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日狱委讯】

1,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一封被截留的家信
3,狱中向广东省政府各部门举报“奴隶劳动”的信件

1,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刑不诉[2005]5号

被不起诉人杨茂东,化名郭飞雄、郭飞熊,男,1966年8月2日出身,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新江大路8号。200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茂东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 年10月28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补充侦察,该局于2005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茂东经同案人何锦潮的介绍,与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村民冯秋盛、梁树生等人筹划以村财务存在问题为由罢免该村村委会主任。

2005年8月3日晚8时许,太石村财务人员回村办公大楼财务室办事时误触警报,被部分村民误以为有人盗取财务室帐簿而相继聚集,被不起诉人杨茂东获悉后,即示意冯秋盛组织村民看守财务室。其后,在被不起诉人杨茂东与同案人何锦潮及冯秋盛、梁树生等人多次的商议、授意下,部分村民长期占据了村办公大楼,阻挠太石村村务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杨茂东还到村办公大楼现场鼓动村民继续坚守。同年9月12日,经劝告无效后,公安人员依法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恢复秩序,期间,数名执法人员被打伤,一辆警车被砸坏。此事件致使太石村正常的工作、生产长达一个多月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茂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茂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郭飞雄注:12月27日下午检察院宣读此不起诉决定书后,我当即表示其中的事实陈述纯系不实,我在8月4、5日得知发生财会室保卫战后,立即建议村民向广州市纪委和监察局紧急投诉,要求他们前来接管帐目,有意思的是,广州市纪委上午答应了,下午却又将此事推给番禺区处理。这些细节可以从上述单位当日值班记录中查实。12月27日下午,说完上述话后,我强调,如果非要我承认上述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才放我,我宁愿继续坐牢。检查官忙解释说,他们只是转告这个法律决定,此外别无其它意义。如果我不接受,可在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述。他们对我的上述反驳也现场作了笔录。

我个人判断,广东省检察院系统在此次太石冤案中作出了许多微妙的、趋向于法治的工作。对他们的活动我给予了正面评价,并时常当面表示感谢。所以,上述《不起诉决定书》的严重不实,不应被理解为检方的恶意作为。世间没有理想的状态。

需要在这里补充的是,我在私下和公开场合从未鼓动过村民坚守财会室;随着事态的发展,我对如此的冲突场面长期延续感到忧虑。但村民一再跟我说,如果不坚守下去,让帐目落到人家手里给毁掉了,我们以后的日子怎么过?我听后,只好保持沉默。8 月14日我和广州一位大学教授出席村民普法讲座时,的确作了即席发言,但教授发言强调的是依法走程序,我强调的是:如果出现了警察出动殴打村民的场面,村民绝对不能还手,台下听讲座的村民向我表态能够做到。我想,整个太石事件中虽出现多次暴力血腥场面,却没有出现死人现象,与我们这些提供法律咨询的维权人士之反复宣传法治、走程序、非暴力取向是有直接关联的。

入狱期间,审讯者为我罗列了数十条罪状,可以说,条条都属滔天罪恶。当时他们最关注的和最想挖出的是——有关8月31日绝食接力事件幕后操纵者的证据,反复强调我出歪主意,系幕后黑手;但最后行文时,他们却将要点全部集中在财会室保卫战上面,让我至今仍觉得有些奇怪。显然,这些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的内容,是数十条罪状中办案单位认为最拿得出手的东西。但是,我要说,这些东西的依据全是口供,而且口供全系胁迫和逼供而来,在法律上不足为凭。
我是完全无辜的。)

附: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穗番看释字[2005]1516号

兹有杨茂东,性别男,年龄39,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新江大路8号,因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于2005年10月4日被逮捕,现因检察院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经番禺区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005年12月27日

2,一封被截留的家信

姐姐:您好!

寄来的两封信都已收到。请不要为我过分担忧。自古为大事者不惜身,我现今的遭遇是一种光荣,受难是灵魂上升的阶梯。我在这里每一念及此,都感到快乐。

我的坚持是无限期的,但生命是有保障的。我有一些中医和道家养生知识,身体在下降过程中会不断达成某些平衡,如同下山坡,它会自动地走几步,歇一歇。而且,这里的医生是讲人道的,是负责任的。

所以,我再次强调,勿为我忧。如果为献身于政治变革与发展的人的状况过于担心,未免不大明智,亦乏远见。

我在仓里的人际关系很好,放风时背诵一些唐诗宋词、李白、文文山(文天祥)、叶挺的大作,可谓啸傲自若。与过去想象的不同,处在这种环境下,除了谋求保持人的尊严和气节,别的什么都不想。此种人生奇遇,值得细细品咂。

我不希望经常收到你的来信,家人对此事关注越少,我则越轻松。你应该了解我的性格与状况。上法庭时我亦不希望你来,任何眼泪对我的主动受难抉择都是不适宜的。

除了我被判刑、你确认来后可以见到我本人以外,我不希望你再来广州一次。判刑后我会每月给你写一封信的。切记:此事不可以常理处之。
孔孟原著与圣经是我立身之本。我也建议你工作之余读一读,切身领会,则万事无忧无惧。

弟:茂东上

2005年10月26日

(郭飞雄注:我在狱中写出的几封家信中,唯有此封被截留,不寄家人,特照录在此,以明我当时之心迹。)

3,狱中向广东省政府各部门举报“奴隶劳动”的信件

广东省人大主任:您好!

我是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658仓在押人员杨茂东,今特向您和贵机构正式举报:在番禺看守所内,存在着大规模、有组织的奴隶劳动。请您和贵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紧急派员查实,并予以制止。

以下情况为我两月来亲眼所见,我愿为此见证负责:番禺看守所强迫在押人员每日穿珠、编织草帽,或加工各类纺织品、工艺品,做工者得不到任何报酬,每日做工时间长达12至13小时,并为赶进度承受重压。这种在押人员(其中绝大多数为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迫从事的无偿的、繁重的、超时的劳动,古今中外皆称之为“奴隶劳动”。它的存在与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也违背了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看守所内所有奴隶劳动的收益全部上缴番禺区政府,故可判定番禺区政府为奴隶劳动的组织者或负责者。这种政府组织、负责奴隶劳动的行为,是一种非正义的、反文明的危险行为。

我本人并不反对在押人员适当从事一些劳动,以锻炼身体、转移愁郁。但劳动必须是自愿的、有一定报酬的,时间应限制在半日之内。如此而为,才不违背基本人道。在押人员也是人,其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受中国法律的明确保护。象番禺区政府和看守所这样乘在押人员恐惧无助之际、胁迫其从事奴隶劳动的行径,是任何文明社会或趋向于文明的社会所绝对不能容忍的。

据我所知,广东省境内看守所、监狱、劳教所、戒毒所中,还有不少亦存在着类似的组织奴隶劳动的现象。

我要求广东省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立即采取切实行动,不仅在番禺区,而且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看守所、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逐一检查,禁止一切奴隶劳动,并将这一禁止予以制度化,成为真诚、主动、有序、渐进的司法改革的一部分。

鉴于我对中国官场惯性的了解,我以为,为您和贵机构的答复设置一个等待日期是必要的。我希望能在20日收到您的答复,否则将向国家相关机构负责人直接反映。

作为中国公民,我有权向公仆提出制止正在发生的非正义、反文明行径并推动司法改革的要求,我的善意和审慎自不待言,也希望能得到您真诚、负责的回应。我之帮助广东看守所和监狱推动司法改革的决心已定,不管出现任何状况都不会停止。未经任何人邀请,我已自命为广东人权和法治之义务监督员。象这样的角色的出现和增多,对于您,对于贵机构,对于广东民众,对于中国社会,未尝不会产生正面的助益。
致礼!

杨茂东(郭飞雄)

2005年11月20日

(郭飞雄注:我自入狱第二天便向驻所检察官举报,要求立即制止奴隶劳动,二日后,我所在的奴隶劳动被中止。但后来发现,其它监仓仍在继续,但当时的身体状况已不允许我继续大力关注此事。直到绝食绝水停止一周后,我才捡起此事。在我的设想中,如果自由民主人士和维权人士都能在入狱后从身边开始推动监狱司法改革,那么,只需要付出很少人力,便可取得相当大的成就。而且对自己、对后来者、对将来重新入狱的自己,对帮助可能的刑事犯日后重新做人,都有较大的帮助。一国之法治都是在如此这般点滴积累和推动中逐步落实的。
这封举报信,我同时写给广东省长、省检察长、省法院院长,但直到今日,都未收到任何回音。我当然不会放弃,这就是我在其中列了时间表的原因。)

(来源:博讯)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