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讲了美国历史上曾发生过宗教不宽容的现象。下面接着讲:

美国从这种状况走向宗教自由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就是罗杰·威廉斯。在英国时,他在宗教界就以正直无私和有献身精神闻名。他来到北美后受到清教徒教会的热烈欢迎,但是他拒绝了现成的职务,因为他不能容忍他们与英国教会所保持的联系。他希望与英国教会脱离,创立全新面貌的北美洲教会。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从人格上来说,是一个追求纯净和完美的人。但是,这种人格上的优点在非成熟期非常容易走向一条歧路,就是不宽容。说白了道理很简单,正因为自己是个好人,他就眼里容不下沙子。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他追求的不仅仅是人格上的完美,还追求宗教信仰的完美的时候,就会容不下和自己不同的信仰、观点、意见。

追求完美在走向极端的时候,终于成为一种缺点。他严以律己,也以同样的标准要求别人。他容不下周围的缺点,包括他的同行者的缺点,他容不下任何与自己不同的观念和行为。因此,他不得不一次次地离开他自己的教友与教会,最后走进一条死胡同。正是因为此路不通,使他有了反省反思的机会。他终于大彻大悟,领悟到对于今天来说也还是很“现代”的观念:宗教自由的关键是宽容和共存。(其实,结社自由的关键也是如此。)他承认了世界上有不同的人、不同的想法、不同的观念,甚至,人们可以信奉不同的神和上帝。他随后提出了一整套思想。由于他主张政教分离,否定行政官员对宗教事物的权力,导致他被当局所驱逐。于是,他向印地安人买下了罗得岛,使美国在独立之前就有了一个宗教自由的实验地。

这时,他人格上的优点真正地体现出来了。当他领悟了宽容和共存的意义之后,就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罗得岛从此成为北美大陆第一块从法律上享有宗教自由的土地。最难得的是,他不仅接受各种教派,甚至接受异教。在教友派被清教徒迫害时,他毫不犹豫地接纳了他们。他还在理论和实践上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民主政治体系。三百年前的罗得岛的思想,经过漫漫长途之后终于在美国被普遍接受。现在的美国,人们放松得多了。实际上,放松下来对所有的人,对所有的宗教教派都有好处。真的生活在一个宽容共存的环境里,再回首那些由于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思想不同而厮杀的腥风血雨年代,再看看今天一些尚未觉悟过来的紧张地区,今天我在你的庙里放个炸弹,明天你在我的寺里放一把火,真是感到非常不值得。

我有个好朋友叫弗兰西斯,是一个天主教修士。他所属的修道院的教派,是天主教最严谨的一个分支。在六十年代以前,他们除了和上帝对话之外,是从不开口说话的。他们今天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除了他们的简朴、幽默和善意,还有就是他们对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所表现出来的理解和兴趣,以及他们对世俗的外部世界所表现的宽容。他们完全以理解的态度对待我们这样的教外人士,从来没有一次对我们进行宗教的宣传或者劝说。弗兰西斯说,当他们刚刚进入修道院时,他最尊敬的一位老年修士波尔神父就对他说,在人类文明的各个历史阶段、各个社会中,总有一些人,他们自觉地和世俗生活保持一段距离,以便于思索,以便于和超然的神灵对话。所以,他们只是出于自己的选择,主动和尘世拉开距离,以寻求他们的哲学思考而已。这就使我想到,如果宗教能够这样友好地宽容地对待无神论者,那么,世俗世界似乎也没有必要紧张地对待他们。各自尽可以在不同的世界里进行自己的思考和反省。

关于“宽容”,我已经就房龙的大作《宽容》一书写了六篇长文,谈了自己对宽容问题的理解。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只想说一句话:任何宗教,如果它的核心价值观不能体现宽容、平等、博爱,那么它就不值得人们去信仰。任何宗教信徒,如果不能身体力行去体现这三点,那么他就是不合格的信徒或伪信徒。

忒反感一些宗教“信徒”高人一等的做派:我是上帝的子民,死后升天堂。你们不信上帝,死后下地狱。也不惦量自己的为人处事是否真正符合“升天堂”的标准,以为信了上帝就自动成为优秀的“选民”了。岂有此理!

为了和谐,不说这个了。接着讲美国的宗教自由吧。

如今的美国,不仅各教派的教堂相安无事,不同社区的教堂还有他们自己的不同风格。一些教堂的圣歌揉合进大量的现代音乐,黑人教堂的圣歌有时居然是摇滚乐,整个礼拜过程的大部分,就是牧师、唱诗班和下面的信徒在一起,随着强烈的节奏唱歌跳舞。当然,也有非常肃穆礼拜的教堂。他们往往属于同一教派,但彼此之间也相安无事。因为在现在的美国,已经没有人认为有必要干涉别人崇拜上帝的方式。

美国政府不能干预宗教事务,还必须保持“一碗水端平”,因为政教是分离的。政府不仅仅是不能限制和干涉某一种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也不能显得好像是在倾向或者是鼓励某一种宗教。所以,在美国的公立学校,是不允许讲授《圣经》这样的课程的。私立学校则有自己的决定权。也许你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这可是在一个基督教传统曾经很强的国家。当学校从几百年来习惯于讲圣经,习惯于每天师生进行祈祷,到禁止这样做,是经历了一个很大的冲击的。比如有关学生是否可以在学校祈祷,始终是一个争论激烈的议题。克林顿总统在阿肯色州当州长的时候,曾经签署一项折中解决的方案,就是允许在公立学校有“静默时间”。也就是可以设定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大家静默,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可以默默祈祷,没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可以静默。但是,任何由老师带领的祈祷都被认为具有宗教强制性而被禁止。可是,宗教的私下表达在公立学校也是允许的。个人可以私下祈祷,学生也可以自己组织在教室外的校园里集体祈祷,学生的宗教团体也可以像其他的学生团体一样,利用学校布告栏或者广播站通知他们的聚会活动。

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公立学校与宗教有关的案子。

弗吉尼亚大学是一个公立学校,学校一直有一笔经费是专门资助学生刊物的。但是当一个学生团体为他们所办的一份基督教杂志申请经费时,却遭到了拒绝。拒绝的理由是公共基金不能用来资助宗教活动。然而这个学生团体却认为这不公平,因为宗教表达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如果这笔基金可以资助其他的学生刊物,而独独把他们排斥在外,这就是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宗教表达当然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这在美国是没有疑问的。有时候,我都觉得美国人对这种概念的理解和执行过于认真,有点迂腐。比如在纽约街头,有一些出售据说是与宗教有关的物品的小摊儿,一些年轻人很喜欢买这些东西。问题是这些小摊儿是与众不同的“特殊摊位”,他们不用申请执照,因为当局承认他们这是在“宗教表达”,是在“言论自由”,不算是“摆摊作买卖”。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此事双方的任何一方,仅仅从一个角度去看,都有充分的理由,而且都涉及对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理解和执行。因此,这样的事情只要双方坚持,那么除了告到法院别无他路。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这是在某种情况下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

在该案走向最高法院的途中,上诉法院曾经作过一个判决认定,大学拒绝资助学生的宗教言论自由,虽然显示歧视,但是了维护“政教分离”的根本原则,大学的这种做法还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最终,如此难办的案子还是要走向最高法院。判决的投票情况也反映了解开这个悖论的难度:裁决是以五比四通过的。最后断定弗吉尼亚大学拒绝为这个学生团体的宗教刊物提供资助,是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学生团体终于胜诉了。一位法官的判决文写的十分生动,他写道:“言论自由中如果不包括宗教的话,就好像哈姆莱特一剧中缺少王子的角色一样。”最高法院同时说明,这只是意味着各州应该以超然的立场对待学生团体,不管他们是不是宗教团体,都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支持,而不是意味着政府从此可以开始资助教会,各级法院必须防止这方面的“滥用权力”。

最终裁决虽然出来了,但这只是在这一个阶段,法律上的一个执行定论,争论并未中止。即使在宗教界,引起的并不是一片齐声喝彩。一名美国浸信会公共事务联合委员会顾问说:“对于宗教自由而言,这是一个不幸的日子一一在我国的历史上,最高法院首次赞成以公共基金来赞助宗教。我们这个国家的创建者明白这一点,若要使宗教富有意义,那必须是自愿自发的,不受政府的协助和控制。”

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的首席法律顾问认为,“在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我们跨过了一条重要的门槛。这个信息很清楚:宗教言论和传讲教义的人,必须受到与其他任何团体完全相同的对待,宗教言论的内容不应成为不能获得资助的原因。”

这里之所以向大家介绍这个案例,是让人们能够体会美国人对于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持的谨慎态度。同时,也能了解到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民间团体利用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以合法地宣传自己,扩充自己,包括宗教在内,形成一种“公平游戏”、“公平竞争”的局面。

这里说一下美国的“政教分离”。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在弗吉尼亚人民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时,提出了著名的“政教”之间应该筑“一堵分隔墙”的口号,反对宗教以任何形式干涉政治。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从实践上看,此条文对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三个重要原则:

一、禁止政府鼓励与支持某一宗教信仰或组织,从根本上排除了国教存在的可能性;

二、所有宗教信仰与组织一律平等,都享有实践自己信仰的权利;

三、国家不能因宗教原因惩罚公民。

至此,美国的“政治与宗教”关系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它们的分离性质。通俗地说,就是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井水不犯河水。

美国“政教”分离除了蕴藏于人们心理深层的思想文化因素之外,还有其深厚的政治原因。早期移民来到北美,其中一个重要动力是要在这里自治。而要实现自治,就需要政治自由。这种政治自由不仅表现在摆脱英国对殖民地的统治,而且表现在冲破一度盛行于欧洲的神权控制政权的樊篱。前者由于美国独立的成功而实现,后者要靠法律形式来完成。这些文化、政治及新大陆特殊的社会环境诸因素,导致美国人在建国初期便明文规定“政教”两者严格分离。“政”与“教”的分离,便以约束政府和公民行为的法律给固定了下来,形成两个互不干涉的机构:一个掌管社会世俗事务,另一个守护个人灵魂世界。杰斐逊的名言一一在“政”、“教”之间筑起一堵墙就这样得以实现。

这样一来,美国的“政教”关系可以概括为:

一、美国的政体受到宗教思想的深刻影响,一些政府的决策和措施经常打上宗教的烙印。

二、由于政治、社会和历史的原因,美国从诞生之日起,就反对建立任何形式的“国教”,提倡多元化的宗教信仰自由。

三、同欧洲国家不同,美国教会始终在“政教”关系中处于弱势,从属于美国的社会、政治制度。

“政教”在美国分离是历史使然,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它促进了美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推动、加快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接着继续讲述这篇文章的内容:

在美国有许多问题并没有一个最终的定论,人们只是围绕着二百多年前定下的原则,尽他们的努力去实行。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会带来它的新问题。有些问题在美国已经反复探讨过,但是,至今仍在一个探讨的过程中。例如在美国讨论有关言论自由的“自由表达”时,一直有一个有关“烧国旗”的问题在困扰着大家。

刚到美国时,我发现不少美国老百姓是自觉在家门口悬挂国旗的。后来了解到,美国在六十年代以前,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尤其是二战以后,美国人对于国旗充满了自豪和崇敬的神圣感情。但是六十年代反越战的示威中,焚烧国旗以表达反战情绪的情况十分普遍。此后,用这种行动来表达对政府的某项政策不满的情况并不多。比如在1994年,全美国只发生了三起,1993年则一起也没有发生。但是,自从六十年代自由派思潮流行,美国基本上认同这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方式,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对于这个问题,保守派一直是耿耿于怀。有一个众议员气愤地说,我们烧垃圾算违法(环境保护法),甚至有的州规定在自己的后院烧枯树枝都算违法,可是我们在大街上,在白宫前面烧国旗的反而不算违法,真是岂有此理!如果两种观点的人各自“表达”,也就算了,问题是有些州的法律可以找到一些类似的条文处罚“烧国旗”之类的举动。于是,也引发了一些官司。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作过裁决,推翻了禁止亵渎国旗的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理由是这些法律违宪,侵犯了人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此后,美国相继有49个州要求国会以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亵渎国旗。结果,该项宪法修正案1995年美国国庆日之前在美国众议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但是,却在参议院投票受挫,没有通过。反对此案的参议院说,国旗固然重要,但是言论自由更重要。

不久前,本人已经写了“再议《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一文,阐述了这个问题在美国引起的争论,其关键在于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真还是假。公民当然有爱国的自由,但公民有没有不爱国甚至厌恶国的自由呢?只许爱国不许不爱国是不是一种专横的不宽容行为?

禁止焚旗派认为,国旗代表美国的立国精神,不容亵渎。而在焚旗派看来,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自由,禁止焚烧国旗无异等于否定立国精神。两派的观点最后以最高法院的裁决决出胜负。

事情得从头说起。1984年,共和党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市举行总统提名代表大会。左翼的美国“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成员的约翰逊及其同伴在会场外示威,呼喊口号,继而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约翰逊因此被当场逮捕,理由是他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禁止侮辱国旗的法律。经过地方法院审理,约翰逊被判处一年监禁,并罚款二千美元。约翰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后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以前也审理过多起涉及国旗的案子,但都没有直接涉及政府有没有权力禁止焚烧国旗这个问题。比如在六十年代,一位民权领袖被暗杀后,有一个叫斯特里特的人为了表示抗议,在纽约街头焚烧了一面国旗,并向过路行人发表演讲说:“我们不需要这玩意儿。”他因此被捕并被判刑。最高法院后来虽然推翻了原判,但并没有裁定纽约州的有关法律违宪,而只是说地方法院对这件案子的判决违反了宪法。七十年代初,马萨诸塞州一名叫史密斯的青年,把一面国旗缝在裤子的臀部上,也遭逮捕和判刑,因为该州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合“轻蔑地对待”美国国旗。最高法院也推翻了原判,但理由仍不是州政府不得制定禁止侮辱国旗的法律,而是那条法律表述过于笼统,使人难以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对国旗的“轻蔑”,所以推翻原判。

但是,约翰逊的案子使最高法院必须就政府禁止侮辱国旗是否违宪作出明白无误的表态。结果,以布伦南为首的多数法官认为,得克萨斯州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最高法院认为,焚烧国旗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目的是要表达一种思想或观点。也就是说,表达个人对国旗的感情也属于言论的范畴,因而也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尽管它所表达的思想在美国是相当不得人心的。布伦南大法官在判决书上这样写道:“如果有一种原则是第一修正案的基石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社会讨厌或不同意某一种观点就禁止人们表达。”他还指出,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并不是对国旗的“亵渎”,而是重申了“国旗所代表的自由和兼收并蓄的原则”;如果禁止人们侮辱国旗,反而会“冲淡”了这些原则。

持相同观点的肯尼迪大法官也指出:“严酷的事实是,我们有时必须作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我们所以作出这些决定,是因为它们是正确的。所谓正确,就是说法律和宪法要求这样做。”

以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为首的少数法官,对多数法官的裁决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伦奎斯特认为,焚烧国旗并不是“象征性的言论”,而是“一种含义不清的咕哝或大喊大叫”,其目的不是“表达某一种观点,而是激怒他人”。史蒂文森大法官也指出,焚烧国旗,如同在华盛顿纪念碑或林肯纪念堂上涂写淫秽标语,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在1990年初以五比四否决了得克萨斯州法院的判决,裁定焚烧国旗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宪法所认可的表达政见的权利。支持最高法院裁决的人们认为,真正的爱国主义应当是发自人们内心的,而不能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强制人们爱国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他们还认为,允许人们焚烧国旗恰恰是人们不焚烧国旗的最好的理由。

Yes!如果一个国家连国旗都允许你焚烧,那你还为什么要烧它呢?

荀路2019年12月2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