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溯源,公民社会并不是颜色革命的温床,倒是专制政府才是颜色革命的温床。如果必须对这个结论有所补充的话,也许我们应该说,专制政府中比较温和的那些政府才是颜色革命的温床,因为他们好歹还给政治冲突留下了一条公民社会的出口,让相对比较平和、也比较理性的非暴力颜色革命得以发生,对于这些政府,颜色革命乃是一种幸运;而对那些连公民社会的幼芽也不放过,必欲连根拔除而后快的强硬专制政府——如习近平当局——而言,颜色革命或许不会到来,不过也不必洋洋得意,等待着强硬专制政府的最终结局,将比颜色革命还要糟糕百倍。

乌克兰的橙色革命

“民主转型与社会运动”征文

NGO、公民社会与颜色革命有何种关系?理论家们并没有给出确切和一致的答案,但大致可以肯定,在某些专制国家,二者的确存在着既密切、又复杂的关系。

旧的革命理论认为,革命不会从天而降,它是反抗斗争人为激化和升级的结果。之所以发生革命,必定首先存在着策划、组织和领导革命的革命党、革命家、革命领袖;之所以革命成功,必定是革命党、革命家、革命领袖自觉不自觉地遵循某种正确的革命意识形态的理论指导,同时,也必定存在着因为利益和信仰而自觉追随革命领袖、坚定支持和参加革命运动的革命阶级和广大革命群众。简而言之,群众——阶级——主义——政党——领袖,这些革命要素组合在一起,似乎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革命模式。

但是,颜色革命似乎不是这么回事儿:第一,它压根儿没有革命理论,尤其是没有带乌托邦色彩或原教旨主义性质的意识形态理论;第二,它压根儿没有革命党,似乎也没有职业革命家担当发动和领导革命之责。当然,当颜色革命形成较大声势之时,往往会在运动当中火线产生出自己的理论、组织和领袖;当颜色革命接近成功之时,更有不计其数的政治派别和知名人士踊跃认领并试图接管革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颜色革命可以归入革命党、革命家名下,因为事实上,不是革命家发动了颜色革命,而是颜色革命催生了革命家。

颜色革命之被称作颜色革命,大概正是因为旧的革命理论和革命分类命名法已经不适用了。比如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把李自成、张献忠的革命叫做农民革命,把太平天国革命叫做汉人革命或邪教革命,把法国大革命叫做第三等级革命或资产阶级革命,把俄国十月革命叫做布尔什维克革命、无产阶级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但是,我们没办法把乌克兰橙色革命、突尼斯茉莉花革命贴上民族、阶级、主义或政党的标签。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颜色革命无阶级、无主义、无组织,它是怎么发生、又怎么向前推进的呢?难道都是像突尼斯茉莉花革命一样,是一记耳光、一次自焚、一场骚乱的产物?难道都是一群无组织、无计划、无预谋的乌合之众因心有灵犀而不谋而合,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实现了惊心动魄的颜色革命?

——当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种可能性或许也存在,但考虑到颜色革命在独联体、中东欧、阿拉伯国家曾经有过的引人注目的“传染性”,若说一窝蜂、一连串、“一大波”颜色革命均为偶然触发,则明显缺乏解释性和说服力,对此,人们需要更确切的理论总结。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颜色革命是由公民社会——尤其是泛政治性、宗教性、公益性NGO——所发动,至少是由其中与“境外敌对势力”、“西方价值观”过从甚密的那些泛政治性NGO所有意促成的。也就是说:此类NGO虽无革命党组织形态,却有革命党组织功能,是不叫革命党的“革命党”,是颜色革命的温床,因此,颜色革命应该归罪于——或者归功于——NGO与公民社会。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尚待理论家们精心论证、实践家们严格检验。但人们已经发现,习近平先生及其领导下的中共当局显然是此种观点的坚定认同者。今年七月,中共中央有史以来首次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所谓“群团”,即“群众性社团组织”,按国际通行的称呼,相当于NGO,不过在中国另有特色,以官方性质的工青妇组织和各种官办慈善组织、基金会,以及各种名曰作协、书协、艺协、影协之类的伪人民团体为主——习近平在会上指出,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要“打造抵御敌对势力和颜色革命的铜墙铁壁”。这说明习近平倒是个老实人,说话不绕弯子,什么“群众”,什么“社团”,那都是扯淡,其实都是党的专政工具,不过是一堆砖瓦沙石而已,是要拿来造什么“铜墙铁壁”的。

除了习近平,俄罗斯强人普京总统似乎也认同NGO是颜色革命温床的观点,因为他也将限制和监控NGO作为俄国防范颜色革命的重点项目来做。俄国人虽然性格粗犷,但防范颜色革命的工作做得也很仔细,国外著名NGO都被俄情报部门分了类、定了级、设了黑名单,好像那不是NGO,而是准恐怖组织似的。中俄这两个政治上越走越近、经济上却并不合拍的国家终于找到了配合最默契、步调最一致的双边合作领域,这当然得益于习普二人在抵御颜色革命方面的高度共识和同感:向NGO开刀,尤其是向泛政治、泛宗教性质的NGO,向有外资背景或与“西方敌对势力”有染的NGO开刀,是两国元首共同的选择。

然而,对于托克维尔、涂尔干、帕特南这些大名鼎鼎的公民社会理论家而言,把NGO与革命扯在一起简直匪夷所思。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是公民制衡国家、国家摆脱民粹、公民与国家免于暴力冲突的双面缓冲区,是政治成熟化、社会健康化的关键指标——即是说,公民社会越发达的国家是越不需要革命的国家。

在任何一个国家,总有一些事情是公民个人做不了,而政府和市场又不肯做、做不好或者不该做的,这个巨大的中间领域便是公民社会大显身手之处。按照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中提供的观点,公民社会不仅不会引发社会冲突和政治革命,相反,倒是壮大社会资本、完善信任网络、实现国家长期稳定和政治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托克维尔说,正是因为美国有无所不在的诸如慈善团体、公益基金、贸易协会、志愿者社团、宗教互助团体、族裔共同体、同乡会、家长—教师协会、消费者维权团体、体育俱乐部、特殊利益团体之类的公民社会组织,既克服了社会的原子化和分散化,又抑制了国家的集权化和专制化,使得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既分化又亲密的千丝万缕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使得绝大多数社会问题无需动用公权力和政府资源就可以在公民自治层面得到解决——而且比政府出面解决更加有效,从而使美国的民主政治体制立足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在这个意义上,美国五花八门、复杂多元的公民社会对国家有整合性而无分裂性、有“维稳”性而无革命性。

但是,在中东欧、独联体,无论是上世纪末的苏东巨变时期,还是本世纪初延绵至今的颜色革命时期,人们分明看到了“第三部门”(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是东欧国家对NGO和公民社会更常用的称呼)的活跃身影。比如,在前苏联、东欧前共产主义政权竞相倒塌之际,当年各国类似于西方NGO的松散公民组织都曾发挥过极其重要的“革命性”作用——虽然严格说来他们并不是反抗运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但他们有的为反抗力量提供了价值观念和思想资源,有的为反抗运动提供了精神领袖和道义权威,在推翻专制政府的关键时刻,他们登高一呼、应者云集,比如波兰的团结工会和天主教互助团体,乌克兰的文化俱乐部和作家协会,捷克的公共知识分子团体便是如此,在保加利亚,最具革命能量的公民组织居然是一个保护多瑙河环境的生态主义组织——由“保护鲁塞生态公民委员会”(鲁塞是多瑙河边的化工城市,好比最近发生大爆炸的中国天津港)发展形成的“生态公开化”团体。

在当年如多米诺骨牌般相继倒塌的那些前共产党国家里,当专制政府陷入困境之际,有政治自由倾向的NGO在关键时刻极有可能变身为强大的反对党;即便是政治倾向原本不甚明显的普通公民社团,亦有可能变成潜伏的“革命党”。而在此后爆发颜色革命的乌克兰、格鲁吉亚、吉尔吉斯,在“阿拉伯之春”波及的突尼斯、埃及、也门、叙利亚,虽然统治形态都不如共产党政权那般严密,都有反对党派合法存在的狭窄空间,但在颜色革命的过程中,合法反对派所起的作用不如公民社团所起的作用那样令人印象深刻。在台湾太阳花学运、香港雨伞运动——这是华人社会中被人指为与颜色革命有诸多相似之处的两场社会抗议运动——中比较成熟的台湾民进党和香港泛民主派似乎也不如稚嫩的学生社团和组织性很弱的民间激进团体所起的作用大。以上种种情形说明,在某些非西方社会,NGO、公民社会确乎具有引导、支持颜色革命的政治功能。

不仅如此,公民社会是否足够丰富、多元,其资源动员能力之大小,其人员素质与组织质量之高低,也与颜色革命的成败及其中长期政治后果息息相关。比如中东阿拉伯国家,那里的颜色革命之所以难成正果,大都陷入了教派冲突、民族仇恨乃至恐怖主义的漩涡,正是因为在那里,原先并不存在以普世价值为宗旨的健康多元的强大公民社会,而只有一些由伊斯兰地下宗教团体、极端主义教派瞬间转型而来的极端公民组织。因此,颜色革命对这些阿拉伯国家的人民来说,不过是前门拒虎、后门迎狼,可怕的是,像IS(伊斯兰国)这样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恐怖主义、种族主义、极权专制主义于一身的怪物,是远比世俗独裁者穆巴拉克、卡扎菲、阿萨德更加凶狠万倍的极恶之狼。

于是,我们似乎可以作出结论,就公民社会与颜色革命的关系,进而言之,就公民社会VS国家的方式,至少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演进路径:一种是民主国家里整合社会、制衡国家、消解革命的托克维尔式公民社会,另一种是专制国家里对抗威权、反制政府、引发颜色革命的哈韦尔式公民社会——宪章运动领袖、捷克独立后首任总统瓦茨拉夫•哈韦尔以及同时代多位东欧思想家不约而同用公民社会概念来理解持不同政见者团体的政治本质。正因为此,有理论家将上述区分概括为“公民社会Ⅰ”和“公民社会Ⅱ”(如Foley and Edwards,1996,见《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第20篇Larry Ray 著《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

为什么以提供公益、增进信任、化解冲突为己任,在西方国家司空见惯、波澜不惊的“公民社会Ⅰ”,到了某些非西方国家,却变成了“公民社会Ⅱ”乃至潜伏的“革命党”?为什么美国、欧洲的NGO在其本国从未发动过颜色革命——连想都没想过要发动什么颜色革命,而一旦与中国、俄国、独联体、阿拉伯的NGO展开在其本国平淡无奇的合作项目,却立刻化身为令他国如鲠在喉、如芒在背、惊恐万状、如临大敌的颜色革命温床和“境外敌对势力”?比起“公民社会Ⅰ”与“公民社会Ⅱ”的区别,或许这才是更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

毫无疑问,决定“公民社会Ⅰ”与“公民社会Ⅱ”之间巨大区别的,并不是公民社会本身,而是公民社会所处的本国政治环境的差别,亦即“国家Ⅰ”与“国家Ⅱ”——此处“国家Ⅰ”指西方式民主国家,“国家Ⅱ”指非西方社会各种极权、专制、半专制国家——之间的巨大区别。

我们已经看到了,在民主转型之后的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原先曾经风光一时的团结工会、公共知识分子群体、生态主义团体,也早已经不再是“别有用心”“搞政治”的泛政治化公民组织,而回归了其“公民社会Ⅰ”的朴素角色本位:在转型之后的民主政体中,工会就是工会,不再是反对党,生态主义组织就是生态主义组织,不再是持不同政见的颜色革命派。当国家实现了民主转型,公民社会也必将实现角色转型。当年以NGO面目做反对党事业,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那些发生颜色革命的国家,政治异见、反对党派要么不允许存在,要么虽然存在却被限制了基本政治功能,这就使得最正常且最正当的政治反对力量不得不改头换面在公民社会里埋伏下来以寻求生机,于是乎,“公民社会Ⅰ”被迫变成了“公民社会Ⅱ”。这就说明了,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公益性“公民社会Ⅰ”之所以在专制社会屡屡演变成为具有潜在“革命党”性质之“公民社会Ⅱ”,这一转变并不取决于公民社会本身,更不取决于外在的“西方敌对势力”,而取决于专制国家自己。两种公民社会的转换规律就是:专制政府为公民结社留下的空间越小,高压社会释放压力、化解冲突的渠道越窄,残存下来的公民社会Ⅱ的角色畸形率就越高、“革命性”就越强。如果发生了革命,谁也不用责怪,只能怪专制独裁者自己。

所以,追根溯源,公民社会并不是颜色革命的温床,倒是专制政府才是颜色革命的温床。如果必须对这个结论有所补充的话,也许我们应该说,专制政府中比较温和的那些政府才是颜色革命的温床,因为他们好歹还给政治冲突留下了一条公民社会的出口,让相对比较平和、也比较理性的非暴力颜色革命得以发生,对于这些政府,颜色革命乃是一种幸运;而对那些连公民社会的幼芽也不放过,必欲连根拔除而后快的强硬专制政府——如习近平当局——而言,颜色革命或许不会到来,不过也不必洋洋得意,等待着强硬专制政府的最终结局,将比颜色革命还要糟糕百倍。

2015/9/12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