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7

特区政府终于开了以言入罪的先例,下令封杀香港民族党,今后任何组织只要主张有异于《基本法》,当局便可取缔,不啻是言论和结社自由的凶兆。

禁制公民权利一向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耻。公民自由不是不可以设限,但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否则即属侵犯人权。表面上,特区政府为免背负臭名,也循既定规则行事,只是实际上胡乱演绎规则,一味穿凿附会,指鹿为马,硬把不涉暴力甚至不鼓吹暴力的港独活动,看作罪恶化身,声称为免遗祸严重才先发制人,所以宣布民族党为非法组织。

根据国际法,公民自由是人民权利,虽然并非绝对,但任何限制,必须有法可依,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等等,而规限的程度和手段,必须适可而止,不得滥用。今次对付香港民族党,特区政府看来也是基于上述的原则考虑,只是具体应用时荒腔走板,巧取豪夺。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首先指民族党有损国家安全,因为该党有具体行动也有长远计划追求香港独立,如宣扬理念、呼吁美国制裁中国、跟海外分离主义组联系等,证明他们的主张绝非政治言辞而已。但港独组织有行动,不等于这些行动都是违法的。李家超见到民族党有所行动,便急不及待,把活动超出言论界线等同超出合法的界线,再打蛇随棍上,要把民族党一棍打死,因为他们从事非法活动,也就必湏加以取缔了。

奇怪的是,港独者的言论本身没罪,他们的行动也合法,国家安全丝毫无损。但港独言论加上这些合法行动却变了非法行为,这是什么逻辑在变魔术?

李家超接着又指民族党有损公共安全和秩序,因为他们曾经表明会用一切手段推动港独,不排除使用武力。虽然陈浩天早已改口,声明只用合法途径改变香港的宪政秩序,但李却坚持认为,采用一切手段推动港独的说法可能对追随者有不良影响,如引发暴力事件破坏秩序。

李家超把焦点放在“有可能”引发暴力,却不问可能性的高低,言下之意,可把机会微薄的和真实可能的混为一谈,因此也不难理解,他煞有介事,对老是“口炮”连天的民族党如临大敌。李完全抹杀国际人权法规范的重点,在于言论和暴力行动须有直接甚至即时的因果关系才能入罪。

否则的话,若果言论与行动只有遥远的关系也可入罪,不单容易导致滥用权力,随意扼杀执政者认为不中听的言论,也需要不断扩大执法范围,使不少人的言行跌入法网。如果民族党代表随意说说其港独主张,便“可能”使人以武力争取,特区当局以至北京也该谨慎言行。试想,两个政府的政策和措施若是背逆“一国两制”或者冒犯港人(如李家超以言入罪的做法),同样“可能”令人萌生港独念头,甚或以武力实现港独,那么李家超岂非先把自己拿来治罪不可?

李家超的糊涂逻辑,同样见于他对民族党的第三点指控。他认为民族党对北京的批评,形同煽动港人仇恨和歧视在香港的大陆人,造成社会撕裂以至敌对,因此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问题是,港独言论导致的后果怎样可以不断升级,由斥责北京对港政策的错漏首先变成港人仇恨大陆人,再变成敌对局面,又再变成挑战公共安全的威胁?

一般人若没有李家超连续三级跳的思想跳跃,相信无法想像言论竟有如此恶毒的神奇特效,也就无法得到如此上纲上线的政治判断。同时,若果人丁单薄又只说不做的民族党,可以凭其言论产生轰天效果,某些亲建制组织和传媒乱扣帽子,声色俱厉指责个别政治人物以至整个民主派是“反中乱港”、“反华反共”、“汉奸走狗”等等,何尝不是分裂社会、制造仇恨,因此必须按照李家超的执法标准而绳之于法,逐一予以取缔?

说到底,李家超不顾事实,夸大港独言论的影响,只是打着人权反人权,目的就是以言入罪,由当局按其政治标准决定是否加以管制。此计倘若得逞,不但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失守,本来由《基本法》保障的国际人权公约亦同告失效。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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