的制定应是委任立法。委任立法的根据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结社法》,而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法律根据何在?从立法程序来说,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越权立法,因而是非法之法。

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来说,它是违宪的。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成立社团需预先登记,未经核准不可进行活动;没有活动,社团如何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享有这些自由时需经政府批准。公民的言论自由难道需经政府批准才能发言吗?如果成立社团决定于政府的批准,不批准就不能成立,那么公民还有什么结社自由可言?

从以上郭罗基先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非法组织”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为公民鸣冤没错、更没罪**

在中国漫长的毛泽东黑暗统治时期,掌权者可以任意把人打成“右派”“反革命”“反动学术权威”,谁也不准说“不”字。谁说了谁就也得是“右派”“反革命”。

“反右”时,我的老师,著名物理学家束星北教授,被打“右派”,我的同班同学,班长王文诚不同意,贴了一张大字报表明反对观点。他立刻遭到批判,也被打成了“右派”,赶到农村二十二年,青春年华戴着右派帽子,饱受煎熬。这就是五七年一个面对强权敢于说“不”的伏秀大学生的下场。

刘荻的祖母刘刘衡在一九五七年,因为对打“右派”的方式不滿,结果自己也成了右派。

1976年12月中共主席华国锋在大会上说下乡知识青年张铁生是“反革命”,我在监狱中给他写信,表示不同意,结果一年后我被判七年刑,罪名之一是“为反革命分子鸣冤叫屈”。

在黑喑的年代,当权者说了、专政机关判了某人有罪,某人就必须有罪,谁为他鸣冤谁就要坐牢。中国的冤案数以十万计、百万计,沉冤数十年,只能等冤案制造者死后谈论平反,这种体制为什么不能改变?

为了张扬人权,制止冤案的发生,我们必须有维护公民为冤案呜冤的权利。

司法机关抓了人,法院判了人,如果有公民认为抓错了、判错了,人人有鸣冤的权利,人人有声援受害者的权力。即使将来历史证明被判之人有罪,呜冤者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学习刘荻为黄琦鸣冤的精神**

黄琦创办公益性网站《天网》,开展网上寻人业务,曾受到有关方面的表彰。后来因《天网》“呐

喊“揭露打工农民被强迫割阑尾一事而得罪地方当局,被威胁关站。2001年6月,黄琦被捕。

刘荻写了一篇:《柿油派网虫集体向党和政府投诚》的文章,为黄琦鸣冤,指出“黄琦案件纯属冤案”并表示“我们这些曾在网上发表大量反动言论的柿油派网虫获悉黄琦案件,良心发现,深感与黄琦相比,我们罪孽深重,不忍让黄琦独受牢狱之灾而自己逍遥法外,因此决定集体投案自首,以示公正。”(这里的“柿油派”出自鲁迅的《狂人日记》,意为“自由派”,是为江浙地方话的谐音。)

写了这篇文章之后不久,为黄琦鸣冤的刘荻被抓进了监狱。

刘荻小小年纪不畏牢狱之苦,为受难同志鸣冤,她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她的行为值得我们追随。

我们这些没有被抓的人,有责任、有义务为她呜冤、为她征集签名。中国的希望就在刘荻这样的

人,不怕坐牢,前仆后继,一人被抓,众人声援。

民不畏坐牢,奈何以抓人惧之。

沿着刘荻的道路,坚持走下去,中国的自由化、民主化、法治化总有一天会实现。

2003年2月7日于山东大学

(新世纪、大参考)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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