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试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

考试制度,或说中国的人才选拔与考核制度,又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

中国古代的人才选拔制度,历经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三个阶段。前二者都可以归为推荐制,即由他人举荐担任官职。而科举制则开创了以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的路径,并延续一千多年,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科举制度亦有其局限,如其考试内容限于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后来发展到“八股取士”这样更加狭隘严苛的规范)、录取人数极少(大多数官员仍然是世袭和恩荫产生)、录取名额分配不公平(古代就有分阶层、身份、地域的录取歧视政策)、根本上是维护专制统治等,但仍然是极具开创性的、一定程度打破身份壁垒的、“量才录用”的人才选拔制度,有利于提高官员文化素养、促进行政质量,对政权、国家、君主和官员、臣民皆有莫大的好处。

除了作为官场“入场券”的科举制,中国古代官员的升迁/贬谪,也有一套复杂的考核制度。不同的朝代和政治环境下,相关制度和实践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强调官员的绩效和品德。

这些考核制度与科举制,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的人才选拔与考核制度。而同时期的世界其他国家/文明,还普遍实行世袭制、任命制、军功制等人才选拔方式,其公平性和科学性均不及科举制。因此,科举制也被世界上许多历史学家赞誉,被认为是非常伟大的制度发明。以科举制为代表的中国考试与选拔制度,也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国肇始,同样高度重视人才选拔和考试。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创制,“考试权”和“监察权”一样是对中国传统特色制度的继承和改造。民国也设立了“考试院”,负责关于公务人员选拔考试在内的国家性考试工作。而迁台后的国民政府延续了这一制度,“考试院”迄今仍在运作,并作为相对独立的机构存在。

而中共政权并无特别设立独立的考试机构,各类考试及人才选拔工作皆分派给不同的其他职能机构兼理。虽然如今中国中央和各省有“教育考试院”,但都是从属于教育部的次级行政机构,仅负责具体的技术工作,没有多少真正的权力。

在中国的现实中,考试制度与人才选拔机制对国家与人民都至关重要。现在的中国有几大重要的考试,包括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往往决定了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也会影响公务人员的素质、政府和法律机构的效能、各地域的话语权,乃至国家的兴衰荣辱。但中国的考试制度却充满着不公平与腐败,即便被认为“相对最公平”的高考,也是建立在地域录取严重不公的前提下的。而公务员考试则有更多暗箱操作,丑陋不堪。此外,考试的内容与形式也弊病极大,如考试内容教条化且与现实脱节、“一考定终身”过于残酷、书面考试缺乏实践性等,并导致了中国教育的畸形。这些都亟待改变。

根据中国的人才选拔史和现实状况,民主中国应高度重视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与卓越性,设立专职的负责考试领域事务的机构,可直接命名为“考试院”。“考试院”不仅负责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各项重大考试事务,还要负责各地学校及国家机构的各种日常考试考核。“考试院”应与行政机构中的“教育部”和议会中的“专家院”合作,并与大中小学师生、致力于教育问题的公民组织和社会活动人士沟通交流,推动教育改革和考试改革,让教育和考试贴近实践和真实有用,促进人才选拔的公平,提高选拔人才的道德素质与通识知识素养,助力培养对他人有益、对社会有用的现代公民。

对于行政、司法、立法(决策)、科教文卫单位公务人员,“考试院”不仅要在选拔相关人才进入公务机构时把关,还要会同其他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公务人员进行考核,从德行品质、履职能力、绩效成果、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并想方设法将主观标准量化,最大限度准确公平全面的核定公务人员水准,促使公务人员更好的履职和服务人民。

在中央“考试院”人员组成上,由一位院长、一位副院长及数十位“考试委员”组成。“考试院”成员由“人民议会”推选(过半认可)、经“专家院”同意(过半同意)产生。“考试院”院长由“人民议会”第一大党成员担任,副院长和委员三分之二由执政联盟成员担任,剩余三分之一由反对派人士和独立人士担任。若要罢免正副院长和委员,则需“人民议会”五分之一议员提议、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方可罢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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