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第八次剥夺了民运斗士毛国良的工作权。

七月十三日下午,接到国良的短信息,他说:“今天接到学校校长办公室主任的电话,他说:前天台州市安全局和教育局的人来到我打工的那所私立学校,要求校长必须立即解聘毛国良。学校迫于压力,只好解聘我了。这已是我第八次被敲掉饭碗了!”

七月十四日晚九点左右,他的短信息又说:“他们没直接找我。是学校校长办公室主任打电话说:浙江台州市安全局和教育局7月11号来到学校,强烈要求校方解聘我。”

酷暑炎夏之中,别的老师可以旅游远足、休闲娱乐,国良只得为了家小的活命,焦思哭虑,到处奔波,重新寻找生存的手段。

毛国良,浙江安吉人,大学化学专业毕业后一直教书,九八年因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被监禁多年。出狱后一边谋生养家,同时仍然坚持自由民主的信念,经常参加联名签署活动,呼吁政治改革,呼吁释放被监禁的异议人士,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人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没有违法中国大陆的法律,如果真的违反了,那么一定是中国大陆的法律违背了有关的人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属于恶法。

为什么说浙江警方剥夺毛先生工作权,是违法的呢?那里的警方违法了什么样的它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款呢?

〈世界人权公约〉第二十三条(一)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这个条款认定了毛国良和所有的签约公民国的一样,工作权是天然应有的权益,不得随意剥夺。人权公约了防止任何曲意的解释,特地在第三十条规定“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体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根据这样的规定,浙江警方找不到任何法理和条文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他们至多只能胡搅蛮缠说什么“中国国情”或者“我们管它什么世界人权公约”!

〈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大陆中国是这个公约的签署国,那么它就必然要接受以下的约束条款。

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这个条款禁止任何签约国家包括中国实施歧视做法,其中提到了不得有政治或其他见解方面的歧视。毛国良政见持异,就可以剥夺他的工作权了吗?浙江警方学习够中国政府签署过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吗?根据一般的了解,由于中共一党专政的恶习养成的一贯藐视国际公约,加上学习那些公约不能给警察带来个人利益,结果是认真阅读学习过几个人权公约的警察寥寥无几。浙江警方因为毛政见持异,就实施歧视政策,无疑是违法中国政府已经接受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根据这样的规定,我们建议毛国良寻找法律援助,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要求损害方赔偿你八次因警方的政治歧视而被剥夺工作权的损失。

当初民主国家为了推广自由、人权的理念,也为了约束那些还没有实行民主的国家,更为了捍卫神圣的人类尊严和人类基本权利,考虑到会有无赖国家、匪帮国家、极权国家的统治阶层会为了自己的特权利益,而任意解解那些公约条款,于是第五条第一款特地明确规定:“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按照以上摘选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的几个规定,浙江警方不但违法,应该赔偿毛国良,而且也没有任意曲解那些公约的余地,只能老老实实认错,用心学习有关人权公约,培养警方的守法意识和习惯,改正那些藐视法律的恶习,和世界一道与时俱近。

杨天水于南京东山

20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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