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民主理论

人类政制史上曾经有过——且至今仍在进行着——多种多样的民主探索与实践,但在理论层面,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只曾有过——且至今仍然存在着——两种颇为不同的民主理论:

第一种是古典的、本质主义、理想主义、甚至有一点乌托邦主义的民主理论,它更加关注民主的远大理想和实质内涵,即更加关注人民才是统治权力的真正归属与目的,更加强调人民——或人民中的多数——的“共同利益”与“共同意志”,更加强调人民对公共事务、政治决策、政府行为自始至终拥有全面的发言权、参与权、决定权、控制权。用我们中国人所熟知的那些经典句式,这种民主,也就是所谓“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亦即“人民统治”,“人民主权”,或所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民有、民治、民享”等等。

从古希腊的“人民大会”式直接民主,到卢梭以“公意”为理论支撑、主张全体公民参与而反对委托代议制度的所谓“人民民主”(但卢梭所青睐的日内瓦共和国其实只是一个排除了90%人口选举权的贵族制共和国,很难说有多少民主可言),再到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由“真正的工人”——而非“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出任一切公共职务、公职人员全部由普选产生(而不是仅仅选举政治领袖)且依选民意愿可以随时罢免、随时撤换的巴黎公社式的民主(马克思本人真诚地相信,巴黎公社这样的民主才是超越了“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的“真正的民主”,将来必会“遍立于全球”),就来源于这第一种民主理论及其变种。

第二种是近现代的、经验主义、程序主义、制度主义的民主理论,它更加关注民主政体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建构,它的显着特征是:将选举权的平等化、平民化视为现代民主的起码要求,将定期举行自由、公正的竞争性选举以更迭政府的程序规则视为民主政体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将民主理论的重心放在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宪政体制上面,而不是放在人民或人民中的多数是否在实质上拥有对政府行为的全程参与权或操控权,亦并不在意“人民统治”或“人民主权”是否在根本上有何种可能得以实现。这种注重经验与制度的民主理论,也可以叫做选举主义的民主理论。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公认的民主政体,在北美、西欧、澳洲、日本等成熟民主国家所实行的那种民主,即使他们的政治家和民主教科书也偶尔会渲染“人民统治”、“人民主权”、“民有、民治、民享”等豪言壮语——毕竟,这些豪言壮语出自伯里克利、托克维尔、亚伯拉罕·林肯等杰出的人物——但毫无疑问,它们所实行的民主并不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第一种民主。在严格的意义上,它们只是实现了民选政府与“民享政府”的一部分目标,而完全达不到“民有政府”或“民治政府”的最低标准。简言之,当今世界真实存在的民主,从来不是雅典城邦或日内瓦共和国那样的由全体公民以统治者的身份亲自、直接参与政府行为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而只是奉行选举主义、代议制度的代议制民主,或曰宪政民主。

二、约瑟夫·熊彼特的民主理论

第二种民主理论主要是晚近的产物。它不是由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哲学家首先提出,而是由一位奥地利裔的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1942年在其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首次给以明确、完整的表述。在熊彼特之前,在古希腊,在罗马共和国,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的欧洲城邦共和国,在所有被看作曾经拥有过民主政治传统的地方,在那些个漫长的历史演进之中,选举制、代议制从来不被看作是一种民主,尤其是不被看作是“真正的民主”。

在麦迪逊、汉密尔顿的《联邦党人文集》、约翰·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等经典著作中,新的民主理论已经隐隐约约见其端倪,但是,在麦迪逊那里,民主仍然是个贬义词——他把选举制、代议制叫做“共和”而把雅典“人民大会”式的统治方式叫做民主,他对那种民主实在没有什么好感可言(麦迪逊曾讥讽说:即使人民大会的成员个个都像苏格拉底一样聪明,它也不过是一群乌合之众)。约翰·密尔虽然在《代议制政府》中论证了代议制民选政府是“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但因为历史上的代议制并不是民主制度的产物,而恰恰是专制政治的产物,所以,密尔对代议制与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很确定,他似乎没有足够的“理论勇气”将代议制民主作为取代所谓“真正的民主”或“纯粹的民主”的新型民主而予以正名。密尔非常重视普选权,但他又非常担忧主要权力落入数量占人口大多数但智识、判断力低于正常教养水平的工农群众、“平民阶级”之手,所以他一边赞成选举权的下移与扩大,一边不遗余力的推荐一种使“广大人民群众”不可能实质性掌握权力的“多元投票制”,不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到了约瑟夫·熊彼特,才终于戳破了“人民主权”、“人民统治”的窗户纸,从而将代议制民主提上正统地位。熊彼特认为,“人民主权”的民主概念不仅含糊不清,而且毫无用处。他也直率地批评了“人民统治”这一古老概念,他说,“如果我们规规矩矩地正视事实”便会发现,“民主并不是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而“在现代民主政体中,政治不可避免是一种事业生涯”——也就是说,政治家其实是一种具有特殊利益的职业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始终匍匐在人民脚下、对人民惟命是从的奴仆——若是那样,还有谁愿意从政呢?但偏偏人们就愿意听“公仆”、“为人民服务”那些口惠而实不至的金光闪闪的漂亮话。

熊彼特认为,以“(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意志”来界定民主的古典民主学说是行不通的。在复杂多元的大规模的政治共同体中,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意志”其实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虚构,未必真的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大可能长久不变,不大可能被法治化、制度化,在此意义上,所谓“人民主权”按其原初涵义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说法。而熊彼特开创性地阐述其“另一个民主理论”亦可谓卑之无甚高论,他指出,“民主不过是给人民一个机会,接受或者拒绝某个统治者”,而不是人民直接、亲自去行使统治权,对政治家来说,民主也不是要他做俯首帖耳、亦步亦趋的“人民公仆”,而是“个人通过赢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竞争政治领导权”。

三、两种民主理论的论战

曾几何时,民主一度成为共产党极权主义国家的旗帜,苏联、中国等共产专制国家竞相以“人民民主阵营”自相标榜,北朝鲜、东德甚至直接将“民主”二字嵌入其国名——这两个“人民民主国家”的正式国名分别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遗风所及,脱胎于前苏联的、由纳扎尔巴耶夫先生担任事实上的终身独裁者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其“宪法”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庄严宣告它是一个“民主国家”,真乃咄咄怪事。与这些极权、威权国家对民主超级良好的自我感觉相比,那些由老牌民主国家所组成的西方世界在二战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反而有些羞答答地藏匿起“民主”的招牌,只能以“自由世界”自称。

为什么共产党极权国家有底气自我标榜“民主国家”,却从来不敢争夺“自由”、“人权”、“宪政”的冠名权,这当然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的暴力革命消灭了剥削阶级,取消了私有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化,形成了“经济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劳苦大众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那么,工人阶级与人民群众在利益上、意志上、“上层建筑”上就从此实现了一劳永逸、牢不可破的“根本一致”,从而也就真正拥有了“当家作主”的资格和条件。此种一派胡言,一时间也曾振振有辞,蛊惑人心。

好在有了熊彼特的新民主理论,好在到了七十年代,东西方阵营之间那一场关于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人民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大论战终告结束。论战的结果是:那些坚持用“人民利益”、“人民意志”、“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来诠释民主的旧民主理论输了,熊彼特首创的“另一种民主理论”赢了。从那时起,政治理论家、政治观察家和世界各国人民——包括前苏联东欧和当今中国的人民——终于接受了以是否举办定期的自由公正的大选,以及选举权的普遍性、被选举权的竞争性的高低来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有民主,以及是否有真正的民主。

当然,选举不等于民主,民主也不只是选举,但无论如何,从约翰·密尔到约瑟夫·熊彼特以选举制度、代议制度为核心的程序与价值分离的新型民主理论经由萨缪尔·亨廷顿、罗伯特·达尔、乔万尼·萨托利、戴维·赫尔德等政治理论家一路阐发,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正统派别和主流话语。

2017/12/25

【民主中国首发】时间:1/3/2018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