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评论裁决奇怪

12月20日

现于赤柱监狱服刑的壹传媒黎智英,先后因3宗非法集结案共判囚20个月,而他另涉去年6月4日在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悼念六四晚会现身,被裁定1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上周一(13日)再遭判囚13个月,但法官却下令与前案同期执行,“有判等于无判”。至于黎智英4年前在维园内涉刑事恐吓东方传媒机构记者一案,他在原审时获判无罪,律政司早前在高院原讼庭提出上诉,法官陈庆伟今(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罪名不成立的判决。换言之黎智英再次被放生,有评论认为裁决奇怪,对东方传媒机构及该记者不公道。

法官陈庆伟首先在判词表示,本案是控方以案件呈述形式申请上诉。在案件呈述的程序,上诉法院无权重新考虑证供,只能判断原审裁判官是否有犯错。法官指在刑事恐吓案中,控方其中一项需证明的元素,是被告黎智英有意图令事主X受惊。法官指在本案中,黎智英作为一个有势力有资源的商人,2次骂X“我实揾人搞X你”,还是在X无做任何挑衅行为下,2次折返X前面骂X。以一个正常人面对这情况,至少会忧虑黎可能会将其威吓付诸实行。法官因此认为,不论X是否真的受惊,控方已成功证明黎是有意图令X受惊。原审裁判官锺明新指黎只是随便说说,是法律上犯错。

法官亦指出,案发时X负责采访黎已有一段时间,可以肯定黎已认得X,及知道X是在那一间机构工作。所以黎对X说已“影咗你相”,可以合理推论其意思是,黎会把X的照片交给第三者,以此增加威吓程度,而非原审裁判官所言,仅代表黎表示他认得X。

对于控方在上诉时指,黎在跟警方录口供时,曾表示“唔会谂到话真系用黑社会搞佢”,证明在黎的心目中,“搞”字有找黑社会之意。法官同意“搞”字的含意广泛,由兴讼告人到袭击他人至重伤都可。不过现行的证供法,并不容许如此将黎的供词之内容,用来作为指控黎之用。

法官表示,本案控罪针对黎威吓X会令X人身受损,法官估计控方这样草拟控罪,原因是X在事件后,因压力要向精神科医生求诊,期间透露担心会被袭击。不过法官表示,原审裁判官指无足够证据断定,X的压力是由本案而来,此裁断并非完全无合理理据支持。由于法庭无权重新衡量证供的情形下,此裁断法官须给予维持。原审亦因此理由,最终裁定罪名不成立的判决,法官亦无理据干预。
香港理工大学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讲师陈伟强认为,对是次判决的结果让外界感到奇怪,因为事发期间有片段和声音佐证,明显表现黎智英曾亲口说出有关恐吓字句,而且最重要是被刑事恐吓者有表达出遭到他人恐吓,而感到不利和恐慌的结果,明显足以构成被告的罪行。

尽管黎智英辩解当时说出该句是“一时之气”,但陈指出,黎当时既为媒体老板,深明新闻自由的重要,而且对方仅是采访,何解要出此恶言,加上受害者听毕其说话“我实揾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根本无从判断对方是有意或“一时之气”。陈续指,有关判决将会成为案例,担心日后有人刑恐亦会以“一时之气”作为理由,而判决亦明显对东方传媒机构不公平,同时影响同业所有记者日后采访时的保障,或成为打击新闻自由的一次判决。

议员葛珮帆表示,此次判决令广大市民感到非常疑惑,因为情况是“有片有声有证据”,但最终罪名不成立,只会令外界联想“呢个人系咪有特权呢?”同时,她指出是次判决对东方传媒机构,甚至记者都不公平,因为结果反映到记者工作会越来越困难,有可能遭到恐吓也不能平反,甚至令此行业不得他人尊重。葛珮帆建议,律政司亦须研究案例,了解是否目前刑事恐吓罪的法例有所漏洞,以至证据充足亦未能成功控告。

案件编号:HCMA138/2021

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