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一)

在执政党的正式文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被表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按这个表述,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大陆是享有合法地位的。从1949年毛泽东宣称“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开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宣传大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可是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却是,国家宪法法律由党制订,从大政方针到社区鸡毛蒜皮全部由党包办,国家立法和领导人由党选拔,公权力的行使几乎完全与人民无关。与此对应的另一面则是,人民从出生、结婚到进坟墓,每件大事都得到党那里领证,生几个孩子由党决定,从幼儿园起,人民的大脑由党教育,听什么看什么由党提供,说什么写什么得看党的脸色,工作由党安排,薪水高低由党规定,能吃饱穿暖日子过好点千万别忘感谢党的恩情,谋个公职得找党跑关系且年年向党表忠心,提个小官得在党面前当孙子,搞个实业摆个摊得有党的批准且得接受无休止的管理检查,挣点钱不能捂在包里得让党想掏多少掏多少,修条路架个桥必须向党报告,盖个房那地基是党的、且房子七十年后自动归党所有,买台车出个行得受党的限制,走在路上得任由党盘查,就连性器官和子宫都受党约束。这样的国家,虽然号称人民当家作主,可人民连自己身体和家里的事都由党把家全给当了,还能作什么主?

根据斯坦福大学民主问题专家拉里·戴蒙德的数据,“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开始时的1974年,整个世界只有35个民主国家,不到整个世界国家数量的30%。到2013年,选举式民主国家已增加到近120个,占世界国家总数的60%还要多。这120个左右真正实行民主的国家里,确实兑现了“民有、民治、民享”,兑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观察人民当了家作着主的国家,可以看到在以下十个方面,人民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一、每个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享有支配权,除非作出杀害他人或严重危害公益的法定禁止行为,任何人,包括政府(国家)不会危害公民生命,不会侵犯其身体,不会作出强迫其作出行为或不行为的决定。这与假民主国家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国家,公民被人任意殴打、杀害,被送劳教所,被关学习班,并且侵犯公民生命身体的人可免受处罚。在假民主国家,公民对其生命身体都没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权。

二、每个公民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在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医疗各方面有权免受与他人差别对待,不会成为“黑人”,不会被人强迫做出违背其本人意愿或有损其权益的决定、承诺与宣誓,不会被人侮辱,不会被人侵害荣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主要靠个人维护,当公民的人格尊严遭到靠自力无法阻止的侵犯时,有权向法庭要求救济,由公权力对侵犯者作出处罚,恢复公平正义。这与假民主国家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国家,公民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遭到羞辱,官员可骑在人民头上耀武扬威,人民只能忍气吞声。

三、每个公民在一切法不禁止的领域都享有充分自由,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制订法律和以执行力保护公民的种种自由,防止他人(包括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侵犯。这与假民主国家也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国家,公民的自由得不到保障,他人,特别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可任意侵犯而免受惩罚,很多情况下,公民对人身自由无权作主。

四、每个公民对自己的财产、劳动成果和劳动能力享有完全支配权,国家以法律和执行力保护这种支配权。公民因需要国家提供这种保护而纳税,并有权自己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对政府履职情况优劣与税种税额发表意见与投票表决。这与假民主国家也根本不同。在人民只能虚假地“当家作主”的国家,政府可以保护、也可以不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不经公民同意以所谓“科学”的名义确定税种税额,不经公民同意强制征收公民用地和拆除公民房屋,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也无法作主。

五、每个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家庭,家庭事务由家庭成员商量决定,非家庭成员和政府无权干涉。公权力仅仅在公民家庭存在四种情况时可以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进入家门:1、因地方自治事务需要或某种活动的需要,获得公民主动邀请;2、公民家庭发生某种无法自力救济的困难,因此经公民请求或其他公民要求;3、发生刑事犯罪或法定民事违约;4、存在贩毒、当间谍、从事恐怖活动三种法律规定提前预防的嫌疑。这与假民主国家也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国家,已到法定婚龄的公民何时结婚必须由外力作主,生多少孩子由政府决定,家庭隐私难免遭到侵害,政府官员可以任何理由随意出入公民家庭,公民在自己家里都当不了家作不了主。

六、每个公民有权对与己有关的社区与地方事务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包括社区规则、人员、事务与预算收支,地方法律与规章制度,地方机构职能与人员,地方官员的选择,地方开发或不开发,建设何种项目,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农田水利电力、山体山谷山林、江河湖泊塘堰、植物动物与各种植被的作出改变或不改变,都不得由某个官员、某个组织、政府越过公民决定。在假民主国家,上述事项不经本地公民讨论投票,全部或部分由官员,或党委政府,或所谓的人大,或某个政府部门论证收费盖章拍板,可以认定,公民对地方事务不能当家作主。

七、每个公民有权对国家和社会的任何公共事务持自己独立的意见,并可以自主决定发表或不发表这些意见,以及在何时何处发表。公民享有自主结社、集会的权利,以组成群体对抗其他群体和国家,最大限度地伸张自己的主见,维护自己的权利,或避免权益遭到伤害与轻忽。公民享有自主游行、示威等表达抗议的权利,享有自由选举的权利。公民可以完全由自己作主选择信任的政治代理人,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托付给他们,一旦发现代理人违背委托人意愿与利益,有权提议投票予以罢免。

八、未经公共辩论,未经公民的代理人同意,国家不得制订宪法,修改宪法,颁布法律。宪法法律必须且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有法定效力。

未经人民代理人投票表决,国家不得对任何人征税。

九、公民有审理和裁决司法案件的权利。公民如对任何宪法、法律有所不满,或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任何决策有所不满,或认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与行动伤害到自己或他人的正当权益,有权以和平的方式表达反对、抗议、抗拒,向立法机构和法院提起修宪、立法的动议与违宪审查诉讼的权利,并得到国家支持。

十、公民有权决定迁徙与移民,或不迁徙不移民。

民主国家公民的上述十项权利可认为是满足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必要条件,一个也不能少。缺少一个,那事就一定不是人民在当家作主。十个全不具备,就可以断定,这个国家根本不是人民在当家作主。换句话说,这十项标准有或没有,是鉴别一个国家人民是在当家作主,还是无权当家作主的标准,也是判断“人民共和国”到底是人民的,还是反人民的标准。

这十项标准,是刚性的标准,是世界公认的标准。这十项公民权利的增还是减,也是我们鉴别执政当局的改革是想真改,还是只想忽悠国人的标准。

文章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