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律师接触一些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政法系统相关人的所为越出了正常法律轨道,已对案件进展造成严重干扰时,有些律师就行使了一些公民权利,表达对这种干扰与破坏的反对与抗议,他们自称为对于司法不公的“死磕”。

“死磕”是一句北京俗语,含义自然很宽泛随意。现在既然有对“死磕律师”的争议,那么就有必要对“死磕”一词在此具体情境下的含义予以明确的描述与界定。

律师们的“死磕”,应当定性为一种公民行动,是以公民身份对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的一种积极参与。

“死磕”有一种认死理儿的气质。一个有“死磕”气质的人,相比于金钱或其它利益,他更看重真相、事实、道理的价值。今天的中国,已经大概有了这样的宽容度,就是人们可以接受一个人为争取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尊严而较真到底,但却还是有一个前提限定,就是这种较真只限于在日常生活中,在处理与自己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矛盾时,并且这个损害利益方只是一个商业机构、一个普通的服务部门中的个体或者基层单位。

而当情况变成不再是一对一的,或者少数人之间的矛盾时,矛盾双方的身份等级存在巨大差距时,当矛盾表现为权力部门对普通人利益的侵犯时,再一个劲的较真、死磕却很难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了。人们对这些不识趣的“死磕”者下意识的表现出一种排拒,甚至一种否定。

即使问题的本质是一样的,但因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胜算渺茫,于是就放弃争取自己权益的努力,大多数人是会这样做的,有“死磕”精神的人却不会。这是情理之中的,人总是难以摆脱功利的算计,而不计功利捍卫道理的人总是少数。

但是古语说“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就是说我们可以承认和接纳自己的限度,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限度就降低了道德的标高,更不能轻易在自己的限度内去臆想那些“死磕”者是不是另有所图。再说的不客气点,那就是曼德拉的那句话: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热情的人们。

笔者不能同意“死磕律师”是在牺牲当事人及家属的利益以为自己增添正义光环的说法,也不能同意“死磕律师”是一个抱有政治企图的群体,他们所谓的“死磕”不过是为赚取政治资本而使出的噱头。

以前的中国司法环境不了解,但笔者知道,至少近十余年来有数量非常大的案件属于敏感案件,这些案子从抓捕、取证、侦查到审理、宣判的全部过程都没有司法公正可言,而涉及到律师这一块则更是多有荒谬违法、公然侵犯律师权利之处。

到底是先有维权律师、死磕律师之名,然后导致的案件无法开庭和对当事人的冤判;还是先有公检法违法在先,剥夺当事人合法辩护权,藐视辩护律师,非法剥夺其辩护资格,然后才有当事人、当事人家属与律师对案件的“死磕”?实事求是的讲,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下,这些“敏感”案件到底有没有一个办法不必“死磕”,就依靠法律,就凭借高超、专业的辩护才能,就可使其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人人都知道这严峻的司法腐败的现实,人们也都在说要努力改善现在这种恶的司法环境。只不过是有人选择了“死磕”,有人则在做有策略的“改良”,这种策略就表现为对一些过于敏感的案件的规避。

对于这种规避,怎么评价呢?我只能说人有这种拈轻怕重的自由,但请对自己和他人直言这是出于一种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你不能因为你的回避就假装那些案子不存在,或者认为律师在这类案件中争取司法公正的“死磕”是种无稽之举,那就成了自欺并欺人了。

或者还有另一种巧妙的解释:那类案子不属于法律问题,它们是政治问题。律师不必去碰那些案子,因为那会让自己卷入政治。或者还可以更策略的说:中国的政治问题也是要逐步推进的,不可激进。凡是激进者,要么是傻瓜,要么就是在造势搞政治,搞革命者那一套。

一个在走法律程序的案件,是政治问题却不是法律问题,荒谬不荒谬?虽然荒谬,却无法否认它是事实。但换个角度说,它虽然是事实,却绝对是个荒谬的事实。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必须去扭转的错误。

既然走了法律程序,难道不应该遵循法律的逻辑吗?政治问题,却祭出法律来为其做门面,这种对法律赤裸裸的利用是对法律的亵渎。有律师说“中国公检法是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联合办案的”,那么面对这样悖谬的现实,是不是就只有律师还可能站在政治之外替法律代言,为法律在政治面前争得一点尊严呢?

更何况那些被政治指挥棒操纵的案件,不仅程序上有违法律规则,实体上更是完全违背法律主持天下正道的道义基础。如果这样的案子没有律师挺身而出去纠正其错误,那何谈维护法律的尊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呢?那么些寄希望于法律的人们,又有谁帮助他们消去加于身上的无妄之灾呢?

我并不是反对策略与谋划,但不能同意把这些严重践踏底线的问题规避开,说成是应对现实的一种策略。我只能将之理解为是一种政治想象力的不足,而说到底,则是对正义的信心的缺乏。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性的,貌似势力强大已成定局的未必就不可改变不可触碰。所谓的“智慧”是一种不便言明的对丑恶的妥协。而本质上的恶是无法与之妥协的,因为它不可能因妥协而变好,却只能变本加厉。因此在无可妥协的问题上的任何一种策略都不应该说的心安理得。

孔子与弟子困于陈蔡之间,粮食断绝,性命堪忧。子贡劝孔子不妨稍贬己道以使能容于世,颜回则不为危局所动:“夫道之不修也,是吾丑也;夫道既已大修而不用,是有国者之丑也。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人,在关键时刻真的要信靠于正道,要有直道而行不顾左右的决绝之心。所谓的“死磕律师”,不过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是在大多数律师都避而不谈的问题面前,坚守法律与文明的底线,为之身陷困厄而不退缩的人。

至于认为律师以公民形式“死磕”公权违法是“革命思维”使然,我想这也应该算是被斗争思维浸泡久了的一种后遗症。就好象曾经中国人高举“告别崇高”的大旗,以为崇高就会导致狂热激进和个人崇拜。其实“崇高”并没有错,以崇高为由挑唆无理性的激情才是错。同理,以各种法内权利坚持不懈呼吁公义也没有错,以正义之旗、革命之口号,行不择手段歼灭异己之实才是罪恶。这时我们不能让自己陷入矫枉过正的非理性之中。

当然人无完人,特别在巨大的压力面前,情绪的不稳或判断的失准都在所难免,甚至还可能掺杂有私心也无可厚非,但这并不能削减这群“死磕律师”品格的勇敢与高尚。因为他们是律师中极少的一部分,却掮着巨大的闸门让中国的法律看得到光明。

文章写到最后,又自然想到了韩国电影《辩护人》。又拿出来翻看,又读到那些动心的台词:“不管怎样你也是法务人员,居然违反实定法,不觉得不过分了吗?”“正因为是法务人员才这样。在市民无法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时候,作为法务人员,我更应该走在最前面。这才是真正法务人员的义务。”

电影的最后,数十名律师为为民请命的宋佑硕律师辩护,今天的中国,死磕律师们还远没有得到宋律师这样的殊荣。他们很多经历过比宋律师更恶劣的法庭,受过比宋律师更严重的打击伤害,但他们还没有迎来律师界整体的觉醒,还没有迎来中国法律的独立与昌明,还依然在风雨中孤军奋战。笔者相信,会有一天,他们的作为将为自己赢得人们至高的礼赞。

当然,“死磕”并不是律师的专利,它已经是中国社会公民行动的必需组成。有些巨大的苦难与冤情,如果不是艰苦卓绝的、置安危于度外的、不计时长的死磕,恐怕早已是另一种景象。这种死磕,其目的已不再是为一己之私利,它是在守卫文明的底线——公平与自由。

一个文明底线被践踏的社会将指向两种结局:要么人人都陷于无望,静候社会的崩解;要么在苦难中警醒,风雨中抱紧最后的尊严,保卫权利,呼唤公正。后一种选择预示着一种可能,一种社会回归正道的可能。笔者乐见未来有越来越多的公民站在“死磕”的力量一边,而且从现在的趋势看来,这应该不是痴人说梦。

——原载: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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