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北京《新京报》发表记者张弘《朱健国告《收获》一审败诉》,《南方都市报》刊登记者秦鸿雁《收获杂志社不构成欺诈,法院一审驳回深圳读者起诉》,分别报道了4 月28 日的一件深圳新闻——“杂文家朱健国状告《收获》杂志’发行销售虚假书刊广告’一案昨日再次开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健国败诉。朱健国表示,’判决书正式下达后,我将提起上诉。’《收获》杂志编辑部主任钟红明说,’朱健国上诉,我们只有奉陪。’”

耐人寻味的是,这一表示被告深圳新华书店和上海《收获》文学杂志社“一审胜诉”的喜讯,北京、广州争相报道,深圳媒体却一言不发,上海除一家“早报”大胆披露一条“朱健国’知假买假’告《收获》败诉”的百字消息,其它媒体都在某种“指导”下,一概钳口不言。这就奇了怪了,千方百计争取到“胜诉喜讯”的“胜利者”,为何反而害怕“频传捷报”?

知情者分析,“腐败需要保密和低调”,被告及其主管者皆明白,这一所谓“胜诉的喜讯”,实际上是一个最新司法腐败和文化霸权丑闻联手打造的新冤案。因为《收获》2005年第6期活页广告中“征订2006年收获 巴金主编”之虚假内容,与《收获》2006 年第1期插入的活页广告中“订阅 2006年收获 李小林主编”之“改正内容”,前后矛盾,二者必有一假,铁证如山地证明《收获》文学杂志社至少发布了一个虚假广告。这是每一个正直读者都可一目了然的事实。

然而,由于被告深圳新华书店和上海《收获》文学杂志社乃深、沪两地的“先进文化典范”,事关深、沪两地有关官员的“面子”与前程,“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之“护官符”,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无形地左右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胡建忠法官(审判长),于是便有深入研究“八荣八耻”精神后,坚决果断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之新版故事。但当年贾雨村成功完成“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宝贵经验是,此类事情,只可在事成之后,“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等高官,密报“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云云,而切切不可公开张扬,以免引发公愤激发众怒。于是乎,就出现了深、沪两地“胜利者”,反而害怕媒体发表“朱健国告收获一审败诉”新闻。

对于这一“被告虽胜诉,不宜多宣传”的结局,在4 月28 日开庭几分钟就有种种迹象预示——

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支持违法法官胡建忠继续担任审判长。

4 月28 日9 时40 分一开庭,原告朱健国就第四次(前三次是书面申请)当面提出请求“胡建忠审判长”回避此案。理由是:3月21日下午《收获》案庭审中,胡建忠审判长将70% 时间由被告用与本案无关的闲话浪费,并拒绝原告修正不实庭审纪录的合法要求,与原告发生激烈冲突。这表明胡建忠涉嫌“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法院已于4 月17 日批准原告《朱建国关于变更一审审理程序的申请》,定于4 月28 日以“合议庭”“普通程序”重新开庭,说明胡建忠3月21日下午主持的“简易程序”庭审确有不当或违法乱纪。

胡建忠只好在众目睽睽中暂时离开法庭。但几分钟后,罗湖区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长戴伟群(女)却斜着眼睛当庭宣布:受院长丁建华委托,驳回原告朱健国请求,胡建忠继续担任本案审判长。

2、“胡审”让被告的答辩时间多于原告两倍。

成为“还乡团长”的“胡审”,理直气壮地在庭审中放肆报复原告朱健国。“胡审”首先宣布本次庭审纪律:原告、被告双方要以“平等”时间答辩,第一轮答辩,每方8分钟;第二轮答辩,每方5分钟;最后陈述,每方一句话。这个看似公平的“庭审纪律”,其陷阱在于,原告仅有一个,而被告有三个,原告只能占有庭审中四分之一的答辩时间,而被告则可合法占有四分之三的答辩时间,形成答辩时间上的绝对优势。“胡审”明确宣布:原告的代理律师之答辩时间,不予另拨,只能由原告的一份答辩时间中挤出。结果使原告的两名代理律师无法正常行使代理权,被强行虚设。

原告朱健国起诉的被告,本已有两个:深圳新华书店和上海《收获》文学杂志社,但“胡审”此次重开庭前,突然提出增加深圳发行集团为第三被告——所谓“深圳发行集团”,只是深圳新华书店的一个“笔名”,属于“一个机构两块招牌”,是用于与有关行政部门打交道的一块虚拟招牌:其在工商局并无独立法人注册,并非一个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原来不知“胡审”不顾原告坚决反对,执意拉“深圳发行集团”当被告是何意,此时方明白,是为了让被告进一步多占答辩时间,让原告没有时间展开答辩。

3、“胡审”暗中转移庭审关键事实的调查,拒绝原告的核心证据。

有法律专家说,“状告《收获》案,有六大要点:其一,此案是状告《收获》,还是告巴金?其二,《收获》2005年第6 期是否确凿存在虚假广告信息?其三,原告是否受到被告的欺骗?其四,状告《收获》是否具有公益诉讼意义?其五,被告是否逼原告”状告《收获》“而蓄意商业炒作?其六,”巴金主编“是否表示被告对巴金先生的”刻意纪念“?

庭审一开始,“胡审”不顾原告朱健国要求,围绕本案的六大要点进行法庭调查与答辩,而是一再反复向原告追问这类问题:“你要求被告在’全国主流媒体上进行道歉’,什么是主流媒体,你给我将全各地的主流媒体一个一个说清楚”,转移焦点浪费时间。

当原告请被告回答:《收获》2005年第6期活页广告中“征订2006年收获 巴金主编”之虚假内容,与《收获》2006年第1期插入的活页广告中“订阅 2006年收获 李小林主编”之“改正内容”,是否前后矛盾,载有“巴金主编”之虚假广告信息?“胡审”竟然三次打断或阻止。致使被告拒绝回答原告的这一关键调查。

当原告证明“状告《收获》具有公益诉讼意义”,举证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徐友渔、北京文学编辑萧夏林等人对“状告《收获》”的支持,举证深圳大学中文系教授王晓华博士2006年3月25日在《世纪学堂》贴出《王晓华本人正式授予朱健国部分代表我的权力(利)》——“决定正式授权朱健国以代表我要求《收获》向读者解释和道歉的权利。”“胡审”竟然以其它话题打断,拒绝原告对此答辩。

当原告证明,所谓以“巴金主编”是《收获》同仁对巴金表示“刻意纪念”,是被告事后为掩盖疏忽而刻意编造的谎言时,“胡审”拒绝查核原告提出的证据——

2005年12月28日,杭州《青年时报》实习记者焦璐颖报道:《巴金女儿李小林接手〈收获〉》,文中透露——“《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说,2005年第6 期的《收获》广告早在巴老去世之前就已经印刷好了,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2006年2月9日,上海《东方早报》报道:《朱健国诉《收获》小题大作?》,记者陈佳透露——“《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接受早报采访时说,’报刊征订时间为每年的十月、十一月,在那段时间插入征订广告是《收获》的惯例,巴老十月份去世是突发事件,当时杂志社要参与很多纪念活动、李小林也要接待很多人,一直非常忙乱,征订广告也就没有改过来。’”

2006年2月10日,《新民晚报》报道:《“纪念版”保留“巴金主编”绝非欺诈》,记者夏琦透露——“《收获》副主编肖元敏则表示,巴金逝世是事先不可预期的,而杂志征订是每年都要进行的工作,去年第5 、6 期中的征订广告早在9 月就已经印刷好了,巴老逝世后事情比较多,也没有更换。”

尽管原告出示了上述铁的事实,又在“起诉书”中明确说明:原告购买《收获》2005年第6期时虽然确知巴老辞世,但因《鲁迅全集》第六卷“许广平后记”说:《且介亭杂文》三集是“鲁迅生前编辑”,死后由许广平出版,因此怀疑该期《收获》是巴金委托其女儿仿效许广平,遵循文化传统“生前主编”,“死后出版”;并明确引证国家期刊管理法规关于封面不能署“某某主编”广告语的管理法规,但“胡审”仍然在宣读“判决书”时偷梁换柱说:“法院认为:《收获》杂志社对巴老辞世,主观上没有故意隐瞒,在客观上图文并茂地宣告巴金先生去世,因此《收获》杂志社既没公布虚假信息,更不构成隐瞒信息,无论主客观上均不构成欺诈行为。……”更奇的是,“胡审”在说明了“法院认为,本案中’主编’一词是否有纪念意义,《收获》杂志封面是否能署’巴金主编’,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范围,本院不作评价”,却接下来宣布:“由于原告朱建国是知假买假,法院认定2005 年第6 期的《收获》上出现’巴金主编’的字样确有纪念意义,不构成朱建国所说的’发行销售虚假书刊广告’,驳回朱建国全部诉讼要求。”

至此,一个坚决保卫《收获》拒绝改正“小疏忽”而进行文化欺诈和商业欺诈违法特权的新冤案,就这样被“胡审”及其幕后的“贾政”之流制造出来了!一个“造假有功,打假有罪”的新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就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了!

冤有头债有主。即使上诉后终审维持“胡审”,人们也深信:“状告《收获》虚假广告侵权冤案”,定然会有平反昭雪的一天!

2006年4月29日于深圳“早叫庐”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