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会 2019-11-11

结论先放在这里:现行法律就是无法惩处大连13岁杀人犯。少年杀人犯可能被收容教养,他的父母也可能要对受害人父母进行民事赔偿,但是13岁的少年杀人犯不会受到刑法的惩处。

有人可能不服气:可以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嘛。这个诉求本身是合法的,然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无济于事。第二个问题更加关键:即使修改了刑法,也不能溯及修法时已经发生的案例。因此大连这位差两天14岁的杀人犯,无论如何都是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有人提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一刀切,应该可以有特例,还举出某些某些国家就是这样做的当作例子。不客气地说,这是我见过的最为脑残的说法。就是不允许开特例,某国法制也已经够腐败的了,要是允许开特例,那么开不开是谁说了算还用问吗?别的国家可以有特例,但是别的国家权力也不能干预司法。在一个权力随便干涉司法的国家里,你希望法律允许开特例?

还有一种更加冠冕堂皇的说法:法律应该发现正义,应该反映社会和人们心中业已存在的正义观念。听上去很高大上。但是在像某国这样的国家里,不首先解决权力的问题,只是允许突破法律条文的话,反映的到底会是社会和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还是权力的意志,你心里没点数吗?这样的做法某国也不是没有过,文革时期的“反革命不讲卫生罪”就是前车之鉴。即使是某些人心中理想的“反映社会和人们心中业已存在的正义观念”的普通法体系,也要注重(甚至更加注重)程序和传统,也不是允许民意随意突破法律,由民意来决定每个案子怎么处理的。因为民意随时都在变化,要是法律也按照变化无常的民意随时修改,随意开特例,自由也就荡然无存了。

还有人说,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也不会没有秩序,因为存在私刑和个人复仇。大连13岁杀人犯的案件中,受害女孩的家人可以对男孩施以报复和私刑。如果不想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找一帮同样也小于13岁的少年来做这件事。说实话,在这件事情上,我宁愿接受私刑和个人复仇,也不接受败坏法治和扩大政府权力的“开特例”方法。因为后者会严重伤害到我们每一个人。

另一个问题是,复仇是否就是绝对正义的呢?这个问题也没那么简单。《圣经》上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是人们在进行个人复仇的时候往往会超越这一界限。我骂了你一句,按照这一报复规则,你也骂我一句不就得了,但是不,你非要打我一巴掌不可;我也不干了,非要再打你两巴掌不可……因此报复很容易不断升级,最后变成《哈克贝利·芬》中描写的“打冤家”:这种相互报复直到两家人都被杀光了才会停下来。日本电影《楢山节考》当中,小偷全家都被活埋。这些都是复仇和私刑的阴暗面。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感”,也常常会成为暴行的根源。

最后再回到主题上来:现行法律就是无法惩处大连13岁杀人犯,你怎么办?完美的正义是不可企及的。从来没有一个法律体系能够保证所有的犯罪都受到惩罚。我们宁愿接受这种不完美,也不应为了追求完美而败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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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