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现宪政民主的路径

(本人写于2009年初的一篇政论文。现在看来,对当局抱有过高的期望和过多的幻想,过于乐观了)

1979年以后CCP政权仅仅政治体制架构和政权结构还是极权主义的,政治权力的行使方式和当局的统治方式已经是威权主义的;不但是威权主义的,总体上还是一种温和的威权主义,一种较为柔性仁慈的威权主义(显而易见,当代世界大多数非共产主义的威权主义独裁政权的统治都远比CCP邓时代的统治要残暴黑暗得多,恶劣得多)。可以称之为一种“极权主义的威权主义”或者“威权主义的极权主义”,其政体组织结构依然是极权主义的,政治权力面向人民的运行方式和统治方式是威权主义的。

当前,我认为较为正确、较为良好的改革路径是:“急行”法治,缓行democratic。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大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力度,推进全民普法教育、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加快培育中产阶级和公民社会,而且必须是一个健康负责的中产阶级和一个健康理性的公民社会,培育健康、理性、温和、均衡、秉持责任伦理、宽容异己的公民文化和政治文化,而不宜急于宏观政体架构上的Constitutionalist democratic。没有这样一个健康壮大、较为成熟的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基础,没有这样一种理性负责、宽容异己的政治文化,没有全民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尤其是平等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公正地对待不同人的人权或者各种相互冲突的权利的观念的普及,没有全民尊重法律、时时事事都严格守法的意识的普及,强行建立或者移植宏观上的Constitutionalist democratic架构、开展全民普选,结果一定不太美妙,很可能弊大于利,东南亚、南亚、拉丁美洲、非洲的众多国家已经证明得很充分了。在还没有这样一个健康理性壮大的公民社会和宽容异己、理性负责的政治文化的时候,与其强行建立宏观政体上的democratic,不如保留维持一种开明独裁,尤其对一个大国来说更是如此。

CCP自1979年正式开始的改革开放至今已经30年,完成了两件大事、两个领域的重大改革:经济体制全面彻底的转型和统治方式的根本改变,即由指令性全面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统治方式从极权主义向温和威权主义的转变。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只剩货币体制的改革尚未完成)。接下来的30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前15年完成三件大事: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法治化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真正由高能耗低能效、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粗放型增长发展模式转变为高能效、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集约型增长发展模式;建立真正民生主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温馨和谐的社会管理体制;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国家的法治化,继续培育、完善、壮大以法治为主导、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同时,从五个方面齐头并进,为建立Constitutionalist democratic制度全面奠定基础、做好准备。在此基础上,下一个15年,逐步推进政治多元化、政权开放、政党自由,推进全面普选,建立Constitutionalist democratic政体。同时,警惕和拒绝泛democratization、极端democratization和民粹主义、暴民政治。在任何时候,democratization程度都绝不是越高越好。在法制不完善、没有法治、没有宽容异己和尊重少数派权利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文化的情况下,democratization程度越高越糟糕,越democratic,结果越恶劣悲惨。

从今年开始的15年内,通过党内democratic的推进、法治化建设(法治先行)、公民社会建设、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的培育,先建立法治、实现法治化,实现善政良治,实现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自由主义化,为下一步根本性政治体制改革、Constitutionalist democratization转型做好铺垫、夯实基础,建立扎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培育良好厚实的社会文化土壤。

既然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democratization、开放党禁报禁、建立议会democratic和普选制暂时行不通,则推进CCP党内的democratization亦有实际意义。通过党内democratic建设,让领导层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学会democratic操作、democratic管理,学会democratic政治的游戏规则、养成democratic习惯,有望平稳地过渡到党外democratic、扩大化至国家democratic。

通过法治建设,逐步实现整个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建立法治政府,培育尊重法律权威、尊重司法的法治文化,让政府和人民都养成法律至上、法律神圣、严格守法、依法行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为建立法治democratic、Constitutionalist democratic架构奠定良好扎实的社会基础。

通过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充分保障基本人权、保障公民自由的体制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翻住房、教育、医疗新三座大山;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二元分化和二元对立,缩小贫富差距和阶层差异,改变扼杀人才、压制创造力创新力的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和释放人民群众的活力和创造力。

通过传播和培育自由主义政治文化,让政治领导层和人民群众都养成健康、理性、温和、均衡、秉持责任伦理、尊重个人自由、多元、宽容异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为democratic政治的实行奠定观念基础。

最近,看到《东方早报》上一篇书评,介绍俞可平先生最新的一本关于中国democratization问题的著作,还没时间去找到这本书读一读(俞可平先生反对任何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也就是不能各方面改革同时进行、一步到位,不能设计和实行一种“整体解决”的改革方案)。但是我十几年前就知道俞可平先生,就读过他的书和文章。很明显,顶着“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程首席专家”帽子的俞可平先生,乃是一位真正的不折不扣的自由主义学者,是一位真正懂得并且实践着自由主义原则的知识分子。

我不认为“法治先行论”已经破产或者已经被证明行不通,我认为依然应当坚持“法治建设先行论”“公民社会建设先行论”“维权运动先行论”。2003年以来,成功应对了萨斯危机后的CCP最高当局,的确越来越成熟自信,应对社会重大危机事件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自如,所以也敢于在最近几年来逐步扩大新闻舆论自由、提高重大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事件的透明度。最近十年来CCP一党专政统治日益精致化,在某种程度上,一党专政的威权主义体制越来越巩固。

最高当局提出司法工作的“三个至上”、原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接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他的一些思想观点,的确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倒退,这两个事件都是反法治的,都是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反动;但是,我认为它们不足以改变大局,不足以扭转总体趋势,“大局”和总体趋势就是:中国的法治化依然在不断推进,法制依然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讲几个事实:美国联邦宪法堪称Constitutionalism典范,宪法文本是一部最典范的Constitutionalism文本,宪法的实施和遵守过程更是Constitutionalism主义实践的典范,相当之成功。美国宪法为什么这么成功?我以为,很重要的一点是,正是因为它当时是由反democratic的联邦党人主导制定的,正是因为它的产生形式和文本内容都是不democratic的。起草制定宪法的55人全部是有产者,使用黑人奴隶耕作的大庄园主、大资产阶级或者知识精英的代表,其中大多数人都对democratic主义、民粹主义怀着高度的怀疑和警惕。在美国立国初期,“democracy”还是个贬义词。55个参与制定宪法的“人民代表”中有39人对联邦宪法投了赞成票,其中大多数是大庄园主。后来十三个州的议会陆续批准了该宪法,但在宪法从起草到生效的整个过程中参与讨论和投票的人总共不超过两千,那两千个代表的产生方式大约只有他们自己知道。这两千人早已作古,和当代人的生活毫无干系,美国当时的社会状况和今日也有着天壤之别,可二百多年里却从未有过针对宪法的全民公决。由二百多年前的总共只有两千人参与制定和表决出来的一套规矩来约束21世纪的近三亿美国人,democratic吗?显然反democratic到了极点,^_^ 绝对不如共产党国家的宪法产生过程democratic。如果不是由反democratic的、思想保守、信奉精英主义的联邦党人主导宪法制定,而是由以democratic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家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主导了宪法制定,而且是由“一小撮”人表决通过的,我不相信美国宪法还能稳定地实行二百多年,美国还能有如此成功杰出的Constitutionalism实践。美国立国初期也远远没有全民普选制度,那时享有选举权的美国人不过是美国成年人口的七分之一,是只为社会精英阶层和有产者阶级享有的少数人的democratic。美国人民应当感谢上帝,由反democratic的联邦党人主导了宪法制定、设计了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权架构而不是由倡导democratic的反联邦党人主导了宪法制定、设计国家政体和政权架构;应当感谢美国的立法者,给他们制定了一部不democratic的宪法,并以很不democratic的方式表决通过和传承下来。

同样,如果英国在近代化早期就实行democratic,推行全民普选,在践行Constitutionalism、法治和自由主义的同时推行democratic,英国在近现代是否还能发展的如此迅速?变得如此先进、强大、富裕、繁荣?是否还能成为日不落帝国?19世纪是英国的世纪,是英国最强大辉煌的时期,恰恰是在英国的Constitutionalism法治已经比较完善、自由主义原则充分实行而尚未democratization的时候。

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爆发到1875年议会共和制最终确立,86年间更换了14部宪法,经历了三次君主立宪制、两次帝制、三次共和制的反复交替演变,反反复复持续不断的革命、战争、暴乱、政变,动荡混乱不止,流血不止。为什么?恐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国人信奉“人democratic权至高无上”,血液中激进主义因子浓厚,把democratic原则放在Constitutionalism原则和法治原则之上。之后,在1870年—1940年的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总算比较平静稳定,特别是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第三共和国宪法、第三共和国正式建立之后,由于第三共和国政体是共和主义和君主主义、democratic主义和精英主义妥协中和的产物,间接选举产生、精英主义的参议院对普选产生的众议院具有极大的牵制作用,总统权力很大,总统、内阁、议会之间处处表现出了相互制约和平衡,所以第三共和国相当稳定,基本结束了法国长达一百年的动荡和混乱。而二战结束后,由于左翼激进力量在法国政坛占据了绝对优势,国际上democratic主义的潮流也浩浩荡荡,左翼的社会党和共产党控制了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制定了新宪法,并1946年经全民公决通过,成立了第四共和国。作为众议院、下议院的国民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权力极大,而参议院的权力受到很大的削弱,总统权力非常有限,内阁完全受制于国民议会,党派林立且变化无常,造成政府软弱无能,内阁更迭频繁,政局持续动荡。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短短12年中,竟然更换了24届政府,平均每届内阁寿命仅仅半年。这种现象和局面的根源无疑又主要是宪法设计中democratic主义思想占了上风。

二战结束后的德国和日本,《德国基本法》和《日本国宪法》都是占领当局主导制定的,更是极端不democratic的。但是,实践的结果却相当不错,以极不democratic的方式产生的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也比以相对“democratic”得多的方式产生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实施结果好得多。

这是西方先进国家。现在来简单看一下其它地区。在20世纪初,巴西和阿根廷还属于第一世界,属最富裕的国家之列。半个世纪以后呢?印度独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基本同时,而且中国在毛时代的29年一直是革命运动不断,一直在穷折腾,但现在印度的人均GDP不到中国的一半(它的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条件绝不比中国差),社会问题比中国更多更严重,整个社会发展水平显然比中国更落后,政治腐败的严重程度也不亚于中国。印度只有在最近十几年才开始快速发展,正是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转向了市场经济所致。1990年之前的印度,政治上的西方democratic制与经济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结合,是一种最糟糕的最能遏制经济社会发展的组合。照搬西方democratic政体的非洲国家就更不用说了。东南亚国家比非洲好得多,但也是腐败无能的民选政府、军事政变、军政府和独裁政府不断更替折腾,不知道更换了多少部宪法,也不知道民选政府与独裁政府更替了多少个轮回。菲律宾独立后照搬了美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实践的结果呢?不democratic的香港,不democratic的新加坡,其实际的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水平,享受的自由权利的范围、幅度和程度,人民的利益保障和幸福程度,社会的自由开放和文明发达程度,岂是democratic的印度、democratic的菲律宾、democratic的伊朗可以仰望其项背的?!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需要也不应该照搬任何既有模式,也不必迷信任何西方政体。democratic制本质上是一种一定规则(多数决原则)基础上的强权政治,是一种“数量正义”。但是多数的意志显然并不等于正义,更不等于真理在握。democratic制有强烈的阶级性,无论是代表贵族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还是工人阶级的政治,democratic是体现各阶级阶层、不同的利益集团的代表争夺政权的强权政治游戏。(马克思主义也是西学,而且是西方的显学)但是中国传统社会是小农社会,是大一统的社会,不是阶级社会,不信仰阶级斗争。欧洲是长期的阶级社会,有深厚的阶级社会传统,社会的阶级划分分明且长期相对固定,各阶级阶层、各利益集团只有夺得了政权,其重大利益才能得到代表和维护。在这样的社会条件和传统里,大家都同意,获得选票多者可以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集团的利益,输家必须优雅地认输,若干年后再来竞争。美国的阶级意识非常薄弱,平democratic义氛围浓厚,但仍然继承了欧洲的强权政治文化和文明,社会划分成大型的利益集团,构成了与欧洲阶级政治具体形式不同但是本质原理相同的“利益集团政治”。传统中国则不认可阶级政治,也不认可利益集团政治。大家需要公正廉明高效的、代表全民的政府,并不想要偏向于甚至从属于某个阶级或者集团的政府。如果我们的社会不是利益集团的社会,不是阶级社会,那么,democratic选举能带来什么呢?可以想见,政客们会拼命利用社会现有的差异,挑动社会分裂和历史仇恨,拼命地向某一部分选民献媚,煽动和操弄民意。西方的政党政治和选举政治是否能在中国行得通,或者实施后会是什么结果,远不是一个已经清楚明了的问题。已经实行了西方democratic式的政党政治和democratic选举的台湾(但是台湾也不是完全原样地照搬了西方democratic,如在竞选中各党派提出要建立“超党派的全民政府”,就是一个不同于西方的政党政治的、西方人很难理解的概念),提供了部分参照。台湾基本上在1992年完成了政治democratization,2000年总统大选实现第一次政党轮替,政治democratization最后彻底完成。民进党陈水扁执政八年的统治结果如何呢?经济发展一团糟,原本国民党统治下取得的巨大经济发展成果破坏和流失了不少,黑金政治日益泛滥,腐败严重,陈水扁整天热衷于操弄民意和“统独对立”“爱台卖台”的政治意识形态,煽动和利用民粹主义,八年间经济发展几乎是台湾半个多世纪以来最差的,社会发展也没有取得很大成就,富了他一家,苦了两千万。最近台湾人民对历位前总统的评价表现的很清楚(这种经过时间淘洗的完全事后的民意评价倒是比较可靠比较稳定的民意):对蒋经国的评价最高,肯定和怀念他的人最多,对陈水扁的评价几乎最低。

最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在财政上快要破产了,有可能会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破产的州政府。搞到今天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加州长期由democratic党执政,动辄搞全民公决,州内重大的公共事务多由全民投票来决定。要增加社会福利的公决自然都能马上通过,要削减社会福利、增加税收的公决怎么可能通过?给人民群众的福利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搞高福利制度一定是骑虎难下,欧洲国家早就受累于此了。向群众收回一部分福利,无异于与虎谋皮。人民中的大多数永远是无知愚昧、自私势利、狭隘短视的,自私、懒惰、好逸恶劳、好吃懒做也永远是人的本性。指望民众能通过公决主动同意削减自己的社会福利、增加自己的赋税负担、与政府同甘共苦共渡难关,还不如指望老虎会自己把自己的皮剥下来送给你。当然,这一点不是绝对的,在富有集体主义精神和“家国同构”思想传统的东方国家有可能部分实行,但在信奉个人主义、自私自利观念根深蒂固的西方社会,想都甭想。

中国人和犹太人是世界上公认的两个最聪明的民族。聪明智慧、勤劳坚忍、仁爱勇敢的中国人,一定能走出自己独特的政治现代化发展道路,开拓创新,探索和建设出一种适合本国本民族的现代政治文明,做得不比西方任何先进发达国家差。其实中国传统的政府体制亦有它突出的优点和重大的长处,否则不会稳定运行了两千多年,以极少数量的官吏有效统治了一个如此庞大、广土众民的帝国。文官制度是中国首创的,近代为欧洲和西方世界所借鉴采用。中国传统的政府制度、政治体制中有很多可以借鉴参考和继承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CCP的政治体制自然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部彻底否定(譬如单设检察院、单独设置检察权的做法,似乎就应当保留和继承。所有西方国家都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么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隶属于司法部,要么附属于法院,而且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在某些国家如英国也出现的相当晚。西方国家的这种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设置定位反倒比苏联中国显得落后混乱,到了当代仍在不断改革探索,一直至今),而且只能在CCP政治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而并非在一片白纸上进行全新设计建构或者全部推翻打倒从头重来。中国传统的儒墨道法各家思想和“伦理—政治”型的政治文化,亦有足可借鉴之处,如儒家的“德治”和“礼治”思想,完全可以作为当代法治的补充和辅助,发展出一种中国特色的新的法治文化。中国古代老子创始的道家思想,和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多有不谋而合之处,中国一批持古典自由主义观点立场的学者已经对此进行了十几年的研究,试图从中国古代的道家思想和儒家思想(主要是老子道家思想)中发掘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因子,近来年又提出在结合中国古代道家思想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天道自由主义”思想。因此,继承中国传统的制度、思想、文化的优势长处并进行创造性转化发展(使之适应适用于当代社会),融合中国传统的制度、思想与西方近现代自由主义、Constitutionalism法治、democratic共和的思想和制度,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完全有可能发展出一套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先进优良的政治制度、社会上层建筑。

写作于2009年

原创:爱赢法律咨询 爱赢法律咨询 20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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