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一词不是被滥用,而是被用烂了。请看:

国号:人民共和国。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等。

军队:人民解放军(亦称“人民军队”、“人民子弟兵”,分为人民陆军、人民海军、人民空军)。

经济:人民银行、人民铁路、人民航空、人民电力、人民邮政、人民保险等等。

货币:人民币。

科教文卫:人民科学、人民教育、人民文学、人民出版、人民音乐、人民艺术、人民医院、人民体育等等。

毛泽东(有史以来最暴虐的统治者):人民领袖、人民救星、领导人民打江山、永远和人民在一起、他和人民心连心。

周恩来:人民的好总理。

邓小平:中国人民的儿子。

最权威的报纸:《人民日报》。最动听的口号:“为人民服务”。最诱人的职业:“人民公仆”。

“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和人民”。无所不在的社会群体:“人民群众”。难以捉摸、不可战胜的神秘之物:“人民意志”。难以度量、不可兑现的崇高之物:“人民利益”;极易被外国人伤害的脆弱之物:“中国人民的感情”。

“人民”种种,洋洋大观,直如洪水猛兽,铺天盖地,泛滥成灾。

要而言之,在1949年以来的当朝中国,一切好东西——凡是有权的、值钱的、有利的、得势的、逞强的、占先的、正确的、美好的东西——无不与“人民”息息相关:要么“属于人民”,要么“代表人民”,无不满足“人民”的要求,无不得到“人民”的拥护。由此可见,动辄代“人民”立言、藉“人民”生事、拿“人民”消遣、靠“人民”脱罪,在“我党”、我国,已经成了积久难改的恶习。

但是,“人民”何意?“人民”何在?谁是“人民”?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让我们先从词源学的角度略作梳理。

在古汉语里,“人”、“民”二字虽外延大部重叠,但内涵相异。大体上,“人”是生物学概念,“民”是政治学、社会学概念。“人”即自然人,是与“非人”相对而言:为“人”者,上别于神灵鬼怪,下异于禽兽草木,为天地之间一高等灵性生物;而所谓“民”,则有社会分工、身份等级的含义在内,“民”是与“君”及“官”相对而言的:对于“君”,“民”是“臣民”;对于“官”,“民”则为“庶民”或“黎民”。按古人的文法,“人”“民”一字即明,二字连用,反倒不明不白了。未必“人民”之外还有神民、兽民不成?

“人民”作为一个固定搭配的常用名词,于古无征。它其实是从日本输入过来的。与“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专制”、“政党”、“经济”、“市场”这些个最热门的近代词汇一样,“人民”原属于“和制汉语”,made in Japan,是日本人翻译西方文献时所造的新词。日语里的“人民”,在西语中的对应词是古希腊文demos、拉丁文populus、意大利文popolo、法文peuple、英文people,大概主要是people。是故,中文里“人民”一词乃是西风东渐的产物,始于晚清,盛于民国,泛滥于毛时代与当今。但是,“人民”涵义与范围的中国特色演进之路却颇不寻常,与people一词的词义变化没有多大的关系,更与西方主流政治文化愈行愈远。

晚清时节,新词“人民”仍与古语“民”、“百姓”同义,“臣民”、“国民”、“庶民”这些词汇与“人民”也大体上可以互替、并用。在当年的奏章、上谕或媒体言论中,这几个词往往在同一篇文章中出现,相互混用,不必加以区分。但是,它们也有一些意义上、用法上的细微差别。当时流行君、官、民的社会三分法,比如,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中说,“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宪法之行,利于君,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可见,“人民”乃泛指君主和官吏之外的其他国人,即平民百姓之谓也。此外,梁启超文中亦有“民”、“臣民”、“国民”等词,载泽奏折中亦有“人民”一词,阅其上下文意,则“人民”=“民”=“国民”,三者无异义。“臣民”则范围扩大,是官与民的合称。在1901年以后的清朝正式文书中,“臣民”与“人民”同为规范用语,如《钦定宪法大纲》称“臣民”,《资政院章程》和《咨议局章程》称“人民”,二者未有严格区别。

到了民国,“臣民”已随皇帝消灭,“人民”变成了“国民”。至民国逃台、大陆易色为止,“人民”与“国民”二语完全等同:所谓“人民”,即“中华民国国民”,所谓“国民”,即“中华民国人民”,二语一义。具体定义是:“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或国民)”。从“袁记约法”到“训政约法”,“天坛宪草”到“五五宪草”,1923年宪法到1946年宪法,均为同样的表述。略有变化的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偏爱“人民”二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偏爱“国民”二字,但其涵义毫无差别。其间,“联省自治”时期还有“省民”一说,“省民”也就是“本省人民”(按“湖南省宪”,“本省人民”为在湖南省居住二年以上之中华民国人民)。可见,当时的“人民”一词并非集合名词people,它不是专用于集体称谓,更不是“有机整体”称谓,而是可单可复,既可指个人、亦可指群体,与当时还生冷、后来很热门的“公民”一词词义相等、用法相同(当时“公民”一词少见于官方文书,但已频现于学者著述)。民国时期所有关于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法律规定,均一律采用“人民有某某自由(或权利)”的表述,此亦可证当时共识:共和国体之下所谓“人民”或“国民”者,即公民也。

从以上所述可知,在1949年之前的“旧中国”、“旧社会”里,“人民”虽然政治行情年年看涨,但尚在人间,不,尚属普通公民,并没有超凡入圣的迹象。那时候,“人民”的概念是清晰和具体的:凡我国人,不管张三李四,无论贫富贵贱,均可以“人民”自居。因为于情于理,于文于法,他就是人民,这毫无疑义。

然而,到了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人民”忽而一步登天,一夜成仙,莫名其妙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从此,“人民”就不可能再是张三李四,它神鬼莫测、人间蒸发,变成了抽象世界的神秘主宰、乌托邦王国的政治偶像。

首先,“人民”变成了一个“阶级联盟”式的集合体。它不再是独立的人(自然人),也不再是个体的民(老百姓)。中共建政之初,毛泽东为“人民”下了一个迥异于前朝的新定义,他说,“人民”是由两个革命阶级(工、农)加上两个动摇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之革命左翼所构成的“联盟”。为了统战的需要,这个钦定的定义也可以根据政治需要稍有扩大,在四个阶级之外允许加上某些个经中共特别认定的“真正的爱国者”。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从此与国籍脱了勾,而主要与阶级成份、革命立场和统战需要挂钩。

第二,“人民”变成了一个抽象物。因为“人民”“联盟”的存在既没有完备的组织形式,更没有可辨的感性形象,只能凭借一些抽象特征去认知、去把握。据说,“人民”具有完全相同的统一意志、共同利益、一致理想。又据说,“人民”的意志、利益和理想,与“党”一脉相承、息息相通。如此一来,具体的、真实的人民除了被“党”所垄断代表,就只能被一系列抽象特征所摹状。它成了“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恍惚。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老子》)。

第三,“人民”变成了一尊政治神像、一幅意识形态图腾。按毛泽东、共产党的说法,阶级社会总是由“人民”和“敌人”这二极所构成,社会进步端赖于二者间不断的斗争。其中,“人民”总是政治正确、文化先进、利益正当、道德高尚、形象美好的一极,而“敌人”恰好相反,总是集错误、落后、反动、贪婪、卑劣、丑恶于一身。于是,“人民”超凡入圣,成了不能反对、不可触碰、永远真善美、永远虚无缥缈的政治偶像。

苏东巨变时,抗议集会上最有爆炸性、最具冲击力、最让掌权者大惊失色的标语口号居然是:“我们才是人民”。这句口号的威力,好比一个满大街胡闹找爹的人,忽然听到身边一声怒吼:“混账东西,你爹我就在这呢!”这似乎映证了孔夫子的理论:必也正名乎!看似迂腐的政见,原来也可以变得如此锐利。

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北京开会之际,为“两会”正名很有必要。为“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正名也很有必要。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我们先要为“人民”正名。笔者建议,让我们恢复1949年以前的人民原意:人民者,国民也,公民也,张三李四也。

2010-3-7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