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应实行联邦制框架下的双轨制国家结构: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港澳台实行联邦制,其余地区/汉族聚居区实行单一制;尊重少数民族自决权、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再自决/二阶自决”权及分离地区汉族居民合法权利

那么,中国适用于哪种国家结构形式呢?这又要回到中国的基本国情上。中国是拥有十四亿人口、面积近一千万平方公里的超级大国,国情十分复杂。而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且少数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形态集中分布在中国的一些区域,且有着相对严重的民族隔阂与矛盾。中国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与宗教身份也有高度重合之处(以回族、维吾尔族、藏族最为典型),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让少数群体的族群特征更鲜明、与主体民族汉族的差异更突出。而中国各地方各区域之间也有比较明显的经济、文化、地理与社会环境差异,各地方之间在有所合作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利益冲突,是一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国家。而如果中国实行民主化,也要妥善处理各区域及民族问题,包括赋予各地方各民族合适的地位、权力,以及在中央层面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因此,答案就呼之而出,未来民主中国应实行联邦制。但我认为,中国不应简单的、不加细分的在全国范围实行联邦制,而应该采用双轨制的国家结构。这里的“双轨制”不是指中央和地方“双轨”,而是说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结构。

具体说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港澳台,应实行联邦制,每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三地各自作为联邦主体组成中国的一部分,拥有较大的自治权与自主性;而其余以汉族为人口主体的地区(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等各区域中汉族占压倒性优势的地区),则合成为一个联邦主体,并实行相当于单一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坚持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的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和特性,作为民主中国的主体部分存在和发展。

再具体展开来讲联邦制的构成和内容。中共统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一级行政区划,包括23个省(包括未实际管辖的台湾省)、5个民族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此外,全国还有若干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盟、自治县/旗、民族乡/镇)。而未来的民主中国,完全可以借用现有的行政区划和民族自治区域划分。虽然在具体划界上,未来可以再做一些具体的改动,但大体上还是沿用现在的区域划分较好。
民主中国将包括9个联邦主体,即内地汉族统合区、新疆多民族自治区、西藏多民族自治区、内蒙古多民族自治区、宁夏多民族自治区、广西多民族自治区、台湾政治自治区、香港特别自治市、澳门特别自治市。这9个联邦主体都有权制定地方宪法和基础法律,除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垄断,各联邦主体在地方层面的行政、司法、财政、经济建设、教育医疗、治安警政等领域皆拥有较大自主权。但其行使相关自主权和执行地方法律时,不能损害民主中国国家利益、其他联邦主体利益,也不能有害于联邦政府(中央政府)的权威与施政。同时,各联邦主体也要履行作为民主中国(国名可为“中华共和国”)成员的责任与义务,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执行属于联邦(中央)职权范围内颁下的各种政令和决议。此外,虽然国防由联邦政府垄断,但各联邦主体可以拥有和管理警察和特别警务力量(相当于中共中国的武警、特警),只能配备轻型武器,负责治安和处置非涉外的冲突。

不过,“内地汉族统合区”虽在法理上拥有与其他联邦主体同样的地位和自主权,但运作机构和成员基本与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重合,并默认将联邦法律作为自身主体法律,将中央政令作为自身主体政令,包含的各省市与联邦政府(中央)关系实质上属于类似单一制的关系结构。而“内地汉族统合区”这一联邦主体的领导层,除必要情况外,均由联邦政府(中央政府)相应职位人士兼任(但必须是汉族,如相应职位者非汉族,则以一名担任联邦机构副职的汉族人士兼任)。民主中国总统自动成为“内地汉族统合区”主席。

而另外8个联邦主体,其自治权主要在于处理联邦主体(所在地方)内部分属于其职权的事务,但不能干涉联邦政府(中央)权责范围内的事务,更不能渗透和影响联邦政府本身。

8个联邦主体的领导人(主席)皆由各区域全民普选产生。相对于中央的“人民议会”,8个联邦主体也有相对应的“自治议会”,同样实行普选制。“联合院”和“专家院”亦仿效中央。而各联邦主体的司法机构核心成员由主席提名、“自治议会”过半同意产生,行使司法权时须同时遵从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若各联邦主体的政府、政党、社会团体、成规模的民众,做出有损全联邦利益的行为,且事态严重、地方无力制止,联邦政府(中央)有权在得到议会授权和总统下令后,在相关区域实行紧急状态,包括暂时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自治权力,直到局势恢复正常(国情颇有类似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即如此处置地方危机,如1984年旁遮普邦锡克教徒骚乱时,印度联邦政府就在动乱区域实行特殊管制),再将权力还于地方。

以上的措施都是为了民主中国的团结统一。但是,即便实行联邦制和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也未必能够真正让少数民族同意与汉族在同一个国家。我曾经非常支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但经过几年来对民族问题的观察了解,越来越觉得这并不现实。中国近代思想人物杨度,对民族问题就评价道:“凡言语同、历史同、风俗习惯同,则其民自有结合之势力,不可强分。反之而言语异、历史异、风俗习惯异,则虽时以他故相结合,而终有独立之一日”。以前我对这样的观点并不完全认可,但如今我深以为然。

“强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国各少数民族皆应享有民族自决权。8个联邦主体拥有退出民主中国的权利,但需要通过公投得到50%以上赞同票且投票率超过60%,并与民主中国联邦政府达成善后协议(例如具体如何保障新国家独立后不对民主中国造成威胁、妥善分割中央和地方联邦主体共有的资产与设施等),方可完成退出中国和独立建国程序。但在其拥有退出中国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一个对应的义务,即允许联邦主体内汉族或其他族群聚居区通过同样形式的公投,脱离其独立或并入民主中国,即“再自决/二阶自决”。例如,如果新疆民族自治区的维族试图脱离民主中国并建立新国家,那么新疆自治区境内的汉族占多数的区域也有权通过公投离开这个维族主导的国家,选择独立为又一个新国家或者并入/回归民主中国。

对于少数民族,还有一种退出民主中国的方式,即仅需自治区内其占人口多数的聚居区有50%以上居民公投选择独立,即可退出民主中国。但退出民主中国、独立建国国家的领土,只包括公投区域,而非整个自治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只占区内人口约20%,很难通过全自治区居民投票独立或并入外蒙,但蒙古族可以选择在本民族占人口多数的自治区所属市/盟、县/旗进行联合公投,若50%居民选择退出民主中国,则可退出。宁夏的回族、广西的壮族亦可通过此种方式退出民主中国。

如果这些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在其人口优势区公投独立,其余汉族或其他不愿意独立的少数民族占多数的自治区领土,当然还是归民主中国所有。而且如果这样,这些汉族占人口多数且无意独立的区域,也无必要再保留联邦主体地位。届时,经当地居民公投同意后,这些区域成为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一部分,与内地汉族聚居区实行相同的制度和法律。

除了以上8个联邦主体,在“内地汉族统合区”少数民族比例较高(如少数民族达30%)的市/州/盟、县/旗、乡镇,也可以酌情成立民族自治地方,并拥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些地区的自治权力小于各联邦主体,适用在“内地汉族统合区”通行的各项法律,并要接受所属省市县的管辖。如果这些地区邻近少数民族自治区,其有权通过公投与自治区合并,但当地汉族居民也有权从这些地区分离,回归民主中国“内地汉族统合区”。
而港澳台亦可通过类似方式公投独立。但同样,港澳台三地各自的内部亲近民主中国、主张留在民主中国的群体,有权在聚居区公投脱离港澳台、并入民主中国或独立为新国家。(香港和澳门虽仅为狭小的城市,很难二次分裂,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按照街区也是可以分离的,如果港澳独立派一意孤行要独立,那主张与民主中国统一的力量当然也要坚定的从港澳脱离/将港澳各自一分为二,然后并入民主中国或独立为新国家)

此外,即便是独立出去的区域,新独立国家也需要充分尊重独立区域内汉族居民、亲中国意识形态居民的权利与利益,不应受到歧视性对待。而民主中国应给予这些地区心向中国的居民以“归化”中国的权利,经必要的审查后,即可取得民主中国国籍,并安排相关住所和其他公共服务配给。(相应的,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也会一视同仁对待其他民族身份的中国公民和外侨)

以上所有涉及独立/分离/合并的公投完成后,无论结果如何,20年内都不能再进行同样性质、类似目的的公投(可称为“公投冷却期”)。否则,各地经常性的公投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稳定,也会扰乱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皆通过公投方式离开民主中国,或起码这些地区中反对留在民主中国的各部分(如新疆维族多数的南疆、台湾独派占多数的台湾南部)都独立出去,那民主中国的联邦体制等于在事实上瓦解,再实行联邦制已无意义。到时民主中国应修改宪法和体制,将联邦制的多民族国家改制为单一制的单一民族(汉族)国家,所有关于联邦制的制度、法律、政策也全部废止。

而中国的联邦制及各联邦主体更具体的运作,我就不再详细设计了。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巴西等联邦制国家都有非常详细的相关制度设计,也都有相对丰富的运行经验和教训(尤其已实行联邦制二百多年且相对成功的美国),民主中国完全可以大幅借鉴。当然,也要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加以必要修改,令其适合中国国情。

而我想重点阐述的,则是在民主中国领土面积占比超过50%、人口占比超过80%、经济体量占比约90%的“汉族内地统合区(为方便理解,以下简称为‘汉族聚居区’)”各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权力与资源分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未完待续)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