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代表香港民主派参选九龙西补选的刘小丽,继被人大“回到过去”释法,即曲解法律加入一些新的“解释”,以其宣誓时“不庄重不真诚”褫夺其议席后,在其议席进行“补选”之时,特区政府的“选举主任”,再次以刘小丽在两年前参选时支持“民主自决”,质疑这是“不接受中共拥有香港主权”、“不真诚拥护基本法”等,禁止其参选;甚至刘小丽已经取消与放弃这些主张,特区政府甚至一反以往几次的做法,完全不向当事人提问,是两年多次DQ(取消资格)议员资格与参选资格以来,首次连问也不问,就直接禁止参选。

年初特区政府禁止香港众志周庭参加补选时提出的解释,当时另一位选举主任,指因为2016年底的人大释法后,因此原本合符资格的香港众志的“自决”主张,变成了不合资格;然而今次刘小丽则已经因应中共“释法”去删除这些主张,这位选举主任竟可说“是为了选举才删除”,所以相信刘小丽“倾向支持港独”;事实有留意香港政治的人,都清楚刘小丽长期没有发表过任何“支持港独”的言论,甚至常被港独派攻击;刘小丽甚至加入了支联会主席李卓人的工党,而工党本身更常被港独派、本土派攻击为“中国工党”,指其政党的“大中华”定位“背弃港人”;因此刘小丽从来都不是港独派,特区政府却偏以“港独”为名禁止其参选,由始至终都是“莫须有”罪名。

至于这些“自决派”所支持的自决中有港独的选项,因此成为了“港独”的罪名,这更是荒谬再荒谬;中共一直声称代表13亿的中国人民,那么中共政府的决定,又是否代表13亿人民的意愿?

反过来,如果中国人民决定给予香港人选择权去自决,这又是否违反基本法?如果香港人以合法合宪的手段,去争取中国的许可去自行决定前途──包括港独的选项,例如争取“升职”成为“中国领导人”去作出上述决定,又为何变成“违法”了?难道特区政府认为中共不能代表中国的民意?难道特区政府认为即使中国人民的民意支持独立,中国政府是会不听民意,一意孤行的吗?

前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文联首任主席,毛泽东的“御用文胆”郭沫若,1950年2月24日的中国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我们应该怎么认识外蒙古独立》的文章:“反动分子企图煽动某些中国人的大汉族主义感情,反对外蒙古人民建立自己的人民国家”──说明外蒙古人民的“自决”,是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同意、授权,以至准许的。

2001年江泽民割让半个黑瞎子岛给俄国、1960年周恩来割江心坡与南坎给缅甸,这些都是现实的例子,证明中国领导人有权力,根据“中国人民的意愿”与“授权”,去增加或者减少中国领土的范围。

根据中共最近所通过的“一地两检”安排,更清楚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范围,可以随时被中共领导层单方面“根据中国人民的意愿”与“授权”去修改,那为何合法争取修改宪法与宪政安排,或一如中共“释法”或修改宪法,也变成了“不愿意效忠”的“证据”?领导人说自己是“人民选出”,说自己是“代表人民”,也可以容许修改中国领土范围,但当“人民”说自己有这个权利之时,就变成了“不愿意效忠”?这是什么烂逻辑?

这些在香港“最爱国”的中国民族主义者,到头来也是难逃被中共加上“港独”的名义来封杀,足以证明中共根本不是针对港独,而是无差别地要全面封杀民主,全面推翻《中英联合声明》所保证的50年不变,把香港变成大陆一样的城市。从今次中共的DQ可以清楚看到,是否“港独”,从来都不重要,这只是中共打压民主与异见的藉口而已。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