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岁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宣布对涉及雷洋案的五名警务人员不予起诉,网上传出一位高远东教授的话:“一个警察的错变成了警局的错,市局的错,市府的错,央视的错,检方的错……一错再错,一个可纠正的偶然错误变成一种须坚持的必然错误,变成一种制度的错误,一个政权的错误,各位大人们真的觉得合算?”其实这话应该倒过来说,是一个政权的错误、一个制度的错误,导致了每一级的每一位大人都觉得跟着权力犯错误比纠正错误合算,检方、央视、市府、市局一级压一级地干出匪夷所思的勾当是改变不了的必然现象。三年来行走在“状告海关”的路上,我对此体会得太痛、太深。“为民作主”只看到民间有义士仁人前赴后继,体制内在位人中连偶然都不曾有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我“状告海关”碰到的第一道屏障,三年来它的所作所为充分证明:它是共产党专权体制下的一级行政机构,不是法院,“人民”二字更是无稽之谈。我的案子被三中院久拖不审,律师告诉我可根据宪法第三条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五条请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对三中院的作法提出质询。2016年6月4日我用美国联邦快递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润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柳纪纲投信,结果是市人大办公厅拒绝收信,我撞到了比三中院更为坚实的第二道屏障(“跟进26——市人大办公厅拒收联邦快递”一文有详述)。律师说法律上还有最后一个救助程序,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某位代表,在2017年召开的两会上提交一份“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建议案,堵住“刑诉法”的漏洞,封住共产党给自己留出的口子(参看“跟进24——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留出的口子”),令三中院不可能再无限期地延审我案。

根据律师的意见,我立即开始寻找在2017年的“两会”上愿意帮助提交“建议案”的人民代表。一位读者来信说:“选民遇到问题、困难、不公,对重大问题的看法,想联络自己当初投票选出的人大(区县级)代表,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告诉我,真正能够得到“代表”信息的时候,就是投票的时候,那个时候你能知道你的选区代表的名字和工作单位。他曾经记住了其中的一位是某饭店的经理,遇到问题就寄信到该酒店,都是泥牛入海,连个收到的回执都没有。他说这是正常现象,反之倒是反常。但是我自以为在国内还算有些人脉,不会像他那么惨。联络到所有我觉得会有些门路的友人,请他们一起帮我撒开寻找“人民代表”的大网,从大陆搂到香港,半年过去,两会召开在即,提笔此篇“跟进”之时,我比那位读者稍稍好些,2016年10月在北京见到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他让我用email将所有材料发送给他,并有回音:“收到来信,我研读你发来的资料后再回复”。结果是再无“回复”。

我承认,我曾经以为被共产党选中坐在“两会”殿堂内的那些人中,总会有几位“健康人士”,在我试图联络到他们的时候,传出的信息是:为了保住能够“代表人民”的代表身份,不得不选择“不代表人民”。一位帮我在香港找代表的朋友说:“我也觉得这个时候不可能有人去碰,因为完全没有成功的可能。识时务者为俊杰。就是内部的‘健康力量’,也不能不以保住他们微小的一点发言权(而选择不做)。”我发感慨说:“听起来挺绕的,其实说穿了,‘代表’是个自己的地位,这个地位主要是为自己,不是为人民,真一心为人民的人,当不成‘代表’”。

2016年11月中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我从这里的中文主流网上看到民间出现了不少独立参选人,他们的参选宗旨十分相近:“做一名能让选民找到,替选民说话、为选民服务的人民代表。”结果是,四川内江人王义翠因为表示要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而遭殴打,前往地方政府寻求帮助反以“寻衅滋事”被拘留;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自宣布参选人大代表后,就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投票日被学校派人堵在家里投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代表黄尧年,独立参选闵行区人大代表,在选举日头天晚上被警察带走,直至第二天投票结束才被放出;天子脚下的北京也好不到哪儿去,朝阳区小红门乡的李永昆进行独立参选宣传活动时,被乡干部和警方推搡阻挠甚至恐吓;有位刘慧珍女士成功获得法定10位选民提名取得独立候选人资格,却连开门见人都难了。共产党是在明明白白地告示国人:别把参选当真事儿,跟着演戏可以,想自己竞选人民代表资格,没门儿!我党有的是法儿整治你。

不记得在什么地方看到孟子说过这样的话:“杀君之恶,其罪小;逢君之恶,其罪大。”“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如今中国的全国“两会”代表中,大概确实多为只会诺诺,或只能诺诺的“民贼”,我在“状告海关”最后可用的法律程序中,碰到的就是一道这些傢伙帮助共产党筑起的铜墙铁壁。呜呼尚飨!

法律的三级程序,一道比一道堵得死,在再无救助渠道可寻的情况下,我所能做的就是将我跟律师一起拟定的“建议案”公诸天下。

修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建议案

——杜绝隐性超审限审判

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建议修改的条文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对行政诉讼审判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提出修改的理由

规定审限的目的

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一般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基于“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一司法领域公信信条,《行政诉讼法》设定了审限,目的即是确保司法效率,防止法官拖延诉讼。在审限内,法官对承办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判,否则,就是蔑视法条,严重失职。审限制度贯彻十多年来,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八十一条行文对“目的”形成阻碍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审限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隐性超审限”现象日趋严重,背离了审限设定的立法目的,伤害了司法效率。为数众多的学者将“隐性超审限”定义为:“法官通过滥用审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或者使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掩饰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使之合法化的违法审判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仅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延长审判期限的批准权,而对需要延审的“特殊情况”的审批条件以及可批准延期的次数没有作出限定。这使得一些法院、法官多次,以至无限次地延长案件审期,导致《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审限条款”形同虚设。

以“李南央诉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为例,该案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受理之日起,经北京市高级法院2014年9月15日首次批准延长审判期限,其后,总计被高院十次批准延审(每次三个月),至今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修改第八十一条刻不容缓

程序正义包含了程序的及时启动。案件立案后久拖不审、久拖不判,使当事人权益长期处于待判定或者随时出现危险的不稳定状态,给当事人带来了诉累,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期限利益的剥夺,造成了一种“告了等于没告”的局面,从而使公民视诉讼为畏途。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不但人民法院的威信与国家法制的形象将受到损害,更危险的是,会使一些当事人放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与行政部门的纠纷,而另辟蹊径,对司法的廉洁公正和社会稳定造成破坏。

三、修改建议

有鉴于以上理由,我们对这一条款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对延长审判期限作出最长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2005年3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中,曾提出对延长审判期限作出最长限制的建议。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理由为“原条文的规定有当时特殊背景,现在看来由上级法院批准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故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出发,作此改动。”

结合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我们建议延长审判期限最长以不得超过六个月或六个月之内为宜。如此,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判决,历时最长为一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兼顾了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

二、建议审限制度中增加当事人参与及救济的程序

法院受理某一案件之后,审限与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当事人参与审限制度是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的现实要求。因此建议审限制度中增加当事人参与的程序,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审限变更的原因、期限等内容;在告知程序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接到审限变更通知后可通过书面、口头方式提出异议,异议可向延长审限的审批者提出,驳回异议应说明原因。

综合以上思路,建议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审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立案法院应在延长审判期限获得批准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延长的原因及期限。当事人对延长原因有异议的,可向批准延长的人民法院提出。批准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的七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责令立案的人民法院在限期内作出判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年/   月/   日

那位没有帮上忙的香港朋友劝我说:“对你而言,尽到努力,没有遗憾。对抗专治的路中国人走了100多年,对历史而言,也就是一个瞬间,对你父亲就是一生。对你,只能当成是业余活动,是为了生命意义做出的选择,至于能否推进社会进步,时也命也。”

2016年《炎黄春秋》被明火执仗地抢了;成都出现大面积雾霾,当局不让老百姓戴口罩,学校退回家长赠送的空气清洁器;丰台检察院认定警察致死雷洋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不起诉……共产党就这么肆无忌惮地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屹立不倒!父亲李锐总说中国的知识分子太好,农民太好,承受力强,所以国家不会乱。但是,人的承受力不是无限的,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冲破极限之后会怎样?共产党可以不管,可以不想,但绝逃不过那个结果的惩罚!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