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湖北钟祥女孩张丽华诉湖北省住建厅不作为一案开庭,该厅当庭表示“未收到张丽华寄送的诉请”,对原告提供的邮政部门挂号信送达信息、住建厅签收人签字收件信息公然不认帐,面对民女的诉讼遮遮掩掩。如果是否认原告提供的信息,毋宁说是怀疑国家邮政部门信息的真实性,因为收信清单都是邮政部门提供的;如果说是逃避追责,不如说是缺乏诉讼自信。在十八大提出三个“自信”的今天,您的自信哪里去了?您的公信力哪里去了?这样做,是为了保护黑恶利益集团的钟祥交通工程公司?还是为自己的不作为开脱?

Zhang Lihua2015年4月15日,张丽华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行政不作为案件开庭。原告罗律师、原告张丽华弟弟张X良出庭,被告湖北省住建厅律师及三人出庭、第三人未出庭。第三人因将工程转包给不具资质的自然人,两个承包人先后发生两起特大事故,6.13事件造成三死六伤,3.29事件造成五死九伤的惨祸,原告的父亲死于3.29事故。事故发生后,钟祥市政府相关官员为逃避追责,开支一百余万元对部分死者家属“封口”,两次重大事故发生后至今,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其依然大肆承揽村村通等多个政府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牟取暴利达数千万之巨。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多个部门公开举报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但至今未有任何部门依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第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大肆敛财。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第三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法院最终查明金额为准),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1、2015年3月18日,原告已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调取如下证据材料,被法院主审廖法官驳回,内容包括:a.向钟祥市邮政局调取挂号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 2038 8748 3 42)的送达记录信息;b.向荆门市交通运输局调取《关于请求重新核发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建筑资质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一文的原件(落款时间2014年2月28日)c.向第三人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调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其核发的资质证书,编号(A3021042088101-4/4);

2、原告自2013年3月29日事故发生后,坚持维权,2013年12月10日形成的向政府部门请示作为的文书并有其他事故当事人家属签名,先后向钟祥市和荆门市交通和住建部门投诉举报,均无果的情况下向省住建厅发出请求,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3、因省住建厅网站有关建筑资质查询系统一直处于建设中,当事人一方无法查询到由住建厅给第三人颁发的资质及证件编号,编号A3021042088101-4/4的资质是前期的维权中,钟祥市和荆门市建设部门提供的,真实性及使用范围无法考证;

4、挂号信件回单单号及查询信件送达信息编号一致,回单持有者是当事人;

5、要求省建设厅作为的事实如下:a.2014年5月26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省建设厅尹庭长发出请示;b.2015年2月11日,原告起诉省建设厅不作为立案,其后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并于2015年3月2日出具答辩状,时间已经超过60天,仍不见做出行政作为;c.2015年5月15日,请武昌区人民法院三楼十四法庭书记员记录,再次向省住建厅举报第三人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及要求省住建厅对第三人没收违法所得(以法院最终查明金额为准),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第三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法院最终查明金额为准),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职责。

被告律师陈述为:
1、当庭表示未收到张丽华寄送的要求省住建厅对第三人作为的诉请;

2、对挂号信内容是否为诉请对第三人做出行政行为表示疑义;

3、省住建厅收发室没有原告提供的信件签收单上的这个人,且一直以盖章的方式签收信件。

被告诡辩内容还包括:
1、挂号信回单没有任何记录和发件人姓名信息,不能保证此挂号信回单就是寄送给省住建厅的挂号信的回单;

2、原告所提供的邮局签收证明没有邮局的盖章不能采信;

3、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向住建厅发出的请示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而寄件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期间相差6个月,时间存在疑问;

4、原告向住建厅提出的要求和请示中没有对于此次诉请对应的请求;

5、原告请示内容不明确,具体是对第三人做出什么行政行为不清楚;

6、原告发出的请示抬头是省住建厅和省交通厅,为何只向省住建厅发出了请示信件。

法官最后的反馈意见为:
1、要求被告在下周一,提交省建设厅签收信件登记记录,包括原告寄件前后一个月,即2014年4-6月,以证实省建设厅信件登记制度的完善性;(被告以时间太久要求延长取证时间,要求延期到下周五)——罗律师提出对登记记录的真实性的疑义。

2、法院协助原告调查取证,向邮局调取挂号信寄送及签收详单;

3、法官建议原告重新拟定一份要求省建设厅作为的请求,由武昌区人民法院廖法官代为转交省建设厅;

4、法官庭审中建议双方协商。原告表示,被告无诚意,且公然忽悠被告,如何协商?此案不了了之无下文。

寻求媒体采访报道电话:张丽华:18672618966

来源:作者面书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