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地方行政、立法(决策)、司法及其他机构及成员的产生方式:比照中央但有所区别

前述的是中央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方式,以下简略设计一下各地方相应机构和成员的产生方式。

民主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自治市)、市(地级市)、县(市辖区、县级市)的最高行政长官,皆由当地常住居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比照总统选举。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职权,也与总统近似,但无涉及国家主权和中央层面事务的处置权。而与总统不同的是,市、县两级行政长官(市长、县长)可被域内常住居民通过公投直接罢免。

民主中国各省、市、县行政团队(类似于中央的内阁)由各地方“人民议会”多数派协商推举产生,与地方行政长官共享行政权,并对“人民议会”负责。

民主中国各省、市、县的“人民议会(自治地方为‘自治议会’)”同样由域内常住居民普选产生,而议会具体名额根据人口多少而定,各省不少于200人、不多于750人,各市县不少于100人、不多于300人。其任期与职权同样与中央的“人民议会”相似。

民主中国各省、市、县的“联合院”和“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的推选方式与中央层面机构类似,但职权较中央相应机构小,主要作为谘询性机构存在,成员的参议作用大于决策作用。

民主中国各自治区/特别自治市之外的各省、市、县的司法机构,其领导人物和核心成员,由中央派遣和地方推举两种来源者混合组成,但都同时需要地方议会通过和中央司法机构批准。司法机构及成员独立行使司法权,但要接受中央机构和地方议会监督与约束。

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的司法机构及成员由地方推举产生,但也需要中央司法机构的批准方可上任。自治区与港澳台司法机构及成员在遵守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可自主行使司法权。

民主中国省、市、县的“监察委员会”和“考试院”的主要成员和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及港澳台的相应机构成员,同样比照司法机构的组成和产生方式,均负责本地的监察和考试事务。相对而言,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的监察和考试机构有较大自主权,但同样需遵守联邦宪法。

民主中国各地方的政治架构,包括行政、立法(决策)、司法及其他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地位,皆仿效中央层面的架构和关系地位。如决议、选举、罢免等事务的相关要求和赞同/反对比例门槛,也比照中央。

各乡/镇、村落,则不设置正式的议会(但可自行设立类似于议会的自治和协商机构),乡/镇长、村长,皆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乡镇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成员,均由县区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派遣和任命。

除以上所设置的各正式机构外,市-县、乡-村皆要大力发展公民自治和直接民主,形成市-县、乡-村两层自治结构。由于市-县、乡-村皆是人口和面积规模较小的行政单位,人与人关系紧密、沟通交流极为便利,所以完全可以直接行使民主和自治权利。各地方的高校和中学应成为公民自治和民主协商的重要平台。关于这些,前面其他章节已有叙述,在此不详述。

以上关于各地方的机构与人员产生方式、职权、政治运转模式,主要是为汉族聚居区设计。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可在遵守宪法、不损害联邦利益的前提下,酌情进行修正,一些具体事务和机构设置可自行决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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