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权

一、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具有信仰,即人相信某种超越于个人和大自然的力量的存在,这种超自然的力量就是神。通过相信神明的存在,人们进而相信了天堂和地狱的存在。天堂和地狱是人死后的不同归属。由这些意识构成的信仰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某种虔诚而深深的敬畏感,由这种敬畏感在人的头脑中生长出有关是非、善恶、好坏、美丑、爱恨等辨别意识,这种意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良知(又称良心)。良知(conscience)是把人从其他动物中超拨出来、使人成为高贵动物的一种强大而纯正的精神力量。良知是做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资格,是做人最低的人伦底线。作为一个人,无论在任何状态下都必须听从良知发出的召唤,必须按良知的召唤去行动,才能保持人的尊严,才能维护生命的价值。丧失了良知,也就丧失了做人的资格。这种丧失了良知的动物尽管在外表形态上还具有人的身体形状,但这种动物已不是人,而是成了其他野蛮动物。因此,良知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属性,是任何要想做人的动物无论在任何壮态下都不能丧失的底线伦理和做人的资格。

学识、矜持和正义,豪侠、高贵和优雅,这是使我们区别于野蛮人的标志。

二、作为一个人,他天然地享有哪些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作为一个人,他天然地享有下列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最神圣的天赋权利;它是生命得以存在的载体和标志;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

财产权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这些自由包括思想、言论、结社、迁徙、工作、信仰等的权利。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因此,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一起构成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三项人权。

三、人权究竟是指谁的权利?

——人权是指每个具体的个人与生俱来的、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各种权利,而不是指什么抽象的国家权利、集体权利或社会权利。

四、什么是自由?

——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自由。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的行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所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适合他们本性的方式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自由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要让一个民族明白自由的好处,应该对它说些什么呢?没有自由,你会遭受享有特权的少数人的压迫;许多人会为一小撮人的野心作出牺牲;不公平的法律支持强者,欺凌弱者;你享受的只是不稳定的快乐,虎视眈眈的专横权力随时都可以把它夺走。你既不能对法律的制定、也不能对地方长官的选举发挥一份作用。有了自由,所有这些弊病都将消失,你的一切权利都将恢复。

五、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有何作用?

——通过合法的辛勤劳动获得的私有财产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是任何人获得独立、尊严和自由的物质基础,而独立和自由是人权得以安然无恙的关键条件。因此,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力的能力。只有在财产中才能找到制衡政治权力的力量。惟有财产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统一的联系。财产能防止人们轻率地牺牲他人的幸福与安宁,因为他们自己的幸福与安宁也会面临那种牺牲,因而他们要为自己考虑。所以说,蔑视人们的财产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

六、什么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自由是安享人权的前提条件,才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当每个具体的个人享有自由以后,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各种具体的人权才会得到保障,才会得到不断的改善和促进,人们才会活得有尊严。只有生活在这种状态下的动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自由,生存权就是一般的动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权利,根本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使让你吃山珍海味、让你住别墅洋房、让你有小车游艇,但如果不让你自由自在的按照自己的大脑和心灵去思考、去说话、去行动、去创造,那么,这种生存状态仍然是低级动物的生存状态,还不是人的生存状态。人和其它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是地球上最高贵的动物,人直立行走,昂首挺胸,眼神朝上,其它动物则是用四足爬行,眼神永远朝下;人渴望自由的发展和创造,渴望在公共领域表现自己的能力,渴望在社会生活中立言、立德、立功,表现为为了克服他短暂的生命,而立意要在自己有限的生命历程中去创造某种永恒的价值、去建立某种永恒的共同世界的决心和作为。而这一切,都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实现。因此,只有自由才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没有自由,包括生存权在内的人权非但得不到保障,反而会遭受破坏。

七、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在各行各业才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我们都看到过或者参加过各种体育比赛,我们发现其中的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所有的参赛选手也都决得自己获得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尽管所有参赛的选手所获得的结果都不一样,但大家觉得比赛的结果是公平、正义的,都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这种结果。之所以能够出现这种结局,那是因为存在着一套公正的、被大家认可并得到大家遵守的比赛规则。也正是这套规则为所有的参赛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种公平竞争的机会确保了比赛结果的公正。同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如想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的话,那么,就必然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一套公正的、被大家认可并得到大家执行和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无论在政治、经济、司法诉讼等领域都需要这样。这种状态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才会出现。因此,只有在法治社会里,人们在各行各业才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八、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才享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

——一个人活在世上,目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而要获得幸福,首先就必须拥有能够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机会。这种能够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机会只有在民主社会才能提供。因为只有民主制度才能为生活于这种制度之下的人提供自由,而只有生活在自由社会中的人才会拥有各种能够发挥自己的天性、按照自己的能力去生活、去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

九、什么是正义?

——正义就是让每个人得到它应该得到的东西。公共安全只存在于正义之中,正义只存在于法律之中,法律只存在于明确的程序中。即使是全体人民的意志也不能把非正义变成正义。把人民主权置于正义的限度之内,你不必害怕什么。

十、什么是特权?它对社会生活有什么影响?

——特权就是不受法律制约、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是非法的。特权是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在一个特权横行的社会里,人们不会拥有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也不会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句空话、笑话,其必然的后果是法律遭受践踏、破坏,道德遭受嘲笑、蔑视,民心遭受打击、强奸,整个社会机体迅速腐朽、溃烂,最终把这个特权横行的社会本身也埋葬掉。因此,特权是破坏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勤劳善良品质、瓦解和摧毁社会进步的祸害性力量。只有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地方,特权才会消失,人们才会享有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社会才会健康和进步。

十一、如何看待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差别?

——在一个没有公平竞争机制的社会里,由特权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差别既是非法的,也是不道德的、罪恶的、不可接受和不可忍受的。这种不平等非但不会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反而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相反,在一个由民主和法治保障下的自由社会里,人人在各个领域都享有公平竞争机会,在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才能、个性、气质,由这种公平竞争的过程造成的不平等差别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人们能心平气和的接受,这种结果也是正义的。由公平竞争造成的不平等差别非但不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恰恰相反,它是社会进步的永恒动力,是保证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保证社会向前运动、发展的势能和动能。

十二、“人权因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不同的国情而不同。”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这种观点不正确。人权是普遍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每个社会个体所拥有的人权是普世的,无论他生活在什么样的国家,他所享有的人权不因其性别、肤色、语言、种族、历史、传统、文化、国情的不同而不同。那种借口现实的因素来鼓吹人权多样性的观点,没有道理。

十三、主权与人权关系如何?

——不正确。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人权高于主权”。人们组成社会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每个生活在这个国家里的社会个体的自由和幸福。个体的自由和幸福是高于一切利益的价值。没有任何与个体的私人目标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的自由和幸福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利益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如果由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组建而成的国家主权不是为了捍卫和促进人权,而是高高在上,凌驾于人权之上,甚至迫害、摧残人权,那么,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受到司法追究。人权是目的,主权是为人权服务的手段和工具,维护和促进人权是主权活动的归依,主权的活动限度是人权。因此,主权绝不能超越于人权之上,主权的行使绝不能侵害人权,侵害人权的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和惩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要高于主权。

十四、在什么样的社会里,人权才会受到维护而不会遭到践踏?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已经表明:只有在实行立宪民主制度的社会里,人权才会受到维护而不会遭受践踏。因为立宪民主既防止了行政机关,也防止了立法机关对人权可能造成的各种侵害。还有,民主制下的司法独立、舆论自由也都成为捍卫人权的坚强屏障。

十五、如果政府执法人员非法地、粗暴野蛮地践踏与你素不相识的公民的人权,而你则不闻不问或冷漠地袖手旁观,你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吗?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表面看来是写在纸面上的东西,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人权似乎是互不相干的东西,实际的情形并不是这样。全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它象一个链条上一个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只要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出问题;它也象一座江河上的大坝,只要出现一个漏洞,大坝就迟早会崩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无论执法者践踏哪一个具体的个人的人权,都是在践踏全体公民的人权,决不能冷漠地袖手旁观,必须起来战斗。否则,厄运也会马上降临到自己头上。海明威说:“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我们自己而鸣。无论他是谁,每个人的死亡都使我们受损。”“我知道我们作为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依赖于人们要去捍卫它们的决心和勇气。那就是为什么我要尽我的本分帮助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去捍卫我们最基本的自由的原因。”(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盟词)

十六、孩子不听话,学生调皮捣蛋,父母或老师有权对孩子和学生进行惩罚性教育吗?

——无论孩子或学生是多么的不听话,多么的调皮捣蛋,多么的恶作剧和淘气,或者说,无论孩子做错了什么事,就是犯了罪,他的父母或他的老师,都绝对没有权力去骂他、打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去侮辱他、惩罚他,以此来教育他。如果这样做,做父母和老师的就是在侵犯孩子或学生的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做父母和老师的也只能采取心平气和、耐心地批评和教育的办法。

十七、在人们眼中被视为坏人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刑的罪犯还能享受人权吗?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罪犯,除了被依法剥夺的某些权利(如政治权利)外,他们依然享有其他未被剥夺的人权,警察绝不能打他、骂他、侮辱他,决不能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对他进行严刑拷打,否则,警察就是在犯罪,应当追究执法着的刑事责任。就是死刑犯,也还享有受到体面对待的人权,执法人员绝不能打他、骂他、侮辱他。只要是人,无论在任何状态下,他都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人权。

十八、保障人权对个人幸福、社会进步有何作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靠社会生活中每个具体的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品质的创造和努力才取得的。在一个人权被剥夺或人权被践踏的社会里,人的创造性被扼杀,整个社会死水一潭。如果每个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的话,前提是他们必须拥有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的权利才行。因此,确保每个人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生活模式的人权是个人幸福的前提条件和决定性因素,更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和前提条件。故此,保障人权既是个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发展进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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