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年,爱德华三世去世。这时,英法百年战争已经进入第二阶段。从1337年到1360年是百年战争第一阶段,英国胜仗连连,战果辉煌,获益巨大。总体上说,巨大的战争红利极大地缓和了英格兰贵族内部及其与国王之间的矛盾。但从1360年起,战局逆转,英国由胜转败,国王与贵族的矛盾骤然尖锐,斗争越来越激烈。由于其子威尔士亲王前不久突然去世,爱德华三世临终前将王位传与其孙理查二世。

理查二世上台后,未能处理好错综复杂的关系。议会在1388年召开会议,逮捕审讯并处死了国王理查二世的五个宠臣,此次会议因此得到“残忍会议”称号。受此沉重打击,理查二世不得不想方设法调整与贵族和皇家其他成员的关系,权力渐渐巩固。掌握大权后,他慢慢清除政敌,把没收政敌的土地赏赐他的支持者,同时却向伦敦市民勒索了10万镑特别税。几年后,对当年“残忍议会”一直耿耿于怀、一直想报一箭之仇的理查二世认为时机已到,颁布了专门用来惩治贵族欺君罔上的法律,还下令让所有与“残忍议会”有关的贵族都必须出钱赎罪,两位领头者一被斩首示众,另一个则死于狱中。

大权在握的理查二世此时志得意满,只知进不知退,将矛头对准了自己的堂弟、曾经支持过自己、现在在贵族中威望日增的亨利·博林布鲁克,认为他对构成自己巨大威胁,1399年下令将其流放法国。亨利·博林布鲁克被打击流放,使对理查二世的专横统治强烈不满、但一直群龙无首无可奈何的贵族们终于找到领袖,立即形成强大的反对力量。当年,博林布鲁克就在贵族们的支持下组织军队杀回英国,活捉理查二世。理查二世被押回伦敦受审时,聚集街头的伦敦市民纷纷向他扔烂菜叶,以解当时被他勒索10万镑特别税之恨。紧接着,议会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审判了理查二世,决定将其废黜,同时拥立亨利·博林布鲁克为新的国王,即亨利四世。理查二世于1400年2月在囚禁中突然去世,死因至今不明。

对1399年理查二世被废黜,后人评价分歧颇大。一种观点认为是议会的权能决定了这次王位嬗变,因此称这次事件为划分“绝对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的“1399年宪政革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次理查二世被黜与70多年前的爱德华二世被废并无二致,仍只是造反贵族的政变,充其量是承认一个即成事实,并非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革命性事件。

无论如何,70多年间议会两次废黜国王,议会还是彰显了自己越来越强的力量。

理查二世被国会废黜的1399年,正是中国明建文元年,也发生了推翻当朝皇帝的事件。当建文帝朱允炆准备削夺燕王朱棣权位时,燕王朱棣在北京公开反叛,以“清君侧”、“诛奸臣”为名誓师起兵,自称“奉天靖难”,开始了四年之久的“靖难之役”。最终以燕王胜利、称帝,皇帝朱允炆被推翻。

国会“开关”与革命

可能是亨利四世感到自己“得位不正”,更可能是他感到议会的力量之大,所以登基之初就向全国表明自己“愿意维护古代法律习惯,经常与国民协商,根据贤人哲士的忠告治理国家,伸张正义,仁慈施政。”他的后继者亨利五世、亨利六世又多次重申遵循多数人建议行事的意愿。其核心,仍是要遵循“大宪章”的基本精神。

国会权力越来越大,但在国会内部,代表贵族的上院与代表平民利益的下院的关系也在调整之中。必先经过国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这是早就规定好的条文。但是,这个国会,主要是代表贵族的上院,只要上院议员通过,国王就可征税。然而,随着市民经济的发展和贵族的没落,税收越来越多地由平民担负, 所以从14 世纪末开始,征税和其他财政权上,下院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发言权。1407年11月,亨利四世按惯例与上院协商后,决定增加财产税及羊毛出口关税。此举引起下院议员的强烈抗议,他们认为自己是全国人民、包括较穷之人的利益的代表,因此征税案应由下院提出、最后也应由下院批准才能通过。在压力下,亨利四世被迫收回征税决定,并郑重承诺今后任何税收都由下院提出和批准。此后,征税议案总是首先提交下院、经下院讨论通过后再转呈上院,这种程序成为“定式”。

1414年,也就是亨利五世即位的第二年,下院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开始准许平民代表将议案而不是请愿书送交国王,而国王对于议案只能表示同意与否而不能改动。此前,国王虽然逐步承认了议会的立法权,但立法权主要操在代表贵族集团的上院手中, 而平民代表及后来的下院仍只能呈递请愿书。请愿书并无法律效力,即使国王咨议会根据请愿书制定了法律, 往往会有程度不同的修改,所以下院代表多有自己的提案和最后的法令大相径庭的报怨。但随着平民力量的增长,下院在1414年明确表示自己是国民代表,既是立法请愿者,又是立法同意者; 批准法律是下院固有的自由和权利。面对现实,亨利五世理性、明智地对此表示赞同,这一定制在亨利六世(1422年-1461年)时巩固下来。此前,多数立法都源于国王政府或上院的提议;此后,立法几乎全部出于下院的动议。对于下院提出的立法动议,上院有权修改,但若有实质性改动必须返回下院复议认可,否则无效,显示出下院地位和作用的进一步提高。下院不仅有批准税收的权力,而且与上院共享其他法律的立法权。国会,或者说国会两院,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机构。

从“大宪章”1215年颁布至亨利五世(1413年-1422年)的两百余年间,国王们在压力下前前后后陆陆续续重新确认“大宪章”达44次之多,平均每五年就要确认一次,足见贵族担心确实大有道理。人非圣贤,国王,哪怕是备受后人称赞明智、理性、具有妥协精神和传统的英国国王,都不会心甘情愿“束手就擒”,不会就此善罢甘休、让自己的权力被关进笼子里。果不齐然,几十年后形势大变,国王权力陡然大增,开始了两百余年的王权远远强于国会、甚至达到王权专制的程度。

具体说,大约从1455年起,英国两大贵族家族进行了长达三十余年的残酷战争。战争结果是两败俱伤,旧贵族的力量大大受损。新国王大权在握,采取种种措施,进一步打击旧贵族势力,并设立专门法庭惩治不驯服的旧贵族,开始国王专制统治。此后,在与旧贵族的斗争中,新贵族和新产生工商阶层,一直是几朝国王的依靠力量,因此大力发展工商。新贵族和新生的资产阶级,也需要王权来与彻底瓦解、清除旧贵族阻碍商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经济羁绊。国王与新贵族、新兴工商阶层结盟,使国会不断通过有利于国王与新贵、新兴工商阶层的法案。国会,渐渐成为国王的工具,因此国王也乐得扩大国会的活动范围。

经过百余年发展,新兴工商阶层的迅速壮大,而不受国会限制的王权更加为所欲为,昔日盟友渐生间隙,终于反目成仇。16世纪晚期,新兴工商阶层对皇家曾经把很多商品的专卖权赐给廷臣宠幸的作法越来越不满,公开抗议。1601年,国会再次抨击专卖权。在压力下,伊利莎白女王答应停售专卖权。双方裂痕加大,矛盾加深。两年后,伊利莎白女王去世,詹姆士一世继位。“大宪章”的核心价值是“王在法下”,但近四百年后的詹姆士一世却反其道而行之,坚持“王在法上”,公开主张不是法律创造国王,而是国王创造法律,国王应在国会和法律之上。因此他的所作所为更加横暴,不容国会对他有所限制,但征税权仍在国会手中,为了扩大财源,他又不得不要求国会同意征收新税。国会不仅拒绝了他的要求,而且对其他政策也提出强烈批评。由于未得到国会同意增加新税,詹姆士一世先后两次解散国会,强行向人民“借贷”,大规模向公司发特许状,甚至肥皂、煤、盐、纸等大众必须的消费品也向商人出售专卖权。这些举措,引起公众和大量未获得专卖权的商人的极大愤怒。1621年又召开国会,专卖权制度受到一些议员强烈抨击、反对,詹姆士一世再次解散国会,并且逮捕反对派议员。

就在国会与国王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激烈的时刻,詹姆士一世在1625年病逝,其子查理一世继位。查理一世也坚持“王在法上”,态度比其父还要强硬,不仅出售各种专卖权,而且强制“借贷”,甚至将拒不借贷的者逮捕入狱。尽管如此,仍无法满足其财政需要。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国会,要求国会同意他征收新税。双方斗来斗去,查理一世下令休会。1629年,国会复会,双方仍激烈争斗,查理一世再次下令解散国会。而且,这次国会一停就让他停了11年!从1629年到1640年的无国会国王专制时期,反对派言论受到严厉打压,一些反对派议员被捕入狱,其中一人病死狱中。此时的查理一世自认为大权在握,巧取豪夺,变本加厉。

然而,由于1637年起与苏格兰之间的战争规模越来越大,国王的财政越来越困难。无奈之中,查理一世只能在1640年重开关闭已久的国会,要求国会批准通过新税。他绝不会想到,这次重开国会,成为历史新起点,史称“英国革命”。新贵族和新兴工商阶层在新国会议员选举中取得胜利,而且半数以上是反对派。国会于是成为新贵族和新兴工商阶级联合起来同国王进行了坚决斗争的平台,他们起草了《大抗议书》,要求限制王权,取消国王的专卖权,监督国王和大臣的活动,猛烈抨击了查理一世暴政。查理一世不仅拒绝了国会的要求,反而在1642年1月率卫队到国会要逮捕五名反对派领袖,遇到武装起来的市民阻拦。查理一世匆匆逃离身陷孤境的伦敦,在北方组织人马,最后在1642年8月宣布讨伐国会,内战爆发。内战几年,王军大败,查理一世被俘。1649年1月30日,国会和军队组成的特别最高法庭以暴君、叛徒、杀人犯和国家公敌的罪名,将查理一世推上断头台。几个月后,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共和国。

就在此前四年,中国的造反大军攻入皇宫,大明王朝最后一个皇帝崇祯自缢而亡。随即建立大清王朝,改朝换代,但皇权专制,大胜前朝。

英格兰共和国后期出现政治、社会动荡,1660年王室复辟,流亡法国的查理一世的儿子回国登基,为查理二世。查理二世与国会又是矛盾不断,又是时开国会时关国会。1685年,查理二世死去,因其无后,由他弟弟詹姆士二世继位。他上台后,继承其兄的严酷政策,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新贵与新兴的工商业者终于忍无可忍,国会于1688年邀请在荷兰的詹姆士的女儿玛丽和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的女婿威廉回国执政,詹姆士二世匆忙逃往法国。1689年2月6日,国会宣布詹姆士“自行退位”,立威廉为国王,其妻玛丽为女王。同年国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国王必须遵从法律,无权废止法律,开征捐税必须由国会决定,重大对外政策也由国会决定。“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是君主立宪制在英国最后确立的标志。史称“光荣革命”。

涟漪效应

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共四百多年,“大宪章”时强时弱但却一直实实在在地在英国历史中起作用,并不如有些人说“被遗忘”。前二百多年就被反复确认44次,平均5年一次。即便是在后来的“王权专制”时期,国王要征收新税也要召开国会,尽管国王可以解散国会。但国会的屡关屡开仍表明了国会,这一肇始于“大宪章”之机构始终存在,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如果没有作用或被遗忘,查理一世不会在关停国会11年后重开国会的。正是这次重开国会,成为英国革命的导火索。

“大宪章”起初确实简陋,也只是贵族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限制王权。然而,历史脉络清晰地表明,随着平民力量的崛起、平民也渐渐参加到国会中来,“下院”就是代表平民利益而出现的机构。国会成为各阶层利益、力量博弈的平台。

人们往往赞颂英国革命的温和,但四百多年,一路也是刀光剑影。有兵戎相见、征战杀伐,有反对派被抓被杀、国王被弹劾甚至被砍头。当然,与法国大革命相比,英国革命确实温和不少。之所以温和,就在于不少国王知道明智地妥协。如果不妥协,如查理一世,最终就与后来法国大革命中的法王路易十六一样被送上断头台。也就是说,所谓激烈、激进等等,从根本上说是统治者不妥协、不让步的造成的,只有统治者的明智、妥协,才可能避免激烈、激进,最终才不会被推翻。

哈耶克认为强调文化、社会“自生自发的演进”,但他认为能“自生自发演进”的社会原型只是历史的偶然,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而言,文明之进展始终是“外部影响的结果”,那些经由先发达国家耗费大量经费、时间、精力等而形成的无偿赐予性知识,则使那些后发达国家能够在耗用远比此少得多的代价的境况下达致与发达国家同等的水平。尽管“后发”国家可能不具有自生自发性进步的条件,但只要有一些国家在领先,那么所有的后发达国家就能够随后继起。简言之,在社会进化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是经由模仿成功有效的制度和习惯与做出的选择。他还认为,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新观念一开始总是由少数人提出,后经广为传播而为多数所采纳”。1215年的大宪章精神经过1689年的光荣革命,如涟漪般扩散开去,其中的法治原则、自由精神在不同的时代和语境中被继承、发扬,通过立法将皇家财政与国家财政严格区分,财政民主、预算公开,成为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把权力关进笼子”,已成共识。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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