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杨子立| 发布日期:14.03.18 | 最后更新:| 2018-03-16

【编者按:本文作者杨子立专门从事社会经济研究,曾因政治冤案在国内坐牢8年(详见文末简历)。他2015年10月受朋友邀请对中国公民信息权进行研究,2016年1月完成报告,但两年来无处发表。本报告共分5章13节,逾3万字,涵盖中国现行信息权利概况、信息权和言论自由、中国的互联网审查,以及信息权利相关立法等。众新闻获作者授权全文刊登,分5日刊出,对有兴趣了解中国信息权利的读者,这是难得的参考读物。】

2.1 传统的言论自由

2.1.1 言论自由属于信息传播权

言论自由是当今绝大多数正常国家承认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言论和表达自由是联合国确认的基本人权之一,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并且体现在落实该宣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此公约我国已经于1998年签署但一直没有批准。不过《世界人权宣言》是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承认的基本文献。该宣言第19条宣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从这个对言论自由的定义中,能更清楚的看到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主要是指公民信息权中对信息传播权。由于言论自由的概念更成熟,所以借用言论自由表述信息传播权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照片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照片

2.1.2 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和限制

我国宪法第35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保护言论自由。美国保护言论自由的方式则是在第一宪法修正案中禁止国会立法限制言论自由。

尽管言论自由得到世界普遍承认,但如果承认任何言论以及与之相关的表达行为绝对自由,那就涉及到损害别的利益主体,比如造成侮辱、诽谤、煽动暴力和仇恨、危害未成年人等恶劣后果。所以各个国家都实行对言论自由的相对保护,也就是某些言论或表达被排除在保护之外。因此言论自由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哪些言论和表达应该不受法律保护或仅受最低程度的保护。对于损害了具体的第三者的言论,比如侮辱,诽谤等有刑法或民法来规制。弹性最大的是由于危害政府利益的言论和表达要管制到什么程度。有些国家的把执政集团的自身利益当成政府利益,而大部分民主国家则是把公共利益当成政府利益。前一类国家限制言论自由往往靠执政者的意志,后一类国家则是把言论行为进行精确分类,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解释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或限制。

我国在君主专制时代没有言论自由,清末立宪和民国时期,言论自由主要停留在宪法性文件中,实施中则看施政者的态度而定。1949年中共建政后虽然也在历次宪法中写入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受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影响,毛泽东时期并没有把言论自由当成普遍而平等的公民权利。文革时,大鸣大放似乎体现了言论自由,但是一方面把本应保护的批评政治领袖和执政党的言论当成重大犯罪进行打击,另一方面,对于侮辱他人人格的造谣污蔑则放任不管。1982年的新宪法和胡赵新政向回归言论自由的本意做出了很大努力。1989年民主运动之后的立法越来越细緻,但是保护言论自由的新闻法和出版法一直没有出台,而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制法律却越来越多。1989年十月出台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际上使得宪法35条几乎成为虚设。二十六年期间没有一起公民自发申请游行示威被批准。《治安处罚法》甚至《刑法》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缩小言论自由的范围。除了“危害社会主义”等政治言论被禁止,近年来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以维稳为藉口,任意限制和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案例也逐渐在增多。

2.1.3 言论自由的边界

美国人对言论及相关行为进行分类的处理具有很大参考价值。对于非言论的对抗性动作表达,比如游行示威,法院比较放任政府的管制。对于非对抗性的行为表达,或行为艺术,法院要求政府在限制的时候一定要有严格的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对这两类表达性动作的限制有个要求,要保护的公共利益一定要大于限制本身带来的负面利益。对于纯粹的言论限制,美国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更加谨慎。最基本的原则是该言论有“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其他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虽然划分言论的方法和范畴跟美国不一样,但是将言论分类管理的思路是一样的。比如德国把受限言论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不禁止”的两类。比如对于淫秽信息,有害但不禁止,不过要确保不被青少年获得;宣称纳粹的言论则是被禁止之列。

国内讨论言论自由的边界的文章也很多,尤其是网络上发言渠道多多,因为言论上的批评、辱骂和诽谤引起的官司和争论空前激烈。笔者赞同张千帆教授阐述的原则:国家尽量不介入民间言论争议,只有在造成对个人的精神伤害情况下尽量少的介入到辱骂和诽谤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世界任何一个保护言论自由的法治国家,批评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性言论都是典型的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因公民言论而导致执政党、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的名誉权受损失不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即便是这些机构的官员个人名誉受到损失,也是按私人利益的损失进行法律诉讼,不能以公共利益的损失为理由处罚言论者。但是我国的刑法和2013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却可以把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套用在激烈批评政府的言论上。

2.2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

2.2.1 互联网信息立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手段有了颠覆性的变化。跟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的特点包括:去中心化、交互式、匿名化。按照西方的言论自由标准,互联网上传递信息都是纯言论,理论上对纯言论应该管制最少,而且由于互联网的特点也很难管理。所以互联网兴起后,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放任期,这既给了人们实现言论自由的机会,同时也导致网络上各种有害信息急剧增长。比如2000时德国有超过500个宣传种族仇恨的网站。各种极端思想也借助互联网到处传播,还有许多恐怖组织,包括今天的伊斯兰国,利用网站发布恐吓信息,招收恐怖分子。于是各个政府对于互联网安全逐渐加强立法。比如英国2011年11月发布了《新网络空间战略》,美国于2011年11月发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安全法案》,2014年11月出台《网络安全增强法》;欧盟2013年启动《网络信息安全指令》立法;日本在2014年11月通过《网络安全基本法》。这些民主国家立法主要针对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以及反恐需要,他们对待网络信息的控制也是非常谨慎的,经常要在限制互联网信息流通的好处跟妨碍言论自由的损害进行权衡。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惯于控制一切信息流通的国家,则呈现官方不断加强对监管和民间努力利用互联网实践言论自由的斗法。

2.2.2 国际上对互联网的态度

美国是普及互联网最早的国家,美国人对言论自由和限制有害言论的权衡很有参考价值。美国人相信且承认互联网带来的信息自由,美国前国务卿希拉莉?克林顿数次演讲赞扬互联网符合美国的自由精神。美国国会也早在互联网初期进行过相关立法。但是在1997年最高法院审理的Reno 诉ACLU一案中,宣布电信法中限制互联网言论的CDA部分是违宪的。尽管这部分法律制定的初衷是保护青少年免受有害信息影响,但是这个判决表明了美国的最高法院维护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决心。最高法院的解释说明,政府以前没有控制互联网,现在也不应该控制;对于公民主动接受信息的权利应该保护;承认互联网作为不受限制的交流手段。尽管美国政府在国内控制信息流动的努力很难成功,但是利用互联网监控非美国公民却是合法的。尤其是9.11恐怖袭击后,反恐成为网络监控的最好理由。

世界大部分国家对互联网的态度都是在承认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以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对严格认定的有害信息根据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所谓的有害信息主要包括色情信息和恐怖主义以及洗钱等重大犯罪。而且依靠行业自律的程度普遍高于政府管制。

【案例】稜镜门事件。2013年6月,美国前中央情报局(CIA)职员斯诺登通过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从2007年起开始实行“稜镜计划”,该计划有若干合作伙伴也就是大的IT公司,公司的外国客户的电子信息,包括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和社交网络资料,都处于美国政府的监控之下。美国总统奥巴马后来承认了稜镜计划的存在,但是他强调这是出于反恐需要,被监控的对象不包括美国人,而且此计划由国会批准并置于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监管之下。稜镜门事件引起国际上对美国侵犯个人隐私的广泛批评。

斯诺登

美国前中央情报局职员斯诺登,2013年在香港向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揭露“稜镜计划”。美联社资料照片

2.2.3 中国对互联网的态度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态度一方面是利用,另一方面是限制。利用包括建立大数据为政府服务,以及推广电子政务提供政府办公效率。限制主要体现在对非国有企业进入互联网行业进行限制以及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进行审查。由于中国政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进行互联网审查,所以目前建立了一套非常有效的控制互联网言论的体系。根据美国自由之家2015年10月底发布的年度报告指,中国网路自由度在全球排名倒数第一。

所有国家都面临互联网安全和言论自由之间的权衡,但是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专注于给政府赋权,而忽略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尽管中国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条文,但那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政府眼里,公民个人信息则完全透明。北京大学教授胡泳呼吁网民应该组织起来遏制政府和企业的权力。不过也有人对互联网审查表示赞同。复旦大学的沈逸教授认为虽然互联网审查限制了公民上网的权利,但是赞同政府进行互联网管制是行使国家主权。

中国政府倾尽全力管控互联网的主要目的是维稳。公民利用互联网传递不利于执政党的信息已经使得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根基被动摇。甚至政治反对的社会运动也借助互联网以不同以往的方式进行。比如发端于南方周末事件的南方街头运动的主要形式,就是公民高举政治反对的横幅或标语牌进行照相,然后把图片在网络上传播。这种政治反对活动尽管不像传统的抗议活动聚集大量人群,但是其冲击力量令当局深感头痛。当然,更多的是揭露政府黑暗和中共及其领导人污点的信息。控制这些政治言论是中国政府强调网络主权和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动力。

(未完·待续)

【杨子立·公民信息权研究】杨子立,祖籍河北大名县,1993年本科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1998年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系。2001年3月因新青年学会政治冤案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拘捕,两年后被判刑8年,至2009年3月刑满出狱。2009年7月入职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任研究员,从事农民工健康权和子女教育权研究。2014年十月单位牵涉占中被查封,十一月逃亡出北京。2015年10月传知行案结束后受朋友邀请做了公民信息权研究,并于2016年一月完成此报告。但是两年来无处发表。最近两年中国的互联网管制又有新的发展,尚未纳入到此报告中。

文章来源: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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