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认定“坏人”不是警察抓人的理由

眼下,在强拆民房、强占农田、强行绑架公民的时候,只要被难公民据理力争,尤其是面对大庭广众之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警察往往都会以无理做有理,一本正经煞有介事地厉声大叫:“公安局抓的还有好人?!”

呵呵,这类警察不愧是“专政工具”,对他们来说,中国的统治者就是正义的化身,如同古代儒学所认定“天子者,与天地参,故德配天地”。因此,作为古代皂隶、捕快的当代传人,按照他们的逻辑,公安局的人都是好人,公安局抓的都是坏人。

更为可悲的问题是,其实不仅专政工具,就是一般的中国民众,有“公安局抓的都是坏人”意识的人也还为数不少。因此,此论虽不值一驳,为了启蒙大众,也还需略作点评。

众所周知,在美英法等欧美国家,尽管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相对全面,警察办出的冤假错案还是不时有闻。中国留美女博士胡佳,就著有《美国8大冤案》一书。当然,欧美是充满罪恶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通向共产主义天堂、具有无比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国家,二者没有可比性。

那么,中国警察果然就只抓坏人吗?

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胡耀邦等人主导下,平反了数以千万计的冤案,这些人大部分被中国警察抓过,很多还被警察整死了,其中包括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请问这些曾经被警察抓捕过的几千万上亿的人包括刘少奇都是坏人吗?

与此同时,邓小平下令抓捕并且秘密处决了几十个北京的警察,原因是这些人要么参与了整邓小平的黑材料,要么对邓小平的老战友进行抓捕时进行了刑讯逼供。请问,这些被秘密处决的警察当初抓捕的中共高干都是坏人吗?再请问,这些被邓小平下令抓捕并且秘密处决的警察也都是坏人吗?

再说,近几年来的“反腐”风暴已经导致数以千计的大小警察被抓捕。众所周知的是,不久前,统治中国政法系统十来年、统治中国公安部时间更长的中国最大的警察头子周永康现在已经被抓捕,公安部副部长李继周早在厦门远华案发生时就被抓捕,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作为周永康的走卒不久前抓捕。此外,全国各地的各级警察头子被抓捕的也成十成百,例如,湖北最大的警察头子吴永文被抓捕,之前武汉市的公安局局长杨世洪则早在2003年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些全国公安系统中的中高高级领导也都被抓捕了,他们是好人还是都是坏人?

如果按“公安局抓的还有好人?!”这话的“好人坏人”二分的逻辑,周永康、李东生、吴永文今天被公安局抓了,那他们当然都是坏人。既然如此,负负得正,在此之前,他们作为公安局的大小头目抓的无数人就应该都是好人。当然,这是“公安局抓的还有好人?!”的荒唐逻辑的必然推理,现实生活绝不会这么简单,我们也并不会愚蠢到只会用好人坏人二分法来看待社会生活。

说到此,应该点明实质问题的实质——好人、坏人只是幼儿园里小朋友应该掌握的概念,绝不应该是警察用语!警察作为行使国家暴力的行政工作人员,其职责和好人坏人毫无关系,他们采取强制手段时,面对的只能是需要依法采取某种行动的公民。换句话说,除了法律和执法的需要,他们没有任何资格对某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上级的命令和领导机关的命令,只要是违法的,都不成其为对某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中国的公务员法里也正是这样规定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任意抓人就是匪徒行为

因为好人坏人这种善恶界限分明的概念是高度抽象的,当然也是极其简单化的,根本不能用来作为警察抓人的理由。对于警察来说,作为执法者,应该运用的概念只能是“根据某某法条规定,以及你的某某行为,我依法对你采取某某措施”,而不是首先把自己视为好人,然后把自己抓的人都看成坏人。问题是,作为中国特色,六十余年来,很多情况下,以公权力名义抓人的人和被抓的人法律意识倒置,要求提供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恰恰是被抓捕的公民,而抓捕公民的人却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没有任何道理可讲,三更不要说讲起码的人之常情。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违法犯罪的恰恰是这些抓捕公民的人——警察。所以,理屈词穷之余,正在违法抓捕公民甚至实施犯罪的警察理屈词穷之余,只好用幼儿园小朋友的好人坏人概念来为他们的罪恶辩护。

这就涉及到今日中国广泛流传的一句民谣:“从前匪徒在深山,如今匪徒在公安”。这句民谣必定千古流传。为什么?因为今日中国非法抓捕守法公民的事太多太多,其做法也常常比匪徒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个最典型的事情就是全国各地都有警察参与强拆,常常是打死人害死人也不负任何责任。

虽然今天中国的公检法人员犯罪比例之高令人瞠目结舌,大量统计说明已经远远超过普通公民中的犯罪比例,但如果说所有中国公安和检察官、法官都是匪徒,那当然是完全错误的。警察也是人,检察官、法官也是人。任何地方都有品质各不相同的人,用幼儿园的话说就是有好人也有坏人。和任何地方一样,警察、检察官、法官里有好人也有坏人。

我的原则是,每一个人都是特定的“这一个”——每个人的人品只能由他自己个人的社会行为判定。因此,无论政治态度、宗教信仰、社会阶层、群体归属、职业岗位,以及抓人的人或者被抓的人,都不能成为个人品行的评判依据。

进一步说,甚至就是那些有匪徒行为的个人,也不能和匪徒划等号。因为我从前可能有匪徒行为,但我后来华丽转身成为模范公民了,再说我是匪徒就是污蔑。换句话说,当今时代,对任何人都不能用孤立静止的眼光看待,尤其是那些匪徒之类的贬义词,绝不能用来和任何人划等号,而只能作为一种品行特指某些行为。那么,匪徒行为是什么行为?是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非法行为。

但我们就需要把合法的使用暴力排除在匪徒行为之外。那就是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其他司法机构、军队人员依据正当的法律行使“不得已的恶”国家暴力,当然不是匪徒行为,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这些国家暴力机器存在的理由也正在此。但是,与此同时,这些国家暴力机器的行为合法性,也必须遵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进一步说,必须在人权至上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如果警察以及检察官、法官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权,对其他公民实施暴力,那么,他们的行为也是匪徒行为。这样,我们就清楚了,匪徒行为,就是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什么人做出的。

比方说,一个人或者一批人,甚至一个政府的非正式机构乃至正式机构,在没有正当的法律理由,也就是能同时拿出1、对方具有某种行为;2、该行为触犯了某项法律;3、我具有对对方依法执行该项法律的资格;4、我遵守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这四项根据的情况下,对其他公民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这就是匪徒行为。以此观之,哪怕是警察,一般而言,只要违反了以上四要件而对他人滥施暴力,其行为都是匪徒行为。

应该说,不管是中国警察还是美国警察,这种匪徒行为都是存在的。但是,二者在量上的区别则不啻天壤。原因在于两个国家对警察职能的规定不一样,这里说的规定不完全是正式规定,也包括各种惯例。在美国,警察的天职不是首先服从上司,而是首先服从和警察相关的法律,在中国,警察却从来是首先服从上司,法律却可有可无。

美国有警察非法参与强拆抓人打人整死人吗?没有。美国有警察非法参与强占农田抓人打人整死人吗?没有。更重要的是,美国有不需要充分的法律理由就关押公民甚至长期关押公民的收容审查制度、劳教制度,以及今天仍然存在的法制教育基地、强行关押访民的黑监狱如马家楼吗?没有!

在中国,党政官员却可以任意驱使公安局为他们去强拆民房,强占农田服务。党政部门和公安局还可以大兴收审站、劳教所(此二者已经寿终正寝)、法制教育基地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黑监狱。这些非法关押公民的场所,其实就是匪徒之家——匪窟。在我看来,今日中国匪患严重,其特点就在于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广泛存在。固然,这种行为有一些是自然人做出的,但是,这种情况中国也许并不比外国多多少。比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严重得多的,是由政府强力部门工作人员做出的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尤其是由公安部门做出的这类行为。因此,民谣说“过去匪徒在深山,如今匪徒在公安”绝非毫无事实根据,而是广大民众的切肤之痛。

三、国家暴力作为“必要的恶”必须受法治约束

回到我们的最初话题——坏人的问题。应该说,在警察不依法拿出证据而抓人,却以“公安局抓的还有好人?!”为由进行搪塞的情况下,既不能说明这些警察就是什么好人,也不能说明被抓的是坏人。但是,根据以上分析,在不能同时拿出“1、对方具有某种行为;2、该行为触犯了某项法律;3、我具有对对方依法执行该项法律的资格;4、我遵守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这四项根据的情况下,警察对公民力、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却不折不扣的匪徒行为,并不因为他们是警察而使情况有丝毫不同。

道理很简单,只有以上四项条件具备,警察抓人才是行使国家暴力,即使如此,也只是“必要的恶”,并不值得大肆张扬,也不能说明这些警察个人的道德人品属于好人。当不具备这四项条件时,警察的身份就和普通公民无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就必须按照普通公民的角色行事,没有资格再行使警察权力,当他们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他们就是匪徒。

文革中习近平不到十岁就被非法斗争并被劳动教养,这不就是当时的警察做出的土匪行为吗?过去十余年周永康作为中国警察的最高负责人,无论是他本人还是在他支配下的公检法都干了大量强拆民房、强占农田的勾当,这不都是匪徒行为吗?只要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周永康全家坐牢理所当然,但是,其五岁的孙女也被幼儿园开除,却是完全无辜的,这应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违法开除周永康五岁的孙女,这也是匪徒行为!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大力弘扬我们的坚决主张:“1、对方具有某种行为;2、该行为触犯了某项法律;3、我具有对对方依法执行该项法律的资格;4、我遵守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这四项根据作为抓捕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暴力措施的合法性根据,是因为在我们看来只有公正的法律才具有至上性。而具有至上性的公正的法律不是别的,就是法治。

四、中国面对从“依宪治国”走向宪政的最后机会

人类是从蒙昧状况进步到野蛮状况,再从野蛮状况进步到文明状况的。人类是从没有法律进化到有法律的。人类是从王法也就是王下法进步到王上法的——以公元1215年英国贵族强迫国王签订明文规定“国王不得为非”的《大宪章》为标志,再从君主立宪过渡到虚君共和和民主共和的。这个过程中,每往前走一步,法律的公平性就增加一步,直到走完从君主的统治工具到成为平等公民的公共契约的道路。

法律至上,就是法治,法治下,执法者依法办事,一切人服从法律。就法治本身而言,也不是处于一个平面的,君主立宪制下,君主和各级贵族还是有很多特权,但这些特权是明文规定的,不得超越,也不能剥夺,与此同时,立宪就是限定公权力的权限,同时也明确保护社会大众的私权。宪政民主制下,法律保护一切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它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以此观之,六十余年来,中国始终不是法治国家。毛泽东时代,他一个人为所欲为,他也自称“无法无天”,因此把中国社会倒退到野蛮时代了。邓小平时代开始强调依法治国,却迄今为止一直在发生以个人意志代替国法的状况,所有强力部门和大小警察也都不尊法度而唯上级指令是从。

追根溯源,人们不能忘记井冈山土匪袁文才之流所开辟的“传统”。但更严重的是此后一路走来哪怕夺取了政权也要么“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直接凭借暴力维持”(列宁《国家与革命》),要么制定了法律也是当做玩物。这就涉及了政治层面,政治层面的问题需要从政治层面解决。

当今时代,以实行法治杜绝国家强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匪徒行为的趋势不可阻挡,宪政民主制是全世界一切国家的制度演进目标。从各国走向宪政的过程看,首先需要的统治者尊重自己制定的法律,然后再一步步完善法律本身,直到通过全民制宪制定平等的保护一切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并且加以实施。

从这种角度说,立足于今日中国的社会现实,我们支持习近平“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改革原则。当然,依宪治国,首先就要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办事。若果如此,今日中国广泛存在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强力部门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的现象就会没有存身之处。顺理成章,警察依法办事,就不会出现上述匪徒行为,更不会存在那些任意关押无辜公民的匪窟。

我坚信,就像依宪治国是中国走向公平正义基础上的长治久安的唯一出路一样,依法办事是消除“如今匪徒在公安”现象的唯一办法。但是,如果中国继续像邓小平时代以来那样,反复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同时,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强力部门工作人员依然任意践踏法律侵犯公民权利,那么,这类匪徒行径只能把中国推向暴力革命的循环,不仅使国民遭殃生灵涂炭,而且最后难免使统治者遭受同样下场。中国就无法指望依宪治国,更无法指望从依宪治国和平的走向全民制宪,只会被统治者一步步推向社会大动乱和全民大革命。

2014/9/19初稿 2014/9/22改定

【民主中国首发】时间:10/1/2014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