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线入党”考

本节小标题来自封从德的文章《陈子明秦城“火线入党”考》。2007年,我曾在一个网络跟帖中写道:我在20岁的时候,对于共产党的历史功过和理论得失,已经有了与少年时截然不同的认识。但我在23岁以前,还想“混入党内”。可惜被人家揭穿,成了“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反革命分子”。1975年11月12日,共青团北京化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开除陈子明团籍处分的决定》称:“陈在插队期间与徐X(内蒙锡盟师范学员)一起,以交谈和写信方式,交换、散布了大量的反动观点和不满言论,形成了一系列反动谬论。他们诬蔑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歪曲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否定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还狂妄地提出,要‘争取混入党内,窃取较高的权力,实行和平演变,最后达到制度的改变。’陈的思想反动,系统全面,性质严重……团委研究同意二系7404班团支部和二系团总支关于开除陈子明团籍的处分决定。”14年后,陈子明居然想在监狱中入党。猜一猜,谁是傻瓜?是陈子明?是共产党?是造谣者?还是信谣者?

封从德看了我的跟帖后,写了上述“考据”文章,表示不相信我说的话,并把“火线入党”与“认同李鹏、江泽民”联系到一起。我本来懒得再说此事,可是2008年7月我访问南半球的时候,竟然也有人要我交代“火线入党”的情节,可见封从德的文章流传甚广。所以,我还是在这里“坦白交代”一下为好。

1991年1月7日下午审判长与我分手后,到晚上10点多,又折回秦城监狱。显然,他争取推迟开庭日期无效,不得不根据领导的命令到秦城来完成任务。他先是在审讯室说服我签收开庭传票,遭到我的严词拒绝。午夜12点钟的时候,他又追到我的牢房来劝说。他说,不管你签不签字,我今天都要把传票送达。我说,只要你把传票留在我的房间里,我就一头撞到墙上,让你在春节前开不了庭。审判长最后还是拿走了传票,据说是交给监狱长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传票应当“留在被告的住处”。那天,我是扯开了嗓门与他们争吵。住在我隔壁的吴稼祥后来告诉我,他听到了我声嘶力竭的喊叫。

审判长离开牢房后,我立刻写了下面的信:

中国共产党秦城监狱党组织:

在我四十年的人生中,已经不下十余次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有三次已经跨在党的门槛上又被某些人推了出去,但是始终没有摧垮我为人类解放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在今天这个关键的时候,我再一次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我决心向方志敏、张志新等无数为党和民族解放事业,为真理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和生命的革命先烈学习,坚定不移,无所畏惧地向一切违反践踏宪法和法律,损害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伤及中华民族的元气和国际形象的错误和丑恶行为做斗争。

我相信,在这一斗争中,监狱党组织会给我勇气和信心,给我力量和支持。

请党组织考验我。

有人说,不理解陈子明“如何会产生这种‘非常的念头’”。这是因为他没有身临其境的“火线”感受。我写这封信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我将要采取一系列激烈措施的时候,卸掉秦城狱方的责任,使他们处于一种中立位置,冷眼旁观我与法院的抗争。

2月8日,我又给江泽民等六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写了一封信,宣布为抗议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径而绝食。

1991年2月4日,我在见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时,向他们提出的第一条要求就是,不要把审判变成走过场,急于在春节前完成任务,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精神和实质,在此前提下,我将配合法庭开创一个公正审判的范例。然而,令人万分痛心的是,1991年2月6日,我的律师刚刚收到起诉书,还没有来向我了解案情,更谈不上查阅几百万字的宗卷,个别负责人就派人企图强行将三日后开庭的通知送达本人。这纯粹是对国家律师制度的嘲弄,对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法律的嘲弄。

为了抗议公检法部门中极个别人的践踏宪法和法律、践踏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不得不从1991年2月7日起实行绝食,以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国际形象,以及实现个人的完全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呈信件和与律师协商后决定开庭时间。

2月9日早晨,我把写给辩护律师的一封信交给狱方。内容是:“由于我从2月7日起绝食,又患了重病,身体极度虚弱,无法起床,现请监狱同志将答辩书草稿带给你们,希望你们提出修改意见,下次见面时将修改稿给我。

“我已给江泽民等同志写了信,要求依法保障我的辩护权利和我的律师的诉讼权利。法院如果拒不与我的律师协商开庭时间,我就一直绝食下去并将进一步做出更强烈的反应。作为我的律师,你们在与法院协商时,应征得我的同意后再做最后决定。11日开庭是根本不可能的,我已声明,除非把没有灵魂的陈子明的肉体抬上法庭;而且通知书也没有送达,即没有‘留在住所’(刑诉法57条)。请你们代表我再交涉一下。

“希望你们抓紧时间阅卷和查证,有些情况可以通信方式告诉我,如果必须与我面谈,请写一短笺由狱方交给我,我一定挣扎着出来见你们。

“请代问我爱人好,绝食之事是否告她,由你们决定。”

与此同时,我向秦城监狱的负责人声明,如果绝食仍然不能使法院推迟开庭日期,我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造成使法院无法开庭的既成事实。我平时忙于写作、阅读,并不经常出去放风,有时一个月只出去二三次。这一天刚到放风时间,我就要求去风圈儿。我脱去了全部外衣,只穿着一条短裤,站在冬天的寒风里,我期待以此种方式患上感冒,最好能够发高烧。哨兵向上汇报后,秦城的一位处长和一位科长前来风圈儿,劝我穿衣服。我说,我这样做不是针对狱方,而是要向法院拼死抗争。我不相信法院会把一个病人或者死人强行带上法庭。他们劝说无效,只好回去向领导汇报。

这时,有关方面迫不得已地使出了一招杀手锏。过了一会儿,处长和科长又返回风圈儿,劝我穿衣服。我仍然表示拒绝。他们说,你爱人王之虹已经到接待室了,你快穿好衣服去见她。这一次,我无法再拒绝了。我和之虹被捕后,已经有480多天没有见面了。

我见到之虹后,便与她紧紧地拥抱在一起。我对她说:我要首先向你道歉。我对不住你,让你多坐了半年的牢。预审员早就跟我说了,你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因为我的态度不好,所以没有办法放你。明知你是人质,可是我也没有办法,一边是朋友,一边是老婆,我只好为了朋友让老婆多牺牲一点了。之虹说她对此完全理解,并且无怨无悔,然后就要跟我说绝食的问题。我说:这个问题是你今天的特殊使命,他们会给时间让你来完成的,时间宝贵,咱们先说别的,这个话题留到后面再说。在公安人员的多次催促下,我们终于谈到了绝食。之虹说:根据我了解的情况,他们不可能推迟开庭的时间,无论怎样他们都是要强行开庭的,不排除缺席审判的可能性。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我认为你应该好好保重身体,以饱满充沛的精力迎接这次审判。我说:在这个问题上,光你一个人的意见还不够,我希望听一听朋友们的意见,等听到其他人意见后,我会认真考虑的。

9日晚上9点至11点,中法合议庭成员又到秦城和我谈了一次。他们信誓旦旦地保证,虽然无法推迟已经确定的审判日期,但在开庭时一定会以对今后几十年的历史负责任的态度来严格依法审判,按照《刑诉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办案。

10日,我的两位辩护律师来秦城与我见面,带来了朋友们的信件。他们都吁请我停止绝食,全力以赴地准备即将到来的开庭。我接受了朋友们的意见,同意于次日出庭,但没有停止绝食。经过与狱方交涉,他们同意让家属送入一套西装和皮鞋,准备出庭时用。我还在这一天请狱方给我理了发刮了胡子,争取以最饱满的精神状态出庭应讯。

11日开庭前,审判长在中法办公室和我进行了十分钟的最后交涉,希望说服我在开庭时,手里不要端着一个大茶缸子。我说:让我端着这个茶缸子,我在法庭上可以保持理性和镇静;不让我端着这个茶缸子,在法庭上将会发生什么事,连我自己都把握不了。最后,审判长不得不允许我端着茶缸子出庭。

在法庭上,我端着茶缸子,跷着二郎腿,聚精会神地记着笔记,时不时地让法官重读一遍证言,因为念得太快我记录不下来。法官很无奈地同意了我的要求,多次重读证言。公诉人在发言中明显带有个人情感的因素,他强调我的态度恶劣,至今没有认罪悔罪表示,并且引用我在湛江与别人的讲话,以证明我在“六四”以后仍然抱着与政府对抗的态度,因此要求合议庭从重严惩。律师的辩护词简单扼要,在反驳了所谓的“犯罪事实”后,他强调指出,在整个法庭调查过程中宣读的17项证据,没有一个能证明陈子明具有反革命的动机和目的,根据刑法,没有反革命目的,是不能判处反革命罪的。由于不想让审判草草收场,我几次推迟做自我辩护。我问合议庭,让我做最后陈述是否意味着庭讯就此结束,是否还要对被告和辩护人今天提出的反证、新证人以及技术鉴定与对质的要求继续进行审理,审判长避而不作正面回答。我本以为第二天还会继续庭审,结果12日一开庭,审判长就直接宣读判决书了。

判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的宣判书宣读完毕,整个法庭陷入死一般的沉寂。这是一种无声的抗议。后来之虹告诉我,王军涛的辩护律师、著名大律师张思之走出法庭后就说:“我真是首次参加这样的审判,连最后一点儿遮羞布都不要了,如同赤裸裸地去逛王府井。”负责押送我的卫兵一个个眼眶里含着泪花。显然,连他们也对于法院不公正的判决深表义愤。我对他们说: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你们的同情,对于我们是一个巨大的鼓舞。

中国人权双周刊2010.1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