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者,非有城区之谓也,乃有市民之谓也。靠行政圈地、卖地财政、造城运动、政绩工程是无法形成市民社会的。而对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slum(下层聚落)现象,只有通过维护贫民权益而不是侵犯他们的权益,帮助他们而不是歧视、驱逐他们来解决我国历来是个低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不仅不如“国家从摇篮到坟墓”实行全方位保障的“瑞典式社会主义”,也不如官方最低生活保障和民间福利基金、志愿公益组织都很发达的美国。

不仅现在搞市场经济据说是“不找市长找市场”,就是改革前“市长”统管一切的时代,至少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也没有什么福利可言。如果说社区还有点合作医疗、五保户救济的话,国家福利责任则是基本不存在的。

那时许多贫穷乡村“大队开具证明、支书带队乞讨”大概就属于“福利”了,至于更惨的大饥荒时代,不说也罢。

然而我国又拥有世界上如果不是最发达,至少也是最发达之一的“收容”制度。其发达的程度不仅“自由市场”的美国闻所未闻(无公民权的外国非法入境者也许例外),“福利国家”的瑞典更听之如天方夜谭。

“收容”之网越撒越大

建国初年的收容工作具有救助性质是应当肯定的。但是,恰恰在我国“社会保障”程度完全成为负值的大饥荒时代,收容遣返工作却空前制度化并且强制化了。

那时,这个制度就成为“给社会主义抹黑”的死里求生的逃荒者的“夺命克星”。我的家乡广西当时发生惨绝人寰的“环江事件”:环江县因“亩产13万斤”引发“反瞒产”的人祸,导致饿殍盈野,饥民纷纷“盲流”求活。而县官怕“卫星”露馅,派人四出强行“收容”,他的一句名言后来载诸史册:“抓不回来,打死算了!”

可以说,当时就算真有什么自然灾害,国家就算无力教援,以中国之大,丰荒互见,如果不是以“收容”之名抓捕逃荒者,不许其寻求活路,何至于饿死这么多人!

从那时以来,这“收容”基本上就成了维护“稳定”的一项“专政”措施。后来搞市场经济了,许多人又发现“收容”还是一桩大有油水的“创收”事业。于是就有靠“收容”发奖金、靠“收容”“盖起了极为气派的宿舍楼”,乃至广为“委托收容”并按名额给回扣的事。再后来腐败严重了,有人又发现“收容”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而且更有助于自己乌纱帽的“稳定”,于是“上访一族”又成为强制“收容”的重点对象。

如此愈演愈烈,于是有了“苏萍”,有了程树良、黄秋香、张正海、朴永根……等等一桩又一桩惨案,有了“604次列车上跳车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宝安区囚车上“下饺子似的一个个摔下”死伤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

“收容”之网越撒越大,从流浪乞讨、卖淫嫖娼到“三无人员”,从农民工到大学生,从“盲流”到“非法上访者”,直到这次大学毕业、三证俱全而且有工作的孙志刚也死于“收容”之祸,以至酿成群情激愤,上达天听。

孙案如今已经处理了。且不谈对此处理结果人们仍然议论纷纷。然而孙志刚之后呢?每个类似案例都需要先“上达天听”,再“严肃处理”吗?

如此消灭“流浪者”

如果要就孙志刚事件发议论,此事的性质也再明显不过:它就是公民基本人权问题,而且是政权机关不受制约地滥用权力恶性侵犯人权的问题。

孤立的警察个人违法可能任何国家都难免,但作为孙志刚事件制度背景的“强制收容”、“收容创收”之制无论是在现代左派掌权的瑞典,还是“右派”掌权的美国都不可能发生,但“右派”苏哈托的印尼与“左派”金正日的朝鲜都大量存在。因此这的确是个无关姓社姓资、超越左派右派的共同底线问题。

但它并不是“社会保障问题”,更不是什么“社会保障过分”或“违背本人意愿的社会救助”。

我并不反对,并且一直是呼吁实行社会保障的。但是我想,即便是实行全面福利保障的瑞典人,也不会把孙志刚事件当作社会保障过分还是不足问题来谈论的——我国现行的强制收容与驱逐农民工乃至大跃进时代的抓捕逃荒者一样,根本就是以强凌弱仗势欺人,哪里是什么“过分救助”?

有材料说,仅广东一省2000年就强制收容58万人次,其中符合“规定”的,即所谓“流浪乞讨、卖淫嫖娼”仅占一成左右。

然而且不说其余的绝大部分,仅就这“符合规定”的“收容”对象而论,卖淫嫖娼姑且不论,“流浪乞讨”难道就可以构成被抓被关、罚款做苦役,乃至可能遭到孙志刚式命运的理由吗?

我们几十年来经常批评发达国家存在着“无家可归的流浪者”,而我们自己就是用对待孙志刚的方式来消灭“流浪者”的吗?

应当说,救助性质的收容在我国如今也有很好的例子。新华社的一条消息说,今年以来,天津市收容遣送站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行“人性化,重服务,突出救助救济职能”的新工作方式,使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因为政府行为而受到伤害”。

它的基本原则其实也简单,就是除违法者只能由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外,一般需要救助者都实行“自投收容”,“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其实,这也是人们的常识中对“救助”的理解。正如一位访问学者看到报道后评论说,美国的“收容站”就类似这种“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福利模式:在寒冬季节,流浪汉和乞丐们因外面太冷,就纷纷投奔政府的“收容站”,克林顿夫妇还亲自去“收容站”和他们一起吃火鸡呢。等到天气变暖,他们又开始到外面享受自由去了。

其实我想,美国人同咱们在这点常识上应当没什么“文化”之别:我们认为流浪者给体制“抹黑”,美国人也不会认为流浪者的存在是他们的光荣。然而你的“光荣”难道可以成为剥夺弱势者自由、对他们进行迫害的理由?

我们的“城市化”所为何来

孙志刚事件还应当使我们思考:我们的“城市化”所为何来?包括进城的“前农民”与都市中一部分原有边缘人群的许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理由往往是嫌他们“抹黑”。

如今不仅管理部门,我们的一些学者也在有意无意地渲染“贫民窟恐惧症”,对都市下层形成的“不雅观街区”过于敏感,其排斥的力度常常超出合理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治安秩序与交通秩序)的需要,而更多地变成一种维护煌煌帝都庄严气象的需要。

当然,世界上没有谁会喜欢都市中存在着不雅观的穷人街区(即slum,汉译通常为“贫民窟”),不仅任何社会中的管理当局都希望自己的统治中心外形壮观秩序严明,现代进步的民权运动也往往将slum视为社会病而要求政府寻求解决之道。

当年美国民权运动中雅各布?A?里斯在名文《与贫民窟作斗争》中发出“要么我们消除贫民窟,要么贫民窟将我们消灭,二者必居其一”的呼声,几乎与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齐名。

但是民权运动要求消除slum现象,主要是要求政府尽社会福利的责任,而非鼓励政府行使驱赶的权力,更不是要把slum(下层聚落)变成squatter(非法聚落)。

slum是19世纪才进入英语的词。约1825年前后,它逐渐被用以专指因工业化进程大量进入城市的下层人民聚居区,当代辞书一般解释为“人口稠密的城市下层街区,以拥挤、肮脏、破败、贫穷与社会混乱为特征”(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Merriam-Webster Inc. 1987. P. 1111. 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Etymology, Oxford Univ. Press. 1996.p.444.)。

而squatter来源要古老得多,它的词根squat起源于古拉丁语,意为“打击”,转义为“强取”,在中世纪英、法语中它已逐渐特指“非法占地”、“非法居留”、“不付租金而占住”(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Merriam-Webster Inc. 1987. P. 1144. 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Etymology, Oxford Univ. Press. 1996.p.457.)。近代以来在公民社会中这个词作为街区的指称很少见到,但当代由于偷渡、难民(船民)等非法入境者增加,在一些移民管制较松的国家,许多城市也出现了“非法居留者街区”。

由于难民、偷渡客大都是穷人,因此非法居留者街区通常也以脏乱差著称而具有贫民窟的外观。但在本质上slum和squatter是有区别的:slum的居民是公民,而squatter的居民则可能大都不是。

slum的居民只是贫民,而squatter的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是“贱民”。前者与都市主流社群虽有很大的经济鸿沟,但在法治社会里并无基本公民权利与身份等级之差,而后者固然缺少财产,但更缺少的是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前者是救济、帮助的对象,而后者可能是歧视、排斥甚至抓捕与驱赶的对象。

显然,如果说slum是一种不良现象,那么squatter无疑更为不良。现代公民社会的都市并不是都能消灭slum现象,但除了非法入境者收容区之外,在本国国民中不大可能形成squatter。对本国国民的贫困者街区像对待非法入境者那样采取驱赶、拆毁、强制遣返等压制性而非救助性措施,应当说是十分罕见的。

城市的空气应该使人自由

在当今世界上,有两个大城市以没有贫民窟著称。一个是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瑞典是个高税收高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拥有发达的社会市场经济,公民可以自由迁徙、择业,全国几乎没有城乡差别。该国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高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公民住房也在它的保障之下。

斯德哥尔摩市区近70万人口中,10万富人在交纳高额累进所得税后仍然有能力拥有各式花园住宅。其他人住在公寓楼内,几无贫富之别,平均不到两人就有一套多居室住房,分布在规划很好的29个住宅区与6个卫星城,公共设施配套,工作、生活、文化服务三结合,以整洁、方便、舒适著称。尤其是人均拥有地下车库面积冠于全球,使斯德哥尔摩居民区绝无发达国家城市常见的乱停车之弊。

而朝鲜是个国家对居民的人身控制极严格的社会,城乡差别悬殊,身份壁垒森严,户口管制之密甚于改革前的中国,尤其是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状况的恶化,乡村饥荒蔓延,而国家对逃荒者和其他非经特许的流动人口惩罚也越来越严厉。于是朝鲜的首都平壤便创造了一桩奇迹:在全国性大饥荒之中仍然保持帝都气象,既无打工潮,亦无贫民窟。

实际上从根本来说,要想消除slum的确也无非是两个办法:或者像瑞典,以“福利国家”的责任消除贫民群并使之富裕起来融入都市正常生活。或者像朝鲜,把slum当成squatter来处理,以不受制约的管制权力把贫民赶走乃至根本就禁止他们进入城市,把他们圈禁在穷乡僻壤。

而当今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既没有能力如瑞典那样造福于穷人,也没有权力如朝鲜那样赶走和抓捕穷人,所以他们都难以避免slum现象——如所周知,甚至连包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没有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尽管像纽约哈莱姆、华盛顿14号街这类地方如今街区建筑与公共设施景观与历史上的贫民窟已不可同日而语,但由于居民相对贫困和治安不良仍被视为slum类型的社区。

但是,如果这些国家因为没能学瑞典而也许应当受到批评的话,恐怕也很少有人要求他们去学朝鲜的。斯德哥尔摩没有贫民窟,那是瑞典的光荣;而平壤“没有贫民窟”并不是朝鲜的光荣。

圣保罗、马尼拉和孟买因为无法消除贫民窟而应当在北欧人面前自惭形秽,但他们可以因为没有把贫民当贱民来驱逐、甚至当成罪犯来抓捕而在朝鲜人面前感到自豪。瑞典在消除贫民窟方面比之于巴西完全可以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或曰民主福利国家)的优越性,但巴西当局无法把slum居民抓起来强制“收容遣返”,朝鲜人有资格嘲笑这种“资本主义落后性”吗?

上世纪20年代我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奠基人陈翰笙曾经批评当时的社会说:“吾人所谓之都市,其性质不似city”。

而如今我们不管是要搞小城镇还是要搞大中城市,当然都是要发展city。近代城市作为新兴文明载体从西方中世纪末期的背景下兴起后,它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呢?就是那句著名的中世纪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Stadt Luft macht frei)。

现代化性质的“城市化”,不仅意味着聚落规模由小变大,产业结构由农而工商,更重要的就是前述那种“城市空气”的形成,走小城镇化的道路也好,大中小城市并举也好,没有这种“空气”都不能说是城市化了。我们清华的老校长梅贻琦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乃有大师之谓也”。

如今我们同样可以说:城市者,非有城区之谓也,乃有市民之谓也。靠行政圈地、卖地财政、造城运动、政绩工程是无法形成市民社会的。而对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slum现象,只有通过维护贫民权益而不是侵犯他们的权益、帮助他们而不是歧视、驱逐他们来解决。

“圈地饥渴症”与“slum恐惧症”都是应当治疗的。我们应该发展市场经济,也应该注重社会保障,但这两者都不能允许以强凌弱。以强凌弱,于国何福?于民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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