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从一个网上的问题说起。在网上看到个帖子《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我觉得那作者思路偏了。

对这个问题,人权主义者会说,私权不可侵犯,凭什么要牺牲我的生命来挽救你们?民主主义者则认为,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

这两个说法不是都没有一点道理,但都是粗浅地看待问题,并且走向了极端,偏离了问题的实质。

世界上所有的问题的实质其实都是同一个:这样做能不能让我们过得幸福?如果不能,那么当然就不能这么做。

作为人权主义者应该要考虑的是,虽然私权不可侵犯,但人生活在社会中,必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如果一味地强调私权不可侵犯并走向极端,那么当他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到你的时候,他也强调那是他的私权,不可侵犯,那么你也会成为受害者。因此大家都应该有适当的退让,而退让的基础就是建立社会契约。

同样,对于民主主义者,也应该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决定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会违背“让我们过得幸福”这一原则,当“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被简单地滥用了,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也必须建立社会契约,规定个人的哪些东西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侵犯。

社会契约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否则就不算是真正的法律,只能算是王法、家规。

既然建立了法律,当然就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依据法律上现有的条文办事,第二是根据既成事实来处理。当然,第二条其实也是属于第一条里面的,因为它肯定要写进法律条文里,但这里有必要特别拿出来说。

好了,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个问题: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

那么请问,你说“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有事实依据吗?你凭什么说这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其实这个语句本身就不是一个阐述事实的语句,而是一种猜想,说得好听一点就是推测。所谓“能”,一般是指“可能”,最多也是“一定会”,这都是没有发生的,不是事实。没有事实,凭猜想来做判断、决策,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如果大家都不根据事实而根据猜想来判断、决策,尤其是在这种生死攸关的事情上这样行事,那么这个世界就会乱套,随便找个借口就把人弄死了,这是野蛮时代常发生的事,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就故意用这种危言耸听的话来蒙蔽、误导人们。文革中就有很多这样的惨案。因此,对于高度文明的法制社会,答案就是:不该。

有人会说,虽然他没有既成事实,但是根据以往的事例来看,他所做的这种事会威胁成千上万的人的生命。我们不能让悲剧再次发生。

那么,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你确定之前的事例确实是因为那一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吗?会不会根本就与他无关而是其他的原因?所以,这需要有科学依据,要能证明其中的逻辑关系。在文化、科学不够发达的时代,人们往往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做出误判,例如把灾难归结于某种人,称其为巫。

第二,既然之前已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有前车之鉴,那为什么不写进法律条文里?如果写进了法律条文里,那么大家就会注意,不去做这样的事,从而避免那种那种情况的出现,这样对大家都好。如果已经写进了法律条文里,并且充分地宣传了,那么如果还有人再去做那种事,那就是明知故犯,故意要害人,那么就可以对他进行处罚,甚至剥夺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还是根据事实来判断、决策的,事实就是他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例如,贩卖毒品,贩卖行为它本身并不对人直接构成伤害,但我们已经认识到毒品是会对人造成伤害的,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不准贩卖毒品,当有人贩卖毒品了,我们就根据“不准贩卖毒品”的法律条文和他“贩卖毒品”这个事实来对他进行处罚。

有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过,但根据科学判断它是会对人构成很大伤害的,那么也可以经过立法程序把它列入法律条款。这就是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对促进法制建设的意义。

英美等老牌民主国家是充分尊重个人自由的,早期的法律对个人的行为基本上不怎么限制,做什么都可以,持枪也行,烧国旗也行,很自由。但若你的行为对他人、国家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就要予以处罚,根据损害的程度决定处罚的程度,即以受损害为法律判案的基点,这就是英美法系的来源。这种法律适用案例法,即以前这种损害程度的案件是怎么处罚的,以后也按这个标准进行处罚,程度不同则可以按比例换算。这种法律比较简单,它的法律内容主要是法典,即典型案例。

大陆法系则是以人的行为作为法律的基点,对各种行为作出限制,不管对他人、国家是否造成了损害,都要处罚,各种限制规定繁多,说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实质上是统治者害怕对其政权造成威胁。这就是专制国家的特点。统治者知道自己的权力来路不正,并且要用这个权力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从而必然侵犯人民的利益,所以他们害怕被颠覆。

当然,一些后来实行民主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也还是沿用了大陆法系,但在人权、自由意识的影响下,其法律比专制国家的法律宽松了很多。而英美法系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认识到一些行为如果不予以限制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于是也对一些行为作出了限制,从而向大陆法系靠拢。所以现在采用这两种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差别不太大。

中国是一个特例,既不属于英美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叫做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但它偏向于大陆法系,其特点是既有严格的规定,又有较大的执法空间,执法者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权力高于法律,从而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离奇荒唐的判决,还有很多根本就不按法律处理。这种情况下,谁都不安全,而权力拥有者利用寻租的腐败现象又非常严重。在这个国家,人民基本上没有什么自由,这也不准那也不准,法律规定内容庞杂,并且不断增加,永远都完善不了。政府什么都怕,不仅公民不准持枪,连菜刀都要实名制,还有户籍限制、居住限制、生育限制等等,连到本国所属区域都要办签证,还要收费,还不一定给批准,批准了还可以作废,并且连个说法都没有。

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幸福得不得了!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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