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四通改制
(34)改制
关于四季青和四通的产权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当时的两万元人民币,是借款?还是投资?到现在还争论不休。其实,这是一个伪问题。
首先,最初成立的“北京四通新兴产业开发公司”(可以称之为“小四通”),从法律地位来说,百分之百是属于四季青的乡镇企业。公司的成员,一部分可以被认为是四季青招聘的科技人员;一部分是兼职的“星期日工程师”。和四季青的其他企业所不同的是:“小四通”的经营管理完全由我们负责,利益上是分成关系。
因为是乡镇企业,按规定要缴55%的所得税。由于当年四季青蔬菜供应的任务完成得好,政府给予减税20%的优惠,所以我们第一年缴了35%的所得税。1984那一年,在中关村一条街,我们是唯一一家缴纳所得税的公司。
问题是,在1985年初,我们改制了。所谓改制,“小四通”不变,而是另起炉灶,成立了“北京四通总公司”,可以称之为“大四通”。四通总公司是“四通新兴产业开发公司”(小四通)、“四通装饰艺术工程公司”、在东城区注册的“四通发展公司”的上级公司。“大四通”的上级公司,则是区里新成立的“海淀区农工商总公司”。
四通总公司的性质,当时被定为“城市知青集体企业”。作为“新技术产业”受北京市开发区领导,这是多年以后的事情了。
为了理顺“大四通”内部的财产关系,我们在1985年5月成立了“四通同人基金会”,6月5日,选举产生了五人董事会,我担任董事长,其他四位是:沈国钧、王安时、万达邦(我父亲)、李文俊。后来,1989年初,增加了段永基、崔铭山、储忠(我弟弟)、殷克4人。
四通的决策机制,我曾概括为“听多数人的意见;跟少数人商量;一个人说了算”。这“一个人”,就是我。所以在董事会中,我有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权,其余的董事,分享另外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权。
必须说明,这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权,并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大四通”是四通同人基金会集资创办的集体企业。当然,如何分配集体所得,我有决定性的发言权。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我参加的所谓“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
到1989年,我离开四通的时候,“大四通”已发展到“下属企业42个。其中独资企业21个;合资企业13个(国内合资9个、中外合资4个);合作企业2个;承包企业3个;海外企业3个(香港、北美、澳大利亚),分布在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和海外3个国家、地区。1988年公司年营业收入10.31亿元。”(引自海淀区的正式报告)
为了准备公司股份化,1988年底注册成立了“北京四通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季青一直从“小四通”分到优厚的利益分成,每年大约有一百多万元人民币。
作为“城市知青集体企业”,我们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待业知青。就近录用,大部分是科学院子弟。四通的报酬高,这些知青也不例外。他们的父母,多是高知。在收入上,往往还不如自己考不上大学、刚参加工作的孩子。很自然,这引起了巨大的心理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大四通”的上级公司,是海淀区农工商总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也是清华校友,叫李丹狄。通过他,四通得到了一员大将,这是一位非常杰出的女强人,后来被称为中国软件界的“阿信”,她就是张齐春。
改制后成为“四通总公司”。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