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转型没有自我清算。不过,虽没有对加害方清算,对受害方的补偿还是会有的,如果受害者努力争取的话。

之前读了一些关于转型和赦免的书。这是计划外的,因现实问题及争论带来的。所谓现实问题及争论,即中国如何向民主宪政转型,动力何在,转型时如何处理历史问题,如何把阻力变成动力。我提出了“以特赦促政改”的设想,引起了争论,必须到中外历史中寻找依据和规律。

中国史方面,开头读马端临《文献通考》中的赦宥考,马先生的活儿做得比较粗。再看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中的赦考,分类细致,考证详实,省却了后人许多麻烦。读了沈先生的考证,中国历史上有多少种赦,为什么赦,赦宥时会出现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大体就明白了。

沈先生没做清朝部分,我粗略统计了一下,得出中国历史上的赦免数据:从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至1911年辛亥革命,共2132年,以中原正统王朝计,有1716赦,平均1.24年一赦。为何如此频繁?简单说来,就是交易合算。皇帝在各方面买好,铲事,所付不多,所得不少。

世界史部分,一查才发现,讨论转型的书还真出了一些。中国出版界没有缺位。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和《第三波》早就读过,带着问题再读,又有新的收获。后者描述了各国威权政府向民主宪政转型的历史,亨廷顿发现一种矛盾:追求正义和真相,有时可能威胁民主。因此,他建议民主派遵循这条准则:如果官方主导的转型过程启动,不要试图因为其侵犯人权罪而惩治威权政府的官员。这种努力的政治代价将会超过道德上的收获。

《第三波》记载,1985年,乌拉圭军人政权向民主政权转型成功,民选总统桑格内蒂提出了一揽子对军方的大赦计划。在关于大赦法的辩论阶段,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众反对大赦,但立法机关仍然通过了大赦法。反对派发起签名运动,要求把大赦法提交全民公决,四分之一选民签名。军方则威胁说,不会默认废除大赦法。1989年4月16日公决,53%的乌拉圭民众赞成赦免,追讨惩罚性正义的人们再次失利。

林茨和斯泰潘的《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讨论南欧、南美和苏东的转型经验,有史有论,质量上乘。我们可以了解已经历过转型的地区如何出事,如何转型,和其他政体相比有什么优势,又有哪些弱点。

朱云汉等人的《台湾民主转型的经验与启示》,金雁的《从东欧到新欧洲——20年转轨再回首》,读来也有类似的体验。

奥唐奈和施密特的《威权统治的转型》是一套四卷本大作中的最后一本,为前三卷做结论。在他们笔下,转型好比一场大戏,有开幕,有发展,还有高潮。不同的角色在戏中互动,有分有合,各有各的算计。可惜前三卷未译成中文,结论固然精彩,却少了史实的铺垫。

苏联转型,有科兹和威尔合著的《来自上层的革命》。从官僚集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解读苏联转型,出人意料又言之成理,读了颇受启发。确实,苏联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是一个常量,变化不大,变化最大的是官僚集团的想法和行为。那么大的一个集团,他们想什么?追求什么?如何实现?追问下去,苏联转型动力的另外一面便浮现出来。

英国教授瑞格比的《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专论历史罪行的清算与赦免。从“二战”之后的欧洲清洗,说到苏东转型之后,横跨南非、拉美和中东。从世界史的角度一看,其对阶级敌人的清算是最彻底的,极右的西班牙佛朗哥也不相上下。两端相似,中间则大打折扣,一折再折。从历史后果的角度看,打折比彻底好。

上述书中有一例涉及赦免的法律问题:1991年,前南斯拉夫在转型中发生了种族战争,四年间死亡25万人,其中九成是平民。200万人流离失所,三四万妇女被强奸。1993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负责审判1991年以来严重侵犯人权者。1995年10月,经过国际斡旋,交战各方达成停火协议。问题在于,实现停火、维护和平均需要一些政治家和指挥官的参与,而这些人正是谋杀、强奸、虐待和种族清洗的直接行动者或怂恿者。一种声音认为,许诺大赦也许更为妥当,它将对军事和政治领袖产生强烈刺激,促使不同派别达成和平协议,挽救更多的生命。面对两难处境,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办法是:拖延14个月后,才任命了特别法庭的总审判官。第一年的特别法庭工作计划成为一纸空文。而且,特别法庭无权查找和逮捕那些被起诉的人犯,国际部队也不执行捉拿通缉犯的任务。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落空了,但和平实现了。

阿塞莫格鲁和罗宾逊的《政治发展的经济分析》,满篇数学模型,但抽象出来的几个影响转型的变量及其关系,确实既有新意,又有见地。他们认为,贫富两极分化,中产阶级缺乏,将造成民主的困境。一极想共产,一极想自保,在冲突如此激烈的社会里,民主如何诞生,又如何巩固?南美民主制度的几次反复,由此可以得到解释。

读中国史,我很想按照老路子找找定律,但没有找到。读世界史,不敢有找规律的抱负,却和一条疑似的定律撞了个满怀。

亨廷顿在《第三波》中写到,威权向民主宪政的转型大概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改革,执政党主导;第二种是替代,民众推翻政权;第三种是改替,官民势均力敌,上下协商改革。在亨廷顿笔下,这三类转型与清算的关系非常清晰:官方主导的转型不会有清算;民间主导的转型会有清算;官民协商的转型比较折腾,通常以揭露真相代替清算。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亨廷顿没说。依我之见,在各国的转型历史上,赦免程度,甚至揭露真相的程度,都是由官民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其背后的道理是:赦免和清算的力度,由决策者的利害计算决定,也就是说,由决策者的成本收益决定。在官方主导的转型中,决策者趋利避害,自然会努力降低成本,自己赦免自己。实力对比和利害计算都是真家伙、硬东西,不以人的好恶为转移。

在我看来,三种转型与清算的对应关系,分明就是一条定律,可称为“转型清算律”。简单说来只消一句话:政府主导的转型没有自我清算。不过,没有对加害方清算,对受害方的补偿还是会有的,如果受害者努力争取的话。只是平反补偿的比例高,清算的比例却低得不值一提。

几年前我写过一篇《平反清算周期律》,依据的是明朝史实。现在扩展一下,进入世界各国的转型史,就成了转型清算律。时空距离遥远,但背后的道理相同。明白了这条定律,不仅可以预测未来,各种势力如何主动运用,趋利避害,更是引人遐想。

中国的转型尚未完成,我们是后发国家。后发有后发的优势,那就是通过读史,学习成功者的经验,吸取失败者的教训。

作者为历史学者,著有《潜规则》

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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