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03日(一)

这次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允地说,确实有许多亮点,如对司法权的设计,比以前进步不少;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先且把宪法内容是否合理放在后一步,仅就重要国家公职人员上任必须面对宪法宣誓,向民众公开效忠国家的誓愿和承诺,仅就这个程序法的建立,无论是相对于过去的没有,还是相对于以面对党旗宣誓间接取代面对国家宣誓,就不能说不是个进步。

这个决定之所以再次在朝野间引起很大争议,这个决定为民间所诟病的主要之点,集中在立法权的安排上。按照全会的公报和此后公布的《依法治国决定》,国家的制宪权、修宪权、重要法律的立法权由中共中央掌握,其他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有。显然,这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存在冲突。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大权自然应该属于人民。可是在全会公报和决定对立法权的顶层设计中,却忽略了这一点。居然既没有强调国家的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和决策权当属人民的表述,也没有作出保障人民行使立法权的机构、制度安排。

我们知道,无论法律,还是国家层面带有长期效用的重大政策,都是平衡器,必须均衡兼顾。各区域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和机会都必须在法律政策中得到保护和增进。过去三十年中国家贫富差距不断拉大,造成官民冲突、贫富冲突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还造成对环境等自然资源的极大破坏,原因很多,其中,立法和决策失去均衡性,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严重偏离公平正义,导致不公平竞争盛行,几乎在竞争的每一回合中,有权有势的强势阶层都因能获得法律政策的特殊关照而稳操胜劵,与此相应的,则是底层民众在每一回合中都处于不利境地,或遭剥夺,或受歧视,或被忽视。法律和政策的不公,可以说是贫富拉大的首要原因。

在这个原因背后,显失公平正义的法律政策之所以能顺利出台,并被强制性地施加于国民之上,即使遭到民众的反抗,即使其巨大的负面作用广为众知,却仍然无法改变,则是立法决策大权完全为既得利益阶层所把持。

所谓红顶商人进“党代会”、“人大”、“政协”,有些人明知“人大”、“政协”是“橡皮图章”,是“花瓶”,不掌握实权,更没有拍板权,还是要不惜千万亿万去谋取一张门票,为什么?这些人花大价钱图个啥?除了荣誉外,不就是图个立法决策的动议权、建议权、讨论参与权、知情权?有了这些权力,他们的声音就能在国家立法决策过程中被听到,他们的利益就可免于被忽视受歧视,他们就有望在分蛋糕时抢到远超自身当得的一块。当然,这就必须以其他不拥有立法决策权的绝大多数民众只能分到小于当得的份额为代价。

以前我们常常批评美国的资本主义只维护富人利益,不保护穷人,讽刺美国政府为华尔街富豪打工,国会议员和总统是富人利益的忠实代理人。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实际所指,是说美国的富人能拐个弯,通过政治献金和院外游说团等方式,对美国国会和总统府的立法与决策施加影响,从而造成美国的法律政策片面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可是过去三十年中,中国的富人甚至不必像美国富人那样遮遮掩掩,去寻找什么利益代理人,他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名正言顺地干脆把法律政策的制定权亲自拿在手里。可以想像,这样的结果,必定是我们的法律政策比我们所批判的美国还要偏向富人。

习李上台后提出“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个提法颇有魅力。“把权力关进笼子”的观念毫无疑问是先进和正确的。立法权是国家第一权,是决定其他权力如何分配如何制约的权力,是授权万权之权,是决定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之权。四中全会说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权则是良法的前提。既然要把权力关进笼子,自然首先就应把立法权关进笼子。如果立法权不被关进笼子,那么它就会不断造出另外一种笼子。这种笼子只关人民主权。

不先把立法权关进笼子,要把其他权力关进笼子,根本不可能。

文章来源: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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