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中国民运份子,公开地承认西藏人民有权自决独立,台湾人民有权决定台湾的政治归属。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然而,更多的民运份子把尊重人民自决权的要求,不当做一群人民的正当的民主要求,而当作人们企图分裂中国的阴谋。这就使中国的民运失色不少。因此,我要在这里敬告民运份子:“是否尊重人民自决权”这一课题,正严酷地考验着你们!

自决权的源起

在封建社会解体以前的年代,国家的主权属于帝王以及他的封建主同伙们。那时的人民,就和蚂蚁和蚯蚓一样,只是土地的附属品。当一块土地由于割让、出售、或分封,由一个帝王或封建主转手到另一个帝王或封建主时,人民、蚂蚁和蚯蚓等等土地的附属品,当然也就随着土地转移过去。在那个年代,人民的意愿不值三分钱,神圣的乃是帝王及封建主们采用任何手段所划定的疆域。

当民主共和国一个接着一个涌现,在越来越多的这些国家里面,土地不再属于帝王或封建主。土地属于人民的这一事实,使人民从土地的附属品翻身而成为土地的主人。从此,神圣的不再是帝王及封建主所划定的疆域,而是人民的意愿。既然人民已经成为土地的主人,那么一块土地的归属若有疑问或争执,其答案就要看土地之主人的人民的意愿,而不是从历史上的封建疆域去找解答了。如果一个民族觉得自己正承受统治民族的剥削及压迫,它就有权利要求自己从那个国家分离出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从民主的学理来看,一群人民如果真的当家做主,那么他们就应该有权利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污水、垃圾,有权利选举自己的民意代表、国家领导人。同样地,如果他们的民主是完整的,他们就应该也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留在某一个国家里面,或并入另外一个国家,或独立建国。

从国际和平的观点来看,只有采用人民自决的方式,人们才可以最好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各样的领土纠纷,也才能平息被压迫人民铤而走险的可能。

这就是美国威尔逊总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他的《十四点》(1914年)中提出的以民族自决解决领土纠纷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提出,鼓舞了包括台湾、朝鲜在内的众多殖民地人民此起彼落的回响。

然而,威尔逊远不是倡导民族自决权的第一人。

远在一八六二年,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就已公开主张民族自决权。一八九六年伦敦国际社会主义工人和工会代表,就曾决议“主张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

自决权在俄国/苏联

正当俄国社会主义者流亡于欧洲各国而又需要号召沙皇统治下各族人民共同来进行革命时,民族自决权的主张,更有了实践上的意义。仅仅由于沙皇的武力征服才被兼并入俄国版图的各个被压迫民族,在革命后有没有权利从俄国分离出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如果独立后他们还必须无条件地依附在俄罗斯的领导之下,那么各族人民的革命家为什么还需要和俄罗斯的革命家联手革命呢?——俄罗斯的社会主义者必须正面地解答这些已经提到议程表上的问题。

有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倾向的多数俄罗斯社会主义者认为,凡是沙皇统治下的土地,在革命后理所当然地仍然属于俄罗斯。这样的主张显然违背当时已经在他们当中流行的民主原则。因此,他们就制造一些理论来排斥民族自决权,说它只会分化理应联合的国际工人运动。有些人则自称赞成民族自决权,但是把自决限定于自治或文化自治。

为了反对这种流行的主张,普列汉诺夫于一九零二年指出,“如果咱们(指社会民主党人——洪)把它(指自决权——洪)忘记了,或者不敢把它提出来,唯恐触犯咱们大俄罗斯同胞的民族偏见,那么咱们口里所喊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就会成为一句可耻的谎言。”

当时也正流亡于欧洲的列宁,对于民族自决权更是百般地加以坚持、维护。在一九零三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中,列宁所领导的火星派提出“建立有民主宪法的共和国要求,民主宪法应当保证‘承认国内各民族有自决权’”,并得到大会的肯定。

列宁对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及实践,提供了不少弥足珍贵的言论。我根据发表的年代,每年选一则供大家参考。

1913:社会民主党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

1914:工人阶级是反对任何特权的;因此工人阶级捍卫民族自决权。

1915:为了这种权利(指自决权——洪),为了真正承认这种权利,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当要求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否则,承认民族平等和工人的国际团结,实际上就只是一句空话,只是一种伪善。

1916:要是拒绝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

1917:在民族问题上,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应当宣布并立刻实行的,就是一切受沙皇制度压迫、被强迫合并或划入版图的民族,即被兼并的民族,都享有同俄国分离的完全自由。

列宁十几年当中对于民族自决权的坚持是真诚的。正因此,在他的领导下,从一开始,苏联就把自决权列入它的宪法。即使到它崩溃的前夕,它的宪法还明白地规定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根据社会主义联邦的原则,由各民族实行自由自决和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自愿联合而组成。”(第七十条)而“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正因为苏联宪法有这么几条文明的条文,苏联才有一个文明的解体。当波罗的海三小国要从苏联分离出去独立建国的关键时刻,它们面对的不是自己是否有权分离,因为“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乃是宪法所明文保障的。苏联对它们提出的课题乃是苏联长期以来在这三个国家的投资这笔帐怎么算?

在苏联解体后,有些原先的加盟共和国并没有加入由俄罗斯领导的独立国协。其中有几个最近已开始与独立国协接触,寻求加盟的可能性。这种基于各自需要的、自愿的结合,有别于强制的联合,因而是一件可喜的现象。而它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之一是这些国家的“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曾经被俄国文明地加以尊重。

自决权广获国际肯定

人民自决的原则不但深获各个殖民地人民的拥护,由于它有助于国际和平,更一再地得到国际的确定。以下,容我从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一九八一年版)转引几个重要的决议。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一九五二年第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一九六零年,第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主张“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一九七零年,联合国更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的国家,或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政治地位,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对被压迫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这些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这种强制行动以行使其自决权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自决权的实践

民族自决权或人民自决权的原则符合亿万被压迫民族、人民的利益,鼓舞了、并鼓舞着全世界各地的民族解放运动。早一点的有一九零五年挪威脱离瑞典的独立运动。自决权的受到尊重,使得分离而自行建国的挪威,成为瑞典的好邻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九十个以上的国家成功地摆脱被殖民的地位,建立了自己的独立的共和国。

不久前,咱们刚刚看到魁北克省法裔人士为与加拿大分离作了第二次公民投票的努力。由于加拿大政府文明地对待此一自决独立运动,投票失败的独立运动者,也坦然地接受人民自决的结果。

咱们也看到美国政府文明地对待波多黎各人民的公民投票,任由他们去选择(一)独立建国、(二)加入美国做为平等的一个州、或(三)维持现状。投票在庆典气氛当中进行。由于双方都承认波多黎各人民的自决权,而且愿意尊重其选择,公民投票并没有引来美国的导弹试射或实弹演习。

自决权之所以风行于全世界,不但因为它合乎正义及民主原则,不但因为它有益国际和平,而且因为它有益于当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列宁已被当成一条死狗的今日,恕我再一次引用他的分析。列宁认为,具有共同精神文化传统,操用同一语言的人们(指一个民族、‘生命共同体’、或‘命运共同体’——洪),为了满足现代资本主义的要求,自然会想要把自己所居住的地域,用国家的方式统一起来。因此,“建立最能满足现代资本主义这些要求的民族国家,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共同趋向(意向)”。

中国国民党与自决权

曾经统治过当代中国的两大政党——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都曾服膺并鼓吹过民族自决权的理念。它们也都曾把这个理念应用于当时正被日本统治的两个殖民地的人民——朝鲜民族及台湾民族,从而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鼓吹并支援台湾独立运动。

根据谢常彰在《中国国民党也曾支持台湾独立》(《自立早报》,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中所提供的资料,国民党的张其昀在《日本帝国的丧钟》(《大公报》,一九四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要求,“抗战胜利以后,……中华民国之国土必须完整无缺,恢复东北失地,……朝鲜与台湾问题之解决,必须依据于民族自决之原则”。而冯玉祥则在《民国三十年是我们的反攻年》(《中央日报》,一九四一年一月一日)中指出,“去年一年中,朝鲜、台湾等民族求解放的工作很有进步,我们要和他们开展更密切的联系,帮忙取得他们的独立运动。”

正因为中国国民党持有这么一个进步的主张,不少反抗日帝、争取台湾独立的志士,前往中国帮助中国抗日,并公开地以推动台湾独立运动的面貌,和国民党互相提携、支援。根据司马璐在《台湾独立·中共曾经支持!——抗日英雄李友邦·台独运动第一人》(《世界日报·世界周刊》,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中所提供的资料,李友邦是黄埔军校第四期蒋介石的学生。他于一九二四年组织台湾独立党(后来改名为台湾独立革命党),并在《台湾先锋》(创刊号;一九四零年四月十五日)表明,“台湾独立革命党参加抗战,……亦即我台湾的独立运动”。

根据萧欣义的《国、共长期倡导台湾独立的史实》(《台独》季刊,一九八二年一月)以及谢常彰的《在中国被出卖的台湾民族独立运动》(《台湾公论报》,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除台湾独立党外,至少还有底下几个鼓吹民族自决、台湾独立的团体活动于抗日前后的中国:(一)台湾民族自决运动(蔡惠如,一九二零);(二)上海台湾青年会(一九二三);(三)台湾自治协会(一九二四);(四)台朝同志会(一九二四);(五)北京台湾青年会(一九二二);(六)台湾尚志社(一九二三);(七)闽南台湾学生联合会(一九二四);(八)中台同志会(一九二六);(九)广东台湾革命青年团(林文腾,一九二七);(十)台湾民族革命总同盟(谢南光);(十一)台湾国民革命党(柯赐生);(十二)台湾青年革命党(陈友钦);以及(十三)台湾民族革命党(张邦杰)等等。

谢常彰并指出,有一份在上海的文宣(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指出,“吾人在中国虽未有利害关系,然因自古以来的血统关系,不忍坐视中国之沦亡;……诸君醒省吧,……须以实力贯彻爱国运动,同时帮助吾等亡国的台湾同胞自主独立运动。”

一直到《开罗宣言》(一九四三年)发表的前后,国民党才改口宣称台湾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

有趣的是,当达赖喇嘛出走印度的时候,蒋介石竟然还特别发表声明,表示有朝一日反攻复国,他将尊重西藏人民的自决权。我为蒋介石此一文明的举动喝彩。

中国共产党与自决权

中共也曾经非常进步地鼓吹民族自决权。除了它接受第三国际领导而第三国际支持民族自决及民族解放这个原因之外,中共在当时是个进步的团体,当然会接受当时公认最进步的民族政策——民族自决权。由于第三国际把日本统治下的朝鲜民族和台湾民族定位为有待自决独立的被压迫民族,和中国国民党一样地,中共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也一直公开主张台湾独立。

其中最有名的乃是通过斯诺的《西行漫记》(Red Star Over China)风行全世界的毛泽东的底下这一个谈话,“中国必须立刻收复全部的失地,……这就是说,东三省是必须收复的。但我们并不将中国以前的殖民地朝鲜包括在内。不过,假使朝鲜人民要想挣脱日(本)帝国主义的枷锁,我们对他们的独立斗争自然将加以热烈的援助;对于台湾也是如此。”

根据谢常彰在《中国共产党曾经倡导台湾独立》(《自立早报》,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中所提供的资料,宋庆龄和何香凝等人在《中华人民对日作战基本纲领》(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日)中主张“联合日本帝国主义的一切敌人(日本劳动民众、高丽人、台湾人等等)作友军”。这一个主张在中共的《八一宣言》中则改成如下的提法:“联合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民众(日本国内劳动民众,高丽、台湾等民族)作友军”。周恩来在《民族至上与国家至上》(《新华日报》,一九四一年六月十五日及二十二日)中,有如下一段令人感动的陈述:“……正因为我们反对别人侵略,所以我们必须同情于其他民族国家的独立解放运动,这不仅朝鲜、台湾的反日运动,巴尔干、非洲民族国家的反德、意侵略,我们应该赞助,便连印度、南洋等地的民族解放运动,我们也应同情。”而中共的机关报也在《六一七——台湾人民反日斗争》(《解放日报》,一九四一年六月十七日;作者自强)指出:“四十余年来血的教训,指明了欲完成台湾独立解放的伟大任务,必须建立起广泛的民族反日统一战线。……社会主义苏联和全世界无产阶级及被压迫民族(首先是中国的抗日人民和日本的革命民众)乃是台湾民族独立运动的可靠的同盟者和积极的帮助者。……台湾独立运动是东方被压迫民族反帝运动中的一支队伍,……台湾独立运动是有着它光明的、胜利的前途的。”

正如司马璐所指出的,李友邦是一个以台湾独立运动者的身份周旋于国共之间的台湾人,“他一生的政治活动,从未放弃过‘台湾独立’这一总的目标。”即使在他的秘书张毕来于一九三九年三月七日接受周恩来的三项指示(《革命史资料》,一九八一年第八期)后,他还在创刊号的《台湾先锋》发表过台独的言论。

萧欣义也提到几个主张共产主义的台湾独立运动团体,例如设在上海法租界的平社,以及留华台湾学生联合会。

中共在革命期间确实是一个有理想的社会主义政党,因此可以若合符节地坚持先进的思想,鼓吹民族自决权,支援台湾独立运动。一直到它夺得政权以后,它才改取沙文主义的调门,把一切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一律说成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同时也不再支持台湾人民的自决独立运动。相反地,它把台湾人民的出头天运动说成是汉奸的行为,说成是数典忘祖,而使自己尽失其理想性而成为社会沙文主义者。

中国民运与自决权

从上面的回顾和分析可知,民族自决权或人民自决权乃是一群人民履行其最高层次的民主权利,也就是在决定自身之政治归属之层次上面履行其民主权利。任何一个真诚的民主力量,都不可以否定任何民族、人民的此一权利,尤其是当这些民族乃是被本民族统治或压迫的民族。当国民党和中共都还处于先进状态时,它们无不支持、鼓吹民族自决权。可惜它们在掌权后都变了节。

中国民运是中国人民的希望,因为它要带动中国的民主化、文明化。民运份子应该知道,和汉族共处于一国的其它五十几个少数民族,并没有什么先天的理由非留在以汉族为主的国度里面不可。少数民族所居住的土地是属于少数民族的,他们有百分之百的权利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政治归属。民运份子如果想要把他们慰留在中国疆域之内,首先必须坚决而且明确地表态,要尊重他们的自决权,然后善待他们,使他们即使举办一场公民投票,也会高高兴兴地选择留在中国之内。而这样子联合起来的中国,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文明的、幸福的国度。

假如西藏人民发现和汉人在一起会受到尊重,比自己独立建国来得好,他们绝对不会傻到吵着要分离。假如内蒙古的蒙古人认为和汉人在一起会受到尊重,比依附蒙古共和国会更幸福,你要建议他们加入蒙古共和国,他们都不会动心、接受。同样的理由及结论适用于中国的另外五十几个少数民族。

可惜的是,民运份子虽然反对中共的极权统治,号称崇尚民主,想要追求民主,但是,多数的民运人士乃是中共用它的民族沙文主义教育出来的。他们只看到统一,只关心领土的完整。他们认为,不管少数民族喜欢不喜欢,一切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理所当然地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若有少数民族要独立,那是“叛国”,那是“要分裂祖国”,那就要“看镖”!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我们看到有些民运份子得到如下的结论:“民运力量必须坚决地与主张祖国分裂地方独立的各种分裂势力斗争”。(杨海:《二十一世纪:统一与分裂的抉择》,《北京之春》一九九五年七月号)。

中国民运与不愿合并的台湾

台湾人民的情况不同于正受着汉族统治的中国的五十几个少数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从来没有一天拥有过台湾。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自一九四九年以来一直有效地统治着台、澎、金、马。台湾人民和中国之间本来就不存在着人民自决的课题。

台湾曾经是中国内战双方之一的蒋家政权的领地。正因此才有李登辉和所有一切台独份子如下的结论:“蒋家国民党政权是一个外来政权”。以往的台湾独立运动,就是要终结这个外来政权,从它的统治底下独立出来。幸好,这个外来政权已在一场台湾人民的光荣革命之中消失于无形。在今年的三月二十三日,台湾人民已经在一场四百年来第一次的全民直选总统的盛举中把它作了正式的终结。从此,中华民国变成台湾全民自己的国家。台湾人民可以正式地向全世界宣告:台湾乃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字现在叫做“中华民国”。

正如已经说过地,台湾自一九四九年以来一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现在也没有在它的管辖之下。台湾和中国本来就是分离的,因此不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说的什么台湾分离主义。而中共的“统一”要求,在它尊重台湾人民的情况下,可以叫做“合并主义”。但是由于中共一再不肯放弃对台动武的威胁,它的“统一”要求就成为如假包换的“兼并主义”。

已经快要在台湾完全当家做主的台湾人民,当然知道,基于人民自决的精神,要不要和中国合并,他们是有权自作主张的。基于台湾和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各方面的巨大差异,任何一个心理正常的台湾人都不可能对合并一事加以考虑。已不再有政治犯的台湾人民,谁能忍受把魏京生判十五年徒刑的中共政权的统治?已经不必因示威、游行而受到镇压的台湾人民,谁愿意因为在天安门示威而受到坦克、枪炮的洗礼?已经有着年平均收入美金一万两千元的台湾人民,谁愿意把他们的水准往美金五百元的地方拉下去?……已经养成勤快、进取的海洋文化的文明的台湾人民,谁愿意接受阴森、霸道的大陆文化的野蛮政府的统治?

在他们兴奋地选举自己的总统时,中共的文攻武吓更把他们对于中共的任何丝毫的希望(如果有的话),打得烟销云散。

在这个关键的时刻,一部份民运份子的言论,让人看到中国民主的火花。譬如说,倪育贤提出《“两个中国”刍议》(《北京之春》,一九九五年九月号),要求中共“实事求是地承认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也是一个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他进一步说,“统一并不具有最高的价值,在神圣的‘国家统一’的原则之上,有着更神圣的人民的自由和福祉”。又说,“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

广东的笛目在《台湾问题:现实的思考》(《北京之春》,一九九五年八月号)一文中认为“中共作为一个暴力革命推出的政权,其权威伸张只能是‘力所能及’的范围,并不享受通常政权和平交换所带来的全部继承权利,其中包括领土的继承权等等”。他并为台湾人民打抱不平地质问:“回过头来看台湾问题,近五十年的分裂历史,要合要分,是否也把岛民的意愿放在得到足够尊重的位置上?”

然而,咱们看到更多的言论,把民族自决权的要求当作是要分裂中国的阴谋。杨海把台独、藏独、蒙独、以及疆独一律视为“少数集团为了自身之私利分裂祖国的活动,是不合理而且是非法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小结

尊重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分离。但是如果有一个民族或一个人民要求分离,一切民主主义者就必须支持他们的自决权。正是从人们是否尊重人民自决权这一点,咱们可以鉴定一个人是不是民运份子。

中国的一切民运份子,假如你们要成为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你们就要通过现在正在考验着你们的一大课题——尊重人民自决权!□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之春》1996年7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