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一度的世界杯终于落下帷幕,球迷的欢喜或悲伤也都可以告一段落了。其实,除了感受足球本身的魅力外,关注者还因为专业以及知识背景的差异,从足球里看出不同的东西。从法律的角度看足球,也颇有值得一说的一些道理。

竞技体育有着跟法庭诉讼很类似的特征。由于双方都力求赢得竞争,就需要设置公平的比赛规则。其中裁判的中立性至关重要。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说:任何人都不得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充任法官。这一点也适用于足球比赛。在一国的联赛中,要避免选择来自俱乐部所在地方的裁判;在国际比赛中当然也不得由比赛国人士担任裁判。不仅如此,利益关联的排除还要考虑一些更复杂的细节,如潜在竞争对手之间的回避等。世界杯甚至还涉及到国际政治因素。朝鲜与巴西之间的比赛,假如指定来自美国的裁判就可能引起争议,如同阿根廷与德国的比赛,不宜安排英国人执法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中,裁判者的中立性却完全受到忽视。现行司法体制完全与行政区划相重合,使得法院在利益上与所在地方千丝万缕,在决策偏向上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权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自主地选择中立的裁判者。因此,杨佳案只能在上海审理;李庄案逃不出重庆地面。经济纠纷或者在本地法院,或者在对方所在法院,法院也都各为其主,于是公正的司法就难得一见了。在涉及公民状告所在地政府的行政诉讼中,这种安排的结果可以说是毁灭性的。你如何能够想象一个受制于本地党政的司法机构可以保持基本的中立和公正?

足球比赛与司法过程还有一点可以比较,那就是裁判的终局性问题。在德国与英格兰的比赛中,英格兰队本来打入了扳平的一球,现场录像迅捷的回放显示那个球越过球门线的距离绝非毫厘之间。但是裁判硬是未判进球。假如判进球有效,英格兰队士气大振,结果怎样还真是未可知呢。事后,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为裁判的错误向英格兰道歉,但是结果却无法更改。许多球迷对于这种错误显而易见却死不悔改的做法很是不满,也有很多人呼吁引进高科技手段以减少错误判决。实际上,国际足联的考虑是有着深刻的制度意蕴的。假如裁判在比赛现场所作的判决可以在事后由某种“权威机构”加以改变,那么裁判的权威就会受到伤害,比赛后各种力量就会加剧非制度性的角逐博弈。是人都无法避免错误;你无法保证事后的委员会所作决定百分之百地正确。况且比起在众目睽睽之下现场裁判所受到的制约,委员会的运行过程更可能变成暗箱里的操作。在无法做到完美的前提下,我们只好对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利弊得失作出权衡和选择。在我看来,维护裁判决定的终局性是更合理的。

相形之下,我国司法判决的终局性简直可谓荡然无存。长期以来,我们信奉所谓“实事求是”的原则,倡导“有错必纠”。无论哪个级别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论其中错误的类型和大小,错误的发生是因为司法官员的失误还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都可以推倒重来。这种初衷美好的设计导致的结果却是整个体制稳定性的动摇以及司法权威的全面丧失。前面,我们不去追求司法角色的中立性和裁判过程的审慎和透明,后面又设置各种途径,激励人们去设法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由于推翻判决的可能性总是存在,于是败诉者就付出巨大努力去推翻判决。当目标实现后,原来的胜诉方又成为失败者,当然,他也可以再努力去推翻这个新的判决。于是,道路奔走,权门呼号,上访者壅塞于京师,地方官临敌于省道……由于实际能够推翻判决的情况并不多,结果造成“旧伤痕上又添新伤痕”,最终怨声载道,甚至民怨沸腾。古罗马的那句谚语也许值得玩味:“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

每次世界杯,看着韩国、日本这些邻国在这个大舞台上尽情表演,都不免为中国足球感叹。为什么我们这泱泱大国却总是在门外徘徊,惟一进入的一次,还在小组赛就拎着一筐鸡蛋打道回府?除了足球技术本身的原因,制度中是否有些因素让我们的足球水准难以提升?例如球迷,虽然有人总爱说我们有最好的球迷,但是说实话,我们的球迷也许是世界上最容易倒戈的一群。无论是俱乐部赛事,还是国家队之间的比赛,都常见在本队失球后,球迷群起为对方加油的情况。记得孙继海、郑智等在国外踢球的球员都感叹过那里的球迷对球队的忠诚,甚至有传承数代的拥趸之家。上赛季德甲最后一轮比赛,柏林赫塔此前已经降级,但是我们在直播时看到的时主场座无虚席,在最困难的时候,球迷们与球队坚定地在一起。在我们这里,同样的情况下,球迷恐怕早已背弃,观众席上散落着的几个球迷还在高声地谩骂本队。球迷对于球队的忠诚是否受到诸如一国土地制度的影响?当我们没有了地权,对于家国的热爱就失去了根基,那种任何时候都不弃不离的情感也就成了无源之水,难以产生,即便有一点也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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