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交战正义子系统的道德论辩。

交战正义主要是指一场战争的进行方式是否只限于人类生命之最小程度的正当损伤,主要通过考察遵守或违反战争惯例或规则的情况,来判定战争是否正义地进行。我们在考察一场场的历史革命战争或历史农民起义时,可以发现,大多数的历史革命战争或历史农民起义中途就失败了,而且大多数都没有留下对本次历史革命战争或历史农民起义战争成功后的欲要建立的秩序的任何文字材料,也就是说,无法断定战后正义和开战正义的。仅仅依据参与起义战争者的成份那是不行的。那就主要地考察交战正义这个尺度了。

冉云飞整理出长文《明末清初蜀难编年初编(附杀人方法及死亡人数)——兼纪念成都大屠杀三百六十周年》,其中有不少屠戮妇婴和让人触目惊心的历史文献。“湖广填四川”——正是因为张献忠的“功劳”,导致了人口最稠密的四川需要从外省大量迁入新移民。尽管讲,结论是正确的,但缺少了理性论证。而今我们介绍了交战正义子系统的道德论辩以后,说明了鍳别判别一场的历史革命战争或历史农民起义是否是一场正义的战争的一些准则、尺度和原则,细心的读者就很快发现,张献忠领导的农民起义严重地违反了交战正义规则。按照正义战争思想传统,交战正义一般包含两条核心原则:区别原则和比例(相称)原则.而区别原则主要涉及对战争目标的区分,特别是士兵和非战斗人员的区分。沃尔泽认为,从人权出发,非战斗人员的生命财产以及事关民众生存的公共设施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被视为军事目标。张献忠屠戮妇婴,这是绝对不可容许的,如同纳粹杀害犹太人一样,都是滥杀无辜,明显地都是非正义的战争。因为我们的几乎所有的读者都有一个以三段论法为基础的证成思维能力,因为我们的出发点是人类的理性,也就相信除了极少数几个人之外,绝大多数的人,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以上的人都是讲理的,都是讲理性的,“讲理的,”则是人类社会与猴子群会等动物群会之间客观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区别,也是人性与兽性之间的根本性的区别吧!正是有了理性论证,就可以“使天下人心悦诚服”。

实证和证据四.

长春之战和太原保卫战,AA级的证据。

请参见上面

1.介绍王芸生长春之战和徐沛博士太原保卫战的说明。已有阐述,兹不赘述。

3,对战后正义子系统的道德论辩。

首先需要指出,必须确认的一个大前题,即依据人权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这两把尺子来判别此“革命战争”的战后正义。

说明:

李效东、李瑞景在《西方战争伦理的理论体系及当代论争》一文中说,“西方战争伦理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概括起来,可分为战争权利伦理、战争行为伦理及战争责任伦理三个部分。”“战争责任伦理,也有学者称之为”战后正义“,即战胜国不应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处置战败国,而应遵从某种规范,因为”犯罪不能从他人的罪行中遗传下来“。[注,引自康德的话]现代意义上的战争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清算战争罪行、确保战败国的政治自由、承担重建义务。”

“关于清算战争罪行,这是西方在战争实践中最初认识到的”战争责任“,主要是对发动非正义战争负有责任的国家和个人进行审判和惩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普遍认识到,对战败国本身的过分惩罚无法消除战争的根源,于是转而侧重于对发动战争的战争罪犯进行审判,比较典型的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关于确保战败国的政治自由,最早意识到并将之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概括的是德国大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康德用”战后的权利“这一概念来概括战胜国的战争责任,指出:”被征服的国家和其臣民,都不因国家被征服而丧失他们政治的自由。这样,被征服的国家不会降为殖民地,被征服国的臣民不至于成为奴隶。否则,这场战争便成为执行惩罚性的战争。“”

“关于承担重建义务,指的是战胜国的任务并不是简单地推倒一个旧政权。战胜国和其他任何有能力的国家都应该对战败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迅速重建一个政治独立、经济稳定的自由国家,以利于国家重返国际体系,最终消除战争根源。”

很明显的,西方战争伦理的理论体系主要适用于国际间的战争方面,而利用西方战争伦理理论的许多结论是无法对国内战争、比如说,毛泽东领导的中国解放战争做出明确的道德分析和评判的。

对国内战争的战后正义的战后,就内容来分,我们可将其分为狭义的战后和广义的战后。狭义的战后正义主要指对战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其主要包括审判战争罪犯问题[即就战争的个人责任而言,战争罪犯的不正义行为均应受到正义的审判]和对战俘的处理。广义的战后正义主要涉及战后秩序安排及其伦理评判标准。

台湾学者朱元鸿《战后正义与宽恕》一文中写道,“Brian Orend引述康德的主张:力量不等于正义,胜利的事实自身并不授与胜利者权利,也不加诸败者义务。只有在正义战争的条件之下才可能有意义地讨论胜利者与战败者的权利义务。”狭义的战后正义主要指对战后遗留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对善后问题的处理。美国的南北战争是一场没有后遗症的战争。它为后人树立了战后正义的经典。它“

——没有给美国留下南北隔阂,互相猜疑,互不信任的后遗症。

——战败的南方也未成为北方任意宰割的战利品,战败的南方将士也未打入“另册”,更没有遭受上升到国家政策或法律上的歧视清算。

——林肯和格兰特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来庆祝胜利,而是怎样尽力避免留下战争后遗症。

——(南方)每个军官和将士都得到一份由格兰特将军签署的证明书,证明他们是放下武器的平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回到家乡,不予追究,不受歧视。

——胜利者固然值得赞扬,失败者同样令人敬佩。胜者应当名垂青史,败者也无愧后人。因为他们都在决定国家未来命运的关键时刻,作出了一个让古往今来的政治家军事家都无法望其项背的决定。“

对战后遗留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即清算战争罪行,即审判战争罪犯问题[即就战争的个人责任而言,战争罪犯的不正义行为均应受到正义的审判]和对战俘的处理这二个问题。审判战争罪犯问题的主要目的是彰显本次战争的正义性,揭露战争罪犯的不正义行为,起到彰善瘅恶的作用,即对己经过去了的战争历史作一历史总结,又可根绝了未来再度爆发战争的可能。这里面涉及个别的战争罪犯的人权问题。而对战俘的处理,不用说西方的日内瓦战俘公约,在古代中国就流传着这样的一句谚语,战不杀降,杀降不祥,意指说对于己经投降的战俘来说,如果战场杀降,则会被认为是兵家大忌,其后会被一种“魔咒”的诅咒。这里面涉及众多的战俘的人权问题。

而广义的战后正义主要涉及战后秩序的安排。这里面涉及广大人民的人权问题。总之,战后正义包括的三个方面,审判战争罪犯、战俘的处理、战后秩序的安排都涉及人权问题。

历史上号称“革命战争”的战争有很多,有些是正义的战争,但不乏有挂着“革命”两字的非正义的战争,如同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这关键的关键是要看“革命”的根本目的所在。张君劢有句话叫,“革命的工作是要确立人权,而非限制人权。”章国锋在《哈贝马斯访谈录》中写道,哈贝马斯讲,“我们必须肯定启蒙理性的历史成就,相信社会进步的逻辑。许多曾经被认为是乌托邦的东西,通过人们的努力,或迟或早是会实现的,这已经被历史所证实。人权和民主当初不也被许多人视为乌托邦吗?可是,经过数代人的奋斗,它们在今天已成为现实。西方社会在过去两百多年中,经历了一个社会公正和人的基本权利逐步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尽管充满缺陷,一再出现失误和倒退,但仍然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可以这样说:这一过程几乎穷尽了关于人类社会理想的选择可能性。否认一种仍然存在于破碎与断裂之中的理性的作用,那么,一种理想的、公正的社会秩序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全面地建立。目前应该做的,正是提出一种较为合理的方案,以消除当今社会所显现出来的缺陷,克服它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使世界向较为公正的未来发展。倘若放弃一切努力,将世界看作一片黑暗,将改善目前状况的一切尝试统统称为幻想,那么,今天的状况将成为”铁的现实“而延续下去,这个世界也许就真的没有什么希望了。”

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以及网上文章《哈贝马斯在西方社会学地位》中都有这样的一段话,“哈氏捍卫启蒙的理性和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理想,认为,由启蒙思想家开启的”现代性“,作为一项在思想、文化和社会三方面展开的”综合工程“,包容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全部正面价值和理想,致力于社会公正和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尽管这些价值和理想在过去200多年中遭遇了各种挫折和倒退,且尚未全部实现,但它们体现了历史进步的逻辑,因此现代性仍然是一项”未完成“的工程。”

从上面的这二段话中可看出,哈贝马斯认为,世界各国以及全世界的整体,尽管一再遭遇了各种挫折、失误和倒退,但仍然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这个的方向是由启蒙的理性和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理想所表达的价值和理想的实现,它们体现了历史进步的逻辑。而用社会公正和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两把尺子,来检查、来比较这场由我们要讨论的战争所产生的战后秩序与社会,与前个由我们要讨论的战争所推翻的战前秩序与社会,哪个社会更加公正了,在哪个社会中人权更加扩大了,则就能决定这场由我们要讨论的战争是否是人类生命值得为之牺牲的战争,就能决定这场战争是否是正义的。

实证和证据五。

镇压反革命运动。AAA级的证据。其中,镇压原国民党军政骨干人员,AA级的证据。镇压原社民党、青年党区分部委员以上骨干人员,AAA级的证据。在这里值得推荐的是彭小明先生的文章《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和郭国汀的文章《坎坷律师路:冤杀的“恶霸”》。

1950年下半年开始到1951年下半年,中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镇压反革命运动。“解放初期,在一些新解放区,反革命分子的活动仍非常猖狂。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后,反革命分子的反革命气焰更加嚣张。他们制造谣言,破坏厂矿,抢劫物资,刺杀干部,组织武装暴乱,严重威胁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政权的稳定。”[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共中央10月8日正式决定出兵朝鲜,两天后毛泽东亲自主持通过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大规模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毛泽东说,“不要浪费了这个时机,镇压反革命恐怕只有这一次,以后就不会有了。千载难逢,你们要好好运用这个资本,不仅是为了杀几个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为了发动群众。”

“所以就杀,杀,杀人,”[鲁迅的《晨凉漫笔》]从而全国笼罩着一片杀戮和血腥。毛泽东却高度赞赏,兴奋地宣称:“杀反革命比下一场透雨还痛快”。毛泽东说,“我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可以超过千分之一,但不要超过得太多,不要规定,一般以千分之二为标准。”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

整个镇反运动究竟杀了多少人?毛泽东后来说,杀了70万,关了120万,管了120万。被处决人数达到全国5亿人口的千分之一点二四的水平。

道德论辩和评判论证。

①经过很长时间的网上搜索,尽管还不能肯定,郭国汀是至今唯一的一位曾接触到镇压反革命运动原始档案,并将之公开,为之申请甄别的律师,而绝大部分的原始档案至今还未公开,希望能有更多的中国人能接触到镇压反革命运动原始档案并将之公开。

郑冠岑,1924年毕业于北京中国大学法律专业,曾任北京师范教师,抗战爆发后逃回长汀,任民治日报社社长,1941年1月至1943年12月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1943年底自动辞职,历任县立图书馆馆长、福建省四区训练班教育长、长汀师范国文教师,长汀一中历史教师。1951年1月在课堂上课时被捕,罪名是反革命,1951年11月15日,长汀县人民法庭以“反革命恶霸”罪名判处其死刑。10天后即被枪决。

郭国汀在《坎坷律师路:冤杀的“恶霸”》一文中写道,“最后我又从县公安局档案中查到”公安局档案1号、案卷1307号、郑冠岑档案(案别反革命、类别恶霸)。封面歪歪斜斜地写着“杀”字,署名为长汀县首任公安局长。翻开卷宗,仅有五页纸。其中郑冠岑本人手书自传(三页),郑妻书写之保外就医申请书(一页)和一份手写的、没有日期、署名或盖章的“罪状”(一页)。作为一名执业已七年的律师,我对摆在面前的案卷材料之简单大吃一惊。质言之,这起杀头案竟然没有检举揭发材料、没有审判笔录、没有被告人的坦白交代供述材料,没有证人证言,也即没有任何证据,当然更不存在上诉审,或是最高法院复核意见,或是律师辩护词之类的。“

“通篇自传无片言只语供述自己有何反革命恶霸罪行。”“而那份罪状则列举了郑冠岑的四大罪状。…而这四大罪状均无口述,交待材料,均无检举揭发材料,亦无审问笔录,没有证人证言。为核实事实我逐个调阅了罪状中涉及的各有关人员的档案。结果查明,对郑冠岑之指控全系张冠李戴。”“郑之所以被当作反革命恶霸处决,主因在于他曾于1941年至1943年底任国民县党部书记。”在文章的最后郭国汀用三个排比句“没有法律的社会是黑暗的,没有法治的社会是可怕的,没有律师的社会是畸形的。”作为文章的结束语。

巴金在上世纪80年代初曾提出建立“文革”博物馆的设想。他说,不让历史重演,不应当只是一句空话。他说最好建立一座博物馆,用具体的、实在的东西,用惊心动魄的真实情景,来说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笔者和几位好友都认为,有必要在中央和全国各地建立“镇压反革命运动”博物馆,用具体的、实在的东西,用惊心动魄的真实情景,来说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来教育子孙后代要牢记住这一段的历史教训。

②从郭国汀接触到镇压反革命运动郑冠岑原始档案中,可以发现,郑冠岑的处决与“解放初期反革命分子的活动猖狂、制造谣言,破坏厂矿,抢劫物资,刺杀干部,组织武装暴乱,”这些被指控为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直接理由没有一丁点的关联。其实,“制造谣言,破坏厂矿,抢劫物资,刺杀干部,组织武装暴乱”等这些罪行都是属于普通的、自古至今直至未来一直存在的刑罚范畴,属于普通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范畴的日常事务而己。“镇压旧政权的残余势力”,这才是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真实的动机。

③镇压反革命运动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其基本含义,这分别是指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罪的法定是指只有当一人之行为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将该之视为犯罪;刑之法定是指当行为人被认定犯罪,亦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将之处罚,在刑种、刑期、量刑等方面都不能超过刑法的明文规定。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是正确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而刑之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必然结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其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一是三权分立论。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三权分立要求在立法机关独立的完成立法,法官不能代替立法机关从事立法活动,同时执行司法权的法官,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完成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因此,只有在立法与司法分立的前提下,为防止审判的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用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三边形法定原则对于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被奉为近代刑法鼻祖的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重要理论。费氏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如果人知道犯罪的后果以及实施行为后将会受到惩罚,他就会权衡一下利害轻重,当他认为因不实施犯罪行为而感到的不称心如意、不愉快比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处罚所招致的不愉快或痛苦要小时放弃实施犯罪。这样的心理强制在预防犯罪或中止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起一定的抑制作用。法的威慑力量是产生这一抑制作用的基础,因此,有必要把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以利于起一般威吓心理的强制作用。由此,费尔巴哈主张罪刑,认为刑法应该具备确定性与绝对性,这双重属性。确定性就是法律要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词,捉摸不定。绝对性就是刑法要做到有罪必罚,具有权威性。只有罪刑法定才能做到这两点。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心理强制说的必然结论。三是现代罪刑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人权尊重主义。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就要求无罪的人不使受追诉、有罪的人在被定罪量刑时不仅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也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犯罪人不能受到法外追诉,其人格、尊严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能依法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而要保证这些权利的享受就要把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下来,使人们能认清哪些是法律规定可以做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权利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习惯刑法的原则;禁止类推原则;禁止不定期刑原则。

所谓刑法效力无溯及力,就是指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于刑罚。因此刑法无溯及力也称“事后法的禁止”。这是因为行为人只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让人们所遵循。否则,如果以行为后施行的刑法为依据处罚施行前的行为,这对行为人实际上是“不教而诛”。不仅如此,刑法“溯及既往”还会令人们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被定罪处罚,不免惶恐不官,畏首畏尾,这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所以刑罚法规,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而不能溯及适用于施行前的行为,这也是实质的人权保障的要求。但是在“从新从轻原则”之下,如果变更后的法律处罚较轻者,即以较轻的法律处罚。

在中国,不要说远的了,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就规定了:“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而到了1950年,毛泽东借助发动镇压反革命运动,采取“先无法、后补充法律”,“先镇压、后进行法律补充的倒置式办法”,严重地否决了代表世界各国文明发展的罪刑法定原则,大搞起他的封建社会罪刑擅断主义。毛泽东创造性地运用了“反革命”,这个“历代刑律皆无此项罪名,西方法系也不载此项”的罪名名目。“1949年以后,反革命罪又逐渐分化为现行反革命和历史反革命。现行,就是当下犯罪,是抵抗共产党政权罪;而所谓历史反革命罪,更是各国刑法所不载,国际法学所不容。1997年中国也宣布废除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罪。实际上历史反革命罪是用来惩治中国历届前政权,主要是国民党政权,以及汪伪政权、军阀政权和满清政权军政人员的罪名。历史反革命也成为20世纪现代中国历史上人数最庞大的囚徒群体,估计可能近千万人左右。”“1950年10月8日抗美援朝,两天后毛泽东下令镇反。但是法律条款《惩治反革命条例》是1951年2 月21日才颁布的。条例虽然粗疏,毕竟还有个条例。而当中的4个多月大规模镇反运动竟然没有任何划一的明文法令条款。”[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又如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这个《条例》本来算不上法律[必须要由立法机关独立的完成立法],只是一个法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对执行法律的细则]的地位。这个《条例》可以判死刑的条款占了百分之八十:“勾结”、“包庇”、“参加宗教”等轻罪甚至是思想犯,不论有无后果就可以判死刑。如第八条规定“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什么叫“利用”什么叫“封建会门”,皆无明确说明;费尔巴哈认为刑法应该具备确定性与绝对性,这双重属性。确定性就是法律要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词,捉摸不定。绝对性就是刑法要做到有罪必罚,具有权威性。只有罪刑法定才能做到这两点。又如第十六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这个《条例》法规却明确规定了类推原则。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所禁止使用的原则。又如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这个《条例》法规却明确规定“刑法效力具有溯及效力”。这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所禁止使用的原则。

故讲镇压反革命运动严重违反了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违反了禁止类推原则。

④镇压反革命运动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及公正审判权所要求的享有受合格的法庭审理的权利和享有律师帮助这二项最基本的权利和要求。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续各项的人权公约的规定。中华民国为《世界人权宣言》首批签约国。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享有受合格的法庭审理的权利是公正审判权的实质性权利之一。第十一条规定“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适用溯及既往”的刑法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续的人权公约都规定了,享有受合格的法庭审理的权利是公正审判权的实质性权利之一。享有律师帮助是实现公正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之一。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由当时担任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同年3月2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以下简称《训令》)。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1949年对“六法全书”的彻底废除,不仅仅是对国民党的旧法制的摧毁,更为重要的是把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为法制现代化所取得的一切文明成果从根本上予以抛弃,旧法律中所蕴涵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诸如正义、平等、公正、诚实信用、“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适用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疑罪从无”等等从根本上予以抛弃,从而在一定意义上说中断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使中国法制建设倒退到了比国民党的旧法制还要落后一百年的人治的老路上去。从而中国开始了中国有史以来最“无法无天”的时代,也开始了长达30余年的无律师时代[如同高教上六十年代引进学位制的尝试不能定义为一个独立的阶段一样,尽管1955年1956年1957年试行律师制度,“到1958年,推行不到两年的律师制度就很快夭折了,1959年被取消了”,试行律师制度也不能定义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因为学位制与律师制度都没有获得毛泽东的一贯的支持。]也开始了中国有史以来法律虚无主义阶段。

1949年以后废除了制度下的律师制度,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辩护制度的作用在于:既要防止冤枉无罪之人,又要防止轻罪重判;既要防止实体判决出现错误,也要反对刑讯逼供等在刑诉程序中发生的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在毛泽东发动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废除了律师制度,司法也就失去它表面上所具有的起码的公正性。

⑤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的复仇祭祀,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的一次亵渎,是荒谬的,也是非正义的。我们的根据是,

第一,背信弃义,言而无信。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以他和朱德名义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又名《约法八章》(《毛泽东选集》1459页)。中国共产党却违背了他们在《约法八章》中宣示的承诺,其中第5条宣告,除了国民党高级战犯以外的军政人员,只要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一律不加逮捕,不加侮辱。然而在取得政权以后,背信弃义,言而无信,对前军政人员进行了残酷的报复处罚。“1949年被毛泽东点名的43名战犯,翁文灏、卫立煌和李宗仁投诚赴京,成为统战对象,其余皆逃逸台湾或海外,除了一人(杜聿明)战场被俘,关押了11年,获得特赦,也成为统战对象,均未遭受共产党的惩罚,而几乎所有留在大陆、并无战争决策权力的中下层军政人员全部受到了残酷惩罚。”

第二,镇压反革命运动违背了国际法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9年8月12日国际红十字会已经通过了《内瓦战俘公约》。其中第三条规定了一国之内的战争冲突,战俘待遇也适用于该公约。(战俘公约长期被普遍认同为国际公法)。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外交部长经中国政府授权声明接受该公约,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又正式批准了该公约。而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许多起义投奔共产党的军政人员也遭到杀害。

第三,严重违背了罪责原则[或叫罪罚相应原则].战犯翁文灏、卫立煌和李宗仁投诚赴京,成为统战对象,被俘战犯(杜聿明)可获得特赦,这就证明了,对国共内战的爆发毫无战争决策权力的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是不应该对国共内战的爆发与进行负责的。“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是一条象一条公理一样为任何人都能认同与接受的刑法思想。在德国叫罪责原则[Schuldprinzip][或叫罪罚相应原则],[参见哈特慕特?毛雷尔《Staatsrecht1》第232页]但是此罪责原则[或叫罪罚相应原则]如今失效了,他们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却受到了残酷惩罚。毛泽东说,“我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可以超过千分之一,但不要超过得太多,不要规定,一般以千分之二为标准。”毛泽东独创了按人口比例杀人的法则。“杀人的依据竟不是人犯的罪行是否该当死罪,而是为了”发动群众“。不论”发动群众“作何种解释,都是违背人权、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历代王朝在确立新政之后,往往都是大赦天下,收拾人心;而毛泽东却选择了杀人祭刀,震慑人心。为了凑足百分比,许多起义投奔共产党的军政人员也遭到杀害。例如傅作义起义部队的大批中级军官,在镇反时期忽遭逮捕镇压。著名民运理论家胡平的父亲就是该部队被杀害的校官之一。”[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而傅作义却安然无恙。傅作义对国共内战的爆发与进行不负罪责,那么就可以推出,傅作义起义部队的部属、大批中级军官对国共内战的爆发与进行也不应该负罪责的,他们是无罪的。这就是合符公理一般的逻辑推理。但是如同胡平的父亲一样的傅作义起义部队的大批中级军官却在镇反时期忽遭杀害。这是复仇,这是非正义的。轻罪重罚,罪刑不称,无罪以罚,狂杀滥杀,这就是中共在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的人治原则。

第四,严重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大搞“一事二罚”、“罪疑从有”,开创了“劳动教养”这一名为不伦不类的新惩罚制度、实为与“监禁”并列的剥夺人权自由的违宪制度在中国的一甲子的存在。“追究所有国民党中央、省、市、县、乡、保党政军各级人员,除了极少数统战人物,几乎一律逮捕,一律侮辱。分别判刑,处死、劳改、监禁、管制。阅读许多平反”历史反革命“的判决书、平反证明,可以发现,当时即使没有任何劣迹,也要从口供中挖掘出莫须有的”劣迹“,予以判决。即使判刑10年8年,刑满也不得返城回家,只准留场就业,俗称”二劳改“。”[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劳动教养直接起源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它是应对运动中被抓的罪行较轻及无法证明的疑犯的一种惩罚与关押措施。

第五,恶法非法。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可称之为恶法非法的典范。主张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是说,“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unrichtiges Recht),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写道,“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Rechtscharakter,法的资格)。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不过是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著名的美国法学家富勒,他提出了法律的八个内在道德,即一般的,非临时的;公开的,非秘密的;明确的,非含糊的;不溯及既往;无内在矛盾;非要求不可能做到的;稳定性,不朝令夕改;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富勒认为,任何法律只要违犯了八条中任何一条,就不能被视为是法律。[参见陈智淙《“以人为本”还是“以人的尊严为本”三评胡锦涛的“以人为本”(上)》],或按照拉德布鲁赫公式这个标准衡量,或按富勒法律八个品质的要求,毛泽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直到毛泽东谢富治炮制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67】19号1967年1月13日),简称为公安六条,毛泽东搞的法的所有部分,如同纳粹法的所有部分,都是恶法非法,“都从来没有达到过有效法的庄严地步”。

第六,毛泽东犯有危害人类罪的明证。“《约法八章》是毛泽东的第一个阳谋骗局。这样大规模的人群被监禁、被虐待,被侮辱,历史绝对不应该忘记这种罪行。这是什么罪行?这是危害人类罪。这一罪行从1945年8月8日纽伦堡审判前联合国伦敦宪章拟定的国际法罪名,此后已成为一种公认的罪名。危害人类罪,就是杀戮,种族灭绝,奴役,流放或其他非人的行为;或者是:因种族、政治或宗教的动机的迫害行为,而不论其是否违背某一国家的法律,以及其他类似的罪行。放下武器以后,军政人员失去组织联络和番号,如果没有抵抗和破坏活动,已经化为平民;以政治上的”反革命“为名大规模逮捕、关押、杀戮和迫害这一部分人群就是危害人类罪。”[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

本段小结。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讲过,“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尽管绝大部分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原始档案至今还未公开,也更谈不上有对原始档案的分类统计,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发生、发展、结束全过程,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公布了的文献资料,以及众人的回忆、记录、文章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的复仇祭祀,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的一次亵渎,是非正义的。由于考虑到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的唯一的一个似乎能成立的辩护理由,即在中国共产党的成长过程中曾受到过来自于国民党方面的逮捕、关押、杀戮和迫害,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仅仅是犯了复仇过格之过而己。诚然这一辩护理由是无法解释以上所列举的各点理由,复仇这一点还得承认吧!故用镇压原国民党军政骨干人员来证明镇压反革命运动是非正义的,宜定为是AA级的证据。

⑥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原党政人员的无罪杀戮,是证明镇压反革命运动是非正义的AAA级的铁证。我们的根据是,

第一,《纵览中国》主笔陈奎德在《失踪的“宪法之父”》一文中写道,“所谓私人缘由者,是因为笔者的舅父欧阳达先生,曾经担任(张君劢为主席的)民主社会党地区负责人。吾舅一介书生,纯粹因理念的契合而加入民主社会党。谁曾料到竟至以身相殉,居然于1950年在镇反中殉难。当代中国纯因政治理念不同而横遭荼毒者不知凡几,他们的公道亦是必须有人伸张的。”我们希望中共能公布,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全国有多少名如同陈奎德的舅父欧阳达先生一样,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各级负责人员惨遭杀害。我们也希望,在镇反中遇难的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各级负责人员的家属亲友能将遇难者的情况以及遇难者后人的情况告知于笔者,因为他们的殉难情况也应该成为笔者所倡导的张君劢记念舘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伸张公道,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应尽的义务。

第二,据网文“新华社于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别以”陕北某权威人士“及”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名义提出了一些由中国共产党方面拟定的重要的战争罪犯,主要为当时南京方面的党政军特要员及其重要支持者。这些战争罪犯为中国共产党单方面公布,并认为是”国人皆曰可杀“。”“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方面对全体上述战争罪犯的正式称呼并非”国民党战犯“,况且他们并非都为中国国民党籍人士,例如其中张君劢、王云五、曾琦等均为其他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对于这些所谓”战犯“,中国共产党方面的用词十分讲究。国共内战中战犯的称谓在中共正式文告中的第一次出现是在1947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七七“纪念日对时局口号中。该文告提到”……惩办一切破坏停战协定发动反革命内战及在战争中残杀人民的战争罪犯,缉拿这些罪犯交人民法厅审判……“。”

无奈笔者没有时间来写专题文章,以研究中共的通缉令史。但无论如何以上的中共的通缉令是中共的通缉令史的重头之重吧!通缉令是指司法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可笑的是,此通缉令的发令者既然不是司法公安机关,而是一名“匿名者”或是查无实源的“国民党统治区人民”,在格式上连后来搜捕六四事件的“高自联”在逃分子21人的通缉令都不如。通缉令一般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庭审判之目的,以重视法律之程序、法制之尊严。此通缉令却无视法律之程序采取了未审先判,罪疑从有的手法,直呼“战犯”的称谓,并直呼“国人皆曰可杀”。这是中共实施罪疑从有、未审先判、严重蔑视法律之程序的范文,这是一篇中共大搞法律虚无主义的经典,这是一篇无法无天的戏文而己。

自从1975年、1979年、1982年中共邓小平多次倡导实现国共第三次合作。我们是期待着两岸能举行政治会谈,以实现中国重新统一。但从中共邓小平等的多次表态来看,中共似乎幻想,好象是让他的国民党在政协里面举举手,让他的国民党来大陆当个国家付主席政协付主席就可以统一了的。这不免有点可笑与滑稽。依笔者之见,有三个难题横摆在中共面前。其一是,承认国民党在抗日战争中的领导作用,其二是,重新认识国内战争和终止对蒋介石等战争罪犯的通缉令,其三是,统一后的两岸政治秩序的安排,也就是说,是承认由张君劢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呢,还是要推行中共的八二宪法于台湾呢。其中有二个问题都与张君劢有关联。

第三,张君劢自上世纪30年代起又先后组建过或参与组建过中国国家社会党、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和中国民主社会党。他创办过政治大学、学海书院和民族文化书院三次,被国民党查封了三次,他当教授教书两次,为国民党插手开除两次,他发行杂志两次,一为《新路》(与幼椿同办)为南京政府命令停止,一为北平时代之《再生》,国民党收集焚之。张君劢,一介书生,不禁惊呼,“书生之所能为力者,除出报、教书、办学而外,复有何事可为乎?”更有甚者,一九二九年竟遭国民党淞沪卫戍司令部绑架,获释“数日后有术者告之曰君乃棺底逃生之人也。”张君劢的一只腿就是在这次绑架中而受伤,并从此不良于行。因知沪上难于安居,去了德国,在耶纳大学教授中国哲学两年。太平洋战起,昆明学生因香港飞机运送鸡狗,游街示威。关于挑动风潮的幕后人物,蒋介石最初认为是国家社会党的张君劢,其日记有云:“文人政客之卑劣污陋,如张君劢之流可谓丧心病狂极矣。”(《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2年1月17日)当张君劢否认自己是昆明学潮的主使人时,蒋介石又怀疑张在昆明的“政治朋友”、国社党成员罗隆基是主使者。1月12日日记云:“对国社党之处治办法须彻底,否则不如暂缓。”这段日记表明,只要时机合适,蒋介石是准备动用“权力”对付其他“异己”党派的。不久,蒋介石下令封闭张君劢在云南大理的民族文化书院,并利用张君劢到重庆参加国民参政会的机会,将其软禁于重庆汪山,处于特务的严密监视中。1940年,张君劢、黄炎培、梁漱溟、左舜生秘密集会,商讨民主党派的联合问题,后来成立中国民主政团同盟。而在1947年10月,当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组织,并加以镇压时,已经退出民盟的张君劢与李璜,联名致函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张群,表示严正抗议。从以上可知,张君劢是既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又反对共产党一党独裁、愿在中国真正实现民主宪政的中间力量的主导者和积极倡导者,为之既受到了国民党的残酷迫害又受到了共产党的残酷打击,有良心的中国人难道能将之忘却吗?

第四,最关键的一点是张君劢以及由他领导的中国民主社会党没有杀过一个人,既没有一个国民党人也没有一个共产党人,既没有一个存有政治异见的政治人也没有一个存有经济纠纷的经济人。此与中共自己发布的“七七”纪念日文告中,提到的战争罪犯的定义相去甚远吧!

第五,周恩来曾于1949年两次托人相请,望张君劢能回来参加建设“新中国”,均为张君劢所拒。因为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无法理喻的矛盾,一方面高喊“国人皆曰可杀”,另一方面笑脸邀请。仅过了一年,1950年,留在大陆决心参加建设“新中国”的张君劢民主社会党的下属、区分部书记以上的追随者却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惨遭杀害。这是叫人无法理解的逻辑。

评判结论。

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的复仇祭祀,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的一次亵渎,是荒谬的,也证明了毛泽东发动的解放战争的战争责任伦理[又称战后正义]是非正义的。这是AA级的证据。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原党政人员的无罪杀戮,是证明了毛泽东发动的解放战争的战后是非正义的,这是AAA级的铁证。镇压反革命运动是证明了毛泽东发动的解放战争的战争责任伦理[又称战后正义]是非正义的。这是AAA级的证据。

实证和证据六。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中国的独裁统治。AAA级的证据。

从发动土地改革、到搞反右斗争的阳谋、造成饿死三千万的三面红旗运动、直到文化大革命,在大陆“解放”二字到处可见,什么中国人民解放军,什么解放日报,至今六十多年了,不知道还有何处何地没有解放呢?!人民在国民党时代己经取得的公民权力,到了大陆“解放”后全部丧失了、被夺走了。哈贝马斯认为,“俄国革命和苏维埃制度的建立是历史的事实,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被最大限度地僵化了。”哈贝马斯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己经取得的公民权力”不仅要保留,在原历史社会条件下没有取得的公民权力要创造之,扩大之,决不可“倒退到党的专政的合法恐怖中去”。美国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认为,一场战争是否是正义,换一个表达,即一场战争是否是人类生命值得为之牺牲的战争。解放战争是非正义的,是人类生命不值得为之牺牲的战争。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0月06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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