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东西是常识,但我们却不得不一再提起。比如言论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被称为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言论传播现象变得愈加复杂。因此,有必要对“言论权”这一概念从根本上加以厘清。以此为基础,才能确定对当下各种言论形式(包括互联网言论)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人与其它动物不同,人类社会与其它动物社会不同。“意义”,准确的说是功利之外的文化意义,赋予了“人”作为生物所特有的“类”特征:“意义”是“人”生存的依据,是遍布人类时空的精神氧气。而言论无疑是人类传达意义最直接的方式。人有思维即有言论,道理就像吃饭喝水一样的简单与普遍,可问题是,吃饭喝水权没有以具体化的形态进入宪法,言论权却赫然写入宪法,并经常被提起。知识分子大声疾呼,一再提醒当权者要重视公民的此项权利。是否把言论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尊重,已成为衡量社会现代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我看来,言论权能居此高位的理由有二:

第一,这是由“人是生而自由”这一论断决定的。此处所言“自由”是一个本体化的概念。法国当代知名哲学家、科学家让·阿尔贝·雅卡尔说:人能以第三人称来谈“我”,就说明人类不仅能改变外界,更有可能改变自我,由此可证明人的自由本性。自由在实现过程中,同时受到一个人内心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左右。相比而言,理性化成份越高,人的自由的程度和质量则越高,这个人就越不容易被外力强制或蛊惑,从而会更多地体会到生命自在的充盈与清澈。相反,如果一个人选择了非理性的生存方式,固然这也是他自由的选择,但他因外力强迫或欺骗而偏离生命中既有的“自由”轨道的可能性还是大大地增强了。人的自由本性意味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生命选择负起责任。也正因为如此,那施行强迫或欺骗手段的同样是难脱其咎。

又因为言论是人的个性化存在的必需与必然,由人的自由性决定了言论的自由性,所以对自由言论的承认就是对自由人性的尊重。我想,没有人会否认,言论(老百姓常说“鼻子底下长嘴是干什么的”)是天赋的原始权利,先在于社会秩序,应当属于自然法的范畴。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包括他的自由言论)在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前提下得到应有的尊重,这该是一个生命非常渴望的吧。因为这会使他感受到自我生命的尊严,比起吃饱饭喝足水,这会使一个人感到更像是一个“人”。

第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现实状况下保护自由言论的理由。鉴于自由言论是自由个性的外化,鉴于自由个性应当得到尊重,一个由自由言论集合成的社会“公共空间”受到尊重与保护也是理所当然的了。“公共领域”对于一个社会的价值有二:首先,自然状态下的“公共空间”是一个健康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多元言论的碰撞、交流之下,社会的自组织功能会大大加强,很多社会问题会通过信息的散布与互动,自行在民间解决,这样势必会极大地缓解政府的行政压力;同时,在公共空间中流通着的言论会自发形成舆论网,纠缠复杂的舆论会对政府起到有力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言论能够制衡政府,这当然不是一件坏事。明智的政府完全不必反感或恐慌于这种制衡,而正可以借此舆论力量来当作执政水平的晴雨表,顺水推舟,化解社会冲突。与言论权相比,政府的公权力是派生性的,处于下位层次,自由先于政治。从这一层意思来分析,要求公民言论权的自由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公民政治言论权的自由,其目的则是为了一个社会组织在制衡下获得良性发展。因而,言论权比吃饭喝水权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必须将它写入宪法予以保护也就是毫无疑义的事了。

在明确了言论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地位之后,需要进一步明晰的是:言论权的边界在哪里?何种言论应该受到限制和禁止?而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是不是只有正确的言论才有言说的权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假使一个言论被判定为不正确的,凭什么去剥夺它被言说的权利?当然,所谓“不正确”的言论,内部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在不对他人构成诬蔑、恶意中伤、暴力攻击的前提下,其实一个不正确的言论也同样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其理由则在于,人类社会要想像个“人类”社会的样子,就必须把对人性的尊重放在第一位。而对于所谓“不正确”的言论动辄就加以禁止,无疑是对持有此言论者的自由的伤害,是对其人性尊严的伤害,因此也完全可被看作是专制思想的典型体现。

让我们再进一步反省:谁有权力对“正确”与否做出正确的判断?以笔者对哈耶克思想的理解,人的无知,即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赋予人探索的权利,正因为无知人才有自由。因此,因为我们是同样的无知,所以也要给别人以自由。也就是说,人有权利选择自认为正确的生命准则,但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凌驾于其他人的准则之上,仅仅因为其“不正确”而剥夺他人的自由探索的权利。若再考察一下千年以前东西方的先圣先贤们留下的元典,我们会发现,元典的教诲恰恰是凭着对人本身的宽容和尊重显示出神性的光辉,照耀着人类从远古到文明的漫漫长路。

如果想以一种言论来统一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从“人本自由”这一理论前提上看,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在以此言论对社会成员的强化教育之上再辅以强制手段,其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腹诽者与木偶人成为社会的大多数,这只会导致社会最终因失去“人性”而死去。掩耳盗铃的作法毕竟是蠢人之所为。即便是救国救民的真理,也只能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中胜出才算数。社会不是整体的未开蒙者,社会有基本的选择与判断的智商。倘若稍作换位思考,在很多公民心目中,某些惊论迭出的执掌权力者何尝不是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的言论异己者?其实,当我们学会冷静地面对那些言论异己者,学会理解、尊重与包容,我们这个社会就必定会一步步走向成熟。

依上所述,如果要为言论权立法,那就应该是让法律尽其义务捍卫人们言论权的自由。而绝不应让某一言论成为对另一言论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联合国“言论自由权”特派专员(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的存在,意味着在国际法层面,言论权是神圣的;我国宪法条文的具体表述则意味着言论权在宪法层面同样是神圣的。只是众所周知,我国政府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能与宪法精神相应的有关言论权的法律,倒是问世了许多以言论控制为目的的行政法规,其中就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介,因其功能的综合性而突破了旧有的对传媒性质的界定。它把个人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混融为一,打破了互联网时代之前人际传播在规模和时间上的限制,改变了传统大众传媒在舆论上的主导态势。应该说,互联网为人类创造了第二重言论空间。甚至在这个空间里,言论要比现实空间更真实、更鲜明、更无所顾忌。特别是在现实空间的言论权受到严格限制的境遇下,在互联网这一窗口,民意体现得更为真实。言论自由原则应同样适用于互联网言论,对于互联网的言论管理也应该和对社会各种言论的管理一样,都必须把尊重和尽可能保护言论的自由传播作为第一宗旨。互联网时代的问题只能通过“网民”自律和社会自治的方式去解决。

很遗憾的是,新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然与以往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几部法规相同,在主旨上没有任何新意。规定中处处体现着那种视权威言论为唯一正确的言论并以权威言论限制其它个人言论的陈旧观念。更糟糕的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制订,并没有尊重互联网特有的新媒体特性,只是简单地把对传统大众传媒的那一套言论控制手段搬到互联网的言论管理上来。那些规定制定者们竟然还想用逐层控制的老手法,想把多变的、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纳入可控的体系中来,可见他们的官僚思想已经僵化到了可笑的程度。

比如,这一规定不仅限制拥有大众传媒的新闻单位在互联网上的新闻发布,还要限制非新闻单位在网络上的新闻发布。并且还具体到,此种单位须具备: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并且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依此规定,凡是对时事政治进行独立观察评论的个人网站是否全部属于被查封之列?如果有人在自己的博客上记录自己某日的真实见闻,是不是也违犯了规定?

别忘了互联网本身的自由性。互联网在本质上是属人的,它是人的自由身心的伸延。说白了,互联网就是一个虚拟社会。它和现实社会一样,是一个由无数个独立个体联结而成的巨大网络。在互联网上,有个性的自然张扬,也有商业性质的服务,唯独不需要的就是政府的行政机构的横暴干涉。互联网为什么以个性精神著称?因为它是在技术层面扩展和确证了的人类个性化生存。在一个崇尚发扬个性的互联网上推行那种完全没有个性的行政管理,且不说这种作法有多滑稽,多么背叛基本人性,单就说技术层面吧,要真的实行起来都将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作为虚拟社会的互联网,它看似无形却潜力无边,无可控制却可能突然爆发。先贤林昭在黑暗时代以血书召唤的自由,而今在互联网的高度互联之下,已成为可以被时时刻刻确证与保障的真实自由。互联网使言论和履行言论权的公民们有力量。这是一张不可分割的公民之网啊,治人者沉浮其中,能不慎乎?

(《民主中国》2005年12月)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