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5

支联会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邹幸彤指审理支联会拒交资料上诉案的法官黎婉姬,曾阅读不向辩方披露的控方“公众利益豁免权”(PII)文件,申请“换官”。高院原讼庭周五(5 日)驳回邹的申请。

判词反驳邹幸彤,指法官曾参与涉及某方的案件、作出不利于某方的裁决,“并不足以成为寻求(法官)回避的充分理由”;又指两案控罪不同,“看不到前案的证据,事实裁断或定罪与本案有什么关联”,而黎在该案的裁断,亦不涉及邹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判词又指,若然黎官参与本案审讯,自然会提醒自己在审案时谨慎,将 PII 材料抛诸脑后,不被影响。3 官最后指,“都对于申请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能够获得公平审讯有十足的信心”。

邹指黎官另案阅有关支联会 PII 文件 或致表面偏袒

邹幸彤早前单独提出申请,而另外两名被告李卓人、何俊仁则对“换官”立场中立。据早前聆讯透露,邹指拒交资料案涉及 4 大类经 PII 遮盖的文件,包括警方通知书、搜查令、提交令,以及警方对支联会的调查报告,以及相应支持资料。

邹指出,黎婉姬在拒交资料案的上诉中,看过基于 PII 而没有向辩方完整披露的控方文件,变相在本案中给予控方事先和秘密渠道,向法庭阐述其案情,影响公平审讯,或至少造成表面偏袒(apparent bias)。

3 官包括黎婉姫驳回邹幸彤申请

原讼庭 3 名指定法官,包括黎婉姫周五颁下书面裁决,驳回邹幸彤申请。

判词开首指,根据案例,法庭应否回避某一案件,测试是与案相关的情况会否导致一名“公正和知情的旁观者”(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认为法官有偏颇的实在可能(real possibility)。

判词指,根据《法官行为指引》,法官在面对基于他知悉保密材料作出的回避申请时,应考虑两个层面因素,包括(1)法官主观地认为其不能继续公平处理案件,或(2)在引用表面偏颇测试下,认为案件在观感上确实有可能造成不公。指引第 80 段同时指,法官须谨记,取消审理资格可能使审讯延误、或影响讼费,“故不应轻易作出这项结论。”

判词指,法庭认同第 80 段关乎法官必须公正行事的基本原则,并以法庭理解,第 80 段的重点要求法官在作出相关裁断时,必须谨慎行事,并在相当特殊的情况下法官才需要回避。

判词强调,法官曾参与涉及某方案件,作出不利于某方的裁决,“这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寻求回避的充分理由”。

判词:两案截然不同 不认同证据重叠

判词指,在拒交资料案中,原审裁判官从未就支联会是否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代理人作出裁断;而该案上诉中,黎婉姬亦同意原审所指,本身是否代理人并非罪行元素。

判词续指,加上本案牵涉的罪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认为两宗案件截然不同,“本法庭也看不到前案的证据,事实裁断或定罪与本案有什么关联”,直指对邹声称两案证据高度重叠 “不敢苟同”。

至于黎婉姬在前案中看过 PII 材料,法庭认为黎是按上诉方,包括邹幸彤的要求查看材料;又指黎当时只考虑裁判官下令遮蔽内容是否妥当、有否损害公平审讯等,“并没有视 PII 材料为针对申请人的证据之一”。

判词又指,在该案中邹由一位资深大律师及两位大律师代表,有理由相信他们当时亦都认为黎官不会被 PII 内容影响,否则难以理解为何他们会要求黎查看那些材料。

判词:黎另案裁断不涉邹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判词又指,即使黎阅读过 PII 材料,她作为专业法官,自然可以分辨道听途说、控方指称、可接受为证据的材料,以及什么据证据所得的结论;又指无论是拒交资料案的原审或黎婉姫,均未曾就 PII 材料的真确性作出任何裁定,认为任何“公正的旁观者”考虑过裁判官及黎的解说,“不会杞人忧天地认为‘偏颇’仍然‘实在可能’存在。”

判词又指,黎在拒交资料案判词中,用语平和,没有针对支联会或邹幸彤的严厉批评,裁断只环绕法律观点,不涉及邹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判词指,在考虑双方陈词及证据后,认为邹幸彤在“换官”申请书面陈词中指称,PII 涵盖内容极不可能是对支联会及被告人的正面描述,以及 PII 材料极可能是本案检控基础等,“不但是言过其实,而且如控方所说,都是流于臆测,并无事实基础”。

判词:黎自然会提醒自己将 PII 材料抛诸脑后

至于邹幸彤提出,黎官在处理拒交资料案上诉时,作为一位尽责法官,必然曾详细审阅 PII 材料,即使黎官主观认为自己能不受影响,潜意识上仍可能出现偏袒,法庭亦拒绝接纳此一说法,认为属邹个人臆测,缺乏基础。

判词指,“众所周知”法官在处理被告保释申请时,不时有机会览阅到对被告相当不利、但最终不能呈堂的材料,但一般不会令法官丧失主审案件的资格;判词又指,若然黎官参与本案审讯,自然会提醒自己在审案时谨慎,将 PII 材料抛诸脑后,不被影响。

判词又指,一个思想公正的旁观者会注意到,法官一般会力求达致司法誓言的严谨规定,并期望黎官会以开放态度审理本案,小心评估证据,加上本案由 3 名法官审理,另外两名成员属大多数,可推翻一名法官决定。

判词最后指,“本法庭三位法官都对于申请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能够获得公平审讯有十足的信心。本法庭的成员必定恪守及履行司法誓言,单凭法理与证据判断本案,不会受任何试图干预法庭裁断的内部或外部压力所影响。”基于上述各项理由,认为本案不存在任何使黎婉姬回避本案的正当理由,驳回邹幸彤申请。

HCCC155/2022

来源:法庭线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