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之间(上)

宗教信仰自由,在美国是最重要的一项人权,但美国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公民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当宗教信仰与世俗法律发生矛盾的时候,美国人是怎样做的呢?

因救人而被起诉的医生

法律和宗教信仰都是神圣而庄严不可亵渎的。但是,在宗教信仰和法律之间,有时候却会发生冲突。这时候,是维护法律还是尊重信仰?这是长期困扰美国司法界的一个问题。

1994年8月28日夜晚,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医院,乃莉。维加生下了她的头胎孩子。产后,残留在产妇子宫内的一片胎盘组织引发了大出血。医生判断,如果不输血,产妇将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但是,乃莉和她的丈夫却都拒绝输血,因为他们信仰的宗教一一耶和华见证会认为信徒不能输血。

产妇在继续出血,生命在慢慢消失。医生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拖延就是丧失一条人命。医生这时想到的是,乃莉夫妇不是不知道后果,他们是明白自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后作出拒绝输血的决定的,这个决定出于他们的宗教信仰。作为一个医生,应该治病救人,但是不能违背病人出于信仰而作出的决定。可是,如果再不马上输血,就会眼睜睁地看着病人在自己面前死去。

这时,医生想起了自己从医学院毕业时发下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我愿尽余之能力及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人谋利益之信条”。此时,什么是乃莉。维加的最高利益,是她的生命还是她的宗教?什么决定更符合病人的真正利益?是病人家庭的信仰还是医生的判断?于是,医生马上作出此时此刻只有美国医生才会做的事情:冲向当地法院,要求法官发出输血的紧急裁决。这时已是凌晨两点。……

产妇乃莉。维加所信仰的耶和华见证会,是美国19世纪70年代才创立的一个基督教的小教派,一开始叫守望会,起源于宾夕法尼亚州,1931年改称耶和华见证会。它的创始人查尔斯。罗塞尔在二十多岁时想到,既然上帝怜悯世人,可是基督教义里又说有永恒的地狱,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于是他放弃长老会和卫理公会的教义,自创了这个强调启示的教派。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这个教派已经遍布全世界,大约有二百多万信徒,其中四分之一在美国。

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有些东西很特殊。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认为主流基督教的三位一体主义是异教的偶像崇拜。他们反对偶像崇拜。这就引出了几个在美国司法史上名气很大的案件。20世纪四五十年代,耶和华见证会家庭的孩子在学校里升国旗的时候,拒绝向国旗敬礼,认为这是偶像崇拜。学校打算给他们以停学的惩罚,他们仍坚持自己的信仰。这一冲突闹上法庭,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宗教信仰必须得到尊重,强迫他们的孩子向国旗敬礼是违宪的。

耶和华见证会坚决不和政府有任何瓜葛,他们认为世俗政治和政党的活动都是魔鬼撒旦的诱惑。对于信徒的为,他们有很高的道德标准,要穿着严肃,举止有礼。他们反对离婚,认为那无异于淫乱。他们的教义里有一条是根据圣经认定,输血是教规所不能允许的。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决不同意接受输血,无论是全血还是血制品,一滴都不行。这就是他们的宗教信仰。过去,在美国司法史上,他们所赢得的几个案子,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判例,进入了美国学校的教科书,妇孺皆知。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对生命和死亡有自己的解释。耶和华见证会的解释也很独特。他们相信有“世界末日”。对于他们来说,有时候死亡只不过是一次超脱,信徒可以再生。他们相信只有合格的信徒才能躲过末日之灾,得到拯救,最后生活在永恒的乐园里。所以,死亡并不可怕,做一个合格的信徒却是最重要的。

美国医院在病人入院时都要认真了解病人的宗教信仰。乃莉入院时就签署了拒绝输血的文件,这就是医生要冲向法院请法官下令的原因。

可以想像,半夜两点要找到一个法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许是因为人命关天,被找到的法官马上作出了紧急裁决,允许该医生可以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施行输血。

在大约输了两千毫升鲜血以后,乃莉。维加的生命得救了。可是,事情才刚刚开始。对于乃莉来说,血管里流着别人的血,这就违背了她的信仰。如果照此下去,往后其他教友的信仰就无法保证。因此,乃莉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医院侵犯了她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要求推翻斯坦福法院的深夜紧急裁决,禁止医生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病人的宗教信仰给病人输血。

医院方面提出,这一指控已经过时。医生是得到法官命令才输血的,现在病人已经康复出院,不再存在侵权伤害。对此,州上诉法院同意,不予受理乃莉的申诉。

乃莉。维加向州最高法院上诉。1996年4月9日,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作出一致裁决,裁定斯坦福医院违反了个人之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乃莉。维加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大法官们指出,不管医院拯救人命的情况是多么紧急,不管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规范是多么崇高,这些都不能压倒乃莉。维加保持自己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只要她充分了解事情的后果,并且有能力作出决定,那么就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作出决定。

州最高法院说,同样的情况以后还会发生,所以医院需要法律上的行动指南,以处理医人不愿输血的情况。医院方面的发言人在州最高法院裁决以后说,医院和医生认为,他们是根据病人的最好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正因为这是个棘手的问题,所以才要求法官下令,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有些人不同意州最高法院这一裁决。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乃莉。维加的宗教信仰固然应该得到尊重,但医生出于“希波克拉底誓言”救死扶伤的信念也应该得到尊重,生命和信仰,到底什么更重要?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无论如何不能见死不救。病人来到医院,却又不让医生输血,强迫医生看着病人死去而无所作为,自己的信仰固然得到了尊重,但这不就是强迫医生违背医生的誓言了吗?

生命和信仰孰轻孰重,这个问题也许是永远无法回答的。对于法律来说必须回答的是,谁来作出这个判断?谁有权作出这个判断?在这个特定案例中,生命和信仰都是属于乃莉。维加的,生命和信仰的轻重,只有乃莉有权决定,别人不能用自己的价值标准强迫乃莉接受。如果生命和信仰只能取其一,那么,只有她自己来决定要生命还是要信仰。如果允许别人强迫她接受他人的判断,那么,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岌岌可危矣。

生命是宝贵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信仰也是宝贵的。失去对自己信仰的支配,就像失去对自己生命的支配一样。所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而在面对生命和信仰的两难处境时,个人怎样选择,社会怎样选择,这恐怕永远是一个难题。

对于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拒绝输血的信念,避免这一两难处境的办法就是发明不输血或输自血的外科手术。2001年2月21日,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医院为一个七个月大的男婴成功地作了肝脏移植手术。在他的母亲体内取下一块肝脏组织,移植给这个肝脏坏死的孩子。这是世界上第一例不输血肝脏移植手术。这次手术的成功,引起了法律界和宗教界的欢呼,因为这个孩子来于信仰一种独特宗教一一耶和华见证会的家庭。

看了上述案例,使人想起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一个十分有名的悲剧《安提戈涅》。其中一段剧情,生动地描述了人们的宗教信仰义务和世俗法律义务难以调和的冲突。

为了简略,这里只说安提戈涅是一名非同寻常的古希腊妇女。她的兄弟普雷尼克斯因叛国罪被国王处以死刑。而且,国王还宣布一项法令,不许任何人为普雷尼克斯举行葬礼。但是,安提戈涅却勇敢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古希腊宗教所规定的仪式,埋葬了她的兄弟。

国王马上将安提戈涅逮捕,讯问她为什么违反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说:“我应该服从国家的法律,但是,我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因为,按照古希腊宗教,兄弟姐妹之间的爱是永恒不变的,在其中一个人离开人世后,其他人要以宗教仪式举行庄严的葬礼。所以,安提戈涅表示,宁愿受国法的惩处,也要将兄弟隆重下葬,这是她自己良心上的要求。

由此看来,在西方法治文化史中,因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思考源远流长。这场悲剧只是表明,早在古希腊时代,西方人就认为应该对这类冲突有一个超脱的看法。

具有宗教信仰情怀的西方人常常认为,此岸世俗世界远远不如彼岸天堂世界完美。在彼岸世界,神或上帝是全能全知的,它们创造安排的世界既公平又公正。而在此岸世界,由于人有许多缺陷,人世间免不了会有种种的不完美。正是因为存在这种不完美,所以在没有神或上帝的指引下,人所制定的法律便有许多缺陷。于是,世人要希望社会公平公正,就要以彼岸的律法为最终的标准评判自己的行为,甚至评判世俗法律的善恶对错。

这种在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更高律法的观念,在西方的文化历史中一直盛行。西方人经常以这种观念为武器,批判现实社会中不完善的法律。他们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律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当然,也有许多西方人对此有忧虑。他们觉得,国家制定的法律明确清楚,较好把握,而那些神明的更高律法之类的东西往往很抽象,有时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应该以国家的法律为最终标准,否则人世间便会失去明确的行为标准。

在追求自由的西方人看来,安提戈涅的最后命运是不重要的,她的行为选择的意义才是重要的。人们无法选择人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准则。

安提戈涅在剧中的下场是被国王下令处死,她被囚在一个墓穴里,在那里自缢而死。她所爱的人(国王的儿子)也随之自杀而亡。她心甘情愿,慷慨赴死,得其所愿,这叫不作死就不会死。她失去了生命,赢得了道义。乃莉。维加保住了性命,却“恩将仇报”,反告医生,赢得了官司,维护了信仰,但在大多数世人眼里,她是最后的胜利者吗?对这种因恪守宗教信仰而亡的“烈士”,大多数世俗之人除了唏嘘不已,有几人会肃然起敬?

输了官司,却赢了荣誉

自从1859年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以来,到20世纪初,美国公立学校的生物学教科书里,进化论已经占主导地位,即使是宗教气氛浓厚的保守的南方州也不例外。这显示出美国的宗教信仰和科学知识是可以和平共处的一一进化论教学在美国南方展开,就是一个证明。美国虽然是世界上宗教气氛最浓的国家之一,却是世界上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一一没有之一。

1921年,美国前国务卿威廉·布莱恩发起了一个“反对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运动。在保守的南方,布莱恩及其同伙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到1925年,已有15个州提出了禁止进化论的法案。在田纳西州,该法案由州众议员布特勒提出,因此被称为“布特勒法”。该法案禁止在公立学校“讲授任何否认圣经创世说而代之以人类由低等动物进化而成”,只允许讲“人是上帝造的”。宣布教师在学校讲授进化论是违法行为,违者将被处以100一500美元罚款。1925年3月13日,该法案以绝对多数在田纳西州众、参两院获得通过,21日由州长签署生效。但州长同时宣布这个法案只是一个“象征性法案”,不会被真正实施。所以此后,教师还是按照原来的课本继续讲授进化论,并不担心受惩罚;而保守派民众因表达了自己反对进化论的立场,并推动立法成功也感到满意。

但有一个民间组织却把这个法案“认真”了,这就是成立于1920年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它的宗旨是保护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他们认为“布特勒法”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侵犯,因此决定出面干涉。于是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基金会,准备挑战这项法律。可是要打官司,必须有一个案由。而现在的情况很特别:不是教师不敢教授进化论,而是“布特勒法”是个象征性法案,警察并不去惩处教授进化论的教师。自由联盟于是在田纳西州各大报纸上刊登启事,宣称“谁如果由于在学校里教授达尔文学说而受到惩罚,我们将负责赔偿”,并“征”一名教师自愿充当“被告”,诉讼费由基金会承担。

1925年春天,田纳西州的小镇代顿,不景气的坎伯兰煤铁公司破产了。一位年轻的冶金工程师拉帕耶从纽约来到这里处理该公司破产事宜。5月4日,拉帕耶偶然在报纸上看到自由联盟的启事,突然念头一闪:这个经济低迷的偏僻小镇,可以借这个事件促进经济发展呀!他马上找到当地学校的董事会商量此事。大家都拍手叫好。有这么刺激性话题的官司开打,一定会吸引大批人前来,有人来就有钱来,经济困境也许能就此摆脱,何乐而不为呢?

他们考虑了一下,认为当地学校年轻的单身生物课教师斯科普斯无牵无挂,最适合当“被告”。于是马上派人找来了正在打网球的斯科普斯,他当即就答应了。

此事有关宗教和科学,有关思想言论自由,小镇的社会名流完全明白这个案子闹大后的新闻性。他们用照相机留下“历史性决定”的合影,然后叫来了警察。虽然这个“象征性法律”并不要求警察主动执法,可是有人坚称自己有违法行为,要求被捕,警察只好去办逮捕证。第二天,斯科普斯如约被捕,校方马上打电话给报社联系自由联盟,事件就这么启动了。

达尔文的进化论学说是一种复杂的科学假说,对于普通人来说,却总是落实到“人是猴子变的”这个并不准确、却很形象的比喻上。斯科普斯违反“布特勒法”一案因此被称为“猴子审判”,轰动全国。小镇名流们没有料到的是,此案不仅招来了许多新闻记者、大学教授和科学家,带来了旅馆饭店的好生意,还招来了当时美国最能言善辩的两个人:来自芝加哥代表被告的大律师克拉伦斯。达罗和作为检方律师的前国务卿威廉。布莱恩。达罗是一个坚定的宗教怀疑论者,他刚刚在一起谋杀案中获胜,使两个年轻的被告免于死刑。他把斯科普斯案看作是对个人和宗教自由的挑战,表示愿意免费为斯科普斯辩护。而布莱恩虽然已经有36年没有再从事法律工作,他还是在5月13日公开宣布参加此案的诉讼。

1925年7月10日,这场举世闻名的审判在仅有两千居民的代顿小镇进行。不出所料,从审判的第一天开始,法庭(由一间老式的种植园大厅临时充当)里的七百个座位座无虚席,另外还有三百多人站着。记者在法庭上架起麦克风,对审判进行现场广播,这在美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控方以《圣经。创世纪》为主要起诉依据,控告被告亵渎《圣经》,违反了“布特勒法”。审判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要判定“布特勒法”是否违宪。7月13日,被告律师达罗作了精彩发言,要求判定“布特勒法”违宪。他的发言虽然没有布鲁诺、伽利略面对死亡威胁的悲壮,却同样铿锵有力:

“假如在今天,我们容许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成为罪名,那么明天,在私立学校这样做也会成为罪名,而明年,在教堂的讲台上宣讲也会成为罪名。下一次的法庭上,我们禁止的就将是书本和报纸。无知和狂热总是在骚动,总是贪婪地要吞噬更多的东西。今天吞噬的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明天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再下来就是牧师、演讲者、杂志、书本和报纸。尊敬的法官,这是鼓动人与人之间的对抗,信念与信念之间的对抗。如此下去,直到有一天,伴随着飘扬的旗帜和敲击着的鼓点,我们会倒退到16世纪的”光荣“时代。在那里,盲从者点燃薪柴,烧死任何一个敢于将知识、启迪和文化带给人类头脑的人。”

7月15日,法官洛斯敦支持《圣经》的理念,否决了达罗的要求,同时拒绝任何以达尔文理论为依据的论点。

既然法官判定“布特勒法”不违宪,那么,在第二阶段,要证实的就是被告是否违反了“布特勒法”。7月16日,达罗开始为被告辩护。他并不否认斯科普斯在学校教过进化论,但是他指出对《圣经》的创世故事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虽然斯科普斯可能违反了保守的基要派对《圣经》的解释,但他并没有同几百万基督教徒所坚持的创造理论相抵触。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达罗还从北方请来了一批科学家,准备为进化论辩护,但是法官没有批准他们出庭。

法官的不公正令达罗十分生气。他决定要求布莱恩作为《圣经》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布莱恩不明就里同意了。法庭对于证人有一套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你只能对提出的问题回答“是”或者“不是”,而不能随意地详尽阐述。达罗就利用人们对《圣经》中一些传说的疑惑,通过法庭提问,用一个个《圣经》里的传说来为难布莱恩。他用这个办法让布莱恩表现得很“愚昧”,直到法官出面干涉,避免布莱恩陷入更为尴尬的境地。

布莱恩出庭作证之后,受到美国媒体铺天盖地的恶评。法官只好裁定被告律师“骚扰证人”,布莱恩不需要继续出庭作证,并裁定把布莱恩的所有证词从法庭笔录中删除。

面对法官一次次的袒护控方,达罗最后来了一个“程序性策略”,他宣布放弃结案陈词。这样,鉴于双方权利对等的原则,布莱恩也失去了最后陈述的机会。

从7月13日到7月21日,这个审判持续了八天。最后,陪审团只花了九分钟就得出了确认被告违法的结论。最后,被告斯科普斯被判罚款一百美元。五天后,布莱恩突然死于脑溢血。

该案上诉到田纳西州最高法院,1927年1月,州最高法院以不符合程序理由取消了对斯科普斯的罚款,却没有否决“布特勒法”。同时,州最高法院指示,为了维持田纳西州的宁静与尊严,任何检察官不得以该法再起诉任何人,使得“布特勒法”真正成了一个没有惩治效力的彻底的“象征性法案”。

达罗代表的被告一方,是典型的输了官司却赢得全国称道的荣誉一方。此案也成为“反现代宗教裁判”的著名案例。而这个案件也真实反映了美国宗教自由与崇尚科学并行不悖的情况。

此案的第一功臣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莫属。这个组织是一个专门帮助那些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打官司的民间组织,其成员都是义务为联盟工作,其中有很多出色的律师和大学教授、文化界人士。它的活动和诉求很单纯,就是保护公民的个人宪法权利,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无论在美国的什么地方,哪里有平民百姓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哪里就会出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帮你打官司,并为你上诉到上一级法院。越是非正统非主流的人和观点受到压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就越是挺身而出,为他们寻求公正。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持什么观点,只要是涉及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尤其是言论自由的案子,他们就会站在政府或强势群体的对立面,为民仗义执言。在这次“猴子审判”案中,该联盟及其代言人,站在代顿小镇的法庭上,通过新闻传媒,面对整个美国,留下了维护科学与言论自由的历史记录。

但是,反科学的神创论的势力并没有因此案受到重创。在以后的三十多年间,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和官司,美国公立学校的生物学课本很少介绍进化论。直到五十年代后期,在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的震撼下,美国在科技上感到巨大的压力,开始大抓科学教育,进化论作为生物学的核心理论,才顺理成章地进入了中学课堂。196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给了神创论致命的一击,以政教分离的原则判决在公立学校禁止进化论违宪。从七十年代起,美国神创论者改变策略,给神创论披上科学的外衣,自称“科学神创论”或“神创科学”,要求在公立学校以同等时间教给学生。到八十年代,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都通过了强求同时教授神创论的法律。但在198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宣布这样的法律违宪。但是美国神创论者在法律和行政上的活动并没有结束。1999年,堪萨斯州教育委员会以六比四票将进化论从该州教学大纲中删除,再次提醒人们神创与进化之战仍在继续。

荀路2019.1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