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他们到底是反对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还是反对他们玷污婚姻这个名词。

如果是前者,那么我认为是不对的。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以基督教徒为主。可是按照基督教的说法,人都是上帝创造的,除了撒旦及其信徒。那么,两性人难道不是上帝创造的吗?难道是撒旦创造的吗?如果承认他们也是上帝创造的,那么就应该承认他们也享有平等的权利,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只要不侵害到他人。同性恋者虽然不一定是两性人,但有些同性恋者在生理上是与常人有不同之处的,其同性恋行为是由其生理决定的。例如同性的体味对ta有特殊的吸引力,对异性的体味则反感。既然上帝把ta创造成这样,也就是上帝要ta那样去做的,我们凭什么反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呢?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所有的同性恋者都是由其生理决定的。好吧,那么请问:我们凭什么、以什么为标准去界定ta是不是由生理决定的呢?有必要去界定吗?难道我们在法律上规定“由生理情况决定的同性恋行为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这很荒唐,也很难执行。所以,对于同性恋行为,不去管它是最恰当的做法。

如果人们反对的是同性恋者的结合玷污婚姻这个名词,那么对此我可以理解。是的,婚姻就应该是两个异性的结合,这也是上帝的意思,我们不能歪曲。那么好了,对于同性恋者的结合,我们不用婚姻这个词就行了。我们可以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两个人(这里只说成年人)都可以组成家庭,享受一般家庭的待遇,至于ta们在家里干什么,咱们不管,也管不着。这样就两妥了,既保障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尊重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又不玷污婚姻这个神圣的名词。

之前我就说过,在法律上允许同性恋者组成家庭,有利于保障他们的一些正当权益,使他们能够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如果不在法律上允许他们组成家庭,很可能就没有人有资格去处理那些事,比如ta被依法限制自由了或者去世了的情况下。

上帝怜悯所有的人,当然包括同性恋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给他们以关爱。

有些人担心对同性恋行为的容忍会影响自己的孩子的成长。这方面我们固然要考虑,但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处理。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担心自己的孩子学会抽烟所以就要规定任何人不许抽烟。为了避免青少年学会抽烟,我们可以对抽烟作出一些规定,例如不许卖烟给未成年人,不许做烟草广告,不许在某些场所抽烟,不许在影视作品、节目中有抽烟的行为,等等。同样,对于同性恋行为,为了避免青少年受影响,我们也可以参照对吸烟的管理作出一些规定,例如不许在影视作品、节目中有明显的同性恋行为,不许做同性恋俱乐部的广告,不许在公共场所和对非同性恋者讲述同性恋行为细节和感受,尤其不能对未成年人讲,更不能与未成年人进行同性恋行为,等等。对于不许在公共场所和对非同性恋者讲述同性恋行为细节和感受、不能与未成年人进行同性恋行为这样的条款的执行,以投诉为处理依据,只要有人投诉并且证据确凿有效(对于青少年投诉者可以口述作为有效证据),就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同性恋者就不得不自律、谨慎。

当然,没有什么事是能做到十全十美的,我们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有较完善的法律、措施的情况下,同性恋行为即使会对社会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也会比不尊重同性恋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小。堵与疏的道理想必大家应该都懂。

我之所以要谈论这个问题,除了对同性恋者的关怀,更重要的是探讨法律精神。法律是用来保护人们的权利的,而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不仅仅是同性恋问题,在其他问题上,制定法律的时候也都应该这样处理,考虑问题要深入、细致、全面,要有妥善的处理方法,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规定了事。

2016.12.14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