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9年的6月“学潮”到现在,我们这些热爱和平、民主、自由、
正义、人权与政治的民运分子,在未有“正当法律程序”的专政下,
被秘密处以长达44年(5人两次合并刑期)的刑期。我们不能享有公
开的辩护权、公正的审理权、质证权、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就
连《判决书》、《起诉书》也是走走过场给我们过过目便收回了。在
这种司法不独立、缺乏公正的情况下,我们这些弱小的公民向谁去讨
回公道、向谁去诉说?在这片不讲公理、没有人权的国土上,我们不
但要承受那惨无人道的不白之冤,难道还要承受“不准申诉”或“控
告”的禁令吗?

我们批评共产党搞“独裁”、搞“党天下”、就如同封建社会的王朝
政体搞“家天下”一样,我们仅仅就履行了一下批评权就遭受到了无
情打击。我们批评你们搞“独裁”、搞“党天下”,难道是无中生
有、言过其实吗?50年的社会主义统治历史是把一个社会牢牢地囚禁
在国家机器中、官方的意识形态无孔不入地侵犯个人的私生活的历
史,“整个社会被政治化了,意识形态化了(就是没有被法治化、现
代化)。私生活领域几乎不存在。即使存在,它们也肯定是在这种状
态下存在的。它们所勉强忍受的生存随时都有可能被统治者以某种理
由对它们加以控制、侵夺、甚至取消”,一切皆属于国家。搞“党天
下”式的国家主义。党和国家利益至上。我们会发现自己(每一个
体)面临着强大的国家政权的威胁、不安全隐患、没有法律保障的事
实、一个私生活随时都受到绝对侵犯的状态──这就是全社会的现实
状态。、

在政党政治上,一个受寡头控制的群众性政党,一党独秀,实施“家
天下”的变种搞“党天下”,排斥社会的各阶层人士的监督,党取代
法,取代国家,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的运动场
上,党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常常违反自己订立的或是公意
认可的公正的游戏规则。不管是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生活领
域、还是私生活领域,都以一个又一个的政治上的斗争运动来恐吓人
民去“跟党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党的决议高于宪法的
权威、而不是宪法的权威高于党的决议的文化意念,使整个社会只知
有党、不知有国法,只知有党权、不知有民权,只知有党的利益、不
知有全体民众的利益,只知有党的教导、不知有真理、正义和普遍的
人性原则,只知有党提出的生活模式、不知有个人可供选择的生活模
式。党的独裁统治弥漫在社会组织的各个领域。

共和国宪法第1章总纲第5条中,就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
法和法律的特权。共产党没有特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没有特权
越过宪法或法律任意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更没有未经人民的委托同意
而打着代表人民的幌子干着冒犯人权的行径。我们请共产党听一听这
句有真理性的谏言,“历来革命之所以失败,都因为否认反对党的自
由,反对派没有批评攻击的自由,使当政者陷于擅自妄为作威作福、
目无法纪的境地,因无反对派的警告,犯错误也就不能警惕,不能自
拔,最终导致失败。纵观历史,我们没有见到一个革命政府因为禁止
人民言论而成功的。不接受批评的政府,也是得不到人民拥戴的政
府。(摘自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

面对强权政治或官僚主义的威胁,我们敢于履行一个中国公民的职
责,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共产党的政策或治国方略提出了质疑,认
为党的政策不等于国家的政策,党的机构不等于国家的机构,更不能
高过国家机构。批评共产党搞“专制独裁”、搞“党天下”,偏执或
习惯于强力、不相信人类的理性力量,忽略或轻视宗教文化、休闲文
化的力量。没有自生自发的组织建构细胞,社会和国家的抗冲突力、
安全的自组织调适力不高;国家统摄和包干了整个社会的职权或权
力,同时也集中了一切社会矛盾直指国家威胁社会安定,这不仅禁锢
了社会发展,同时也让我们怀疑国家的工作效率。

然而,对我们这么一个只有几十人的小反对党,握有强大武装力量的
共产党却继续以古董的革命党的态度镇压我们,置宪法而不顾,违反
程序法和实质法地判我们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共产党对我们所采
取的手段,粗暴得不知羞耻,野蛮得不知还有文明社会存在,霸道得
把宪法任意践踏。这真让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事业的人民吃惊。在21
世纪的今天,共产党仍然死抱着封建帝王的思想,不准少数反对派出
现,不准别人提意见,不准批评指责,不准完善结构式的制约机制,
其行为与朱元璋还有什么两样?

不随波逐流、坚持自己的良知、顶住世俗的压力、敢于独立独行,虽
然我们知道处于“极少数人”的位置对我们不利,不肯同流合污对我
们不利,坚持一个知识分子理性思维的习惯对我们不利,我们还是以
遭监禁、承受非人的生活境遇、被剥夺公民的悲惨状况来完成我们自
己的责任和使命。

追求民主与法治是我们毕生的追求。我们不会因为它的不完善就去侮
辱它、诋毁它或破坏它。不能因为它的不完善之处伤害了你,你就要
拒绝它或摧毁它。民主人士是搞建设的、而非搞破坏或捣乱的。对不
完善的法律,我们有权去促使它完善,有责任去帮助它完美,哪怕是
以牺牲个人财产、幸福、社会地位为代价,甚至是贡献出自己的生命
为代价。我们无怨无悔,决不会被逆境压倒!相反,我们越来越充满
生机和活力。我们相信没有人象我们这样为自己的职责如此痴迷,如
此执着,甘居囚室坐冷板凳。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一个目标值得我们
以生命相许,这个伟大的目标就是属于全人类的绿色和平事业。

(2001年新春于贵阳监狱)(吴玉琴整理;廖双元推荐)

2005.1.1 c
首发于《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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