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人民议会:

政治中枢、权力重心、民意所在

而民主中国国会的权力重心,则在相当于下议院/众议院的“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应有750名议员组成(根据中国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这个人数是较为合适的),通过全民普选的、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选出,最大限度代表全体中国国民的立场、意愿和利益。“人民议会”拥有审议、讨论/辩论、立法、决策、任免、监督、实行紧急状态等各项权力。其中涉及修改宪法、弹劾(弹劾总统和大法官。大法官由总统任命,需“人民议会”过半议员同意,且非终身制)、倒阁、实行紧急状态等重大行为时,须得到超过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对明显涉及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的议题,“人民议会”要尊重“联合院”的审议优先权,一般也要接受“联合院”通过的相关决议。如试图否决“联合院”决议,则需超过五分之一议员提议、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方能否决。如试图在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有关议题上绕过“联合院”通过决议,需超过三分之一议员提议、超过四分之三议员在决议中投赞同票。而在涉及科学与专业的问题上,“人民议会”应尊重“专家院(关于‘专家院’,会在稍后详细介绍)”的意见,不能否决“专家院”在重大且涉及专业领域议题的相关决议。

因议员人数过多,难以每件具体事务都由全体讨论决定,所以设置一个由50名议员组成的“人民议会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但一切重大的和涉及立法与决策的事务,只能由“人民议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而人民有罢免“人民议会”议员的权利。对于小选区议员,若其存在明显过失,所在选区只要有10%选民联署,再通过司法机构认可,即可发起罢免。若罢免投票率超过70%、其中过半数同意罢免,被罢免者即失去议员资格。而对于通过政党比例代表制(不分区)当选的议员,则需其所在党派超过1%党员发起、10%党员赞同且赞同多于反对,即可罢免(非该党成员无权参与罢免投票,但如厌恶该议员和政党,选举时不投票给该党即是一种政治表示)。而如果“人民议会”议员涉嫌触犯严重的、有违社会道德底线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虐待,则在司法机构判定其有罪后自动剥夺职务。

如前所述,民主中国应实行“半总统制”。而议会/国会在“半总统制”中扮演着与总统分立、与内阁各司其职但紧密相连的关系。“人民议会”作为议会/国会的代表力量(“联合院”、“专家院”都不能承担这种代表权),将在民主中国政治架构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虽然无法像议会制国家中议会控制总理/首相那样控制总统,但足以对总统形成有效制约;占有“人民议会”多数席位的党派/政治联盟,可以决定总理为首的内阁的去留,对行政权有深度的涉入和控制。而立法和需要立法程序通过的各种决策,都由“人民议会”掌控,使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有充分民意授权并反映民心。

而“人民议会”拥有对大法官的任命同意权/不同意权与弹劾权,更反映了法治建立在民主上这一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避免了大法官个人(乃至群体)权力膨胀、与时代脱节等导致的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害(参看美国大法官以相对多数(6:3)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禁止妇女堕胎,以及其他一些反人权反科学的判决(如与疫苗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有关的判例),就明白以民意和专业人士制约大法官的必要。关于专业人士权力,下面将进行阐述)。

这是我对于未来中国两院制议会制度的设想。但在两院之外,我认为还应设置“第三院”,即“专家院”,全称可命名为“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在专业领域和专业性/科学性问题上拥有非常有力的参政权和决策权,并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深度合作,成为议会制度和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完待续)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