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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发布前后,各州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这些宪法早于美国联邦宪法,对1787年制宪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在独立之后,殖民地的民众对宪法和宪政的认识更深了一些,因为在独立之前,他们还没有太意识到,宪法是一种更高级、更根本的法律。尽管那时的很多理论家仍然对“宪法”进行模糊和各种各样的界定,包括法律、制度和习惯的汇集以及事物构成的方式等,但独立后的马萨诸塞市镇居民倾向于认为,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根基”(the Basis and ground work of Legislation),由创建政治秩序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组成,意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政府的侵犯”。1776年5月30日的波士顿市镇会议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尽可能相互独立和分立,对于自由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在由同样一些人行使三种权力的地方没有对权力的制约,而这种制约是防止恣意立法的主要屏障。

这种认识的开创性在于,它将“宪法”看成是根本大法,并将其与自由的保护和权力的限制密切联系起来。从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的“序言”中,可以看出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的契约性。该序言指出,

政治共同体系由个人自愿结社而成:它是一个社会公约(social compact),据此全体人民与每一位公民订立圣约(covenant),每一位公民与全体人民订立圣约,所有的人都受制于确定的法律,以促进公共福祉。因之,在制定宪法时,人民的义务是确保公正的立法和对立法的公正解释,以及对立法的忠实执行;在任何时候,每一个人都能获得法律下的安全。

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曾经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上充当起草者的参考蓝本,可以想象它对后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美国历史学家伍德(Gordon S. Wood)甚至指出,1787年的联邦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此前十年间的州宪法的直接产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联邦宪法中的三权分立、两院制、司法独立等规定大都模仿了1776-1787年间的州宪法。

比如,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规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当分立,任何一个机关都不得行使其他机关的权力,任何个人也不得行使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力;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一个由每县选出的两名代表组成,另一个由相应选区选出的二十四名议员组成;州长或行政首长由两院联合选出,每年选一次,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法官由两院联合任命;品行端正的法官不得被解职,并享受固定而充裕的薪水;当行政首长或者法官有腐败、滥用权力等不法行为时,应受弹劾和处罚;等等。

1777年的《纽约宪法》、1780年的《马萨诸塞宪法》、1784年的《新罕布什尔宪法》等大都规定了类似的内容。

同时,各州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或者“权利宣言”)也对1787年联邦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前十条修正案)影响甚大。

比如,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亦称《弗吉尼亚权利宣言》)规定,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促进公共福祉和确保人民的幸福和安全,否则,人民有权改革甚至推翻它;所有的人都天生平等和自由,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享有选举权、陪审团审判权、新闻出版自由、宗教自由;未经当事人或者其代表的同意,不得擅自征用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对任何人无故进行搜查,不得非法查封和扣押其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不得设定过高的罚金,不得课处残酷的刑罚;民兵组织应当严格规范,并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等等。

1780年的《马萨诸塞权利法案》,除了确认大部分上述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外还规定,公民享有自治权、持有枪支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未经人民或者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收赋税和其他各种费用;在和平时期,未经主人同意,士兵不得驻扎在其家中。这些自由和权利大都出现在了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之中。

在联邦《权利法案》规定的二十六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中,五项起源于州宪法,二十五项曾出现在1776年至1787年之间的州宪法之中。

由此可见,美国宪政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始自1787年的联邦宪法,而是源于殖民地时代和独立时期的地方立宪试验和宪政实践,源于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难怪托克维尔在1830年代考察美国时,令他惊诧不已的不是联邦的强大和权威,而是乡镇的自治和自由。他发现,美国宪政民主的根基是乡镇自治和地方自由,不无感慨地说:“乡镇集会之于自由,就如小学之于学问一样。它们将自由带到了人们的身边,并教他们如何享用。一个国家也许可以确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是,没有地方自治制度,它不可能具有自由的精神。”没有乡镇自治和地方自由,只能产生“温顺的臣民”(good subjects),而不会产生“活跃的公民”(active citizens)。

托克维尔指出,新英格兰的居民热爱他们的乡镇,是因为它们的独立和自由,因为他们自身的福祉与乡镇的利益密切相连。在那里,每一个居民都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践行自主治理的技艺,理解权力制衡的作用,熟悉促进自由之道,深谙遵守秩序之理。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曾指出:“无论谁要想真正地理解美国,必须认识到它不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而是一个由无数小共同体组成的联邦,在这里,地方政府仍然扮演着强有力的角色。”

来源:思想者博客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