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火龙随笔 火龙随笔 2019-05-3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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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权的边界在哪里呢?社会权力的管辖范围又从哪里开始呢?

每个人都在社会中生活,那些事关他人利益的行为,当然得遵守一定的规则。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这是社会对个人的起码要求;此外,人人都有义务保卫社会免遭外侵和内乱,必要时,社会有权强制个人履行这类义务。

但也有一些个人事务,只影响自己的利益,对他人并无影响,这些事务就不应受法律和社会的束缚了。在这些事务里,个人有权自主行动,旁人可以热心地帮他判断,甚至劝谏,然而是否采纳则取决于他自己。

可能有人会觉得,互不干涉会造就一个互不关心的冷漠社会。这种想法多虑了。互不干涉,并非互不关心。关心,不一定非要体现为法律的强迫和舆论的指责,它也可以体现为善意的提醒和劝说。

即便有人不顾他人的劝说而犯下错误,这也比被别人强迫去做“有益”的事,要好得多。

[2]

一个人可能由于品行不端而为众人所不屑,但只有触犯了他人的权利时才应受到惩罚。

对品行不端的人,我们有权表达我们的反感;我们可以不屑与他为伍(只是不必大肆宣扬);当有好职位出现时,我们可以选别人而不选他;我们甚至可以告诫别人,不要与他交往以免受到伤害。

但是,我们没必要非得去破坏他的生活。如果他已经毁掉了自己的生活,我们也没必要再去落井下石,大不了任其自作自受。我们可以厌恶他,但是不必憎恨他,不必将他视为社会的敌人。

只有当他的行为伤害到别人时,人们才可以对他施以惩罚。因为这时情况有了根本的不同:他所作所为造成的恶果,不再仅由自己承担,而是也落到了他人的头上。

许多人会问: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不良的品行怎么可能不影响他人呢?至少会连累他的亲友呀?还有人说,即使还没有伤害别人,但他的品行树立了一个坏榜样,这也是有害的。

的确,一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的亲友,也可能影响社会。比如有的人放纵奢靡以致于无力抚养家人。他当然应该被谴责,但我们应该谴责的是他没有尽到抚养家人的义务,而不是他的奢靡行为本身。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谴责的是他影响到他人的结果,而不能无限度地追本溯源。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某人醉酒就惩罚他,只能因为他醉酒之后伤害了别人而惩罚他。

[3]

公众对个人事务的干预往往错误百出,而且动不动就干预那些不该干预的事。因为人们总认为那些和自己不同的想法是错的,总把自己反感的行为举止看成对自己的伤害。

以宗教为例。不同的宗教意见、宗教仪式、宗教禁忌,都能在人们心里埋下愤怒的火种。一个虔诚的信徒,总是觉得异教徒那些“可憎”的信仰冒犯了他。

比方说,基督徒并不忌讳吃猪肉,这一点就会招致虔诚的穆斯林的极大憎恶。如果吃猪肉这种纯粹个人的事情,人们都要彼此干预,那用什么样的对错标准来解决相互的矛盾呢?历史上那些迫害者们采取的标准就是“我对你错”,如果我们也用这个简单粗暴的标准,总有一天迫害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再举一个例子。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清教徒们总是力图取缔一切娱乐活动(不管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包括音乐、舞蹈、竞技,以及聚会、戏剧演出等。如今的英国,仍然有很多人认为,这些以消遣为目的的娱乐活动对人有害,应当禁止。一旦这些人有权来管制大家的娱乐活动,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呢?

还有,出于对安息日的考虑,总是不断地有人要求星期日停运火车、关闭博物馆等。虽然这远没有历史上那些宗教迫害者们那么残忍,但在动机上和他们毫无差异:如果某事为我教所禁,即便其他教允许,也不能容许他们那么做。

最后还必须谈谈摩门教这个例子。

由于不寻常的一夫多妻制,摩门教一直被我们激烈抨击和迫害。创教者被暴民击杀,教众被驱逐到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但依然有很多人宣称,应该派远征军去讨伐他们,用武力迫使他们遵从我们的生活方式。

我和大家一样痛恨一夫多妻制,它束缚着女性,却为男性免除应尽的义务。但我们不要忘记,摩门教的这种生活方式是妇女自愿的选择,而且摩门教允许不满意这种生活的人自由离开。如果我们非要禁止他们以自己喜欢的方式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暴政吗?

我同意,一夫多妻制是文明的倒退,但我认为,任何群体都没有权利强迫另一群体走向文明。如果这个群体没人向外求援,外人就不应强行干预。我们可以派传教士去布道来反对那种制度,也可以用公正的手段阻止类似教义在我们自己中间传播(可是不应禁止对方发言)。但是,不能因为我们觉得那是一种丑事,就要求别人改变自己满意的生活方式。

[4]

人们总是希望扩大道德监督的界限,直至侵犯到个人自由,这是人类发自本性的道德倾向。已经有舆论提出倡议,要赋予公众无限权利,甚至倡议用法律禁止一切公众认为不当的事情。

有人说,“一切关于个人思想、个人意见、个人良心的事情,都在法律范围以外;一切关于社会行为、社会习惯、社会关系的事情,都在法律范围以内。”这种说法本身没有毛病,但是遗漏了第三类事情——和社会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习惯,这类事情很容易被错误地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比如饮酒。

不妨就拿饮酒为例来展开讨论。

一些英属殖民地以及美国的半数地区,为了防止酗酒,法律禁止售卖酒类饮料。可能有人觉得这样的法令无可厚非,因为法律有权管制社会活动,而买卖经营就是一种社会活动。这种理解没有看到本质。国家让人无法买到酒类饮料,相当于直接禁止人们饮酒,这样的法令显然侵犯了个人的自由。

由于禁酒令难以推行,美国各地已经纷纷取消,英国有很多所谓的仁义之士却还在积极推进,试图鼓动国家颁布禁酒令。一些支持者认为,烈酒买卖侵犯了他的安全权利,因为饮酒经常导致社会混乱和危险,也可能使社会风气颓废堕落。

这种看法背后的逻辑是: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别人事事符合他的心意,一旦不符合,那就侵犯了他的社会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绝对社会权利,它为干预个人自由披上了合理的外衣。在绝对社会权利之下,每个人的道德和行为都被其他人管制,根本没有任何自由。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