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是我们熟悉的一个特有名词,其实,比较正式的官方说法是叫“两规”,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不是一个法律措施,而是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和政府行政监察机构对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又叫“两指”(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据说这一手段常常很有效,一听见“双规”,有些贪官污吏就会脚软,比香港廉政公署的请吃咖啡厉害多了。在一个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双规”对于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人们可能不失一定的威慑力,但既然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说明”问题,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从中共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工作条例和通知精神来看,明确规定了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和那些羁押场所,二不准修建“双规”、“两指”的专用场所,三严禁逼供、诱供、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戒具。但从实际实施当中又常常难以做到,甚至被某些有权者利用,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双规”这种手段会行使到党外既非党员、也非官员的普通公民身上,在台州就闹出了人命案。

最近,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其中附录了三篇案例,还选编了大量政策法规。如果光是看书名,可能会觉得这只是一本枯燥乏味、毫无看头的理论书,其实那里面三个案例都是活的,都足以发人深省。第一个案例是前几年《江淮晨报》披露的,2000年,69岁老人陈安稷原是浙江温岭市百货公司的退休职工,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按理与“双规”挨不到边,然而却被台州纪委违规拘禁45天,最后在“规定的”地点天台隋梅宾馆被活活打死。悲愤交加的死者家属将台州纪委告上了法庭。第二个案例是《华夏时报》首先报道的,发生在2001年,浙江玉环县一个69岁的普通村民王洪福,非党员非干部,在被当地纪委“双规”时从宾馆四楼的房间跳下,虽未丧命,却已形同木偶。第三个案例是《名牌时报》记者报道的《陈越飞申诉案》,1998年,陈在担任中共台州路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时得罪顶头上司,遭报复,被“双规”,受尽严刑逼供之苦,证人也在逼供、诱供下几次反复,最后作了假证,指控他收受了35000元贿赂和其他物品。当年,就有《法制日报》《上海法制报》等媒体刊载《谁还他清白?》等报道,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引起当地纪委的反击。陈越飞锲而不舍,七年来向各级机关、领导写了3000多份申诉信,在高层的过问下,到2005年他的清白才终于有望洗刷。

三个案例看起来都很寻常,涉及的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但对于我们认识“双规”,以及法治进程中“双规”何为,不会是没有启发的。研究“双规”、“两指”的专家鲜明地提出《“双规”、“两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双规中如何维护宪法权威依法保障人权》、《如何监督和防止刑讯逼供》等问题,不是没有原因的。“双规”、“两指”的边界线到底在哪里?值得认真对待。

[金友平主编《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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