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本是我在一次由民阵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稿。时间已过去三年半,但此文章中提出的有些见解却仍然是目前处于民主运动的前沿。比如,对文化大革命发动中有何缺陷的评论上,该文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在根本没有搞清如何分辩有错与有罪的界线、根本也没有搞清楚什么叫走资本主义当权派、应采用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确定某人的走资本主义当权派罪、对走资本主义当权派应施行怎么样的行政和刑律处罚等等重大的法律秩序原则问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显见有如此的简单而明了论述文章。值得大家一读。

先要讲一下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中国的问题?

1.不能从中国看世界,而应该从世界看中国。这里讲的是空间维的观点。

2.从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维的观点来看中国。除此以外,

3.我们还需要从哲学和哲学史(特别是法哲学和法哲学史)的哲学维的观点来看中国。这样才能把握事情的本质,并且给我们带来我们评判中国问题的角度,原则与尺度。中国人所讲的马克思主义的软肋则是法律,欲想认清当代的一切中国问题的关键所在,就在于法律,法哲学和法制史。

今天讲的中国法制史,顾名思义,法指的是法律,制指的是制度,法制史就是指的研究法律和制度发展和演变历史的一门法学学科。

由于共产党实行一党专裁的血腥统治,极大地阻止了大陆的学者及民众对近代法制史(特别是共产党统治阶段)的分析和研究,故多年来鲜有明确无疑的结论性的论着和意见。对近代法制史研究而言,最主要的,最困难的是分期和对各分期的特征及根本原因的分析。经过研究,我将共产党统治阶段分成了二个阶段。

共产党统治第一阶段(1949年至1991年)是无法无天阶段,全面实行以斯大林主义为模式的无产阶级专政阶段。

具体的事例有,

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49年2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认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必须全部铲除。

2于1950年10月发动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却一口气地杀了七十一万之多的所谓的“历史反革命”分子。镇压反革命运动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违反了禁止类推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大搞“一事二罚”、“罪疑从有”,开创了“劳动教养”这一名为不伦不类的新惩罚制度、实为与“监禁”并列的剥夺人权自由的违宪制度在中国的一甲子的存在。废除了制度下的律师制度。

3在斯大林的三次建议下,中共于1954年制定了它的第一部宪法.1949年6月至8月,刘少奇秘密访问了苏联。在会谈中,斯大林谈到了宪法问题,建议中国现在可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在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访问苏联时,斯大林就新中国的建设问题提了三点建议,其中第二点,就是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1952年10月24日,刘少奇亲赴克里姆林宫与斯大林展开会谈。

中国共产党原希望暂时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斯大林不同意用《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作法,他说:“我建议,你们可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通过宪法。”从此中国出现了所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效法苏联,在宪法中规定了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在一党专政下,共产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意按照自己的需要,用党的文件来解释、规定公民的活动,事实上取消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此宪法只能叫名义宪法、伪宪法。

4 反右派运动。在中华大地上1957年第一次公开地大范围地侵犯名义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把55万知识分子划成了右派分子,对他们施行行政和刑律处罚,开了大规模地随意处罚、关押、逮捕、审判公民的先例。

右派分子的罪名与定罪都是荒唐的、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所不容许的,这是确凿无疑的.反右派运动违反了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习惯刑法的原则;禁止类推原则;禁止不定期刑原则。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公正审判权所要求的享有受合格的法庭审理的权利和享有律师帮助这二项最基本的权利和要求。如用这样的法律的原则就不难理解邓小平一帮人坚持反右错误仅仅在于扩大化的荒谬之处了。

5“文化大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

在马克思的“要与一切传统观念彻底决裂”“”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和毛泽东的”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破四旧、立三新“,”誓死保卫毛主席“,”灵魂深处闹革命“,”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砸烂旧世界“的诱惑下,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在根本没有搞清如何分辩有错与有罪的界线、根本也没有搞清楚什么叫走资本主义当权派、应采用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确定某人的走资本主义当权派罪、对走资本主义当权派应施行怎么样的行政和刑律处罚等等重大的法律秩序原则问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在毛泽东处心积虑、精心谋划、妙使请君入瓮之计,于六六年发动了史无先例的文化大革命。一大群的激进、偏执、狂躁的红卫兵、造反派们,漠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公开地疯狂地随意地抄家抢劫、践踏人权、戏弄正义、批斗游街、随意诬告、抄砸焚毁、抛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进而引发由造反派夺取党政各级领导权的一月革命风暴,成立革命委员会。夺权狂潮很快又酿成了全面武斗,而毛泽东只好采用了发动珍宝岛战争这样一个下下之策来平息国内之纷争。之后到处私设监狱、举办学习班、五七干校、刑讯逼供拷打、粗疏人命、枉杀无辜。毛泽东最终尽管达到了他的起用某人清洗别人、继而携他人清洗某人的左右除异和永抱皇座的目的,但也将其粗暴残忍、毫无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为了目的可以不惜手段的龌龊至极的内心的人生世界暴露无疑。并且在他死后不到一个月,他的爱妻和侄子、宠臣皆被华国锋发动的军事政变所击败,毛泽东心想的自己留世的最大政治遗产,文化大革命,几年后也为人们所遗弃。

但是,在常规情形下,残害、施暴于他人,是被法律、道德制约并制裁的。在中国的专制底下,毛泽时代就崇尚不受制约、为所欲为的哲学。1970年,他告诉美国记者斯诺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斯诺不懂这句歇后语的意思,理解为毛泽东觉得自己像一个孤独的云游世界的和尚。)后来审判“四人帮”的时候,毛泽东的妻子江青在法庭上还傲慢地引用毛泽东的这句话。“无法无天”就是既不遵循法律,也不受制于道德。中国人常讲,人做事天在看,对天的敬畏使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毛泽东奉行的无法无天,那就没有什么恶行他是不敢做的了。他从1949年起到1976年不但血腥杀戮几百万的所谓的历史反革命、地主、富农,迫害了无数的知识分子,饿死了几千万的普通百姓,也把自己身边的两个最亲密的战友、第二号人物的刘少奇和林彪都整死,而他却从来没有感到惊恐、负疚或罪恶感。这种自觉追求的“无法无天”哲学该是他支柱之一。

6六四血案

时间己进入到二十世纪末了,这早已是任何一个执政者的应有的起码的常识吧!杀人,这属于法律、刑法的问题,这至少有司法立法的程序问题和司法保障问题。杀人得有一个标准吧,哪些人该杀,哪些人不该杀,杀人的法律的制定到通过,都得有一个程序和严格规定吧!杀人的审判中得允许犯人聘请律师,以免误伤或将不该杀的杀了。

但就在1989年六月四日邓小平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六四血案,在光天化日之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不分男女老幼,屠杀了至少两百多名公民。而至今他们死得还是不明不白。这不是无法无天吗?

为什么在1949年至1991年中国大地上会出现“无法无天”的阶段呢?那是因为毛泽东邓小平所奉行的是列宁主义,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这就是,“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

共产党统治第二阶段(1992年至今)是恶法非法的阶段,的确,也许有人会说,共产党在这段时间里制订了许多法律。其实这如同希特勒制订了更多的法律一样,那都是一些恶法非法而已。因为共产党奉行的是列宁主义,“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样的一句列宁名言。这就是,“恶法非法”的根本原因。

具体的事例有,法轮功事件,刘晓波事件,高瑜事件。

马克思主义的软肋是法律。我希望,海外能有更多的年青人投入到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领域中来,尽快地取得成果,以助中国民主运动正常发展。谢谢大家。

(发言后为会议整理于13. Juni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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