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严颖鸿,女,汉族,1967年4月3日生,职业画家;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回龙观天慧园小区五幢一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严正学,男,汉族,1944年1月11日生,72岁

北京铁玫瑰园艺术家 手机:13120003671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回龙观天慧园小区五幢一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侯美华,女,蒙古族,1972年3月4号生,44岁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运电社区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部长:雒树刚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案由:

“确认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受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起诉立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2016)京02行初初79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2016)京02行初初79号行政裁定,重新“确认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受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上诉理由:

上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文化部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判令文化部依法受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9号行政裁定书,第二页中,本院经审查认为,“举办画展并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立案,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错误裁定。

上诉人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混淆了概念。文化部司文化,举办画展是文化部的行政职能,属于专司其职的文化行政行为。法院司法律,假若法院办画展,当属此论!因为,被上诉人文化部办画展、办影展,举办音乐节和全国戏剧汇演出国展览等等,都是文化部法定职能,属依法行使的行政职务行为。将文化部认同为一般的政府部门的裁定是概念错位。

《世界华人书画展》由被上诉人文化部举办,当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名义,向海内外公开征集作品,历时三年,征集全球华人书画作品一万四千余件,评出金、银、铜奖100余幅,上诉人的4轴作品被被上诉人征选入展,在中国美术馆隆重举办(证据8)。被上诉人举办国际级别的《世界华人书画展》,应属国家级的政府行政行为。

该展览结束撤展时,由于被上诉人以数千元/每幅,违法征购作品遭上诉人拒绝,被上诉人仅让上诉人领回3轴,其中送展的作品《惊蛰》(证据2)被被上诉人的组委会推诿,无法领回。

水墨作品《惊蛰》,系上诉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创作于園明园画家村,是《園明园画家九十年代现代艺术大展》在北京大学三角地举办的主要作品,具有相当的历史、学术和艺术的价值(证据13)。

后因操盘展览的邓福星,因贪腐被逮捕入狱判刑,而上诉人的代理人(父)严正学被罹颠覆罪入狱,此后,被上诉人组委会互相推诿,上诉人求告无门,水墨作品《惊蛰》至今仍然在扣。颇受周折的上诉人一直向被上诉人及下属等部门信访、走访。被推诿再遭推诿,历时整整18年而无果(证据10一组)。

邓福星、李一及殷某,都是为被上诉人行使职权的官员,无论“慧眼识珠”的李一征购作品被上诉人拒绝后的扣留,无论邓福星因贪腐恶行被逮捕判刑,无论殷某因国务院裁员的被调离,他们之前以行政职权行使为前提的行政作为,所产生“返还原物纠纷”,即使被被上诉人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称为民事纠纷,也仍然是被上诉人行政作为产生的民事纠纷,这绝对不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完全属于向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被上诉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上诉人历尽所有查询和维权途径后,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终于在2015年4月9日,上诉人得到被上诉人书面答复(证据11),被上诉人承认:

“现任《美术观察》杂志社主编李一当时是《世界华人书画展》的学术秘书,严颖鸿的作品《惊蛰》是李一收取”(证据11)。

历18年索讨的水墨作品《惊蛰》终于有了下落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一并解决水墨作品《惊蛰》的返回。2016年1月25日,被上诉人竟以“该事项属民事纠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14),因被上诉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上诉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法官混淆概念,裁定不予立案有违法律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各司其职,文化部司文化,举办画展是文化部的行政职能,是被上诉人法定职责,属依法行使的行政职务行为,将文化部认同为一般的政府部门,以“举办画展并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理由,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现上诉高级法院,恳请依法予以纠正。
另:委托代理人侯美华,为蒙古族。裁定书错写为汉族,请予更正。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严颖鸿 (签名、按手印)

2016年2月26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2 份

yzx2016022714011 yzx2016022714012来源:严正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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