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读者的共识是,中国公布100名涉嫌经济犯罪外逃人员全球通缉名单之后,加拿大的中文媒体跟风强势,由于程慕阳案件的知名度太高,关注的人比较多,故與论充满期待,假如顺利遣返他,对第二批即将出炉名单的追逃行动是一个鼓舞,对那些企图逃往海外或已经隐身异国它乡的嫌犯,是一个有力的震慑,但实际上发生的故事,并非如此。据报道,中国高调宣传的“红色通缉令”百名追缉犯之一程慕阳,7月15日赢得加拿大联邦法院对他的难民案司法复审的上诉,法官将他之前被拒绝的难民案发回加拿大难民署复审。英文国际媒体称这一步是程慕阳迄今赢得的一个关键性的法律上的胜利。有法律学者称,这是中国“猎狐”行动在加拿大受到的重大挫折。

  毫无疑问,不论各方对程慕阳如何印象,对猎狐行动如何评价,都不得不承认:加拿大与中国是司法制度和程序完全不同的国家,中国至今还有政法委,党管司法是流行语,而加拿大的司法是独立的,法官判案与其它党派政客无关,虽然,加国与中国有关方面达成了一个口头上的协议:加拿大不是中国贪官污吏藏身的天堂,但实际上由于体制原因,且无引渡协议,警方在协办涉嫌刑事案件方面,尚无法对接,正如古人言:鸟鱼相遇,万世而不语,中加两国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尤其在证据方面,有不一样的衡量标准,如何叫没有政法委领导的法官认同中国警方提供的证据? 我不是律师,但因坐牢而对中国法律略知一二,简言之,中国的官员,只要有一点权力,胆子大,肯花钱,会运作,都能把他恨的人关进监狱,而在加拿大就非常困难,由于我不懂北美的法律,故仔细阅读了有关报道,据悉,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的法学博士陈小平告诉美国之音,恰恰就是罗伊法官的裁决内容,说明了中国的猎狐行动在加拿大遭遇了一次重大挫折。陈小平说,读一下罗伊法官的裁决书,就会发现他不仅批评了加拿大难民署做事毛毛糙糙、没有认真搜集证据、完全拿中国政府提供的材料来搪塞,而且,还批评了中国法院提供的证据完全不符合加拿大司法程序对证据的要求。

  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碰撞,固然有一致的地方,否则不会合作,但也存在“鸟鱼相遇”般矛盾的问题,现在,激烈碰撞的结果是,程慕阳案搁浅,我感到奇怪的是,许多中文媒体似乎忽略了脚下这块土地,与中国内地不一样,中国的“土豆”是黄不拉吉的,而爱得华王子岛的“土豆”却是有其它颜色的,报道说,罗伊法官指出,加拿大难民署去年10月31日做出的拒绝程慕阳难民申请的决定,是根据他们相信他犯有严重罪行的“重大原因”。罗伊法官说,难民署的根据过于依赖中国法院的结论;而这些证据,要不就是加拿大难民署无法得到的,要不就是“模糊不清和第三手的。”我想,陈小平的分析一针见血,加拿大的司法程序对证据的要求完全不同。下一步怎么办呢?

  我不认识程维高,但他曾是河北省委书记,并与江泽民关系密切,在任时曾相当强势和专权,他把一个敢于批评他的下级官员郭某送进监狱,这些都有报道,他的秘书李真因贪腐和失势被判死刑,也都是事实,但是,他儿子是否利用他的权势而谋取私利,中国法院的判决认为,程慕阳在1997年河北省政府在北京购买一笔地产的交易中扮演了中间人,他和经纪人将这笔交易价格被抬高部分的收入占为己有。他被指控侵占人民币280万元。对此,了解中共官场的人会轻易相信,因为在中国,由于缺乏监督制约,几乎无官不贪,大概程慕阳也不例外。

  但是,罗伊法官不是中国人,也不是任何党派,团体能左右的人物,他依据职业操守和法律条文,自由心证,所以,他写道,他“难以理解的是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程慕阳为共犯”。他说:“我并不是说不存在证据,而是说这些文件并没有包含任何可以显示资金转移到程慕阳账号、能被中国法院裁决为欺诈的证据。”陈小平说,这是他所知道的加拿大法官第一次对中国法院的判决书进行的批驳。中国司法的这种忽悠人、不讲证据,先定性、再入罪的做法,在加拿大遇到了麻烦。”另一位在纽约从事移民律师工作10多年的高光俊律师说,西方法庭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而且要经过验证;而对于证人陈述的证词,则必须要给辩方的律师质问证词可信度的机会。

  这样一来,天上的鸟和水里的鱼相遇,没有共同的语言,中国警方认为证据确凿,充份,派几个警察把他抓起来送走就行了,但对于加拿大警察来讲,却根本做不到,他们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他在中国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而他老爸已经死了,死无对证,一死百了,而他爸当权时整肃的官员不少现在走红,是否有可能打击报复儿子的嫌疑呢?这些都很难讲,不用说加拿大的法官,就是较熟悉中国公检法的我,也不敢下结论。高光俊概括得有一些道理,他说,“尤其是在牵涉到中国司法不公正的情况下、在面临党对司法控制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提供的司法文件,其可信度通常会受到质疑。”

  因此,以王歧山为首搞的猎狐行动,威震一时,大得民心,但出师不利,在海外第一仗就打败了,用陈小平的话说,加拿大联邦法院针对程慕阳的这一判决之所以非常关键,是因为它对未来类似的、中国政府追拿的遣返案具有范例指导意义。以后加拿大政府在做遣返中国贪腐人员的案子时,他们会拿这个裁决做为参考;否则,他们还会遭到跟这一上诉案同样的结果。既然如此,假如再搞一个第二批名单,就没有意义了,人们会说,你看引渡回去的嫌犯,除了自投罗网的,就是藏身东南亚地区的,而逃到美国,加拿大,澳洲的,一个也没有。连高严都找不到,还忙乎个啥?

  在笔者看来,反腐败打老虎,甚至抓虎崽,都是有必要的,但贪官污吏太多,永远抓不完,一是要改变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叫贪官难贪;二是打蛇要打头,把高严,曾维,薄瓜瓜,贾晓霞等大的“虎妞”,“虎崽”,一定要抓回去判刑,那样做才证明敢于碰硬,而且他们贪腐数额大,证据多,情节重,易于被加拿大法官认同,相反,类似程维高儿子程慕阳之类的小蚂蚱,就算了,可以采取劝返,交易,赦免的办法,灵活处理,有的把钱转回中国就拉倒吧,那样还不用加国警方分一半呢?而且追逃的人搞运动,一大帮子纪委的办案人住在这里,也浪费公款,有的谎报军情,故意拖延时间游山玩水的,还是早点打道回府吧。

  2015年7月27日于多伦多大学梅西学院。

《公民议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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