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王峭岭,女,43岁,住大兴区亦庄开发区悦廷茗苑301室,电话:1391104 31

被申请人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负责人 贺安钢,分局局长,电话010- 69243071

被申请人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地址: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博兴七路6号
负责人 杜凯,所长,电话010-67853098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李和平“被失踪”一事立案调查,核实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强制措施性质、羁押地点;

2、对被申请人的违法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7月10号中午12点多,我丈夫李和平户外陪五岁女儿玩耍时突然被几名不明身份人员控制,他将女儿送回家中后被这些人强制押走。几分钟后又有约十余个不明身份人员涌进我的家中,其中一人掏出证件晃了一下,没等我反应过来就收了回去,接着他又拿出一张印有《搜查证》字样的纸,写的是李和平“涉嫌刑事犯罪”,没有具体罪名,我还没来得及看清其他内容,《搜查证》也被收了回去。现场无人着警服,也没有人再出示任何证件。

从中午12点半开始持续到下午将近4点,搜查人将我家中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机的主机,十个u盘,两部坏的手机,两部好手机,以及李和平放在随身双肩包里的钱包、银行卡等物品查抄,此外,还包括整整一个文件柜的卷宗,并借用我家的购物小推车和纸箱子将前述物品打包带离,称结案后归还。事后一人要求我在一式多联的《物品清单》上签字,我要求给我一份,被蛮横拒绝。

整个事件自始至终我以为是警察在执行公务,印象中记得来人的工作证是天津市公安局的,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我以为北京属地派出所会在48小时之内通知我去拿《通知书》,告知我李和平被羁押事由和地点,因此未报警。但是!自李和平2015年7月10号午时“被失踪”至7月13号凌晨,超过48小时仍未有人就李和平被强制带离事件通知我该行为性质,我开始感觉到异常。

2015年7月12日下午,李和平的弟弟李春富拨打110报警,接警人员给了我们住所地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电话,让我们报案。此后,7月13号、7月14号、7月15号我多次联系派出所均被告知:“没有消息”,直到7月17号,在家属和律师的强烈抗议下,博兴路派出所所长杜凯才出面并承认“李和平是被警方带走的”,但具体是哪里的警方、什么事由、被押解到何处仍拒不提供任何信息。

作为李和平的合法配偶,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对行为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法定时限内通知家属的时间及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因此,李和平无论是被北京警方还是异地警方“强制带走”,我均有权向属地派出所获知其被羁押地点和性质。此外,即使本案是一起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对办理行政案件通知家属的警察职责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是冒充警察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案发地公安机关更应立即处理。

李和平自2015年 7月10号从大兴区家中被强制带离,我北京、天津两地多处找寻未有任何警方公开声明对此事件负责,现李和平“被失踪”日期已达15日以上且仍在继续,而作为李和平住所地、案发地的属地派出所博兴路派出所竟然在亲属报案后不作立案调查,作为属地公安分局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竟然对李和平被 “警方带走”一事称不知情,导致李和平众亲属寻求司法救济无门!

光天化日之下李和平被“警方”人间蒸发,我认为大兴分局及博兴路派出所相关警察严重违反了警察职责和对辖区内居民的安保义务,特提出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李和平失踪一事立案调查,核实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强制措施性质、羁押地点,书面告知我本人,并对属地分局及派出所相关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峭岭
2015年7 月 27日

(国内惠寄)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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