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锣湾书店涉“非法经营罪”

香港入境事务处三月二十四日早晨接获深圳出入境机关通知,表示会将李波先生移交港方。下午二时香港入境处人员将他接回香港,在与入境处人员会面时,李波坚拒透露他用什么方法偷渡离港返大陆。随即,李波与警方会面也不肯透露是甚么朋友用什么方法偷渡到大陆,只重申是自愿返内地协助调查书店合伙人桂民海案,事件不涉绑架,要求警方销案。耐人寻味的是李波返港不到二十四小时,又被“朋友”带回大陆;二十八日再次露了面,仅仅三几天更是全家回大陆,彰显去内地“自由”,不知回香港是否“自由”!

据传媒报道,相关办案机关近日透露,桂民海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吕波、林荣基等人,在未取得中国新闻出版部门发行许可的情况下,“以对书籍封面进行伪装的方式,躲避海关检查,通过邮寄方式,大肆向境内销售,并在境内开设专用银行卡结算境内购书款”,桂民海已“供认不讳”。

报道引述警方称,二○一四年十月以来,铜锣湾书店共向内地三百八十名购书人,邮寄书籍四千余册,涉及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

李波涉“非法经营罪”“男二号”?

李波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失踪”后,三个多月来通过警方和亲中媒体,发表了很多违反逻辑、背离法律的“自说自话”。“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可以明辨“口供”真伪;釐清李波涉“非法经营罪”案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开启事实真相之钥匙。

有人称香港铜锣湾书店案是一场“烂剧”,李波不是台下看热闹的观众,而是粉墨登场的“演员”。李波接受媒体访问称,“受书店老闆桂民海指使,向内地销售未经许可书籍”,已亲口承认涉案。李波身为股东及负责人,他理所当然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和“共犯”之一。有人说桂民海与李波涉案角色是“平起平坐”,若桂民海是“烂剧”“男一号”,李波就是“男二号”,涉案要比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判刑的吕波、林荣基、张志平严重。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一五年十月,桂民海、吕波、张志平、林荣基先后落网,公安对他们全部采取强制措施,唯独“男二号”李波,因人在香港尚未归案“逍遥法外”。公安境外缉捕部门为早日结案,缉捕李波归案势在必行。

李波应否定罪处刑,涉及国籍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国籍法解释》中,已有言在先:中国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及因英国政府“居英权计划”而获得“英国公民身份”,均不承认;他们都还是中国公民。故而,李波若犯“非法经营罪”,需依《刑法》定罪量刑。

去年十一月十日李波给桂民海女儿电邮称:桂民海可能因政治原因而遭中国特务带走。媒体报道,李波夫妇相约不再去大陆,并且随身不带香港居民回乡证,以为《基本法》规定“一国两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大陆警方鞭长莫及,不会够胆破坏“一国两制”,到香港越境缉捕抓人。殊不知铜锣湾书店案“通天”,公安境外缉捕工作机构神通广大得很,公布于世的二○一五年境外缉捕硕果纍纍,成绩辉煌!

李波说回内地是协助调查。究竟李波是“协助调查”还是“被调查”?舆论认为,李波所谓“协助调查”乃自欺欺人之谈。

李波若“用自己的方法”回内地,他除了涉非法经营,又涉偷越国境共两宗罪。依《刑事诉讼法》首先是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被调查”。李波需要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如实回答公安提出的问题。接受“被调查”。在交待涉案事实后,才有可能“协助调查”,对桂民海等检举揭发。李波自始至终矢口不谈必须履行的“被调查”刑事诉讼程序,仿佛他是与两宗罪无关的局外人,藏头露尾捉襟见肘,违反事实违反法律。

再从时间论,去年十月中、下旬,桂民海、吕波、张志平、林荣基均落入罗网。公安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六、七十天的侦查、讯问等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已事实清楚。李波在两个多月后才到大陆“协助调查”,此时此刻能够“协助调查”的内容及所起的作用,可谓“多乎哉,不多也”,争取充当“污点证人”,则关键是他检举揭发公安尚未掌握桂民海的“罪行”。

自称“偷渡”乃天方夜谭

李波说用自己的方法偷渡出香港,或说是在朋友的帮助下偷渡回内地。

若真如此,李波来回香港、内地,不想留下出入境记录,必须偷渡香港、大陆;大陆、香港来回共四次。李波先生一介书生,其神通广大可谓天方夜谭。

李波“用自己的方法”及“在朋友帮助下从香港偷渡回内地”如属实,且不论香港是否犯法,但按中国法律已构成“偷越国境罪”。《中国刑法》第321条,帮助李波的“朋友”,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一定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波涉偷越国境罪,也要判刑。

李波又说:巨流公司出事后,我就想偷偷地回内地,尽快解决自己的事情,再偷偷地回香港,不想留下出入境记录。就算在香港有“朋友”帮李波偷渡出境及偷越国境到内地,难道内地又有另一批“朋友”助李波偷越出内地国境,外加再偷渡回香港!李波把来回四次偷越港境、国境,仿佛是从港区铜锣湾来回九龙旺角那样方便。似乎中国国境及港境形同虚设,出出入入都是无人之境!一句“协助调查”,内地司法机关竟会既不依法追究“男二号”李波的“非法经营罪”,也不追究“偷越国境罪”,岂非自认犯下“渎职罪”?!

排除了李波“用自己的方法”偷越港境、国境后,诚如《环球时报》所说:全世界的强力部门通常都有规避法律让一个被调查者进行配合的办法,既达到开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线。

所谓“强力部门”和“被调查者”,可与李波事件完全不折不扣“对号入座”。面对香港群情激愤、举世哗然,美、英、法等国家在联合国提出铜锣湾书店案等质问,“强力部门”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放小弟一马”,因此才出现暂不追究李波“非法经营罪”,演出“烂剧”“捉放曹”,对李波在内地、香港,捉捉放放现象:同时将“被调查”的李波打扮成“协助调查”,为的是对越境绑架、破坏“一国两制”掩盖真相。此地无银三百両,用谎言来掩盖谎言,用伪造桥段炮制假象来逃避罪责,堵世人悠悠之口。

中联办高官画龙点睛之说

如此这般又给香港律政司出了难题,明知李波离港乃“强力部门”规避法律所为,李波对此是无罪的;然而“强力部门”西洋镜又不能戳穿,为掩盖“强力部门”露出的马脚,只能顺水推舟按李波“用自己的方法”偷渡离港情节来定罪处刑,如此香港政府就沦为内地有关部门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然而万一李波或律师在香港法庭上,面临坐牢危险而鸣冤叫屈讲出真相,怎么收场!另一可能是香港律政司认同李波偷渡港境,不构成犯罪案例成立!那么从今以后每位港人都可依样学样偷越港境,今后警察追捕偷越港境的黑社会的行动将不再出现。

四月十二日,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说:李波案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件”,无人想见到或再见到这些事件在香港再次发生。实乃画龙点睛之说。中联办高官犹抱琵琶半遮面地间接承认“强力部门”越境抓人;更证实李波不是“协助调查”而是“被调查”!

文章来源:争鸣2016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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