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火龙随笔 火龙随笔 2022-04-26 19:59

本章内容缩译自哈耶克经典著作“The Road to Serfdom”, 1944,并参考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版《通往奴役之路》的相关章节。本章提及的”社会主义“指的是德国和前苏联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

【1】

自由国家和专制国家的最大区别,是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伟大原则。

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先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人们可以十分肯定地预见到政府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力,并据此规划自己的个人活动。尽管不完美,但法治的基本点很清楚:权力机构的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法治之下,个人可以在已知规则内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不会被政府权力阻挠。这些规则是事先制定的,它们并不针对特定的人,而是针对特定的行为。

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茁壮成长,并成为自由主义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正如康德所说:“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需要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2】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会与法治背道而驰。因为计划机构不允许个人自由利用资源,也无法事先用规则来约束自己、防止专断。

当人们的实际需求出现时,计划当局必须在这些需求之间做选择。它需要决定一些根据一般规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决定时把人们分出尊卑轻重。

例如,要决定饲养多少头猪、运营多少辆公共汽车、经营哪些煤矿、按什么价格出售鞋子,这些决定不可能从一般规则中推论出来,也不可能事先做出长期的规定。做这些决定时,政府往往必须权衡各种人和各个利益集团的利害关系,最终必须要有某个人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换句话说,政府给人们强加了一种新的等级差别。

一个经济生活受到彻底管制的国家中,就算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也没有意义。中欧各个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完全可能运用一些公认的经济政策,来推行歧视少数民族的无情政策,同时又不违反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像“由政府控制产业发展〞这种表面上无关痛痒的原则,会为歧视和压迫政策提供横行无忌的通行证。

事实表明,政府“计划”得越多,个人自由行动的空间就越小。

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政府只为经济活动订立一般规则,并听任个人自由行动。因为只有相关的个人才能充分地了解情况并采取行动。政府要想指导每个人的经济行动,它必须实时、完整地了解全部情况,实际上这根本无法做到。

【3】

要理解法治,就要清楚形式规则和实体规则之间的区别,这一点非常重要。举个例子,前者指制定交通规则,后者指命令人们向何处去;前者指设置路标,后者指命令人们走哪条路。

形式规则对事不对人,它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政府将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规则用一般性的措辞来限定特定的行为,而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它所针对的是一种任何人都可能遇到的情况,我们事前无法知道谁会遇到这些情况。

所以,形式规则不管控任何特定个人或群体。在热衷于控制一切的时代,形式规则看起来似乎显得软绵无力,然而它的伟大之处正在于此——它不管控特定的人,在它的面前人人平等。

【4】

有人说,计划者能够凭借内心公平、合理的信念,以及在某一行业进行计划的经验,做到公平。但在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当不好社会利益的裁判员的。例如某一行业里,劳资双方达成的限产协议解决了他们的利益分配问题,但那些对商品有需求的千百万消费者的利益就被损害了。

计划机制下,当我们在“让儿童获得更多牛奶”和“让奶农获得更高价格”之间取舍时,当我们在“给工人更高的工资”和“让更多失业者就业”之间纠结时,都要借助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随着越来越多具体的事件被纳入计划者的裁夺范围,计划的专断性越来越强,最终法律和司法将沦为政策的工具。这就是一部法治消亡的历史。希特勒上台前后,德国法治的消亡过程就是这样的。

计划机制,必然要对不同的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差别对待,禁止一个人做的事情同时又允许另一个人做。通过法律规定一部分人应当如何致富、不同人应当有什么和做什么,这实际上是回到了“身份统治”的局面,是社会的退步。

亨利·梅恩爵士有句名言:“从身份到契约是一次伟大的进步。” 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是和专制政治对立的武器。只有推行形式规则意义上的法治,消除实体规则保护的特定人物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特权”的概念经常被滥用,土地只能由贵族所有是一种特权,政府把某些商品的生产和售卖权指定给某些人也是一种特权,但是人们拥有私有财产并不是“特权”。因为私有财产是任何人根据同样的规则都能获得的,不能因为某些人在取得私有财产方面比较成功,就把私有财产称作特权。

【5】

有一种观念认为: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授权,法治就能保持,这完全是对“法治”的误解。

政府的行为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这看起来在法律意义上合法了,但是不一定符合法治。希特勒是以严格符合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但谁能说德国盛行法治呢?只要法律规定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当局做的任何事就都是合法的,但这肯定不符合法治原则。

通过立法赋予当局无限制的权力,这种主张部分源于人民主权论和民主政体论。用这种做法,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就这样,在一个民主制度下建立起了最彻底的专制。

要想避免这种噩梦,就要正确理解法治。法治要求限制立法的范围,把范围限于公认的一般规则之下,拒绝为了特定人物的差别待遇而立法。

【6】

对立法权力的限制,意味着承认个人有不可让渡的权利,也意味着承认个人有不可侵犯的人权。

一些人鼓吹集中计划的同时又为人权辩护,这是自相矛盾的。保留个人权利,不可避免地会阻碍集中计划的实施。“人权宣言“条文里,如果附加许多保留和限制,将使它失去重要意义。

一边宣称“每个人有权买卖任何可以合法买卖之物”,可是又加上“只能买卖这么多的数量,并以符合公共利益为限”,这将使整个规定失效;一边宣称“每一个人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同时又规定他只能选择“对他开放的职业”,这也和自由选择职业背道而驰。

当通讯手段和货币都受到管制,而且工业也要由计划配置时,怎样才能确保“旅行与迁居自由”呢?如果纸张的供应以及所有发行渠道都被控制,又怎样确保新闻自由呢?

自从社会主义运动诞生以来,主张集体计划的社会主义者们,一直攻击个人权利优先的观念,他们认为社会中“没有个人权利只有个人义务”。

今天,人们对于个人权利的意识日益淡薄,个人权利时常被粗暴侵犯。战时,人们甚至连公开批评的权利都被限制。在特殊时期临时这么做可能不可避免,但如果作为永久性的制度,就背离了法治原则,这将直接导致极权主义国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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