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的自由幸福高于一切
我们主张统一,但是我们认为,统一本身并非最高的价值,并非绝对的价值。在统一之上,还有人民的自由幸福。
如果必须在“独立(或分裂)而自由”与“统一但专制”二者之间择一,我们宁要前者。因此,在当前,我们同情那些为了独立于中共专制之外追求自由而进行的努力。
由于中共当局坚持用暴力维护其专制统治以及维护其统一中国的目标,所以,现阶段的独立运动很难避免与中共发生武力沖突。这意味着在现阶段,大规模的、公开的独立运动很难发生,它更可能发生在中共专制陷入瘫痪之际或者是民主转型开展之后。
假如中共专制陷入瘫痪,也就是说,它虽然继续坚持专制,但其控制力已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地区宣布独立于专制的中央政府(不等于独立于中国)而实行自由民主,我们可以表示支持,至少,当专制当局力图以武力对之镇压时,我们应该表示反对。
历史上有过类似的先例。1911 年10 月10 日武昌起义的枪声打响,在随后的七周之内,全国有十五个省宣布独立。在这里,独立是指独立于专制的清政府。后来,这些宣布独立的省又走到一起,和其他一些省共同组成民国。换言之,我们支持对专制的独立,我们主张在自由民主之上的统一。
2、统独之争这道难题到头来很可能是出给未来的民主政府的
不难想见,恰恰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开始民主转型之后,独立问题即分离问题才更可能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严峻问题。
譬如讲到台独,以前流行一句话:“大陆不民主,台独不可能;大陆民主了,台独不必要。”这话本身就表明,在大陆走上民主之后,台独的必要性会降低,但其可能性却会增高。本来,分离主义意识的萌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中共专制逼出来的,但是,统独之争这道难题到头来却很可能是出给未来的民主政府的。我们知道,早在六十年代就有人预言,民族问题将是苏联制度未来危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非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将从争取真正的自治着手,在事实上以至在形式上脱离苏联,由此导致斯大林式的旧帝国分崩离析。三十年后,苏联果然解体。可是,那并不是“斯大林式的旧帝国”的解体,而是戈尔巴乔夫的“新联盟”的解体。苏联的解体不是发生在专制之下,而是发生在民主化之后。前捷克斯洛伐克的一分为二也是发生在民主化之后。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复杂。首先,相比之下,专制当局并不那么害怕独立运动,它更害怕自由民主运动。有时候,你只是争自由争民主,你还不是要求分离要求独立,专制当局都要给你栽上一顶“分裂祖国”的帽子。因为它知道,要镇压自由民主运动,很难得到老百姓的赞同,很容易引起民众的反感。要是能给对方扣上“分裂祖国”的帽子,从而使自己的镇压能够假借“维护统一”的旗号,镇压起来还会更容易些。因此,在共产专制的铁腕之下,独立运动很难成气候,很难有成功的希望。只有在专制结束,自由化民主化开展之后,分离主义的观念才有机会获得广泛的传播,分离主义运动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规模;其次,民主的政府总会更尊重民意,不会轻易使用暴力;另外,初初建立起来的民主政府很可能是一个比较弱的政府,它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急需处理,内部又意见纷纭,彼此牵制,这样,即便它反对分离主义运动,可能也难以调动足够的力量去有效地制止。
由此引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在我们就必须认真考虑,在大陆民主后,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包括台独、藏独在内的各种独立运动。我们之所以必须在今天就对这一问题加以认真的考虑,那不仅仅是因为未雨绸缪胜过临阵磨枪,而且也是因为在当前,有些人正是看到了别的一些国家在民主化之后,由于未能处理好统独问题而导致分裂以至内战,故而对民主化本身产生疑虑;专制者也正在利用这种疑虑作为抵制民主化的借口,所以,我们必须向人们指出一种解决统独问题的既合情合理又深具现实可能性的方案。
3、面临统独之争,民主制也陷入两难
也许有人会说,在民主社会中,解决统独之争应该采取民主的方法。这话自然不错。但问题是:民主的方法是什么?如果说民主的方法就是用投票解决争端,问题是谁来投票?如果说是谁的问题就该由谁来投票。中国人自己的问题应该由中国人投票,俄国人、美国人无权参与投票。那么,统独的问题究竟是谁的问题?譬如,四川人想从中国独立出去,这仅仅是四川人的问题,抑或是所有中国人的问题?到底是四川一亿人说了算,还是全中国十二亿人说了算?
一方面,我们有理由认为四川独立的问题是所有中国人的问题,因此它应该由全中国十二亿人共同决定。道理很简单,既然国家是人们共同签订契约的产物,它要求订约的各方都必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背弃契约,除非它得到了其他方面的认可。契约必须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否则契约将不成其为契约。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上述道理也有明显的漏洞。首先,在现实政治中,许多国家的建立都不是自由契约的产物,而是巧取豪夺的结果;人们当然有权否认他们从来就没有承认过的东西。其次,既便是那些最初经由自由契约而组成的国家,某一代人做出的承诺,凭什么可以对以后的世世代代都保有不可改变的约束力?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契约订成这个样子,在其中,承认组成中国的各部份有权退出中国这个共同体,独立组成新的国家或者是加入别的国家。在1991 年8 月苏共保守派政变前夕戈尔巴乔夫试图通过的“新联盟条约”中就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退出联盟(只要有本共和国三分之二以上人民同意)。“新联盟条约”这一规定看上去很开通,其实是中看不中用。倘若认真实行起来,势必会造成极大的麻烦。因为它会使得一个国家随时处于可疑的不确定状态,这就会引起在有关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巨大混乱。河南省发生了水灾,湖北省该不该无偿支援呢?广西壮族自治区遭受外敌侵犯,四川的小伙子该不该上前线流血战斗呢?如果别人无法确信大家同是一国,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他们凭什么一定要为别人去解囊去流血呢?如果一家人的关系松散到和邻居间的关系差不多没有区别,家就不成其为家。同理,如果一国之中的各个部份随时处于可以彼此分离散伙的状态,国也就不成其为国了。联邦制的美国从来不曾立法承认各州有权退出联邦。我们能说这是不自由不民主吗?
一方面,订立契约的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背弃契约,这是不应该的;另一方面,硬是禁止订约者(包括他们的子孙后代)撤出契约,那也不合理。于是,我们就面临到一种真正的两难处境。迄今为止还没有、也许根本不可能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如果双方都同意合,则合;如果双方都同意分,则分。这很好办。问题是当一方愿合一方愿分时该怎么办。当双方意见对立而又没有一种双方公认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或程序,事情就会变得很棘手。倘若诉诸武力,自然是成王败寇。倘若各方都自我约束不动武,其结果往往是“独派”即分离主义者获胜。这不足为奇,合,需要双方自愿,分,只要一方坚持就行了。但是,民主国家并不是无政府。民主国家也需要运用强制性力量去维护自身的国土完整。因此,要一个民主国家事先就对统独问题作出无条件不动武的承诺,应该说也是不现实的。
4、民族自决与住民自决
这就涉及到自决原则的问题了。其实,有关自决原则,历来争议很大。第一,所谓自决,究竟是什么意思?第二,如果说自决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是哪一种性质的权利?
自决原则有两说,一是说民族自决,一是说住民自决。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有权与异族的国家相脱离,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住民自决是指任何一片大到足以构成一个独立行政区的土地上的居民有权就自己想属于哪个国家(包括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作出决定。民族自决原则把自决的主体限制在单一民族,鉴于当今之世,各民族混居的情形已然十分普遍,因此若普遍实行这一原则将会引出许多困难。不错,之所以出现混居局面,有的是由于不同民族的人们自愿的你来我往,有的是由于专制政府的强制移民,但后者有时也可转化为前者。仅举一例,过去,中共强制推行知识青年支援边疆政策和上山下乡政策,大批汉族知青来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后来,这些政策被终止,许多汉族知青又离开了这些地区,但仍有部分人选择继续留住原地。这样,他们就从强制移民变成了自愿移民。如果原住地民族以实行民族自决为由,强行将这批“非我族类”者驱出本地,或者是剥夺他们在自决问题上的投票权,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更何况,我们知道,当年中共推行强制移民,除去少数被派往行使统治之权的官员之外,大部分还是普通老百姓,其中政治地位低下者占相当比例。所谓“支边”,未必都是什么美差肥缺,有时它倒和“下放”相似,暗中带有惩罚性质。另外在那时,也正是这些缺少关系和背景的支边人员最难获得机会重回内地,到后来变成自愿移民者恐怕也以这种人居多。这种人本来就是专制政权的受害者。假如在实行民主之后又把他们列入二等公民,禁止他们在自己的第二故乡享有和原住民同等的政治权利。那无异于构成了对他们的再一次伤害。
因此,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在废除了强制移民政策之后,原先那批移民,愿意回去的应提供方便让他们回去,愿意留下的则应允许他们留下并承认他们享有和当地原住民同样的权利——至少是,一个移民若在当地居住了一定的时间,便应获得当地的公民身份。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岂不等于是变相地承认了当初强制移民的某种既成事实吗?我们的回答是:一场自由主义的改革(或曰宪政改革),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新的开端,它要求我们向前看。不错,对于过去历史造成的错误,我们必须纠正,但是,这种纠正必须严格地依据宪政主义的原则和法律,我们不应该以纠正历史错误的名义去侵犯无辜者的权益,否则只会引出极大的混乱并造成新的不公正。
5、中共的专制压迫主要不是民族压迫
应当看到,中共的专制压迫主要不是民族压迫,因为它不加区别地压迫各种民族。事实上,在中共治下,各民族是一律平等的——在暴政面前一律平等。中共统治集团固然以汉人占绝对优势,但这绝不意味着它对汉人有任何格外的优待。中共并不曾把国人按民族分为三六九等,规定汉人享有某种特殊地位。中共始终是根据人的阶级属性,或者说,是根据人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态度来确定人的地位,采取不同的对待。一个小例子可以说明大问题:过去,有不少人千方百计地向政府隐瞒或篡改自己的家庭出身或本人成份,譬如,把国民党官员说成“旧职员”,把富农说成中农,以求得在政治上不被歧视不被迫害。如果这种隐瞒或篡改被政府查出,通常都要受到严厉的惩戒。有的人本来并不是故意隐瞒或篡改,只是出于不明情况而把自己的出身或成分报的好了点,查出后也可能要挨批评。可是,我很少听说有少数民族的人故意隐瞒或篡改自己的民族属性,也从未听说有少数民族的人因错报为汉族而遭到惩处的。我倒知道有些异族通婚的家庭的子女,在既可报汉族又可报某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自愿选报少数民族。若真有民族压迫之事,上述情况又如何解释呢?穆勒早就指出,在有些实行专制统治的多民族国家,其专制政府“或许尽管出自其中的一个民族,但对它本身的权力比对民族感情感到有更大的兴趣”,它就会“不给任何一民族以特权,并且不加分别地从所有这些民族中挑选他的傀儡”。中共专制正是如此。
民族压迫应是指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压迫。民族压迫是指把民众按民族分成两类,有的民族扮演过施害者的角色,有的民族则仅仅是受害者。众所周知,在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发生过大量的群众间的相互压迫行为,从性质上看,这些压迫行为都是意识形态型的而非民族型的,它总是以所谓革命与反动作为分界线,而不是以民族作为分界线,所以它不属于民族压迫。至于说在其中,有些人会暗中利用民族差异,那自然在所难免,那正象有些人会暗中利用地区差异、职业差异或山头派系差异一样,它们都不足以从整体上改变这种压迫的意识形态本质。
6、不可人为地激化民族矛盾
那么,为什么有些少数民族的人——如西藏地区的一些藏人——又会产生民族压迫的意识呢?这或许是因为,他们那里起先没闹过共产党,他们是被中共“解放”的,而中共又是以汉人占绝大多数,于是,他们就容易把共产制度看作是由异族强加给他们的一种制度,从而也就把共产专制的压迫看作是异族的民族压迫。另外,不少藏人把中共摧残藏族的宗教传统视为民族压迫,但事实上,中共这样做乃是出于其战斗的无神论立场,它要摧残的是一切宗教传统,并非只是刻意地要和某些少数民族过不去。不过,同样一种不加区别的压制宗教的政策,当它不加区别地实施在不同的民族时,不同民族的主观感受却可能很不相同。有些民族(如汉族)
的宗教传统原本就很淡薄,所以他们对这一政策少有切肤之痛;有些民族(如藏族)把宗教传统当作安身立命之本,所以他们就会把中共的做法看作是彻底扼杀本民族的命脉。这就是说,在中共治下,有些少数民族人士产生民族压迫的意识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意识并没有准确地把握中共专制的特性。
指出这一点决非不重要。如果我们接受了所谓民族压迫的观点,那就等于承认了汉民族与其他民族存在着压迫与被压迫的对立关系(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如果我们承认了有所谓民族压迫的事实,那就逻辑地承认了进行民族斗争的正当性,那就会鼓励某些民族把斗争矛头不仅指向专制,而且还指向别的民族。这势必会人为地分化各民族,并激起彼此间的对抗与敌意,从而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7、自决原则与自由民主的区别
有些人坚称,自决权属于基本人权。这是对人权概念的误解。
按照通行的人权理论,自决问题是在人权概念的范围之外的。稍加思考便可发现,自决权和例如言论自由权这样的基本人权是有所不同的。道理极简单,发表自决的观点,这是一回事;实行自决,这完全是另一回事。前者属于言论自由的问题,后者是自决权的问题。如果人们仅仅是对统独问题发表各自的主张,大家可以各唱各调,互不妨碍,谁也不能强制谁,谁也不必服从谁。就算大多数人主张独立(或统一),他们也并不因此就有权力强制少数派服从。但若是实行自决,事情就不一样了。如果投票结果独派(或统派)赢得足够的多数,独立(或统一)就成为事实。该派就获得了一种权力,少数派就必须服从。象言论自由一类基本人权涉及的只是权利,自决权却会导致权力。两者显然不是同一性质或同一层次的问题。
还需指出,自决与民主也有区别。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民主都需要确立范围,确立边界。纽约州选州长,别州的人无权参与;纽约州通过的决议只适用于纽约州,对别州无效,且不能违背联邦宪法,如此等等。可是,自决却正好意味着要对这个范围、这个边界作修改,要质疑或否定这个范围,这个边界,所以它会陷民主于两难,所以它和民主有区别。我们都知道,自由和民主是有区别的。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有自由而无民主,也可以有民主而无自由。只不过在有自由的地方更容易实现民主,在有民主的地方更容易确立自由。我们还要知道,自决和自由和民主也都是有区别的。这就是说,一个自由的、民主的国家完全有可能不承认自决原则而仍不愧为自由民主。美国不承认南方有权独立,英国不承认北爱尔兰有自决权,但美国英国都是自由民主的国家。不错,加拿大承认魁北克有权自决,但那只是近年之事。魁北克地区早就有人要求自决要求独立。只是到了晚近,加拿大才同意魁北克自决,我们不能说此前的加拿大就不自由不民主。不错,自由民主也有程度之别,但那和承不承认自决不一定相关,不承认自决不等于自由少民主少,承认自决不等于自由多民主多。自由民主与自决的关联无非是,在自由民主的国家,由于民意表达无碍也更受尊重,由于人们之间更容易相互理解,因此,那些有着较充分的理由想独立的人们更容易赢得别人的认可,有更多的机会实现他们的愿望。
8、自决原则的内在矛盾
细心推敲起来,自决原则本身就包含着一系列问题。
实行自决,意味着在该地区之内,少数必须承认多数的权威,但与此同时,它又意味着它不承认该地区之外的多数的权威。假如四川实行自决,多数人投票主张脱离中国独立,那么,少数不赞成独立的四川人也必须服从这多数人的意志;在四川省的范围之内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假如全中国大多数人并不赞成四川独立,四川人却可以置之不理;在全中国的范围之内却又是多数将就少数。这不是有双重标准之嫌吗?自决论者每每把统独问题比作结婚离婚,要结婚,需两人同意,要离婚,只要一人坚持要离就行了。然而问题在于,结婚离婚只涉及两个个人,两个意志;统独却涉及两个群体,涉及千千万万的意志。都说要尊重人民的意愿,但人民的意愿是不一致的,尊重了这派人就没法再尊重那派人。你说要尊重多数,但到底是哪里的多数呢?接着上面的例子讲,假如在四川全省的范围内,独派占多数,但在成都市的范围内却是统派占多数,那么,是成都人要服从全省人的意愿使自己成为独立的四川国的一部份呢,还是四川人应该尊重成都人的意愿让他们继续当他们的中国人?假如成都市的多数人决定自己又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那又该怎么办呢?假如成都市西城区的多数人不赞同其他多数成都人的意愿,他们是否也可以独立行事呢?假如四川省的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假如全中国各地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那又该怎么办呢?住民自决会引出这些麻烦。民族自决也会引出许多麻烦,因为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在高度混居的地方搞民族自决固然是纠缠不清,就算是那些某一民族集中居住之处,其内部也常常还有别的民族。因此,不问青红皂白地实行自决原则,在逻辑上完全可能把中国分裂成几十个乃至上百个所谓独立国家,而且各自的疆域错综交叉,彼此之间会为着承认不承认以及边界纠纷财产纠纷一类问题陷入无穷的争执。任何人只要顺着自决原则严格地逻辑推论下去,只消推出三五步,就会发现它的荒谬与尴尬。
9、统一不是至上的,自决不是无条件的
无条件地实行自决原则是荒谬的,但有条件地实行自决原则却可能是合理的、正确的。当甘地领导印度人民要求摆脱英国实现独立,他们依据的正是自决原则。他们没有做错,尽管在独立后,印度内部又有一些地区试图依据同样的自决原则要求再独立于印度,至今仍使印度困扰不已,我们还是认为当初印度独立是无可非议的。只要我们承认统一并非至高无上,也就是说,有些统一是不合理的,不合适的;我们就必须承认,有些自决或独立是正当的,正确的。过去,许多地区的人民为了赢得自决赢得独立,不得不采取暴力斗争的手段;不但代价高,而且其后果也不好——因为那总是成王败寇。自决原则的提出,提供了一种和平地解决问题的方式,避免了流血,也为较合理的一方实现自己的愿望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可见,自决原则,只要你不把它朝极端处推,大体上还是个好东西。
我要强调的是,自决原则是实行自决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个地方是否应该实行自决,还需考虑其他的因素,例如历史的因素,文化的因素,民族的因素,等等。
其实,上述这层道理,统派们——起码是大多数统派——心中未必不明白。所以,统派们在反对某些独派时,总还要提出历史的、文化的、经济的诸种理由。他们要强调某某地区早就是我国的一部分,某某民族早就和我们亲如一家。他们常常还试图说服别人统一比不统一对对方更有利。就连中共搞统一,也要提出“一国两制”,表示要尊重对方的生活方式,保持对方现有的生活水平,还许诺“五十年不变”。这反过来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早先不属于你这个国家,如果别人和你们本来没有同胞的情份,如果他们在统一之下日子过得更糟糕,那么,人家是有理由不喜欢统一,拒绝统一的;人家是有理由自决,有理由独立的。
其实,分离主义者们也明白这层道理。我们知道,不论是藏独人士还是台独人士,当他们在鼓吹自决鼓吹独立时,除了抬出自决原则这条大原则外,总还要从诸如民族、历史或文化等方面列举出更多的理由。可见他们也知道单凭自决原则这一条还是不够的。倘若自决原则这一条就够用,人们就不必再列举其他的理由。这再次证明自决权和言论自由一类基本人权不是一回事。我们反对因言治罪,只消抬出言论自由原则即可,我们用不着还去证明那种言论有多么合理多么有益。再有,如果你举出波士尼亚一类因闹独立而导致流血悲剧的事例劝说藏独或台独人士,对方多半会分辨说他们的情况和那里不一样。这等于是承认自决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由此引出我们的两个基本观点:统一不是至上的,自决不是无条件的。
10、联邦制是统独之争的最佳妥协
一旦我们接受了“统一不至上,自决有条件”这两点,我们就为理性的解决统独之争提供了良好的开端——如果一方坚持统一至上,另一方坚持无条件自决,双方连讨论商量的余地都没有。不过那也仅仅是开端而已,毕竟,统与独是互相对立的,无法两全其美。最好是能求得一条中庸之道,这就是联邦制。联邦制是独中有统,统中有独,是统独之争的最佳妥协。近年来,海内外赞成联邦制的人越来越多,不少学者还提出了具体的构架设计,尽管其中不无改善的余地,但总是反映了一种令人鼓舞的趋势。当然,既是妥协,联邦制很难让两派都十分满意。统派嫌它太独,独派嫌它太统。但是我们应该记住,在现实政治中,我们与其一味地追求“最好的可能”,不如着力实现“最可能的好”。因为“最好”的现实可能性偏低,稍加不慎就变成了不好,甚至变成了坏。“次好”倒可能更好,因为实现它的可能性更高。
11、统派或许比较容易接受联邦制
照我的猜测,对联邦制方案,统派或许比较容易接受。原因有二:一、从传统上看,国人的统一观念本来就重表不重里。例如争论西藏问题,藏独人士声称西藏从来是独立自主的,只是到了五零年甚至五九年,西藏才被中国“占领”;统派人士却坚称西藏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至少可以从清代算起。两种观点看来针锋相对,但究其实,双方却只是对一个共同的事实安上不同的名字而已。这反过来或许说明,只要双方关系维持清代那种状态,独派就认作是独,统派就认作是统了。由于时代变迁,今天我们固然不可能全盘恢复当年那种双边关系,但那至少也说明,只要双方能维系一种宽松的纽带,统派就不难接受。(相比之下,我倒担心某些独派人士未必愿意接受这种关系。以往的少数民族一般缺少现代国家观念,对看上去只属于名份上的东西不那么在乎,如今却可能对之采取拒绝态度)。
二、一旦中国步入民主,国人得以参政问政,他们的大一统观念很可能会淡化。托克维尔发现,在民主社会,很多人都有一番抱负,但很少有人有特大的野心。在专制社会或贵族社会,大多数人没有抱负,少数有抱负者往往气沖云天。类似的,在专制社会,民众不能脚踏实地的参与现实政治,这就使得那些政治意识强的人更容易或不得不“胸怀全国,放眼世界”。如果政治开放,人们得以积极而具体地参与,他们就更容易对切近的事情,从而也就是对他们能够有效发挥影响的事情投入热情和精力,而对那些看上去大而空泛的事情不大关心。可以预料的是,民主后的中国,地方上要求更大的自主权的呼声会高涨,说不定内地也会有人要自决要独立。民国初年的中国就发生过此类现象。前苏联也发生过此类现象,不只是其他的加盟共和国,就在俄罗斯,不只是车臣,许多地区都有过要自决要独立的运动。倘如此,先前那种大一统观念自然就淡下去了。
12、感情因素在分离意识中的重要性
如此说来,在未来民主中国要解决统独之争这道难题,难的不是统,难的是独。为了解决独的难题,首先需要理解它。不错,在很大程度上,分离意识是让中共专制逼出来的,但遗憾的是,它未必会随着中共专制的消失而消失,至少是不会同时消失。因为在分离意识中,感情因素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感情是有连续性,有惯性的。
我们知道,人类中的某一部份之所以愿意同处一国之中,关键就在于他们有着共同的感情,而和其他群体则缺少这种共同感情。造成共同感情的原因当然和他们居住的接近,和地理界限有关;也和种族、血统、肤色、语言、文化与宗教有关;尤其和共同的政治经历,以及由此产生的共同的回忆和集体的荣辱哀乐之感有关。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台湾人中会萌生独立之念了,那正是因为近半个世纪的两岸分离与对立,台湾人和大陆人缺了一段重要的共同经历,这就减弱了他们曾经有过的共同感情。许多台湾人多少已经习惯于把大陆人看作“他们”而不看作“我们”(其实,大陆人何尝不是如此)。某些少数民族产生分离的愿望则是出于把汉人看作“他们”的意识。本来,“长在红旗下”的几代少数民族,由于和同代的汉族人有着丰富的共同经历,对汉人并没有多少“我们——他们”的意识。中共专制固然恶劣,但它实行高度一元化的统治,使得大陆各民族的人民都具有高度一致的共同经验,从而也就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共同感情。近些年来,由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破产,精神领域出现某种真空,不少人需要重新确立自己的身份认同。于是,先前被压制的传统文化和宗教勃然复兴,先前被淡忘的民族自我意识重新强化,这样,在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开始出现了“我们——他们”的意识。
有趣的是,即使是在自由民主的基础上实现统一,某些较小的或较不富裕的地区的人们往往也不大热情。人们是否注意到,偏偏是某些较小的、较不富裕的地区的人们每每倒更容易产生分离意识。捷克斯洛伐克一分为二,不是较富的捷克要甩掉较穷的斯洛伐克,而是斯洛伐克不肯和捷克一块过。在俄国,是居少数的车臣人想独立。原因在于,弱的(小的或穷的)一方,如果怀有很强的“我们”与“他们”的意识,他们就会把和强的一方的统一看作是从属,就难以满足“我们”要当家作主的自我感觉,这就会影响他们对统一国家的感情认同。强的一方往往不理解别人的这种感情,他们只抱怨:当大国的国民难道不比当小国的国民更荣耀吗?我们给你们那么多好处,怎么你们还不领情呢?强的一方即使有着同样的“我们——他们”意识,因为强,不担心被别人“化”掉,反而显得很大度,不计较。古人说“有容乃大”;我也可以说“有大乃容”。强的一方很容易把国家看成是“我们的”国家;既然是我们的国家,那当然是越大越好。可是别人的感觉很可能不一样。
13、给你一个机会,给我一个机会
如果有了自由民主,有了联邦制设想,但仍然有某些地区的人民要求自决要求独立。怎么办?比较稳妥的办法是规定一个至少五年的过渡期、缓沖期。在这段期间内,不急统,不急独;在暂时维持现状的前提下,努力巩固自由民主,推动经济建设文化交流,并对联邦制的具体构架进行广泛磋商,与此同时,加强各民族各地区人民的对话和沟通。
我以为,统派是需要这样一段时间的。他们需要利用这段时间努力增进和别人的关系,减轻彼此间的感情隔膜。他们要让独派相信独立是不必要的,我们完全可以在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基础上建设一个新的共同家园。我以为独派也是需要这样一段时间的。不论我们对自决原则作何理解,有一点总是清楚的:一个地区的人民要实行自决,它不能不得到其他人的某种认可,起码是不能抱有强烈的反对态度。如果其他相当一个多数的人抱有强烈的反对态度,那就很可能引发严重沖突,温和的党派很可能得不到足够的支持而无力主导大局,强硬派则可能出动武力干涉,弄不好还可能给反民主的力量提供借口卷土重来,从而威胁到刚刚起步的民主进程。如果发生武力沖突,国际社会很可能会向对待车臣事件一样,在道义上提出谴责,但并不采取实际行动去制止。因此,独派不宜操之过急。独派必须要有一段时间向别人做工作。以前没有言论自由,独派没机会向公众广泛地宣传自己的主张和阐述自己的理由。现在他们就应该大力开展游说,争取尽量多的理解、同情与支持。规定一个过渡期、缓沖期对统独双方都有益。它避免了双方在缺少沟通与理解的情势下发生悲剧性的沖突。它既是给统派一个机会,也是给独派一个机会。
至于说在过渡期之后又如何?无非两种可能:要么是独派愿意共建联邦,要么是统派同意独派自决。事缓则圆。有了一段时间作缓沖,不论结果为何,那至少会使事情进行得更平稳些,更明智些。
14、几句附言
世人无不钦羨美国开国先贤。他们手创一部宪法,行时二百余年而一字未易;他们组建的国家自由民主,长治久安。可资后人借鉴之处自然很多。这里只提一点:为了这部宪法,他们在费城举行了长达四个月的制宪会议,随后又用了整整三年的时间交付十三州批准;在此期间,他们对各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公开研讨,那本厚厚的《联邦党人文集》至今仍不失为政治经典。人性是相近的,人性的弱点也是普遍的。在美国制宪建国的过程中,只要有任何一步做得仓促草率,历史都可能变成另一个样子。
我这里讲的问题是不是离现在还太远了?不是的。如果我们对未来的情况能看得更清楚些,难道不也有助于我们把握现在吗?◆
1997年9月
《数人头胜过砍人头》第三辑 统独问题
(晨钟书局 二零零六年十月。香港)
中華民國以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的三民主義立國。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以馬列主義爲政治基礎,馬克思不是中國人,列寧不是中國人,馬列主義不是中華文化,那麽哪個是中國?哪個是“1911 年10 月10 日武昌起义的枪声打响……”?既然只能是中華民國簡稱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不配是中國,那麽也就沒有所謂“台獨”,只有中華民國台灣行政區執政,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的實質陸獨。(文化層面)此其一;
三民主義中的民權主義,本就是主權在民的現代民主政治基礎,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獲得民眾授權的非法偽政權,從來不是合法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台灣行政區政府是三權分立下,經由民眾選擇授權的執法機構,是合法政府;禁止民眾選擇的共匪犯罪集團非法偽政府,以在紅色納粹法西斯希姆萊書記為首,“‘公’‘檢’‘法’一家人”“黨是領導一切的”,從來不是執法機構,沒有資格收取稅收。哪個個是民主政治?(政治層面)此其二。
分別真偽,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統獨”,只有驅逐共匪,光複大陸。不才身在淪陷區,腦袋在黃俄國槍口刺刀之下,卻能無所畏懼,做個無愧列祖列宗,無愧天地鬼神的中國人,……身在相對自由安全的中華民國香港行政區,冗長文辭卻不能直言明確實質,如何幫助那些与共匪洗腦奴才對抗的香港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