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人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这个问题众说纷纭。有人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有人说,是为了社会有个秩序;还有人说,是为了更好地创造财富……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法律的目的虽然不止一个,可总得有个先后顺序,孰轻孰重。

经过争论,西方人普遍认为,法律的目的首先是维持社会“秩序”。为什么是“秩序”优先呢?举个例子分析一下。

倘若有一位当红歌星来到一个小城演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演出一场,而小城最大的演艺场只能容纳几千人。显然,此时最为重要的问题是,怎样才能满足上万歌迷的需要

应当承认,每个歌迷都有观看演出的权利,这一点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是歌星的演出只有一次,演出剧场容量有限,满足一些人的权利必然要牺牲另外一些人的权利。所以,以公民的权利作为法律法规的出发点似乎不行。

那就将演出场地移到一个能容纳所有歌迷的体育场或增加演出场次(增加供给以创造财富)。这也难办。歌星说,他明天还要去另一个城市演出,无法增加场次。而将演出地点移到能容纳小城所有歌迷的地方,演出依赖的器材则会无法发挥其效果功能,这等于是让大家都欣赏不成像样的演出。因此,“创造财富”也无法作为首要的依据。

看来,解决问题应该先考虑“秩序”。“秩序”就是让人们遇到此类问题时有个先来后到,让人们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避免无所适从的混乱状态。那么,在这个小城,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好办法就是让大家排队买票。这个办法既没有否定每个歌迷观看演出的机会(想要得到票就早点来排队),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观看的需要(那些未买到票的人也不会因此感到不公平)。

那些主张“秩序”优先的西方法学人士说,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地球就那么大,而我们人却是越来越多,在许多情况下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尽可能地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共同的需要而言,人们的利益总会发生冲突,因而同样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

人类社会无论古今中外,“秩序”应该是首先需要的生存发展条件。这样,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只好借助于法律的制定实施。而任何法律,如果不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为出发点,那就必然沦为权贵寡头的统治手段。

林达在《近距离看美国: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讲叙了他初到美国后看到美国社会里令人费解的个人自由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现象。我在这里就给大家传达这些“西洋景”。

随着在美国住的时间越长,越发现这里的法律法规远比中国多得多。大大小小的公共场合行为细节,都有各种“法”在那里照管着。尤其印象深刻的,是这里执法很严。一旦违法,不管“违”的是作为一个新移民看上去多么微不足道的“法”,都没有什么通融余地。一旦给警察逮个正着,没有人向警察求情或是赔笑脸的,因为这都白搭。更没有谁吃了豹子胆给警察递钱上去的,因为摊上“贿赂警察”的罪名,事儿可就大了。一般都是公事公办,该接传票就接传票,该接罚单就接罚单。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涌进美国,却还是能够维持不“乱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是从一个以“酒文化”自豪的国家出来的,一开始感到反差特别大的,就是有关“酒”的法律。比如说,几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如果让警察看到一个21岁以下的年轻人从你手上买到了一瓶酒,你肯定得去法庭。我的一个朋友在饭馆打工,一时疏忽没有查看身份证件,就卖了一瓶啤酒给一个看上去很“老相”的年轻人,被传到法庭,判罚了五百美元。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美国就没有21岁以下的年轻人喝酒。但是万一被警察抓住,只有认罚。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一些这样的年轻人,交了不低的罚款之后,十分沮丧地走出法庭。

另外,商店在周一到周六,晚上11点以后不准卖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得卖酒。我住的这个州,去年刚刚修改这条法律,允许有卖酒许可证的饭店在星期天卖酒,其他零售店仍然不行。

还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喝酒。因此,你不会看到美国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时喝酒,因为午餐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喝酒,因此在公园里野餐,你只能带些饮料。甚至在大街上你拿着个打开的酒瓶都是违法的,不管里面是空的满的还是半瓶酒的。还有,在汽车上,在驾驶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有一个打开过的酒瓶,也是违法的,哪怕这只是一只空酒瓶。

在所有的发达国家,美国是一个对酒管制最严格的国家。也许这和美国的历史有关系。美国最初的一批民,是受到英国宗教迫害逃出来的清教徒,他们比天主教徒更重视对于“十诫”和其他宗教诫律的实行,更重视“修身养性”。因此,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完全禁酒的时期。后来,随着时代发展逐步放开,但是依然是严格管制的。在现代社会,由于公路与汽车的快速发展,美国法律对于酒的严格管理,确实有效地减少了由于酗酒而产生的车祸。

爱喝酒的中国人看到上述文字肯定大吃一惊:想不到在美国喝点酒居然这么难!上面那些关于酒的清规戒律要是放在中国,别说是广大民众,估计警方都会大喊大叫无法办到!真想不通这些法律当初在议会是怎么通过的?议员们难道没有受到来自民众的压力吗?不让21岁以下的年轻人喝酒,不让商店星期天卖酒,在公园野餐不能喝酒,工作午餐时不许饮酒,就不怕得罪这些选民从而失去选票吗?在中国人看来,这些法规都不合情理,简直是苛政!

但一想到美国人制定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酒鬼们又多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重要分子,就觉得美国对酒类的严加管制也是有道理滴。

中国人在美国生活,遇到的麻烦不仅仅是酒水,更有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呢。请看:

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一个角落。比如,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大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孩子离开学校以后,家长不能来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所以在美国有大量的各类托儿所,许多中学女生利用假期给别人照看孩子,打个短工。我的一位来自中国的老朋友当时经济上不宽裕,觉得花这笔托儿费不划算,于是决定冒险“违法”:上小学的女儿放学回家,走到家门口就会非常小心地四处张望,然后悄然而入。接着,这孩子遵照父母的关照,不出门,不接电话,唯恐被人发现孩子是一个人在家。如果被人发现了,美国人完全有可能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好心去报警。这么一来,孩子将会被警方带到专门的福利机构,暂时被政府收养。不通过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难把孩子要回来。

我还知道有一对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婴儿被政府收走的事件。婴儿的母亲出差了,父亲在一天凌晨给孩子换尿布冲洗屁股时,两次失手使婴儿从手中掉入浴缸。此后,孩子一直在啼哭。这位父亲直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就带他去了医院。医生发现婴儿有骨折情况,了解了整个过程之后,马上就报了警。结果,孩子经治疗之后就由政府暂时收养,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亲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消息传出,华人同胞一片哗然,连美国的中文报纸都报道了华人对此感到的愤愤不平。这对夫妇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儿子,怎么可能“虐待”呢。这里,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但是在美国,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不考虑动机,只察看行为后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逻辑”: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长达近十个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美国法律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叫做“被虐待”。在这件事情上,还可以看到一般华人的观点和美国法律的差异。华人同情的焦点几乎全在这一对“不幸的父母”身上,觉得他们的孩子已经被政府带走了,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实在是太不幸了。但是,美国的法律在这一类的问题上,关注的焦点几乎全在孩子一边。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还不能保护自己,法律当然要站在孩子一边。

有许多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美国都是“违法”的。比如,孩子哭闹不听话,家长上去给一巴掌的话,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的话,也是违法的。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周围看到的人很可能马上就去报警。也许,正因如此,我们来了几年了,居然一次也没有在公共场合看到过这种情况。

哎呀!上面的情况让我们炎黄子孙都陷入“不仁不义”之境地了耶!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不知不觉中“虐待”了千千万万个孩子啊!这美国法律对孩子(还有对任何弱势群体)的庇护简直令中国人无所适从,头大难解。但仔细一琢磨,既然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那么任何有可能导致人身财产受损的细枝末节的东西当然应该包罗进去,进行规范处理。否则,任其发展下去,社会秩序危矣!我经常在电视里看到一些小孩因父母外出独自在家酿成事故,导致悲剧发生。所以,咱们不理解是因为我们没有将个人的权利放在至高无尚的地位。上面的事例在我们眼里都是小事,但任何大事都是由小事引起或堆积而成的。看人家美国人的“小题大做”,我们应该汗颜:瞧人家美国对人权多么上心!

继续讲美国的“西洋景”:

那么,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政治面貌,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对于美国,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它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此后,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等,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964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用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或“种族歧视”,担心妇女有孩子会影响工作……等等。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到了1972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职位升迁等机会上,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美国的大学招生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而有残疾的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比一般人更容易进入大学。

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还涵盖了有传染病的人。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必须给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还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如助听器、助读器,等等。比如,一名雇员被查出有艾滋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响工作,雇主就不能解雇他,还必须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否则,是违法的。

1991年,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提供证据的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比如说,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那么告到法院当然需要证据。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员一方,那么,雇员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视的充足证据,法庭就判雇主胜诉。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证据负担是在雇主一方,那么,雇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只要雇主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雇主是有歧视行为的。因此,证据的负担在哪一方,就对哪一方要求更高,更不利。

八十年代,美国法院在判这类案子时,比较倾向于保护雇主的利益,证据的负担也要求在雇员一边(谁主张谁举证)。1991年的民权法,则以立法的形式纠正了这一倾向。最厉害的一招,是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后来,就发生过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的性别歧视,胜诉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还有一个体重三百多磅的汽车零件公司管理人员,被解雇后告老板体重歧视的,也在胜诉后得到高额赔偿金。由于执法很严,因此,在美国当老板似乎并不“自由”。

看了以上文字,大家是不是觉得在“自由”的美国人人都不自由,上至总统下至打工的,都被上下左右的法律法规约束着,动辄得咎。既然如此,那世界各地的人们还扎堆往美国跑个啥呀?就为了挣钱多?穷人为了挣钱拼命往美国跑说得过去,可我们身边有许多富商大贾、达官贵人也携妻带子向美国奔去,而且把大笔资金也转移出去,这又是何苦来着?凭他们的地位和财产,在祖国生活不是应该更惬意更风光吗?

答案只有一个:在一个非法治的国家人人自危,所以,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穷人富人去美国都是为了更好的生存。穷人去美国是为了获得比较理想的收入;富人去美国是为了保住手头的财产。

看看以上叙述的美国社会状况,那真是弱势群体一点也不弱,强势群体一点也不强。这就是美国社会稳定的根源:在法治的平衡下,穷人富人不仅是谁也离不开谁,而且能大致相安无事,和谐相处。想想看,在美国有几个穷人会仇视比尔。盖茨?有几个平民会仇恨执政党及其党魁?我敢说真没几个。因为大家好好想一想,你仇恨这些人没道理呀!是不是?

荀路2019年12月16日(生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